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語(見醫偵字卷第30頁反面;本院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
9.賴麗慧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因買了被告的書 而認識被告,向被告諮詢兩次,看了約1年多時間。一開 始只是想要瘦,後來被告跟我說可以戒藥,只要透過運動 、「營養處方」,並有意志力,就可以治療好我的精神分 裂症。我第一次去時,我就告訴被告說我是精神分裂症中 度,被告就沒說什麼,我一開始只是要去減肥,沒有要停 精神科的藥,後來過了1年,被告跟我說精神科的藥可以 不用吃,改吃被告的處方也會好,因我精神病已經30多年 ,非常痛苦,被告又是醫學博士,所以我就聽被告的話把 精神科的藥停掉,停掉後我的病就大復發,幻聽什麼都有 ,給劉醫師看診期間,1年多都沒有回之前醫院看診。且 被告也說甚至有別的癌症病患找被告,因吃了「營養處方 」就可以跟癌症並存。於諮詢時,被告沒有讓我提供病歷 及資料,我有跟被告說我是精神分裂症中度。總共去過診 所兩次,第一次諮詢是為了瘦身,第二次去,被告叫我藥 不要吃。兩次間隔約1年。我在109年10月就被送強制治療 ,我在醫院治療後才發現被騙。被告還有說牛肉是最好的 營養品,被告說牛肉澱粉少、營養多,蔬菜水果不重要, 我還有匯款給被告買牛肉等語(見偵字卷第203頁至第204 頁;本院卷第330頁至第332頁)。
10.是以,由上開各項證據綜合以觀,可知被告均藉由高瑜含 等人向其付費接受諮詢之機會,分向渠等誆稱:只要依其 指示,服用其以本件營養補充產品調配組成之「營養處方 」,並搭配禁食、進行指示之運動(每次需滿足跑步60分 種以上,心跳達每分鐘130次以上等條件)、攝取某些食 物(諸如牛肉、黑咖啡)等作息方式,即必可「逆轉」渠 等或渠等至親如附表一「罹患疾病/就診原因」欄所示之 各種疾病、達成健康需求云云,且被告無論係在個人官網 、LINE對話紀錄中,都一再強調其醫師身分,並使用「處 方」、「劑量」、「藥效性」等字眼(見醫偵字卷第51頁 ),並一再向高瑜含等人強調其曾經讓眾多病患痊癒,顯 然係利用告訴人等對其醫師專業知識、身分之信任,以相 對高昂之價格販售其「逆轉療程」及本案營養補充產品, 使高瑜含等人誤信劉乂鳴所販售、提供之「營養處方」及 所稱之「逆轉療程」必具有可使以一般醫療方式難以治癒 或無法治癒之前揭疾病之病情獲得快速、顯著之改善或維 持、增進健康等效能,而願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方式,交付被告以「半年新臺幣(下同)24萬元、1年3
2萬元」為原則計收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不含上揭接 受諮詢時以每小時4千元計算之諮詢費),以取得被告所 提供之「營養處方」及得加入被告所經營之本案群組進行 所謂之「逆轉療程」。但實際上,就被告所謂之「逆轉療 法」,始終未見被告提出標準化之治療流程,且亦未有任 何客觀之實驗數據足以證明此方式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人 之情況均屬有效、無害,而被告提供予分有不同接受諮詢 原因之高瑜含等人之所謂「營養處方」,實則均僅係如維 生素、礦物質或其他成分、劑量不明之錠劑,及要求告訴 人等進行跑步、禁食、喝黑咖啡等舉動,實非對症下藥, 更未曾就患有如精神疾病類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類型 ,或參酌告訴人等之詳細身體狀況、個人條件,而有所區 分,僅係用雷同之一套方法對應高瑜含等人所提出之各種 健康期待、需求,顯不合理。又若告訴人透過本案群組欲 詢問被告有關自身症狀加劇或營養處方之成分之際,並不 會獲得被告之回應,反多遭被告單方使渠等退出自身付費 後始能參與之本案群組,則本案群組根本沒有發揮被告所 宣稱之諮詢功能。加上被告所謂能醫治百病之「逆轉療程 」,不但未對患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罹病者 所患疾病有何改善及治癒成效,反而使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病患(高瑜含本人)之左下肢靜脈栓塞腫脹,編號3所 示病患(陳秀珍本人)之神經腫脹,編號4所示病患(周 金火本人)之體重驟減,編號7所示告訴人(曾笑倫、周 利美本人)變成長時間無法排便,編號8所示病患(戴李 以樂本人)之代謝異常等不健康結果。進而,被告自係對 高瑜含等人各施以詐術,使渠等分別陷於錯誤後,渠等始 會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額財物甚明,故被告及其選任 辯護人上訴辯稱:本件沒有被告基於不法之意圖,利用詐 術騙取告訴人財物之情形,僅係民事糾紛而已云云,顯屬 無稽,未能採信。
11.雖證人楊雪君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的官方名字叫Sui Kwan Yeung(音譯),中文翻譯叫楊雪君。我是馬來西亞 籍的華人,持有美國護照。這是我第一次來臺灣,也是我 第一次見被告,我在逆轉之前,根本就不認識被告。2013 年6月,我中風入院,身體的左側完全癱瘓,需要用輪椅 代步。直到2019年,我搬到了紐約。就在這個時候,我在 YOUTUBE上看見了TVBS的看板人物鋼鐵醫師,然後在節目 中看到了被告,被告訴說他的整個逆轉的過程。所以我就 試著用被告這一個方法,在網路上買了被告的書本,然後 我就跟著一起做,因為被告說照著他的方法就可以逆轉我
