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854號
TPHM,111,上易,1854,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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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苦不堪言,自應科處相當之刑罰,用懲其惡性,並彰 社會公義,況參諸告訴人顧慧慈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沒 有誠意還款,都已經倒會才跟我們說,還捲款潛逃,並且被 告經拖標好多次才倒會,是我們的退休金,我以後生活就會 產生困難,上次我已經提出我的意見,但被告還是照她自己 的方式,對我來說沒有意義,被告沒有誠意,被告把她的錢 拿去大陸,被告告訴我們說他把錢給她女兒,被告有無把錢 藏在那邊我不知道,被告有錢請律師沒有錢還我們,被告沒 有誠意,我的金額沒有很多,希望被告先還我錢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二第326頁】;酌告訴人王幸雯於本院審理時指述 :我父母都80幾歲了,這是他們的養老金,我只要求先還60 萬元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44頁】;告訴人林美玲於本 院審理時指述:我本來買房跟退休都要靠這些錢,我參加B 、C、E、F會,本金加利息175萬3,000元,我很有誠意,只 要拿100萬元,其中首筆我要一次拿70萬元現金,要在111年 1月底以前拿到,其餘讓被告分六期在111年6月底還清,我 就願意和解,我的B合會在108年8月25日是由我標得,但我 沒有拿到全部會款,我在108年8月27日我把我得標的錢死會 活會的錢全部給被告,總計2萬1,000元,這是B合會的第36 標,還剩最後一標第37標,因為最後一標是我同事宋紋靜的 ,被告在108年8月27日將我第36標標得的會錢都收齊約40幾 萬元,之後被告就捲款潛逃到大陸去,就找不到人,這件事 有上新聞,搜尋關鍵字「基隆市七堵伊芝迷精品倒會」就會 知道了,被告店名是「伊芝迷精品名店」,我們每次開庭都 有來,但是被告都沒有誠意還我們錢,浪費時間跟精力,被 告拿了幾千萬,只拿出一百多萬元賠償大家,有什麼用,我 同事也有提告,希望被告可以去關,說被告沒有誠意去還, 人家生病要看醫生,還要養小孩,都沒錢看醫生、養小孩等 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4頁、第326至327頁】;告訴人兼 楊雅雯慧琪之告訴代理人李佳玲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 分別於110年1月15日、7月27日匯給我2,8416元、1,066元, 共計29,482元;匯給楊雅雯38,400元、1,440元,共計39,84 0元;匯給王慧琪3,328元、125元,共計3,453元,我均活會 ,除了之前匯款金額以外,被告並無其他計畫償還,也無提 出正確的D 、E 、F 會的會單名冊及金額,所以調解不成立 ,被告說法過於抽象,在上次庭期110年12月15日,要求被 告將當日帶的現金當場交給我,這些金額本來是要償還給王 幸雯、顧慧慈、林美玲的現金,他們三人都拒絕接受,但是 我願意收受,所以我要求被告將上開部分先償還給我,但遭 被告拒絕,所以被告匯款金額我們沒有收到任何通知,都是



開庭時,被告向鈞院陳報,我才知道她有匯款,每次開庭都 是問相同內容,被告應該提出具體的時間跟金額,不管被告 是去貸款或去向他人借錢都是她的事情,被告要有還款誠意 ,我上次提出分6個月償還,從111年1月起至同年6月為止, 分6期償還我、楊雅雯、王慧琪,但被告沒有給我答覆,也 沒有後續動作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38頁、第327至329 頁】;告訴人陳秀華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在過程中都沒 有跟大家協商,今年2月跟前年各一次100多元的匯款給我, 但都沒有經過我們同意,不是經過雙方協商,逕自匯款,顯 然是有經過律師的指點,被告欠我7萬元的跟會的錢,我是 跟E合會,我交7次,我是活會,每次交1萬元,111年2月16 日被告匯款給我125元、110年7月27日被告匯款給我125元, 這些都不是經過我同意,希望被告能償還我全額,否則被告 應該要負擔其應負責的責任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00頁 】;告訴人蓓蓉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我與我先生即告訴人 許育誠都沒有給被告帳號,所以我們二人都沒有拿到賠償, 我參加B、C、E合會,E合會,被告給我的會單會員是39人, 但起訴書上面只有26位會員,C合會,被告給我的會單是39 人,但起訴書上面只有30人,B合會,被告給我的會單會員 有37人,但起訴書上面只有25人,我參加的三個會B、C、E 都是活會,B合會我已經繳35次,總共35萬元,C合會我已經 繳35次,總共35萬元,E合會我已經繳7次,總共7萬元等語 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00至101頁】;告訴人吳麗美於本院審 理時指述:我參加D合會,我繳了22次,含會首,共計44萬 元,我是活會,D合會含會首總共有25人,會員總共24位, 本件事情爆發之後,我才知道被告跟其他人說我已經標走了 ,但是我還是一直有在匯款,被告有自行匯款給我,但是不 是經過我的同意,我現在看到我才知道她有匯款給我,這個 事件造成我有去自殺,我先生說要離婚,家庭不安定,我很 