⒒證人江福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1、92年間,我太太己 ○○先去上被告甲○○的心靈課程,92年我也加入這堂 課,在被告甲○○復興南路的家上課,92年底左右第一 次在那裡遇到被告丙○○,被告甲○○稱呼他為大哥, 說他是修行滿高的人,後來被告丙○○在三重建立一個 佛堂,被告甲○○說課程就轉到那邊上。癸○○也是在 「三重佛堂」擔任行政工作,丁○○本來是同學,後來 變成老師。我在「三重佛堂」都參加心理課程、慶生會 及法會。後來我也有去三義的「紫陽精舍」聚會,因為 那時候認識他們已經有段時間了,精舍蓋好後,被告丙 ○○、甲○○都會邀請我們過去,我們在那裡的時間滿 多的,有活動都會參加。在「三重佛堂」及「紫陽精舍 」,都有看到展示櫃,「三重佛堂」的我們去上課時就 有了,位置滿明顯的,我們都會去看;「紫陽精舍」的 則是在入門的右手邊,有兩個大的長的櫃子。其中擺設 的珠寶、蜜蠟都是被告丙○○的,因為被告甲○○、癸 ○○、丁○○,包括丙○○自己都說那些是他的。當時 上課中也有談到這些蜜蠟、珠寶都是天然,而且等級很 高,被告甲○○上課有說,丁○○也提過,說這些東西 是大哥的,品質很好,賣給同學都便宜賣。而且被告丙 ○○、甲○○都有跟我們借錢,所以給我們這些珠寶、 蜜蠟很多,並叫我們都要戴在身上,增加寶氣。93年的 時候,我有買一串叫蜂巢血蜜的蜜蠟,我們看到被告丙 ○○的手上有戴很漂亮,我們有問他,他說一顆市價就 要十幾萬,展示櫃也有,被告甲○○有一天打電話給我 太太,說看我很喜歡,要不要買,我太太就說要多少錢 ,被告甲○○說看你們要出多少錢,後來又打電話給我 太太說同學可以算便宜一點,我們就花了20萬元買了一 串5 顆的蜂巢血蜜,後來錢是匯到被告甲○○提供的富 邦銀行的帳戶。95年9 月三義的精舍在蓋的時候,被告 丙○○、甲○○、林勝豐、李聰義和我們夫妻等人,有 一次在桃園的靈療室吃晚餐聊天時,被告丙○○就一直 跟我們講說他有真的勞力士手錶,有特殊管道可以取得 ,很便宜,就是要我買,我跟他拒絕滿久的,但後來還 是買了。被告丙○○剛開始說手錶2 支20萬元左右,等 交貨時,又說材料漲價,變成32萬元,男錶17萬元、女 錶15萬元,我們是給被告丙○○現金。當初之所以決定 要買這兩支錶,是因為我們94年年底搬到桃園,離被告 丙○○的家很近,他們幾乎兩、三天就會叫我們去他們 桃園的家聊天、打撞球,聊天時,他們都會談到財團及
珠寶的事情,我們一直聽一直聽,就覺得他們很有財力 ,被告丙○○一直叫我們買錶,我們不好意思推辭,他 說我們以後要當珠寶代理商,要有一個像樣的錶。當時 這二支勞力士錶沒有保證書,被告丙○○說這是他特殊 管道取得的,他說他朋友在勞力士廠工作,是員工拿出 來賣。因為94年以後常接觸,之前就很信任被告甲○○ ,被告丙○○我們稱他為上師,平常就對他們很尊重, 他們說被告丙○○有一個財團,那個財團在斯里蘭卡有 開紅藍寶石的礦,等級很高,95年間丙○○開始跟我們 夫妻借錢,陸續送我們紅藍寶石跟蜜蠟,93年被告甲○ ○有向我們借50萬元,94年被告丙○○也有跟我們借一 次,說己○○戴珠寶的氣勢很夠,在要蓋「紫陽精舍」 的時候,有說到珠寶代理商的事。此外,被告丙○○還 說過「大密苑」快蓋好了,總共佔地70甲,建築物很多 ,有六棟是別墅,因為「大密苑」的經營項目有包括經 營珠寶的生意,並說被告己○○適合賣珠寶,要給他當 北區的珠寶代理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0 -83頁)。 ⒓證人黃素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1、92年我在臺北復興 南路被告甲○○的家中上課時認識被告丙○○,其他被 告我是在「三重佛堂」聚會時認識的。我在96年也有去 過三義的「紫陽精舍」參加慶生會、法王坐床問事、法 會等等。法王是被告丙○○。在「三重佛堂」及「紫陽 精舍」都有展示珠寶、蜜蠟,佛堂是進去之後的左右兩 邊都有玻璃櫃,擺在左邊的玻璃櫃;「紫陽精舍」是進 去「丘真人」法身前面旁邊的玻璃櫃。