的慢性病。我沒有跟被告有任何的接觸,但是我用Facebo ok跟被告聯繫。被告告訴我這個方法需要做零卡的進食, 然後需要跑步,需要重訓,需要喝黑咖啡、零卡可樂,吃 的時候用牛肉配紅酒,然後每一天需要服用被告開給我的 營養處方兩包。開始逆轉之後,被告一直強調說必須要跑 步,如果不跑的話,就不能逆轉。可是問題是我連走路都 不可以,我怎麼跑呢,所以我就咬緊牙關,我從扶著輪椅 用腳開始,然後兩隻拐杖,然後到一隻拐杖,一分鐘,一 公里地跑下去,6年來沒有停止過。得知被告及跟被告接 觸之經過為我先看到節目,後來買了書,我用Facebook跟 被告說。所謂的營養處方就是supplement,我用帳戶匯錢 給被告,被告就會寄來美國,費用1年1萬8千美元等語( 見本院卷第333頁至第335頁),及證人梁婧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稱:我有接受被告之逆轉療程。自從2020年開始跑步 到現在已經4年了。因為我從14歲就開始抽菸,想戒菸, 但用各種方法都戒不掉。一開始跑步後,菸癮就輕鬆戒掉 了,到現在已經4年沒有再抽過菸。我會認識被告是因為 楊雪君是我乾媽,楊雪君告訴我被告的逆轉如何幫她恢復 健康,因為楊雪君曾經是中風病人。我認識楊雪君5年, 看著楊雪君每天po跑步的視頻,深受感動和鼓舞,才開始 跑步的。除了跑步,我還練習劉醫師提倡的「333 」:每 週跑3次,每次30分鐘,心跳130次以上及進食控制。從20 20年到2021年,我一直堅持被告教導的逆轉生活方式,包 括跑步、進食、牛肉、咖啡加紅酒。雖然當初我還沒有開 始服用營養處方和禁食36到48小時,但我的身體已經感覺 到很大的康復,尤其是腦霧和不能集中的問題。2018到20 19年間,我有抽菸、精神不集中和極端情緒問題,直到我 開始跟著被告的逆轉方法才有好轉,而且是在沒有服藥的 情況下。到2022年,開始跑步和禁食1年後,我才在楊雪 君和家人的經濟幫助下開始與被告訂購和堅持服用營養處 方。雖然營養處方很貴,但我的健康和孩子的幸福更寶貴 。在被告精心調配的營養處方下,我服用後立刻見效,我 漸漸能夠禁食比較長的時間,禁食過最長的時間是70小時 ,大概三天不吃,只喝零卡。2022年夏天開始服用被告所 開立之營養處方。剛開始我沒有錢,也覺得處方比較貴, 當時是我基督教家庭的哥哥幫我付3個月的營養處方3,600 美元,當時我吃完後我就開始自己付錢一直到現在。購買 營養處方頻率之前都是3個月一次,最近我一次購買半年7 ,200美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36頁至第339頁)。然由上揭 楊雪君或梁婧之證詞觀之,可知渠等均是在尚未先行與被
告接觸之情況下,即自行主動依據被告所提倡之「逆轉理 論」,依據自身的狀態嘗試進行跑步等運動及禁食等活動 ,直至出現令自身滿意之成效之後,2人方出於自願開始 聯絡被告,並開始向被告購買渠等亦認為價格不斐之營養 處方服用等情甚明,惟此等情況,與高瑜含等人係先在付 費向身為醫師之被告諮詢病況之過程中,因為被告所施用 之上揭詐術,在沒有能自行確認被告之「逆轉療法」是否 適合自身?是否能產生成效?等情之機會下,便陷於錯誤 ,即同意付出高額之代價購買被告所販售之「營養處方」 及加入本案群組之資格,兩種情況截然不同,並不能一概 而論,因此,縱使楊雪君或梁婧係因為覺得被告之逆轉療 法對渠等有效,而自願付出高價購買營養處方服用,亦不 能據此遽論高瑜含等人並未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故 上揭楊雪君或梁婧證詞實無法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12.綜前,被告確係利用其醫師的身分,以不合理之高價販售 其「營養處分」及加入本案群組之資格以進行「逆轉療程 」,使告訴人誤認被告所述之該等「逆轉療程」可以使其 自身、至親之病情或健康,獲得立刻、顯著的改善,始致 高瑜含等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即被告在客觀上有 詐欺行為,且主觀上亦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犯意,均甚 為明確。
(三)至被告雖又辯稱:我並未宣稱「營養處方」有療效,是提 供包含高瑜含等人在內之病患「逆轉療程」的規劃服務, 「營養處方」只是一部分,重要的是跑步跟禁食,如果病 患有依照我的指示去做,就能達到「逆轉疾病」之效果。 所謂的「逆轉」就是可以達到不吃藥的目標、輔助病患治 療原來的疾病,我從未要病患放棄原本的治療云云。惟查 :
1.被告確有對高瑜含等人宣稱「治療疾病」之各式言語,暨 交付宣稱得以「逆轉」、有效治療疾病之「營養處方」等 節,業經認定如前,自不因被告於宣稱之際或於應訴後將 所謂「營養處方」改口為「僅屬營養素」,或將用語略做 修正,藉以誤導病患、規避相關法令規定,而有所區別。 2.原審曾於審理中詢問被告「按其醫療專業及其宣稱之『逆 轉療程』,本案高瑜含等人之病症如何逆轉?」,對此, 被告僅就糖尿病部分有說明:就是將糖化血色素降到6.0 以下,然後不再上升,就可以算是「逆轉成功」(見原審 卷第351頁),其餘針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左下肢深 部靜脈栓塞」,被告僅重複「我僅是輔導,逆轉就是讓病 患可以不用吃藥、逆轉效果就是看病患配合的程度」(見