生氣,我無法過日子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01頁】;告 訴人許育誠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我夫妻兩人總共加起來154 萬元,我覺得被告很可惡,完全都在裝死,假裝很可憐,她 可以請律師處理這些事情,被告還款給她的何文隆即被告兄 弟,都比還給我們的多,根本就在洗錢,被告每一次來都不 解決事情,這件事情進入訴訟程序已經兩年,我們很煎熬, 請鈞院給予被告教訓,讓她不要再害其他人等語綦詳【見本 院卷三第101至102頁】;告訴人連麗秋於本院審理時指述: 以我來看被告沒有誠意要跟我處理,也沒有得到我的聯繫處 理,請鈞院從重量刑,這些錢都是大家的血汗錢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三第130頁】;告訴人陳詩萍於本院審理時指述:



我是跟C合會,有兩個活會,總共繳了30次,我有兩會,所 以是60萬元,我有跟D合會,我有一個活會,總共繳了44萬 元,繳了22次,一次是2萬元,我不接受道歉,我只希望被 告還錢,我得到的懲罰就是我的錢收不回來,請鈞院依法處 理,希望不要從輕量刑,請從重量刑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三 第130至131頁】;告訴人彭秀霖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我跟了 C、D、E合會,我3個會繳了45、46萬左右,都是活會,被告 沒有賠償我任何一毛錢,也沒有打電話給我,還幾百元有什 麼屁用,有誠意就拿多一點出來,本件被告不能輕判,希望 從重量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31頁】;告訴人彭貴英 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我有跟C、E合會,C合會我繳了30萬元 ,我繳了30期,一次是1萬元,都活會,E合會,我有兩會, 我繳了5期,各1萬元,所以是10萬元,都是活會,我婆婆賴 素蓮跟B合會,繳了36期,共計36萬元,也是活會,被告沒 有誠意解決問題,我不接受道歉,請鈞院從重量刑等語綦詳 【見本院卷三第131頁】;告訴人高玫光於本院審理時指述 :我跟D兩會,都是活會,跟了F一會,也是活會,本次事件 搞到我精神狀況有問題,我不能去看精神科,被告把我的退 休金及所有的積蓄都騙走了,我有曾經有輕生的念頭,造成 我很大的傷害,現在我希望被告可以盡力賠償我,我沒有工 作能力,但是我需要扶養家裡的長輩,我現在生活陷入困頓 ,希望被告還我錢,若被告無法還我錢,希望鈞院從重量刑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31至132頁】;告訴人蕭雅涵於本 院審理時指述:我跟了B合會兩會,繳了35期,有兩會所有 總共70萬元,都是活會,事情發生至今,被告從未與我聯絡 ,我也沒有提供帳戶給被告,所以被告一直都沒有賠償我, 一毛錢都沒有給我,若被告不能全額償還,請鈞院從重量刑 ,讓被告坐牢,我不接受道歉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32 頁】;告訴人林玉萍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我跟了B合會一會 、E合會一會,都是活會,B合會繳了36期,總共36萬元,E 合會繳了5期,總共5萬元,之前有收到被告匯款都沒有跟我 聯繫就自行匯款,我感受不到誠意,因為都沒有跟我們討論 過,應該只是被告為了要減輕量刑,若被告沒有還清債務, 請鈞院從重量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32頁】;告訴人 王麗嬌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我跟了C合會、F合會,都是活會 ,總共繳了74萬元,被告要還錢都沒有說,就自己去還錢, 被告依比例還錢的資料應該要給我們看,為什麼還給她兄弟 的錢比較多,若被告沒有誠意還錢,請鈞院從重量刑等語綦 詳【見本院卷三第132頁】;告訴人林美珠於本院審理時指 述:我有跟E合會兩會是活會,繳了7次,有兩會所以總共14



萬元,我有收到被告自行匯款幾百元,沒有通知我們,覺得 很奇怪為什麼被告有這個帳號,希望依法處理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三第132頁】,足徵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已對告訴 人渠等之身心健康、家庭生活、養家活口、養老等計劃,已 造成甚為嚴重不良影響及後遺症之無量無數無邊心理鉅創, 再本院考量被告雖已委請辯護人提出「還款」計畫,惟於本 院審理時,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僅無視到庭被害人李佳玲之一 點點卑微之微量金額要求,仍一味堅持依照該「還款」原計 畫行事,亦不願將其已攜帶到庭預備償還其中部分被害人之 款項(經該被害人拒絕收受),償還予同意收受之被害人即 告訴人李佳玲【見本院卷二第244至245頁】,實難認其有何 深切悛悔之意,被告僅係以微不足道之賠償金額如附表三編 號1至22所示內容,欲換取從輕量刑或緩刑之機會,實令人 感受不到出自被告內在真誠心之賠償意願,完全沒有濟人之 急、救人之危,僅見被告背理而行、陰賊良善、狠戾自用、 虛誣詐偽、誑諸無識、以曲為直、以惡為能、是非不當、包 貯險心、護己所短、破人之家,取其財寶、口是心非、貪冒 於財如附一編號2至6所示、附二編號1至5所示內容之各次詐 騙金額不同、各次影響後果之後遺症亦不同等情節,復衡酌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 