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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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卷頁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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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亭葶 │104年7月13│詐騙份子於左欄時間撥│104年7月13│23,812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亭葶警詢證述(見士│
│ │ │日20時36分│打電話予李亭葶,佯稱│日21時35分│ │ 林地檢偵字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許 │係網路賣家,謊稱李亭│許 │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見│
│ │ │ │葶尚有12筆訂單未領取│ │ │ 士林地檢偵字卷23頁)。 │
│ │ │ │,若遲未領取將會自動│ │ │⑶被告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開戶人基本│
│ │ │ │扣款,需李亭葶依指示│ │ │ 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士林│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致李│ │ │ 地檢偵字卷第5 頁至第6 頁,原審易│
│ │ │ │亭葶於錯誤,依指示至│ │ │ 字卷二第37頁)。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而將右│ │ │ │
│ │ │ │欄金額轉帳至右欄所示│ │ │ │
│ │ │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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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莊芷瑄 │104年7月13│詐騙份子於左欄時間撥│104年7月13│8,234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莊芷萱警詢證述(見士│
│ │ │日18時許 │打電話予莊芷瑄,佯稱│日22時許 │ │ 林地檢偵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 │
│ │ │ │係shopping99交易平台│ │ │⑵莊芷萱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
│ │ │ │廠商,謊稱其先前至統│ │ │ 士林地檢偵字卷34頁)。 │
│ │ │ │一超商付款時,因工讀│ │ │⑶被告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開戶人基本│
│ │ │ │生作業疏失,誤設為分│ │ │ 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士林│
│ │ │ │期付款,需聯繫客服人│ │ │ 地檢偵字卷第5 頁至第6 頁,原審易│
│ │ │ │員協助停止扣款,旋詐│ │ │ 字卷二第37頁)。 │
│ │ │ │騙份子再於半小時後佯│ │ │ │
│ │ │ │以銀行客服人員之名義│ │ │ │
│ │ │ │,訛稱需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停止扣款,致│ │ │ │
│ │ │ │莊芷瑄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而│ │ │ │
│ │ │ │將右欄金額轉帳至右欄│ │ │ │
│ │ │ │所示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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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蔡嘉欣 │104年7月13│詐騙份子於左欄時間撥│104年7月13│8,98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嘉欣警詢證述(見士│
│ │ │日21時10分│打電話予蔡嘉欣,佯稱│日22時6分 │ │ 林地檢偵字卷第40頁至第42頁)。 │
│ │ │許 │係shopping99交易平台│許 │ │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見│
│ │ │ │服務人員,謊稱其先前│ │ │ 士林地檢偵字卷49頁)。 │
│ │ │ │至超商領取網購商品時│ │ │⑶被告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開戶人基本│
│ │ │ │,因超商人員疏失,誤│ │ │ 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士林│
│ │ │ │設為分期付款,旋詐騙│ │ │ 地檢偵字卷第5 頁至第6 頁,原審易│
│ │ │ │份子再於同日21時22分│ │ │ 字卷二第37頁)。 │
│ │ │ │佯以銀行客服人員之名│ │ │ │
│ │ │ │義,訛稱需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提款機始能取消分│ │ │ │
│ │ │ │期設定云云,致蔡嘉欣│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自│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而將右欄│ │ │ │
│ │ │ │金額轉帳至右欄所示帳│ │ │ │
│ │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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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程元毅 │104年7月13│詐騙份子於左欄時間撥│104年7月13│29,989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程元毅警詢證述(見士│
│ │ │日21時18分│打電話予程元毅,佯稱│日21時59分│ │ 林地檢偵字卷第69頁至第70頁)。 │
│ │ │許 │係三民網路書局之會計│許 │ │⑵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
│ │ │ │人員,謊稱其先前在網│ │ │ (見士林地檢偵字卷61 頁 )。 │
│ │ │ │路書局購物流程有誤,│ │ │⑶被告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開戶人基本│
│ │ │ │將導致持續自動扣款12│ │ │ 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士林│
│ │ │ │次,需程元毅配合解除│ │ │ 地檢偵字卷第5 頁至第6 頁,原審易│
│ │ │ │。嗣詐騙份子復於同日│ │ │ 字卷二第37頁)。 │
│ │ │ │21時31分佯稱係銀行客│ │ │ │
│ │ │ │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程元│ │ │ │
│ │ │ │毅,訛稱需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提款機始能取消分│ │ │ │
│ │ │ │期設定云云,致程元毅│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自│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而將右欄│ │ │ │
│ │ │ │金額轉帳至右欄所示帳│ │ │ │
│ │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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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方怡穎 │104年7月13│詐騙份子於左欄時間撥│104年7月13│26,168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方怡穎警詢證述(見士│
│ │ │日20時7分 │打電話予方怡穎,佯稱│日20時54分│ │ 林地檢偵字卷第69頁至第70頁)。 │
│ │ │許 │係shopping99交易平台│許 │ │⑵凱基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見│
│ │ │ │業者,謊稱因作業疏失│ │ │ 士林地檢偵字卷第77頁)。 │
│ │ │ │,將導致連續扣款12期├─────┼─────┤⑶被告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開戶人基本│
│ │ │ │,需方怡穎配合解除,│104年7月13│29,988元 │ 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士林│
│ │ │ │旋詐騙份子再佯以中國│日20時57分│ │ 地檢偵字卷第5 頁至第6 頁,原審易│
│ │ │ │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之名│許 │ │ 字卷二第37頁)。 │
│ │ │ │義撥打電話給方怡穎,│ │ │ │
│ │ │ │訛稱需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提款機始能取消分期設│ │ │ │
│ │ │ │定云云,致方怡穎陷於│ │ │ │
│ │ │ │錯誤,依指示至自動櫃│ │ │ │
│ │ │ │員機操作而將右欄金額│ │ │ │
│ │ │ │轉帳至右欄所示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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