原審卷第350頁);針對如附表一編號2、6、9所示重鬱症 或思覺失調症之「逆轉」,被告僅稱「就是可以不用吃藥 」(見原審卷第350頁);針對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注意力 缺損過動症之「逆轉」,被告僅稱「一樣,就是讓我量身 打造營養、禁食及運動之規劃,然後再來看效果」(見原 審卷第352頁),是顯見被告自身並無法說明針對重鬱症 、思覺失調症、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病症,究竟可以如何 「逆轉」?可以「逆轉」到什麼程度?而均僅推稱是「要 看病患配合的程度」、「只是輔助的功能」,更將所有未 見成效之原因都推到告訴人等的身上,即屢屢辯稱:「病 患如果有痊癒,就代表是被告的逆轉療程有奇效,病患如 果沒有痊癒,就代表是病患不夠努力、沒有配合調整生活 作息、沒有好好運動、禁食」云云;另被告對於其用以調 配「營養處方」之錠劑、膠囊之來源為何?內容物各為何 ?被告亦始終未能提出說明,僅空言辯稱:來源都是合法 的,這是我的商業機密云云(見原審卷第354頁),益證 被告完全無法具體說明其究竟係在販售何種「逆轉療程」 ,根本不足以說明其販售之「逆轉療程」有治療所患疾病 或增進健康之效果。進而,被告所辯稱:並無宣稱醫療效 能、治療疾病,僅係提供「逆轉」醫療服務云云,僅係臨 訟置辯之詞,應無可採。
3.再由前述被告對高瑜含等人之說詞合併以觀,可悉被告確 有一再強調可以「不用吃藥」云云,並有建議停止原先告 訴人等所使用之精神科等藥物,甚至對高瑜含表示:回去 心臟外科只會讓你更害怕、不相信逆轉你就回去吃藥乙節 (見醫他字卷第27頁),自有宣稱所謂「逆轉」療程可以 取代原先病患所接受之醫療之意,況觀諸被告於FACEBOOK 網站所宣稱之內容,亦見被告於FACEBOOK張貼:「感謝上 帝把逆轉疾病的使命與權柄賜給鋼鐵醫師,祂用許多神蹟 隨著著,證實所傳的道,逆轉之道千真萬確,也讓逆轉在 全世界各大城市延燒,排山倒海、驚天動地都不足以形容 逆轉的神奇,讚美耶酥」(見醫他字卷第13頁)、「慢性 代謝性疾病是仇敵轄制我們的軛與繩索,使我們遭難... 被誰或什麼轄制、綑綁,就是誰或什麼的奴隸,你是疾病 和藥物的奴隸嗎?想掙脫逆轉嗎?要信靠並侍奉耶和華, 不是到處拜,到處求神問卜,這樣不但不會得逆轉拯救, 反而會加速滅亡,你減重、逆轉代謝性疾病了嗎?營養減 重、慢性病逆轉門診預約,FB私訊LINE(只有經過LINE才 能直接找到鋼鐵醫師)」(見醫他字卷第13頁至第15頁) ,不斷強調「逆轉」療程之「神蹟」、「神奇」、「拯救
」等驚人效果,均導致高瑜含等人渴望因被告販售之「逆 轉療程」可以使其自身或至親之病情獲得立刻、顯著的改 善或增進健康,始會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 ,顯然被告所辯稱之「逆轉只是輔助」云云,無非僅係推 諉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前揭所辯均屬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 犯意,使高瑜含、賴麗慧多次交付財物,同核屬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 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評價為一行為。(三)被告對高瑜含等人詐欺取財之九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 1至9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撤銷改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及原審所定應執 行刑)之理由及量刑、沒收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就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為了取得被告販售之營 養處方及加入本案群組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方給付之 金額,蔡金勲共支出150,000元,而曾笑倫、周利美一同 給付共220,000元,詳如前述,是原審認定蔡金勲遭詐騙 金額為154,000元;曾笑倫、周利美一同遭詐騙金額為228 ,000元等情,實有未當。2.就上揭兩部分,本院所認定被 告之犯罪所得既然有減少,是被告之量刑基礎即已有變更 ,此情為原審所未及審酌,稍有未恰。進而,雖被告之上 訴意旨未指謫上情,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 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無從維持,應由本院就上揭部 分及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專業醫師,竟利 用一般民眾對醫師專業之信任,使用前揭不實話術,對至 本案診所求醫之蔡金勲及曾笑倫、周麗美,分以「半年24 萬元、1年32萬元」之高價,販售其推出之「營養處方」 (實無醫療效能)及加入本案群組之資格,藉以進行所謂 之「逆轉療程」,使渠等誤信可透過服用「營養處方」及 被告指示之禁食、運動等方式,獲得使蔡金勲之女罹患之 思覺失調症能遭治癒及使曾笑倫、周麗美自身能維持、增 進健康等醫療效果,分別導致蔡金勲及曾笑倫、周麗美因 而受騙致受有該等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再考慮被告