度,目前獨居,打零工維生,有4個小孩,均已成年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129頁】,及考量本件被害會員遭詐騙之數額 高達2千多萬元之被告內心之虛誣詐偽、陰賊良善、狠戾自 用之惡念惡行甚鉅,多數被害人之損害甚鉅,並影響多數被 害人之家庭和諧、經濟生存活下去之不可預測風險必然發生 ,再加上目前國內疫情嚴重之急需用錢醫療保命健康,多數 被害人信賴,詎被最親信熟識多年友人即被告詐騙之情何以 堪,令多數被害人活在人間煉獄中受苦程度遠比一死了之更 苦楚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用示懲儆,勿再惡性倒會之重演,俾利交易誠實信用 之往來,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安全、互助會之人性善良存續 效益、濟人之急,救人之危。
三、沒收之部分
 ㈠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 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 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確 認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專章既未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亦無 涉及刑罰之創設或擴張,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 為時法之必然性。職是,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既已去「



從刑化」,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刑事法律效果 。雖仍以刑事不法(即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 不以罪責成立為必要)存在為前提,但已無罪刑不可分及主 從刑不可分原則可言,既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其他法 律效果,只須依法於主文內為沒收之宣告,及於判決書內敘 明沒收所依憑之證據暨其認定之理由即可,非必拘泥於其所 犯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9 號判決參照)。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於召集成立B、C、D會時,雖有虛列會員之不實情形 ,惟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B、C、D會真實會員得標時,仍 有交付以B、C、D會之全部會員數(含真實及虛列會員)計 算後之全部會款,縱事後因個人財務狀況而倒會,亦係事後 個人財務問題所導致,尚難認其於召集B、C、D會之初即有 詐騙之舉(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249 號刑事判 決可資參照)。準此,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B、C、D會部 分之首期會款,尚難認定為其詐欺所得之款項。 ㈢又按一般民間合會之組成,會首本身之信用與資力,會員之 人數及身分,均攸關合會會員信賴關係之建立與合會得否如 實進行,自屬會員決定是否加入合會之重要風險評估事項, 若合會中有虛列會員,會首自必負擔該等人頭會員應繳之會 款,人頭會員愈多,會首之負擔愈大,該合會發生冒標或惡 性倒會之風險亦隨之增加,一般人通常不會選擇加入。而民 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 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 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 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 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 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 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 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 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106年度台上字 第2531號分別著有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以言,死會會員不 論該合會是否繼續進行,均負有給付會款之義務,被告縱對 死會會員之施以詐術,仍不能認死會會員為詐欺之被害人, 僅有活會會員屬於被害人,是被告冒標所詐取之會款,當以 剩餘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計算,方屬適當。