在「三重佛堂」 時有聽到珠寶、蜜蠟的事,上被告甲○○的課時有聽到 一點;在慶生會時,被告丙○○、甲○○還有大家都會 提到一點,說財團、珠寶的質地、價格很好,及被告丙 ○○自己有開礦有珠寶之類的。被告丙○○、甲○○、 洪淑寶他們說有一個「萊茵集團」會進來臺灣發展,有 珠寶,在三峽會有一個「大密苑」,有基金會,從事公 益,被告丙○○說「大密苑」好的時候,會有一間房子 給我姐姐己○○住,給他當代理商。我在「三重佛堂」 有買過一個玉墜子8 、9 千元,是慶生會的時候買的, 託己○○付的錢。另外有一次去「紫陽精舍」看到玉佛 手,被告丙○○、洪淑寶拿出來給我看,那時候被告丙 ○○、洪淑寶他們說很缺錢,財團還沒進來,叫我先買 ,等財團進來之後,會高價回收,我回去之後想要買, 才託我姐姐己○○去買,三個玉佛手共計10萬元,我有 把錢交給我姐姐拿去匯款,她有把匯款單給我。後來聽
我姐姐說東西好像是假的,我才請我姐姐幫我拿去鑑定 ,鑑定結果玉佛手是假的。之後就沒有跟被告丙○○他 們聯絡,因為我覺得沒有用,因為他們欠我姐姐己○○ 那麼多錢都不還了。我發現寶石是假的之後,覺得自己 怎麼會笨到去相信這些東西是真的。當初被告丙○○說 我姐姐是代理商,會有店面,到時候都會附保證書,也 可以賣,我那時候工作不是很穩定,被告丙○○還說我 可以跟我姐姐一起賣珠寶。而且我當初買寶石,就是想 讓財團買回去,所以不想做戒台,是後來洪淑寶一直要 求我做戒台,我才做的,被告丙○○送我的紅寶石、藍 寶石、黃寶石共4 顆,加上我買的祖母綠(此部分不構 成詐欺,詳後述)共5 個戒台,花了20幾萬元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84-91 頁)。
⒔證人李景容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最先認識的是被告甲 ○○,透過被告甲○○認識被告丙○○,被告丁○○是 我90、91年間在被告甲○○復興南路住處上課時認識的 ,被告癸○○是丁○○的先生,是在「三重佛堂」辦活 動時認識的,被告壬○○、戊○○也是在「三重佛堂」 活動認識的。那時候被告甲○○說他們現在成立宗教團 體,慢慢要結束復興南路的課程,轉到「三重佛堂」那 邊去,差不多92、93年左右,就轉到「三重佛堂」上課 。「三重佛堂」進去之後左右兩邊各有陳列的櫥窗,我 有看到裡面有蜜蠟、珠寶之類的物品陳列,有的有標價 ,有的沒有標價,都是被告丙○○提供擺放的,因為被 告丙○○在「三重佛堂」辦活動時跟我們說過他有珠寶 礦,之前在復興南路上課時,被告丙○○、甲○○他們 兩人在聊天的時候就會提到。我93、94年間在「三重佛 堂」有取得紅、藍寶石各一顆,重量忘了,我是在「三 重佛堂」的櫥窗裡看到很喜歡,問被告癸○○費用多少 ,他沒有當下回答,隔了幾天之後才回答我紅、藍寶石 共10萬元,我是到佛堂付現金,我忘了是拿給被告丙○ ○,還是請癸○○轉交。當時「三重佛堂」並沒有提供 紅、藍寶石的保證書,我也沒有要,當時沒有擔心是假 的,因為我信任被告甲○○。我和我前夫胡志和的婚姻 在87年出了狀況,被告甲○○當時有幫我作了將近兩年 的婚姻諮商,所以我對他非常信任。在三重佛堂期間, 被告丙○○、甲○○都有說紅藍寶石是他們有礦區,還 有提供寶石的財團叫「萊茵集團」,負責人是「辛培堯 」,說明的很清楚,而且說很多次。被告丙○○、甲○ ○及上課的學員都有談到這些東西,被告甲○○、丙○
