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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