 ㈣承上,本件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所詐得 之款項共計2,170萬元(本件被告於召集成立E、FGH會時, 明知己已陷於無資力狀態,此由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E、FGH 會均係由被告冒名得標可徵一般,是被告虛列人頭會員召集 成立E、FGH會,並於倒會前,均由其冒名投標,足徵其所詐 取之金額除各會之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外,尚應包含E、FGH 會之真正活會會員所繳交之首期會款)。又被告已償還部份 被害會員84萬2,324元(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22所示內容), 其餘尚有犯罪所得2,085萬7,676元,均未據扣案,且亦未實 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該被害人,且無刑法第38條之2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星汝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各合會之起迄日、開標時間、會金及會員數情況(單位:新臺幣)




編號 合會名稱 起迄時間 開標時間 會金 備註 1 A 106年1月5日起至108年7月5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5日⑵加標日:每逢1、4、7、10月20日加標 1萬元 (已結清) 2 B 106年4月25日起至108年9月10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10日⑵加標日:每逢4、8、12月25日 1萬元 1.總會員數:37會2.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25會【會員名單:連麗秋、林意紋、黃季庭、吳美娟、吳琳棋(吳美娟以該名義入會)、郭瑞滿(2會)、余忠俊(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林玉萍、王幸雯(2會)、李秀玉(2會,均係王幸雯以該名義入會)、張沛瑩、王煥豐(王沛瑩以該名義入會)、林麗雲(王沛瑩以該名義入會)、蕭雅涵(2會)、蓓蓉、許育誠林美玲(2會)、宋紋靜、蔡千慧、賴素蓮】。3.虛列會員數:11會【會員名單:曾秀貞張淑惠、賴鳳敏、林志成、劉崇漢、何文隆、楊書華郁馨、陳淑敏、陳美娟、王麗嬌】。4.共開標35次,餘2期未開即倒會,其中由張沛瑩得標3次、林意紋、黃季庭、郭瑞滿、蔡千慧林美玲各得標1次、其餘27次均由被告何秋月得標 3 C 106年9月10日起至109年3月10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10日⑵加標日:每逢2、6、10月25日加標 1萬元 1.總會員數:39會2.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30會【會員名單:麗真、潘欣苓(麗真以該名義入會)、簡麗慧、簡吳秀美(2會)、郭瑞滿(2會)、蓓蓉、許育誠、李麗好(2會,均係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王曉雯(係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王幸雯(2會)、陳詩萍(2會)、張懷文謝淑芬王麗嬌何文隆(2會)、陳淑敏、連麗秋彭秋香、彭貴英、彭秀霖、林美玲(3會)、蘇昱豪】。3.虛列會員數:8會【會員名單:郁馨、曾秀貞(2會)、陳美娟、張淑惠林志成楊書華李詩雯】。4.共開標30次,剩餘9期未開即倒會,其中僅由麗真得標2次、彭秋香、李麗好各得標1次,其餘26次均由被告何秋月得標。 4 D ︵ 起 訴 書 誤 植 為 F 會 ︶ 106年11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15日 2萬元 1.總會員數:25會2.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18會【會員名單:林欣穎(2會)、何文隆、楊雅雯、張秀枝(係楊雅雯以該名義入會)、連麗秋高玟光、陳詩萍、王麗嬌吳麗美、李佳玲、何阿緣、曾麗華、張沛瑩、郭瑞滿(2會)、劉金治(係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顧慧慈】。3.虛列會員數:6會【會員名單:張淑美、曾秀貞、賴鳳敏、蓓蓉、楊書華林志成】。4.共開標22次,剩餘3期未開即倒會,其中僅曾麗華、張沛瑩各得標1次,其餘20次均係由被告何秋月得標。 5 E ︵ 起 訴 書 誤 植 為 D 會 ︶ 108年3月25日起至110年8月10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10日⑵加標日:每逢3、6、9、12月25日加標 1萬元 1.總會員數:39會2.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26會【會員名單:莉蓁、羅淑緩(係彭秀霖以該名義入會)、陳秀華、王幸雯(2會)、邱明眸、李佳玲李簡寶珠(係李佳玲以該名義入會)、王慧琪、高玫光(2會)、郭虹妤、林美玲(2會)、蓓蓉、許育誠、郭瑞滿(2會)、余忠俊(係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玉琴(係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宋紋靜(2會)、林美珠(2會)、蔡千慧(2會)】。3.虛列會員數:12會【會員名單:何文隆、陳淑敏、劉崇漢、王麗嬌、賴鳳敏、楊書華、陳美娟、吳燦輝林志成張淑惠曾秀貞、林意紋】。4.共開標7次,剩餘32期未開即倒會,均由被告何秋月得標。 6 F ︵ 起 訴 書 誤 植 為 E 會 ︶ 108年5月5日起至110年11月5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5日⑵加標日:每逢1、4、7、10月25日加標 1萬元 ◎F、G、H實為同一合會(會員名單以H會為準)1.