○還解釋說因為寶石及蜜蠟是天然的東西,對磁場有幫 助,如果同學有興趣可以詢問,櫥窗裡得珠寶、蜜蠟有 的有標價,有的沒有標價,有標價的就照標價賣,沒有 標價的在櫥窗裡面有一個檔案夾,裡面有圖片跟品質的 說明還有價格。我當時買這兩顆紅藍寶石的原因是基於 對被告甲○○的信任,我相信是真的,而且我本身喜歡 寶石,所以我就買了。此外,在我買紅藍寶石之前,還 有一次是陪我媽媽去「三重佛堂」買禮物,選了一個藍 寶石的裸石跟一串蜜蠟。當時被告丙○○在場,是他陪 著我們選,藍寶石的價格忘記了,但是在3 萬元以內, 蜜蠟是送的。94年間我為了我母親的生日,託被告丙○ ○幫我母親選南洋珠,包括戒指、項鍊、耳墜,被告丙 ○○拿到我基隆的住處給我,說是南洋的黑珍珠,整套 4 萬元,當時被告甲○○也有一起到我家。買了南洋珠 之後,又託被告丙○○買祖母綠,因為被告丙○○說他 認識珠寶商,可以買到比較便宜品質又比較好的,這對 祖母綠價格19萬元,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兩樣東 西都沒有保單。我有向被告丙○○要保單,因為祖母綠 是買給我母親的,我母親要看保單,被告丙○○說他認 識珠寶商,他個人可以保證祖母綠是真的,我前後跟他 要過兩、三次保單,但是被告丙○○一直推託,最後我 也沒有堅持。被告甲○○也說過紅藍寶石是天然的,對 我們身體很好,而且礦質非常的好,可以參考。我有去 過「紫陽精舍」,因為被告甲○○、丙○○一直提到有 財團的協助,所以要擴大整個佛堂,所以搬到苗栗的「 紫陽精舍」。在「三重佛堂」及「紫陽精舍」期間,我 聽過「大密苑」,且非常多次。被告丙○○、甲○○在 課程活動中,一直告訴我們說「萊茵集團」的「辛培堯 」會把財團還有礦一起轉移給被告丙○○、甲○○,所 以他們會有非常多的資金,要在三鶯交流道附近蓋「大 密苑」。被告丙○○、甲○○還有講到現在「大密苑」 已經在打地基,已經蓋到第幾層,已經畫好設計圖等等 ,從「三重佛堂」的課程、活動到「紫陽精舍」的課程 、活動都有提到「大密苑」興建的進度,學員之間也會 互相交談,但都沒有人看過「大密苑」在哪裡。我跟胡 志和有時候開車經過三鶯交流道都會特別注意,還有在 94年我自己開車去繞一圈,都沒有發現工地,我就回去 問被告丙○○、甲○○,他們回答因為有人讓這個工地 在完成之前,不讓我們看到,只有他們兩個看的到,這 是一種玄學的東西,我基於信賴,所以才相信。如果我
知道這些寶石是假的話,我是絕對不會買的等語(見原 審卷㈢第120-130 頁)。
⒕證人林惠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87、88年在社區大 學認識被告甲○○,我上他的課,後來在91、92年,第 一次去大陸玩的時候,認識被告丙○○,被告丁○○是 我在被告甲○○那邊上課時認識的,被告癸○○常常來 接丁○○,所以我也認識。被告戊○○、壬○○都是我 在「三重佛堂」認識的。我有在被告甲○○復興南路的 家中上過課,後來「三重佛堂」成立後也有參加師資班 的課、慶生會,也有當紫陽基金會的委員,並從93年3 月開始參加紫陽基金會的籌備會議,聽被告丙○○說未 來會成立一個「大密苑」,裡面會有很多的設施跟活動 ,像我是師資班的,就是未來需要師資,會有國外的財 團來贊助「大密苑」的完成,有談到國外精算團體來台 ,指的就是這個財團。從93年至95年一直談到「大密苑 」的工程,但他們說因為沒有開放,我不能看。蜜蠟、 寶石等在「三重佛堂」的櫥櫃裡面都有擺設,苗栗「紫 陽精舍」也都擺設在櫃子裡面,有的有標價,有的看不 到標價,我在猜是否單價比較高。因為早期在復興南路 那邊上課時,被告甲○○說被告丙○○是珠寶商,因此 我覺得在佛堂、精舍擺珠寶在賣是很合理的,因為被告 丙○○是內行的。在被告甲○○復興南路那邊時,我就 有跟被告丙○○買黃蜜蠟一串,後來又買兩條給我妹妹 ,錢是交給被告丙○○。後來陸續在三重佛堂有買蜜蠟 、天珠之類的,價錢不太記得了,早期珠寶沒有那麼貴 ,後來到了苗栗「紫陽精舍」時,價錢比以前貴好多。 。後來我去上師資班,在櫃台上看到玉佛手,價標很高 ,戊○○說一個要10-20 萬元,但被告丙○○說我是老 學員,賣我9 千元就好,我當時不認為是假的,只認為 也許是等級沒有那麼高,所以9 千元的價格可以接受。 被告丙○○又說還需要要作底座,沒跟我說多少錢,結 果做好底座是碎鑽的,要11000 元。後來是林勝豐把玉 佛手拿去「三重佛堂」叫癸○○轉交給我,我的錢總共 2 萬元是匯到被告甲○○的帳號。「三重佛堂」及「紫 陽精舍」的學員身上都會載珠寶及蜜蠟,我想這是因為 虛榮心,有錢買個好東西戴身上,因為被告丙○○是珠 寶商,我們相信他不會拿不好的東西出來賣。後來同學 大家都說有問題,乙○○打電話問我要不要鑑定,我就 說要,我送黃蜜蠟一串、黑至石一串、玉佛手、藍色蜜 蠟、天珠送鑑定,鑑定出來是假的。我當初買黃蜜蠟、
