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591號
TPHM,109,上易,591,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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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兒子上課等語。
五、被告丙○○辯稱:因受被告戊○○之託,擔任附表編號18、21、 22所示課程講師,有詢問為何未收上課通知,戊○○才說已經 找好代課老師,實際均未授課,且戊○○告知係以伊名義為講 師,基於行政管理程序所需,要伊簽名,嗣於該等課程的空 白學員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上簽名,剛畢業社會經驗不足, 不疑有他就依戊○○指示簽名。未想過簽名表單進一步經偽造 或申請經費,事後未取得任何報酬,並沒有詐欺的主觀犯意 。之前認罪原因是沒有去上課,要為簽名負責等語。辯護人 以被告丙○○只坦認基於配合當初曾同意擔任授課講座之行政 作業所需,有簽署戊○○提出之空白學員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 ,但無故意不授課充當人頭講師之意,也不知或預見該等文 件日後會作為明新科大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資料,被告丙○○ 與不認識的丁○○、交情一般的戊○○間無主觀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客觀行為分擔等語而為辯護。
六、被告壬○○辯稱:單純認為丁○○延請與年輕人分享創業經驗, 而受其之託,擔任附表編號6、7、10所示課程講師,並在該 等課程的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上簽名。因未接到上課通知實 際完全沒有授課而沒去上課。有意願來當授課講師遂在丁○○ 提出之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等文件簽名,沒去思考為什麼還 沒有上課就要先簽這些文件,也無人告知簽此等文件可領錢 。伊創業有成,實無必要去配合丁○○詐領等語。七、被告乙○○辯稱:戊○○介紹擔任附表編號23所示課程講師為取 得教職工作,全力配合戊○○之要求,遞交學經歷基本資料時 有提供帳戶存摺等申請文件後,在該課程學員出席紀錄表及 成績單上簽名,以及犯罪事實二、㈡關於其帳戶之金流,但 實際完全沒授課,因沒接到開課通知,伊以為是第1關書審 沒有通過。亦未簽過任何的領據。是因認為實際沒去上課, 要為簽名負責而認罪,但不知道簽名會被拿去偽造文書或詐 騙明新科大、教育部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被告97年研 究所畢業,當時在找工作,98年戊○○跟她說可以安排在明新 科大授課,有助於將來講師證,被告才多次去高雄接受戊○○ 面試,後來說有課程要開設,也拿文件給被告簽,被告就在 一堆文件上簽名,認為是要到明新科大授課,校方要簽的文 件,後來一直沒有通知上課,之後戊○○打電話說課程沒有開 成,錢匯到被告帳戶,說匯錯了,其中一部分是面試的車馬 費7000多可以留著,其他的錢給被告帳號,要被告匯回,並 無詐欺、不法行為之犯意聯絡;又選擇認罪是因被告認為要 為自己簽名負責等語。
伍、本院查:




一、被告丁○○、戊○○已於本院自承以中華產學會協助明新科大在 高雄大區辦理系爭課程,利用不知情之被告辛○○等7人掛名 擔任教師並未實際全部完成課程及簽署空白出席表與成績單 ,而行使此虛偽不實資料使明新科大及教育部人員陷於錯誤 核發經費一事在卷,而被告辛○○等7人均為被告丁○○、戊○○ 分別以人情方式招募,伊等均有授課意願,而簽有出缺席與 成績單,並不知嗣後申領教育部經費等情,此據被告辛○○等 7人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以下各等語詳確。 ㈠證人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打電話請我去上課的時候 ,我有所遲疑,因為上課地點在高雄,對住臺北的我來說有 點遠,但丁○○一直說服我說附表編號19、20的課跟我所學或 經驗有關,拜託我去,我才答應,我事先有跟他說如果沒辦 法上,要請他找其他人來代課。我是接到丁○○電話通知上課 時間及地點,沒有接過明新科大的通知。我上開2門課上1、 2次就沒辦法再繼續上,我有打電話跟丁○○說,他說他會處 理。第1次去上課有位身分不詳的助教拿空白簽到表給我簽 名,課程結束也有人找我簽結案的文件。丁○○於課程結束後 打電話跟我說明新科大有匯錢給我,請我去看本子,我因為 才上過1、2次課,我有問丁○○這錢要如何處理,丁○○請我提 領出來給他處理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244至270頁)。 ㈡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跟我說明新科大希望在高 雄成立推廣中心,需要學校的上課地點,我認為丁○○是代表 明新科大來租教室,就幫忙找到瑞豐國中,由丁○○去跟校方 談,之後我就沒有管了,我不清楚後續談的結果。丁○○在開 課前2天才跟我說我本來選好的課被挑走,要我去上「網路 行銷」,我有跟丁○○反應這不是我的專業無法講授,但他說 沒有課給我上了,還是請我去上「網路行銷」。我第1次上 課還有幾十個同學,第2次剩4、5個,第3次完全沒有人,我 有把學員出席狀況跟丁○○說,他還叫我在那等一下,但我等 一整天都沒有學員來。上課時有位身分不詳之工讀生請我配 合在空白文件上簽名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277至279、282至 283、285至290頁)。