總會員數:41會2.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29會【會員名單:彭秀霖、王幸雯(2會)、黃季庭(2會)、李佳玲、陳玉萍、郭詩婷、彭貴英(2會)、彭秋香林淑慧林美玲(3會)、郭瑞滿(2會)、余忠俊(係郭瑞滿以該名義入會)、吳玉區、蕭雅涵(2會)、鄭智泫(係蕭雅涵以該名義入會)、林桓名、張沛瑩、王煥豐(係張沛瑩以該名義入會)、葉淑美(2會)、吳幸融(2會)】。3.虛列會員數:11會【會員名單:陳淑敏、王麗嬌何文隆、蓓蓉、曾秀貞、劉崇漢、賴鳳敏、陳美娟、吳燦輝許育誠林志成】。4.共開標5次,剩餘36期未開即倒會,均由被告何秋月得標。 G 108年6月5日起至110年12月5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5日⑵加標日:每逢1、4、7、10月20日加標 1萬元 H 108年8月5日起至111年2月5日 ⑴固定開標日:每月5日⑵加標日:每逢1、4、7、10月20日加標 1萬元      
附表二:各合會詐得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合會名稱 開標日期 冒標名義 【含真實會員(真)及虛列會員(虛)】 詐騙金額 ①首期會款:會金×真實活會會員數(須扣除會首及虛列會員) ②各期會款:會金×該期真實活會會員數(均不含會首,且須扣除已得標之真實會員數) 備註 1 B 106年4月25日(首期) 無 無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向來由會首取得(民法第709條之5之規定參照),故並無冒標情事。 106年5月10日 張淑惠(虛) 1萬元(會金)×25會(均無真實會員得標)=25萬元×5期=125萬元 不含首期,共開標34次,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共25會,其中由真實會員張沛瑩得標3次、林意紋、黃季庭、郭瑞滿、王幸雯、林美玲蔡千慧各得標1次,其餘25次均由被告何秋月冒名得標。 106年6月10日 曾秀貞(虛) 106年7月10日 陳美娟(虛) 106年8月10日 賴鳳敏(虛) 106年8月25日 郁馨(虛) 106年9月10日 張沛瑩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6年10月10日 何文隆(虛) 1萬元(會金)×24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1次)=24萬元 106年11月10日 張沛瑩(以林麗雲名義入會)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6年12月10日 楊書華(虛) 1萬元(會金)×23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2次)=23萬元×5期=115萬元 106年12月25日 王麗嬌(虛) 107年1月10日 劉崇漢(虛) 107年2月10日 林志成(虛) 107年3月10日 賴素蓮(真) 107年4月10日 張沛瑩(以王煥豐名義入會)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4月25日 林意紋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5月10日 陳淑敏(虛) 1萬元(會金)×21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4次)=21萬元×2期=42萬元 107年6月10日 許育誠(真) 107年7月10日 黃季庭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8月10日 吳美娟(真) 1萬元(會金)×20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5次)=20萬元×7期=140萬元 107年8月25日 王幸雯(真) 107年9月10日 余忠俊(真) 107年10月10日 李秀玉(真) 107年11月10日 蕭雅涵(真) 107年12月10日 連麗秋(真) 107年12月25日 蓓蓉(真) 108年1月10日 郭瑞滿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8年2月10日 郭瑞滿(真) 1萬元(會金)×19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6次)=19萬元 108年3月10日 王幸雯(以李秀玉名義入會)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8年4月10日 吳琳棋(真) 1萬元(會金)×18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7次)=18萬元×3期=54萬元 108年4月25日 蕭雅涵(真) 108年5月10日 王幸雯(真) 108年6月10日 林美玲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8年7月10日 林玉萍(真) 1萬元(會金)×17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8次)=17萬元 小計 536萬元。 2 C 106年9月10日(首期) 無 無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向來由會首取得(民法第709條之5之規定參照),故並無冒標情事。 106年10月10日 陳美娟(虛) 1萬元(會金)×30會(均無真實會員得標)=30萬元×8期=240萬元 不含首期,共開標29次,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共30會,其中由麗真得標2次、彭秋香、李麗好各得標1次,其餘25次均由被告何秋月冒名得標。 