藍蜜蠟,金額雖然都只有幾千元,但我是要買珠寶,不 是為了結緣,因為早期買黃蜜蠟的時候,根本就還沒有 佛堂可以結緣,我是向被告丙○○用買的。後來「三重 佛堂」成立,我也有買黑至石、藍蜜蠟、天珠等。我早 期就很質疑結緣這種說法,他送你的才算結緣,花錢買 的有算結緣嗎?如果我知道這些東西都是假的,我不會 花錢買。我要支持佛堂,我寧可用捐款的方式,當初我 每個月捐2 千元給佛堂,捐了一年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131- 137頁)。
⒖證人李佩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經過我朋友介紹在 「三重佛堂」認識被告丁○○。我在苗栗「紫陽精舍」 的櫃台有買過一串蜜蠟一萬多元,上面有標價,那時我 剛好沒帶錢,是先向庚○○借錢,跟庚○○一起買。當 時是我們去那邊上課,休息時間,櫃台裡面有擺設蜜蠟 ,被告戊○○說蜜蠟品質很好,有療效,可以治療身體 ,我就買了,有打折,因為我是會員,打幾折不知道。 我在「三重佛堂」及「紫陽精舍」上課期間,有聽過國 外財團的事情,我們當時質疑怎麼會有那麼多東西那麼 便宜,他們是說有珠寶商配合,也有談到比外面價格便 宜。當時我們去三義「紫陽精舍」,庚○○還有買戒指 ,我買蜜蠟,後來坐車有談到那個東西有那麼便宜嗎? 可以一下子從60萬元減價變30萬元,從那時候開始質疑 ,因為如果是真的珠寶一定很貴。我在買蜜蠟的時候, 並沒有懷疑是假的,因為做得太漂亮了,如果知道是假 的,我我不會買,我很討厭被人家騙。我覺得庚○○被 騙,整個人都垮掉,她說她一個禮拜沒有睡覺,有憂鬱 症,我很怕她會死掉,很怕失去這個好朋友等語(見原 審卷㈢第138-142 頁)。
⒗證人陳麗如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4年左右我去上被告甲 ○○在臺北的心靈課程,後來是被告甲○○建議我到「 三重佛堂」上基本課程,所以我大概95年才去「三重佛 堂」上被告丁○○的課,其他被告是在餐會時認識的。 我們從94年上完課後大家會聚在一起吃飯,有談到買賣 珠寶及私下借款的問題,後來有同學慢慢去鑑定珠寶是 假的,借的錢拿不回來的事情。在94年時,我在「三重 佛堂」年就有看過牆壁上的壁櫥有放珠寶,後來法會或 餐會上有提供福袋之類的,後來到三義「紫陽精舍」就 有放珠寶的櫃台。我在「三重佛堂」有聽被告甲○○說 這些是被告丙○○聽佬佬真人的指示在大陸開採的。在 「三重佛堂」及「紫陽精舍」的課堂上,有聽到被告甲
○○說有「大密苑」,有財團在支持,是要幫助心靈創 傷的人。我個人只有在94年年底到95年在「三重佛堂」 買過一個中福袋,9 千元,有三串蜜蠟,錢交給被告癸 ○○,被告甲○○把福袋交給我。在課堂上被告甲○○ 及被告丁○○都說過那些珠寶是真實到不能再真實,完 美到儀器無法檢測出來的。後來私下我們幾個同學聚會 時,有聽到其中一個同學要拿去鑑定,我的都有送鑑, 鑑定結果是假的。如果我知道福袋內的東西是假的,我 不願意買,當時我拿到福袋時,我還特別問被告癸○○ 為何沒有證明書,他說如果要的話,以後可以補上,等 財團進來時,會有證明書。而且被告甲○○從我在復興 南路上課時就已經跟我們灌輸這些珠寶都是真的不能再 真的珠寶,所以我們都不會懷疑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4 3-148 頁)。
