,亦無法逕行認定告訴人梁清政、梁哲凡之指訴並非事實, 反係有所懷疑,認需再為調查。再觀之花蓮地檢署105年度 偵續字第30、31號就理想大地案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 容,檢察官就自訴人涉犯遊憩用地交易案部分,引用上開錄 音內容,認自訴人言談語意模糊不清,縱有以曖昧口吻勸說 出售土地,惟未見明顯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語言,以上開談 話內容均屬自訴人尋求授權之行為,查無積極、具體之證據 可資證明自訴人曾對梁哲凡為恐嚇言詞,難認自訴人有告訴 人梁清政、梁哲凡指述之共同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或恐嚇取 財得利犯行(見原審卷三第149-151頁)。是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係因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現有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並未認為上開錄音有造假之處。以花蓮高分檢檢察官於理 想大地案第一次經不起訴處分後,依卷內相關之證據尚無法 逕行認定告訴人所述並非事實,則身為議員之被告,無偵辦 案件之專長,在取得上開資料及錄音檔後,因主觀上認定梁 哲凡所述為真,自訴人確有涉嫌前開犯罪,始為告發,自難 認其有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之誣告犯意,自無從以誣告 之罪相繩。
八、駁回上訴之理由(就原審判決無罪部分): 原審以自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自訴意旨所稱之加重 誹謗及誣告犯行,而諭知被告無罪,於法並無違誤。自訴人 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諭知無罪部分不當而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九、至自訴代理人雖聲請向花蓮地檢署調閱被告於105年11月28 日接受訊問時之錄音或錄影檔案,以證明被告當時係以何身 分到庭云云。因卷內已有該日之訊問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三 第60-64頁),該筆錄上已清楚記載被告身分為證人,檢察 官並問其告發內容為何,足見其係以證人及告發人身分出庭 ,故此部分待證事項已明,自無調閱必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43條、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誹謗罪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 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地 點 言論內容 一 105年11月24日中午12時許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外大廳 ①我現在這裡只有,我先放1分40秒,因為大概全文,我認為會提供給檢察官,還有其他人的錄音帶,就,我會提供給檢察官。 ②這個錄音是103年10月31號......好,我要跟大家講,藉勢藉端這個東西,第一個,各位我們依稀記憶都不太遠,104年4月25號時任消防局長的顏新章去見理想大地的梁先生,要求提供土地銷售意向書,這一個意向書是什麼,我跟大家講,99年12月22號簽約的那一筆土地,已經是農地而且已經銷售給榮亮了,因為食髓知味,我們顏新章局長,要求要銷售他100公頃的遊憩用地,不是農地了,好,這叫食髓知味..... ③好,我先跟大家講,我為什麼沒有公布全部的錄音,它有30分鐘,這裡面他有數十次要求理想大地的梁先生,寫...... 二 105年11年26日 民視新聞台攝影棚「政經看民視」節目 ①我們從8分24秒裡面看到,我們當時消防局長顏新章,很清楚的說到「賣了,土地賣了就可以開發了」。 ②他們說顏新章說的,土地賣了,賣了就可以開發,也就是說這裡面梁哲凡為什麼在103年10月31號被叫去消防局局長的辦公室,為什麼他要去?因為這是消防局的主管業務嗎?再來,消防局去到那邊他說賣了,賣了就可以開發,那是什麼意思?代表縣府擔負了某一種開、理想大地繼續開發的同意權。 ③這個1分40秒裡面就有提到「賣了,賣了就可以開發」,土地賣了就可以開發,這不是藉勢藉端,什麼才叫做藉勢藉端? ④主持人彭文正:「還有38分20秒是在幹嘛?」