106年10月25日 郁馨(虛) 106年11月10日 曾秀貞(虛) 106年12月10日 曾秀貞(虛) 107年1月10日 連麗秋(真) 107年2月10日 林志成(虛) 107年2月25日 陳淑敏(真) 107年3月10日 張淑惠(虛) 107年4月10日 麗真(真)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5月10日 楊書華(虛) 1萬元(會金)×29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1次)=29萬元×2期=58萬元 107年6月10日 李麗好(真) 107年6月25日 彭秋香(真)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7月10日 陳詩萍(真) 1萬元(會金)×28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2次)=28萬元×4期=112萬元 107年8月10日 蓓蓉(真) 107年9月10日 何文隆(真) 107年10月10日 李詩雯(虛) 107年10月25日 李麗好(真)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11月10日 王幸雯(真) 1萬元(會金)×27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3次)=27萬元×5期=135萬元 107年12月10日 林美玲(真) 108年1月10日 王曉雯(真) 108年2月10日 蘇昱豪(真) 108年2月25日 簡吳秀美(真) 108年3月10日 麗真(以潘欣芩名義入會)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8年4月10日 郭瑞滿(真) 1萬元(會金)×26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4次)=26萬元×6期=156萬元 108年5月10日 王麗嬌(真) 108年6月10日 彭貴英(真) 108年6月25日 許育誠(真) 108年7月10日 彭秀霖(真) 108年8月10日 林美玲(真) 小計 701萬元 3 D 106年11月15日(首期) 無 無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向來由會首取得(民法第709條之5之規定參照),故並無冒標情事。  106年12月15日 林志成(虛) 2萬元(會金)×18會(均無真實會員得標)=36萬元×5期=180萬元 不含首期,共開標21次,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共18會,其中僅曾麗華、張沛瑩各得標1次,其餘19次均係由被告何秋月冒名得標。 107年1月15日 賴鳳敏(虛) 107年2月15日 楊書華(虛) 107年3月15日 張淑美(虛) 107年4月15日 蓓蓉(虛) 107年5月15日 曾麗華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6月15日 郭瑞滿(真) 2萬元(會金)×17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1次)=34萬元 107年7月15日 張沛瑩 此期係由真實會員得標 107年8月15日 曾秀貞(虛) 2萬元(會金)×16會(已有真實會員得標2次)=32萬元×13期=416萬元 107年9月15日 林欣穎(真) 107年10月15日 王麗嬌(真) 107年11月15日 高玫光(真) 107年12月15日 劉金治(真) 108年1月15日 何阿緣(真) 108年2月15日 陳詩萍(真) 108年3月15日 連麗秋(真) 108年4月15日 何文隆(真) 108年5月15日 顧慧慈(真) 108年6月15日 郭瑞滿(真) 108年7月15日 林欣穎(真) 108年8月15日 吳麗美/李佳玲(真) 小計 630萬元 4 E 108年3月25日 首期由會首何秋月直接收取 1萬元(會金)×26會(真實活會會員數)=26萬元 雖無冒標情事,然此會僅具有合會外觀、名稱,而無真正合會之功能,故首期亦為被告詐騙所得之款項。 108年4月10日 楊書華(虛) 1萬元(會金)×26會(均無真實會員得標)=26萬元×6期=156萬元。 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共26會,不含首期,共開標6次,均由被告何秋月冒名得標。 108年5月10日 莉蓁(真) 108年6月10日 賴鳳敏(虛) 108年6月25日 曾秀貞(虛) 108年7月10日 劉崇漢(虛) 108年8月10日 陳美娟(虛) 小計 182萬元 5 FGH 108年5月5日 首期由會首何秋月直接收取 1萬元(會金)×20會(F會之原始真實活會會員數,不含108年6月5日及同年8月5日始入會者)=20萬元 雖無冒標情事,然此會僅具有合會外觀、名稱,而無真正合會之功能,故首期亦為被告詐騙所得之款項。  108年6月5日 陳淑敏(虛) 1萬元(會金)×24會(F會之原始真實活會會員數20會+108年6月5日後才入會之郭瑞滿3會、林桓名1會,均無真實會員得標)=24萬元×3期=72萬元 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共29會【F會之原始真實活會會員數+108年6月5日後才入會之郭瑞滿3會、林桓名1會+108年8月5日始入會之蕭雅涵3會(其中一會係以鄭智泫名義入會)、葉淑美2會】,不含首期,共開標4次,均由被告何秋月冒名得標。 108年7月5日 林美珠(真) 108年7月20日 張淑惠(真) 108年8月5日 蓓蓉(虛) 1萬元(會金)×29會(F真實活會會員數20會+108年6月5日後才入會之郭瑞滿3會、林桓名1會+108年8月5日始入會之蕭雅涵3會(其中一會係以鄭智泫名義入會)、葉淑美2會,均無真實會員得標】=29萬元。 小計 121萬元 總計 2,170萬元。