⒘證人蔡瑞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大概在2003年我透過一 個朋友介紹去臺北市○○○路上被告甲○○心靈成長的 課程。後來我在三重上課的地點看過被告丙○○。我去 過「三重佛堂」,也買過一串蜜蠟,約0000-00000元, 是被告甲○○把密蠟交給我,我把錢交給他。因為在復 興南路那邊,我們一起上課的同學有戴這種東西,他們 說這個對調磁場方面有益,我也有聽被告甲○○講過這 件事。後來我有聽到很多同學買了很多假的珠寶,劉桂 菊跟我說,他有去做過驗證,是假的,她希望我也出面 作證。當初因為被告甲○○說過有一個大哥是做這方面 的生意,可以拿到品質好,又便宜的蜜蠟,當時我是認 為一串蜜蠟也沒有多少錢,如果可以對身體有幫助,就 買一串,買來之後我有戴在身上,覺得對身體沒有幫助 ,我買這串蜜蠟如果是假的,我有被騙的感覺,因為我 覺得賣東西就是要真的,如果是假的,價格太高。我之 所以會去作證,是因為有很多同學用很多的錢去買假珠 寶,我希望作證可以對他們有些幫助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167-168 頁)。
⒙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寫日記 的習慣,案發之後有記載我自己對本案的反省。90年2 月時,我去社區大學上被告甲○○的課,大部分去上課 的人都是自己生命遇到問題才會去上課,上了一期,因 社區大學招生不足,就改到吉林路上課,後來又上面相 心理學,是在被告甲○○的家裡上,同時我還有參加另 外一個佛教團體福智基金會(證人開始哭泣)。隔年被 告甲○○找我們一起到大陸去玩,我才認識被告丙○○
,被告甲○○說被告丙○○發五百大願,想要幫助很多 人,弘揚教法,所以我才參加。第一次遇到被告丙○○ 的時候,他在中國大陸有把他手上戴的戒指在柏油路上 大力劃,那時路面情況很糟,被告丙○○的寶石很大顆 ,這樣子刮,我們都想說會有刮痕,但被告丙○○給我 們看沒有刮痕。後來被告甲○○跟丙○○他們決定要找 一個大家聚會的地方,要傳「丘真人」的教法,所以成 立「三重佛堂」。因為我覺得我以前很無明、很笨,其 實是沒有人教,只是被告丙○○告訴我們幾個字,自己 去參透含意,因為我在廣論有上課,所以就拿那邊上課 的所學,自己來參,並教給學生。被告甲○○有在佛堂 有上金剛經,我有聽幾堂課。94年在「三重佛堂」期間 ,被告丙○○、甲○○說他們去尼泊爾,出國回來後說 他們有去參加辯經,被告丙○○是參加法王的辯經,被 告甲○○是參加仁波切的辯經,之後他們就會穿著和一 般喇嘛不太一樣的衣服,但和福智團體的法王、仁波切 的穿著不太一樣,學員都稱他們為法王、仁波切,因為 如果不是法王、仁波切也不會穿著那樣的衣服。後來在 「三重佛堂」有展示珠寶、蜜蠟這類的東西,因為被告 丙○○說財團是作珠寶的,所以就會有那樣的東西出來 。一開始聽到的財團,是被告甲○○講的,他說國外有 財團要支持我們弘揚正法,93年我先生癸○○剛好離開 一個工作,那時候從被告丙○○口中聽到有國外財團要 來支持弘揚正法的工作。也有聽被告丙○○、甲○○講 過「辛培堯」這個人,如果「辛培堯」是真的,只有被 告丙○○、甲○○見過,他們說有去國外與財團辦交接 ,有形容「辛培堯」的長相、嗜好。從被告丙○○、甲 ○○的陳述當中,我認知「辛培堯」和珠寶的財團應該 是同樣的。「三重佛堂」跟「紫陽精舍」展示的蜜蠟、 珠寶、玉石,就我認知是被告丙○○提供的,因為很多 價錢都是被告丙○○決定的,所以應該不可能是別人的 。我有看到有同學如果要請那些東西,都會去找被告丙 ○○談價錢,有時候被告丙○○是用送的,因此應該是 被告丙○○的東西才可以這麼做。佛堂跟「紫陽精舍」 如果現金短缺,都是找被告丙○○。因為被告丙○○跟 我借錢時,他都是用這樣的說法,說精舍可能要做什麼 活動,說如果這件事他不管,誰來管。被告甲○○跟丙 ○○在「三重佛堂」及「紫陽精舍」私下聚會聊天時會 提到珠寶、密蠟有什麼功效。我的蜜蠟都是被告丙○○ 送的,我只有買過一串黃色的蜜蠟3 千元,丙○○會問