 ㈢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到我公司辦公室跟我說明 新科大要開課,請我當講師,我有跟他反應我個人時間無法 配合及課程內容並非我的專業之問題,他回說如果有衝突, 他可以找代課老師,只要來分享我比較擅長的創業、管理。 丁○○當時有拿附表編號6、7、10所示課程的出席紀錄表及成 績單等文件給我簽,我沒注意看是否為系爭人力計畫的課程 ,丁○○應該也有提供基本資料要我填寫。我因為有意願來當 授課講師才簽這些文件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303至305、310



至314頁)。
 ㈣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打電話跟我說明新科大有 推廣教育課程,需要碩士學歷,問我可不可以來上課,我回 如果有我專業的課程我可以上。我自己沒有跟明新科大有聯 絡過,是丁○○跟1位身分不詳的女性通知我上課時間及地點 ,我只上了附表編號4所示課程。我不記得丁○○是否拿文件 給我簽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327至340頁)。 ㈤證人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是我在空中大學任教兒子 的學生,丁○○找我兒子上課,我兒子又找我去上課,我兒子 只有跟我說去明新科大上課。當時我為了備課有去買書,買 書有收據,我想先請領錢,就跑去高雄市中正二路的明新科 大辦公室,但對方拿了收據後,沒有當場撥款給我,只說等 結案後再給我。另那邊有位身分不詳的年輕女性當時請我幫 忙在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上簽名等語(見原審易卷 5第344至345、349至351、355、358頁)。 ㈥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9月間我研究所剛畢業,戊 ○○打電話跟我說明新科大有個專案計畫缺老師,徵詢我意願 ,我當時只是想增加這方面經驗就答應了。我不知道系爭人 力計畫,只知道課程名稱為附表編號18、21、22所示的3門 課。我還有去高雄參觀過戊○○的辦公室,印象中他名片是掛 某公司執行長。我嗣後完全沒有收到上課通知,戊○○約於98 年11、12月間打電話跟我說因行政管理所需,課程講師是我 的名字,雖然沒有上課,還是需要我簽一些文件,他就傳真 上開課程的空白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給我簽名,我 不疑有他就簽完傳真回去,我還有問戊○○為何我沒收到開課 通知,他回我說已經處理好,他有找代課老師了。104年間 接到本案調查局通知書,我立刻去問戊○○怎麼回事,他才跟 我講這個專案計畫負責人是丁○○,請我跟他聯繫,丁○○就跟 我說本案是跟明新科大鬥爭有關,才介紹律師幫我辯護,我 這時候才認識丁○○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360至372頁)。 ㈦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戊○○當初在營隊活動認識 ,他給我兩張名片,1張是明新科大副主任,1張是中華產學 會執行長。我有跟戊○○提到我想找教職工作,他就跟我說明 新科大有上課機會,問我要不要申請看看,我因此準備很多 學經歷的資料,之後用電子郵件寄給明新科大,署名是明新 科大推廣教育高雄中心課務組。我還有跟戊○○約在新竹的明 新科大(校本部)看環境,我一直以為將來是在新竹上課。 戊○○有次坐高鐵北上找我談,拿出一大疊文件請我簽名,我 因為想找教職工作,認為是申請所需,當然全力配合簽名, 沒有印象文件裡面有學員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但附表編號