附表三:已賠償之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受款人 還款時間 金 額 備 註 1 林美珠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6,784元 254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第437頁,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 2 郭瑞滿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14萬3,232元 5,371元 3 王曉雯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1萬4,464元 542元 4 李麗好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1萬4,464元 542元 5 連麗秋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5萬2,352元 1,963元 6 李佳玲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2萬8,416元 1,066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第437頁,本院卷二第238頁、第327頁。 7 楊雅雯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3萬8,400元 1,440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透過李佳玲帳戶給付)、第437頁,本院卷二第238頁、第328頁。 (被告雖供述:已償還楊雅雯4萬1,280元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23頁】,惟核與卷內書證及告訴代理人李佳玲之證述內容,並不相符,尚難憑採)。 8 王慧琪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3,328元 125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第437頁,本院卷二第238頁。 (被告雖供述:已償還王慧琪3,578元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23頁】,惟核與卷內書證及告訴人之證述內容,並不相符,尚難憑採)。 9 吳麗美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2萬1,120元 792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第437頁。 10 楊書華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8萬6,528元 3,245元 11 陳秀華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111年2月16日 3,328元 125元 125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第437頁,本院卷三第100頁。 12 王麗嬌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3萬5,584元 1,334元 見本院卷一第325頁、第359頁、第437頁。 13 高玫光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6萬6,304元 2,486元 14 吳幸融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4,864元 182元 見本院卷一第327頁、第359頁、第437頁。 15 林欣穎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4萬8,128元 1,805元 見本院卷一第327頁、第361頁、第437頁。 16 吳美娟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1萬6,768元 629元 17 彭貴英 110年1月15日 110年7月27日 1萬9,200元 720元 18 何文隆 110年1月16日 110年7月27日 12萬192元 4,507元 19 賴素蓮 110年1月16日 110年7月27日 1萬6,768元 629元 20 吳琳棋 110年1月16日 110年7月27日 1萬6,768元 629元 21 林玉萍 110年1月25日 110年7月27日 1萬6,768元 629元 22 簡麗慧 110年2月23日 3萬9,424元 見本院卷一第327頁、第361頁。 (被告雖供述:已償還簡麗慧4萬2,380元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24頁】,惟核與卷內書證,並不相符,尚難憑採)。 總計 84萬2,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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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