最近身體哪裡不舒服,他就會給我一串說可以改善哪邊 的氣血,或做生意會給我一串改運的之類的,被告甲○ ○如果在場會在旁邊附和。我曾經問過被告甲○○,展 示櫃內的珠寶如何來的,他說那些東西是財團進來的。 我有聽過「大密苑」的事,一開始的時候,被告丙○○ 就把「大密苑」的藍圖說給我們看,說我們要從最基礎 的生活上幫助很多的人,找一個地方可以用蓋的,將來 可以弘法,利益眾生,結果根本都沒有,還害了很多人 。我也曾經要求過被告丙○○及甲○○帶我去看「大密 苑」興建的情形,可是被告丙○○說「大密苑」還沒有 成立,如果太宣揚,會遭受一些阻礙,因為我在福智很 多事情也是很低調,在整個過程中,我自己會把福智團 體的事複製到紫陽精舍,所以我也相信。被告丙○○也 有說要帶我們去看,但是實際上都沒有。有一次被告甲 ○○跟丙○○他們說要到國外辦財團交接,回來上課時 告訴我們他去了布達佩斯,還有一些國家名字我沒聽過 的,那時有同學問被告甲○○為何要去那麼多國家辦交 接,甲○○說財團是跨國際的,所以要一個國家一個國 家去交接。被告甲○○、丙○○都說財團那邊沒有問題 ,已經交接,錢也已經匯進來,但是「丘真人」指示不 能動,因為我們團體不夠團結。我先後借了被告丙○○ 500 多萬元,從案發後直到97年7 月30日這段期間,我 有私底下去找被告丙○○三次,我要向他要錢,他告訴 我說不要急,錢已經進來了,只是有原因不能用,我最 後一次跟他講時,被告丙○○說97年農曆6 月一定可以 用錢。我借錢一開始是被告甲○○向我借個一、兩次, 被告甲○○跟我說被告丙○○是一個愛面子的人,借錢 的事不要告訴別人,後來就變成被告丙○○直接打電話 跟我借,借錢時都說是要借來週轉,財團進來就要還, 我是向朋友借錢來借他,我要付朋友利息,被告丙○○ 說這部分的利息他要負責,結果他連本金都沒有還。當 初要蓋三義的「紫陽精舍」,是被告丙○○說「丘真人 」是人,「大密苑」是擺佛,佛跟人不可以在一起,所 以才要蓋「紫陽精舍」拜「丘真人」。被告丙○○說他 是「丘真人」的代表,有27位上師,要塑造「丘真人」 的金身,因為學佛這條路,不能遇到困難就不做,只要 做下去會有龍天護法來護持,只要是做對的事情就沒問 題,被告丙○○當時就是這麼說,所以當時他雖然已經 向我借錢,顯然經濟有問題,但仍然繼續要蓋精舍,我 也不會懷疑。後來庚○○向我反映她買到的12萬元的寶
石是假的之後,我有無向被告丙○○、甲○○反映,被 告丙○○跟我說這個部分不可能是假的,因為很完美所 以機器驗不出來,並說要「包退還洋」,叫我跟庚○○ 說等財團的錢進來後,可以退錢給他,或是他要換貨都 可以,我就這樣轉達給庚○○。我有去上福智基金會的 課,被告丙○○、甲○○平日對學員的教導也符合佛教 、密宗的道理,就是因為合乎,所以我們才會看不清真 相。我之所以會相信被告丙○○,是因為我對於業果非 常在意,被告丙○○說如果他做的事是不對的,他會下 比十八層更深的地獄,因為我們都是學佛的,我認為被 告丙○○應該不會隨便這麼說,所以也加深我相信他的 印象。我借錢給被告丙○○,那是因為被告丙○○有跟 我們講一個願景,知道有「大密苑」這麼一個弘法的地 方,而且應該是一個快要完成的地方。如果我知道他錢 不會還我,我不會向親朋好友借錢來借給他。被告丙○ ○說「大密苑」是國外財團要出資蓋的,不用我們出錢 ,他向我借錢不是用「大密苑」這個理由。我在開庭的 過程中,發現被告丙○○用同一個理由,在同一個時間 ,向不同的人借錢,我之前以為只有我一個人借他錢, 我看到被告丙○○借錢說要辦法會,確實有辦法會,所 以我才願意繼續借他,幫助他弘法,但沒想到他還有用 同一個理由向別人借錢。我覺得被告丙○○、甲○○他 們很不應該,因為每個來上課的人都是心靈受到傷害, 才會來上課,他們卻利用別人的相信,我不知道那些東 西是假的,我幫被告甲○○代課的錢,我都沒有拿,我 自己開班上課的薪資大部分也都供養出去,我不知道他 們會這樣騙人,精舍的上課,學費很便宜,教書的酬勞 也不高,我自己有正常的工作,這也沒有多少錢,我都 供養出去,被告甲○○這樣騙我,我很難過。我在96年 9 月間跟庚○○通電子郵件時,我還很相信丙○○說的 是真的,我是一直到97年7 月30日去跟丙○○要錢那次 ,我才真的醒過來,因為我在要錢的過程中,被告丙○ ○完全不能體會我欠錢的苦,我說我沒有辦法還別人錢 ,這件事我沒有跟我先生、公公、婆婆講,但被告丙○ ○完全沒有悲憫心,我才發現被告丙○○的佛法實在差 太多了,我的公公、婆婆跟先生有處理不動產,幫我還 債,被告丙○○完全沒有,我才覺得被告丙○○從頭到 尾就是騙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9-35 頁)。 ㈢又本件前揭人工合成或劣質之寶石、蜜蠟等物雖均為被告 丙○○所提供,惟被告甲○○既明知「萊茵集團」事實上