23所示課程的學員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上是我的簽名。我跟 戊○○聯繫過程,他還要我提供帳戶存摺跟印章,讓我覺得事 有蹊蹺,之後跟家人討論覺得不妥,就沒有再跟戊○○聯繫談 論當教職的事情。戊○○之後打電話跟我說明新科大匯錯錢, 請我把其中2萬1600元匯到他的帳戶,他說剩下的是我去高 雄面試的車馬費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374至390頁)。  斟諸過程中被告丁○○、戊○○均未告知係以中華產學會名義協 助辦理系爭課程,且徵以乙○○所寄送相關資料之電子郵件信 箱為「明新科大推廣教育中心課務組」,且又以「明新科大 推廣教育中心課務組專案組」與乙○○電子郵件往來,然依電 子郵件所載聯絡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5,與中 華產學交流協會同一地址(以上見偵1126卷1第133至135頁) ,被告丁○○、戊○○既隱藏中華產學會之角色,又刻意以明新 科大推廣教育中心課務組或專案組為名對外聯繫,其二人果 與被告辛○○7人共犯詐欺,卻隱匿諸多重要資訊,已與常情 不合。又被告辛○○等7人均未稱被告丁○○、戊○○曾明確告以 鐘點費計算,亦無須親自到課而可得酬金,且嗣因未受上課 通知或無學員到課等因素方未能完成授課,甚至其中辛○○、 己○○、甲○○、庚○○等尚曾到場授課,在欠缺朋分系爭課程經 費之細節,且課程之未能開始或續行,亦非被告辛○○等7人 所能介入掌控,被告丁○○、戊○○與被告辛○○等7人間主觀上 如何有犯意聯絡,亦有疑義。是被告辛○○等7人辯稱原均有 意願授課,不知被告丁○○、戊○○所為,並無詐領教育部補助 經費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二、被告辛○○等7人簽署之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固經 認定如上(見上述甲貳一㈢),然而:
 ㈠其上均載有「明新科技大學98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以上人力 加值方案」、各該課程名稱、學員姓名、出席次數、平時成 績、總成績、教師或老師簽名等欄位,並無鐘點費或申請補 助經費等相關文字(見偵1126資料卷1第2至25頁),而出席 紀錄表及成績單,無非學生課堂參與情況及學習評量,常人 無法逕認屬經費核銷之單據憑證,雖被告辛○○等7人在課程 未進行或完成前,即先行於上開空白表、單上簽名,容有便 宜行事、而有輕忽之處,無從逕論被告辛○○等7人簽名於上 具有詐領款項之主觀認知或預見。
㈡系爭人力計畫屬於政策性之專案課程,並非一般學校或教育 機構常態性的課程,關於補助經費之申請還須依照「教育部 補助大專以上人力加值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教育部於 102年4月18日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20050956C號令廢止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特別規



定辦理(見核退4卷2第15至19、41至42頁),難認被告辛○○ 等7人明知或預見本案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與經費 補助之重要憑證而事先簽署。
㈢參以被告辛○○、丙○○、乙○○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及報之住居 所地址,其等工作及活動範圍均非在高雄地區,若前往高雄 地區授課亦需經過相當路程,且本身均有意願擔任講師授課 ;至被告己○○、壬○○於原審審理所述,以及提出的汎武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代表人壬○○)、該公司於97、98、 106、107年度稅務資料(見原審易卷7第13至38頁);98年1 月12日要保之保險契約資料在卷可參(要保人己○○、公司名 稱惠普科技)(見原審易卷7第328至340頁),以其等當時 各有正職工作,並非專職講師,僅受舊識即被告丁○○之招募 同意擔任授課講座;另被告甲○○、庚○○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固 然有在教育界任職服務經驗,然系爭課程究與學校常態性課 程尚有差異;加以其中出席紀錄表即點名紀錄,又係類似助 教或工讀之人提出(見前述一㈠㈡㈤),教師先行簽名於上由助 教之人完成點名,亦屬常見。是衡以被告辛○○等7人各以其 受邀時之動機、意願、出身背景、系爭計畫之特性及課堂常 態,實難率認其明知或預見將偽造為不實表單而簽名,並與 被告丁○○、戊○○有詐欺取財的主觀犯意聯絡及客觀行為分擔 。
三、就款項核撥結果觀之,被告己○○、甲○○、庚○○、丙○○、壬○○ 卷內查無實際受領教育部或明新科大核撥關於系爭課程的任 何補助經費之證據。至被告辛○○之遠東銀行帳戶及被告乙○○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固分別受有被告丁○○、戊○○有罪部分之 上開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款項,惟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其受丁○○招募擔任系爭課程講師前,跟丁○○就已有社團活 動的互動關係,丁○○可能因此取得帳戶資料。其接獲丁○○通 知才知道帳戶有錢匯進來,並依丁○○指示把錢領出來交給他 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249、258至260、268頁)。被告乙○○ 則是為獲得擔任講師教職機會,積極配合戊○○提出帳戶資料 ,也是受戊○○通知才知道帳戶有錢進來,並依其指示轉匯與 戊○○等情,已如前述,且由乙○○提供電子郵件往來資料,被 告戊○○係以「致遠管理學院師資表」名義,要求乙○○提供可 用之帳戶正本及印章(偵1126卷1第137、138頁),「明新科 大推廣教育高雄中心98學年度新聘教師資料表」部分僅要求 交學歷證明、講師證、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同上偵卷第1 33頁),可見被告丁○○及戊○○諒非以本案系爭計畫為由取得 上開被告辛○○、乙○○帳戶,在丁○○及戊○○隱匿帳戶之真實用 途下,亦難以被告辛○○、乙○○提供帳戶及受領匯款,遽認與