迄今仍矢口否認犯行,並始終以上詞飾詞狡辯,毫無悔意 ,並將未有上揭醫療效果之責任全部推給蔡金勲及曾笑倫 、周麗美,未正視其所為之不法,亦未與渠等達成調解, 是其犯後態度惡劣,並衡酌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前科之素行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 至第70頁),及考慮被告於本院所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 程度;已婚,有兩個已成年的子女,目前從事醫師之工作 等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0頁),暨被告之動機 、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復參酌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動機 、行為次數、犯罪區間密集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 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各罪之原定刑期、定 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與公平、 比例等原則,就如附表一編號6、7部分與其餘如附表一所 示之罪,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
(三)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使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 告訴人等個別交付如附表一「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 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駁回其餘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339 條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 為專業醫師,不思以正途行醫救人賺取所需,反而利用一 般民眾對醫師之信任,使用模稜兩可之話術,推銷民眾其 所販售之「營養處方」,使民眾誤信可透過「營養處方」 及禁食、運動等方式,達到治療疾病之醫療效果,藉此用 極低之成本騙取每人「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之高額 費用,導致被害人除受有財產損害外,更可能導致原來就 患病之被害人再因為該來路不明之「營養處方」導致病情 惡化,甚至因被告「戒藥」之指示而耽誤原先之治療,對 民眾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所為實不足取。再考慮被告犯後 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將責任全部推給本案被害人, 未正視其所為之不法,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 惡劣,有愧於醫師誓言中「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 為人類服務」、「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病 人的健康應為我首要的顧念」之救人使命與倫理,並考慮 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前科,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擔 任醫師,博士畢業,需要扶養小孩、父親、姐姐暨其動機 、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8至9所示之刑,並就沒 收部分,諭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固屬被告用以向 告訴人施用詐術所用之物,然被告均已交付如附表三所示 之告訴人等,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 沒收。且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5 、8至9所示之告訴人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9「付款 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其中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高瑜含給付被告之金額32萬元部分,經 高瑜含另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 訟,業經該院民事庭以110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判決被告應 給付高瑜含24萬元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乙節,業據高瑜含 陳明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卷 第19頁),是就該24萬元部分,應認屬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1所示之剩餘8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編號2至5、8 至9「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則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至如附表 一編號2至5、8所示之款項,固經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 未確定,難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仍應依 上開規定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等節。