不存在,則其對於前揭物品並非「萊茵集團」採礦而得之 天然質優物品一節,理應知之甚詳,詎其竟與被告丙○○ 一同編造「萊茵集團」、「大密苑」、「寶石採礦」等等 不實事項誆騙學員,其與被告丙○○間就前揭詐欺取財之 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無疑。再者,被告丙○○、 甲○○二人於遭學員質疑上開寶石等係人工合成之偽貨後 ,竟仍繼續謊稱係因寶石過於完美,國內儀器不夠精密無 法檢驗云云,而繼續出售偽劣寶石予其他不知情之學員等 情,亦有證人劉桂菊、王嗣芬、辛○○、乙○○等人於96 年11月28日、97年1 月9 日與被告甲○○之對話、97年1 月15日與被告丙○○、甲○○之對話錄音譯文三份(見97 年度偵字第7096號卷第273-274 頁、275-278 頁、第278- 289 頁,原審卷㈠第329-344 頁)在卷可按,此節亦經前 揭證人證述明確如下:
⒈證人劉桂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6年4 月我發現珠寶是 假的,就約被告甲○○至復興南路及瑞安街口的一家咖 啡廳,告訴被告甲○○說寶石是假的,不要繼續賣了, 被告甲○○說「萊茵集團」總裁辛培堯那麼有錢,不可 能是假的。我後來還有跟被告甲○○碰過2 次面,被告 甲○○還是說財團不可能騙我們的,又說被告丙○○要 請他當大密苑的總裁,也有提到「萊茵集團」總裁辛培 堯的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25 頁)。
⒉證人王嗣芬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6年11月28日我打電話 給被告甲○○,說寶石鑑定出來是不好的,但被告甲○ ○說如假包換。後來97年1 月9 日,我又約被告甲○○ 在蘭亭餐廳碰面,當天我問被告甲○○是否去過布達佩 斯,可否看一下財團簽約的合約,被告甲○○說沒有去 過布達佩斯也沒有正式簽約,之前上課時說這些都是對 外的說法。之後97年1 月15日還有與被告丙○○、甲○ ○碰面談到珠寶是假的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68 頁)。
⒊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7年1 月9 日我們去找 被告甲○○談,他說珠寶絕對是真的;97年1 月15日我 們與被告丙○○談珠寶是假的這件事後,他們也沒有後 續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7 頁)
㈣被告丙○○、甲○○之前雖一再辯稱渠等提供予學員之珠 寶、蜜蠟均是結緣品,係出於宗教信仰之結緣,並非買賣 ,並無對價關係云云,惟查:
⒈前開「三重佛堂」成立時,在櫃臺旁即設有珠寶展示櫃 ,「紫陽精舍」大廳右側亦設有珠寶展示櫃及保險櫃,
櫃內均陳列珠寶、玉石、蜜蠟等物,且「三重佛堂」、 「紫陽精舍」中陳列之珠寶、玉石、蜜蠟,多有標價, 未標有售價者,則係透過「三重佛堂」總務即被告癸○ ○、或「紫陽精舍」總務即被告梁豐爨詢問被告丙○○ 或甲○○後,由被告丙○○決定出售價格等情,業據前 揭證人己○○等人證述甚明,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癸○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三重佛堂」有兩個展示櫃,左 邊有一個,後來被告丙○○說不夠擺,我去找人在右邊 又做一個,因為太多人問價錢,後來被告甲○○就找被 告壬○○去做了一份價目表,是A4的,擺在櫃子裡面, 價位大概都是三、六、九的數字。