劉曉玫:「很精彩啊」 三 105年11月29日 花蓮縣議會民進黨黨團辦公室 ①你開出來的就是最差的土地,因為這是第二筆的,他農地賣掉食髓知味,要求人家再開,人家畏懼與恐懼,所以開了一部份土地…… ②他還跟人家講你開這個土地是非常差的的位置。…不友善,非常非常沒有善意,消防局長管很寬耶,他說他從來沒有仲介土地,那這是什麼鬼阿? ③另外一天他見到梁哲凡,有沒有好康阿?消防局長要什麼好康?他是你朋友嗎?他不是耶,你給我開出來一看就知道是最差的土地,哇塞!可以吧,人家的土地差不差關你什麼事?開出來的價格是非常的不友善,非常沒有善意,非常的不想合作的意思,人家開出來的價格有沒有善意?有沒有友善?我不知道跟消防局長有什麼關係?我不清楚,我更不明白。 四 105年11月30日 民視新聞台攝影棚參加「政經看民視」節目錄影 ①理想並非不開發,我們從幾個軌跡可以看得出來他受到的壓力有多少,在2013年4月25號顏新章打電話給梁哲凡,要求他出具土地的意向書,隔天4月26號交通部觀光局就召開興辦事業計晝變更審查會了,在會中我們就有花蓮縣政府的一級主管對於理想進行不實的攻擊。 ②另外我就再告訴各位,同年的5月10號,也就是說緊急接著這個後續的時間,理想就緊急召開了董事會,釋出部分土地的意向書給榮亮公司了,因為他害怕他前期的投資付之一炬,所以他只好釋出部分,可是沒有辦法得到顏新章秘書長和傅崐萁縣長的滿意,所以「你開出來是最差的位置、最沒有善意的價錢」是這樣來的…… ③那我們再看2014年的10月1號,花蓮縣政府發文給環保署,要他撤銷,對,就是指摘理想大地他有不法囤地,不法利益超過數百億元,隔天10月2號,環保署召開環境差異分析,就是理想大地開發的環境差異分析,也是我們旅遊處長蘇意舜還有其他一級主管在裡面大肆抨擊理想,而且是不實指控,10月31號顏新章秘書長就再一次請梁哲凡先生到消防局告訴他說賣了~你土地賣了就可以開發了,所以我們從這裡軌跡裡面看到就是有重大會議的時候他就會出現,這個不是藉勢藉端,什麼叫藉勢藉端? 五 105年12月6日 民視新聞台攝影棚「政經看民視」節目錄影 ①我想繼上次我講過我們花蓮縣政府除了簽約在縣長室以外,貸款可以農業處長去協助遊說,然後出現稅務問題可以商請國稅局長和最高的稅務主管,還有我們消防局長一併去處理這個私人公司的稅務機關……還有讓我覺得更害怕的地方,就是榮亮公司買了理想的農地之後,在錢還沒有付清而且是理想不知道,只是因為他的土地是在花蓮縣的境內,它竟然被違法過戶掉。他不知情,你的地在花蓮縣裡面,縱使你是要賣,而且你已經跟人家簽約了,你還沒拿完錢,還沒拿到錢,你已經被過戶,而且過戶給第三者,這是一個非常…… ②所以這個裡面到底是有什麼樣的人去指揮這個事件?然後是相關的有公務人員涉法?還是有相關的人偽造文書?我覺得這裡面是非常不可思議的……在99年12月22日交易這一塊土地給榮亮公司,隨即即便榮亮公司在下午把它跟林德復另外一個買主成交,可是事實上他並沒有拿完錢,他也沒有拿到錢,而且就理想,我目前得知的,他一直心裡有感覺他的土地,隱隱約約的感覺會被人家過戶掉,所以他當時就是告訴這中間傅崐萁把這個合約書交給我們花蓮縣不動產仲介工會的理事長,鍾姓的理事長,告訴他,而且也告訴代書說絕對不可以把我的土地過戶掉,在100年2月16號,可是很不幸的,很不幸的,在100年3月2號他的土地就是權狀登記日3月2號就過戶了……於是他在100年3月22日邀請了當時承辦過戶的代書以及鍾姓理事長到我們花蓮某一個律師事務所,去了解他們的說法,那個律師當時依據他的所見所聞擬下一個協議書,這協議書的內容很清楚的寫到甲乙雙方,甲方就是梁哲凡,也就是理想大地的負責人,然後乙方就是鍾姓的,我們不動產仲介公會的理事長,還有一個洪姓的代書…… ③當時他們談完之後,隨即當下聽的律師就把這一份協議書用E-mail發出去給理想大地,當時理想大地為什麼沒有簽字?因為他們很清楚,很清楚當時鍾理事長以及代書他們的立場,因為他們也是受榮亮公司的委託,他們現場都有講,這個過程都有講,然後他們也覺得事主不是他們,理想公司也沒有要求他們簽,因為這個是律師所見所聞,他必須把他寫下來給他的當事人,但是理想並沒有要求他兩位當事人簽…… ④我要講的就是說,其實我這幾天講的事情,我譬如說舉例講我們秘書長顏新章很清楚的講花蓮縣政府台北聯絡處的地址,那個地址是由誰付出租金的?是由花蓮縣政府付租金的,那榮亮公司設置在裡面,然後我們的農業處長一級主管去幫人家遊說這個農業金庫的貸款,大額貸款,包含我們幾個,包括稅務局長,這些是誰可以讓所有的一級主管分進合擊?然後所有事情的發生包含這個兩個榮亮公司以及林德復的合約,交付通通都是縣長室,然後所有事情的發生都在縣長室……所有事情通通最終的指向指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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