經核認事用法均無 違誤,量刑及沒收之判斷亦稱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沒有被告基於不法之意圖,利用 詐術去騙取告訴人等財物之情形,僅是告訴人等均沒有完 全遵從醫囑之結果而已。告訴人等或許對於整個醫療結果 不滿意,但這應該僅屬於民事糾紛而已。被告在客觀上沒 有所謂詐欺的行為,在主觀上也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是 未涉犯詐欺罪,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被告無罪云云。然 被告確實構成詐欺取財犯罪,及前揭被告所為之答辯,均 不足採信等節,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上,是被告上訴之詞 顯係對於原審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5、8至9所示部分,取捨 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與法律適用等職權行使,仍持己見 為不同之評價、推論,而指摘原審判決違法,自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罹患疾病/就診原因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方式 證據出處 本院諭知之主文 本院認定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 1 高瑜含 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 108年11月28日 240,000元/刷卡80,000元/轉帳 (合計320,000元) ⒈證人高瑜含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至21頁;本院卷第208頁至第214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醫他字卷第9頁) ⒊FACEBOOK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營養處方」介紹(見醫他字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23頁至第27頁;醫偵字卷第119-10頁至第175頁) ⒋付款憑證、交易明細(見醫他字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73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見醫他字卷第21頁) 上訴駁回 80,000元 (同原審) 2 高育如 重度憂鬱症 107年9月15日 140,000元/刷卡 ⒈證人高育如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至第21頁、第28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8頁) 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見醫偵字卷第477頁) ⒊FACEBOOK網站、本案診所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直銷資料(見醫偵字卷第75頁至第81頁) ⒋信用卡帳單(見醫他字卷第99頁至第101頁;醫偵字卷第65頁至第68頁) 上訴駁回 140,000元(同原審) 3 陳秀珍 乾燥症併發中樞神經及周遭神經病變 108年12月11日 320,000元/刷卡 ⒈證人陳秀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19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2頁) 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醫偵字卷第467頁) ⒊信用卡帳單(見醫他字卷第79頁至第83頁) 上訴駁回 320,000元(同原審) 4 周金火 糖尿病、巴瑞特氏食道未伴有發育不良 107年8月30日 130,000元/刷卡 ⒈證人周金火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6頁至第28頁;本院卷第256頁至第259頁) ⒉臺北市聯合醫院轉診單、病歷紀錄單(見醫偵字卷第99頁、第481頁至第500頁) ⒊本案診所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直銷資料(見醫偵字卷第69頁至第73頁、第103頁至第111頁) ⒋信用卡帳單(見醫他字卷第87頁;醫偵字卷第101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對話錄音暨譯文(見醫偵字卷第113頁至第119頁) 上訴駁回 130,000元(同原審) 5 胡蓉 其子患有注意力缺損過動症、運動型抽動 108年11月1日 280,000元/現金存款 ⒈證人胡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7頁;本院卷260頁至第264頁) 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醫偵字卷第471頁) ⒊FACEBOOK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見醫偵字卷第83頁至第89頁) ⒋付款憑證(見醫他字卷第91頁;醫偵字卷第91頁) 