要拿結緣品,要付被 告丙○○所定的價錢,被告丙○○說價錢很便宜,是市 價的十分之一以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26-227 頁); 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梁豐爨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寶石、蜜 蠟之結緣價是由被告甲○○決定的,當時紫陽精舍展示 櫃中的蜜蠟有好幾百串、寶石較少,玉有好幾十個,保 險櫃內的蜜蠟也很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0頁)相符。 此外,並有前述扣案之價目表、銷售明細表及前揭紫陽 季刊所載蜜蠟之「紫陽密苑結緣價」等在卷可按。綜上 ,一般學員若欲取得「三重佛堂」、「紫陽精舍」展示 櫃上所陳列之寶石、蜜蠟,除少數由被告丙○○贈與外 ,餘均須支付特定對價,且價格甚高,衡諸社會常情, 顯非一般宗教之隨喜捐贈,而係有對價關係之買賣行為 無疑。
⒉而「三重佛堂」、「紫陽精舍」所謂「369 結緣」云云 ,乃是將欲用以結緣的現金放入紅包袋中作為供養金, 然後再投到奉獻箱內,紅包袋上如果有寫上名字,事後 會公布在布告欄一節,業據證人乙○○、楊興舜、李美 蓮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癸 ○○於原審審理中所證:在「三重佛堂」是每週二、四 結緣,每次的供養金約一、兩千元。如果是法會,人比 較多,供養金可能會收到十幾萬元,如果是每個月定期 的供養金是匯到我的帳戶,等累積一定的金額,就提出 來交給被告丙○○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30 頁);及證 人即同案被告梁豐爨與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紫陽精 舍」有管記帳,供養的話,另外有供養名冊,學員付給 被告丙○○結緣品的錢不計入「紫陽精舍」的帳,多少 錢我也不清楚等語均相符(見原審卷㈣第19頁)。此外 ,並有扣案編號61結緣供養名冊1 份在卷可憑(見97年 度偵字第13850 號卷㈡第6 頁),是堪認「三重佛堂」
、「紫陽精舍」學員間所謂「結緣」、「供養」,應係 基於宗教信仰而提供金錢上之贊助,與前揭付出高價購 買密蠟、珠寶、玉石之事不可混為一談。
⒊又被告丙○○、甲○○於96年4 月16日紫陽精舍內部之 營運作業會議中表示應加強珠寶行銷,並要求學員代為 銷售寶石、蜜蠟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梁豐爨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紫陽精舍」從93年4 月開始每星期會 開營運會議,當時被告甲○○有說建設基金不夠,要找 財源,我認為光靠供養是不夠的,所以要作珠寶銷售等 語明確(見原審卷㈣第19-20 頁),此外並有母親節感 恩月之珠寶、玉石、密蠟特價結緣宣傳單(均載明市價 若干,特價若干)共11紙(見原審卷㈠第307-317 頁) 及、扣案之96年4 月23日紫陽精舍營運作業會議記錄及 附件1 份在卷足憑。由此可見本件寶石、蜜蠟項之目之 銷售,係用以賺取經費維持運作,要屬買賣行為,並非 一般宗教所謂之「結緣」,否則宗教之隨喜結緣又豈有 「促銷」或「加強行銷」之理?
⒋再者,被告丙○○、甲○○若僅意在與學員、信徒「結 緣」,希望學員、信眾基於宗教信仰予以贊助或供養, 則渠二人對於結緣物品之寶石、密蠟係屬人工合成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