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2418號
TPHM,108,上易,241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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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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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