上訴駁回 280,000元(同原審) 6 蔡金勲 其女之思覺失調症 108年2月20日 150,000元/現金 ⒈證人蔡金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28頁;本院卷第265頁至第268頁) ⒉本案診所收據(見醫他字卷第95頁)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000元 7 曾笑倫、周利美(一同) 強身健體(維持、增進健康) 107年12月4日 220,000元/現金 ⒈證人曾笑倫、周利美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9頁至第30頁;本院卷第296頁至第304頁至31頁) ⒉本案診所收據(醫偵字卷第63頁)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0,000元 8 戴李以樂 雙向情緒障礙症、雙膝關節退化 108年11月12日 320,000元/匯款 ⒈證人戴李以樂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醫偵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30頁;本院卷第305頁至第308頁) 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興盛診所診斷證明書(見醫偵字卷第478頁至第478-2頁) ⒊付款憑證(見醫他字卷第109頁) 上訴駁回 320,000元(同原審) 9 賴麗慧 思覺失調症、減重 108年11月21日 109年5月3日 109年8月10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50,000元/轉帳 80,000元/不詳 70,000元/臨櫃匯款 22,500元/轉帳 70,000元/轉帳 70,000元/轉帳 (合計362,500元) ⒈證人賴麗慧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字卷第203頁至第206頁;本院卷第330頁至第332頁) ⒉賴麗慧受輔助宣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31號暨確定證明書(見偵字卷第57頁至第67頁) ⒊賴麗慧手寫信件、被告出版書籍影印資料、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卷第69頁至第79頁、第85頁至第173頁 ⒋被告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賴麗慧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付款憑證(見偵字卷第39頁、第51頁至第55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216-1頁至第231頁、第261頁至第265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見原審卷第245頁至第248頁) 上訴駁回 362,500元(同原審) 附表二(原審判決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諭知之主文及所處罪刑 原審認定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0,000元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0,000元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0,000元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0元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0元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4,000元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8,000元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0,000元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2,500元 附表三: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營養處方」藥包(賴麗慧所提出) 1包(35小包) 含驗後所餘檢體,112年度刑保929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字卷第37頁) 2 「營養處方」藥包(高瑜含所提出) 1包(31小包) 含驗後所餘檢體,112年度刑保930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字卷第41頁) 3 「營養處方」藥包(周金火所提出) 1包(31小包) 同上 4 「營養處方」藥包(胡蓉所提出) 1包(32小包) 同上 5 「營養處方」藥包(陳秀珍所提出) 1包(33小包) 同上 6 藥盒(胡蓉所提出) 1個 同上 7 藥盒(陳秀珍所提出) 1個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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