被告丁○○、戊○○共犯詐欺。
四、被告丙○○、乙○○固於原審審理表示認罪等節(見原審易卷1 第115至116頁、易卷2第6頁、易卷3第293頁)。惟被告丙○○ 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我單純配合課程行政作業程序而依戊○○ 指示在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上簽名,我不覺得因此 可以拿到費用或報酬。我認罪是因為我沒有上課,卻還是簽 名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368至370頁)。被告乙○○亦以證人 身分結證稱:我認為簽名是我的,我應該要為自己簽名負 責,才會認罪。但我不知道這個簽名會被拿去偽造文書或詐 騙明新科大、教育部等語(見原審易卷5第387至388頁)。 依被告丙○○、乙○○於原審審理期間均未曾供述其等於簽名時 ,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都已經填載完畢表彰為完成 授課之情事。其等亦均稱不知道該等文件將來會送至明新科 大去向教育部申請課程補助經費。顯然與公訴人所指其等與 被告丁○○、戊○○間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詐欺取財共同 正犯事實,有所不符,又被告之自白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 即明,綜合前揭證據及被告丙○○、乙○○之述真意,亦不能 推認二人成立詐欺取財犯行。
五、綜前各節,交互審視,被告辛○○等7人掛名系爭人力計畫授 課教師並在空白學員出席紀錄表及學員成績單上簽名,尚難 認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而與被告丁○○、戊○○具詐 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聯絡及客觀行為分擔,仍有合理懷疑存在 ,本院無從形成被告辛○○等7人此部分均有罪之確信。此外 ,檢察官復未舉以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調查憑參被告辛○○等 7人有何詐欺犯行,不能證明犯罪,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 應為被告辛○○等7人均無罪之諭知。
陸、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審理結果,認此部分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等7 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同詐欺取財犯行,而為被告辛○○等7人 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 辛○○等7人分別經同案被告丁○○、戊○○之招攬,擔任系爭人 力計畫課程講師,對於講師工作可領取鐘點費乙節應可預見 。被告辛○○等7人均為碩士畢業之學識經驗,於簽署上開文 件時,應可認知該「學員出席記錄表」或「學員成績單」所 代表之涵義,上開文件應以學員有實際出席並考核學員之課 堂表現始得填寫,如於空白表單上填寫顯與實際授課情形有 顯然不符之處;且對如於空白之「學員出席記錄表」或「學 員成績單」上簽名,該空白表單嗣後會經填寫完畢並交付相 關單位據以行使一節,依其身為授課講師之身分及其自身智



識能力,亦可預見,實難推諉不知;又被告辛○○等7人又或 謂係行政作業需求而簽名,然縱使為課程管理之目的,惟上 開「學員出席記錄表」或「學員成績單」與授課時數之計算 息息相關,亦難謂與鐘點費之核銷全然無關,對身為講師之 被告辛○○等7人而言,絕無可能無法預見到同案被告丁○○、 戊○○將以「學員出席記錄表」或「學員成績單」之核算結果 據以申報經費。且被告辛○○等7人既已簽署「學員出席記錄 表」或「學員成績單」配合同案被告丁○○、戊○○申請相關經 費,實難謂被動受領款項,渠等嗣後是否實際受領鐘點費、 或將款項交付與同案被告丁○○、戊○○,應係被告間之犯罪所 得分配,而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無涉。是本件堪認被告 辛○○等7人可預見依同案被告陳詠霖、戊○○之指示簽署空白 「學員出席記錄表」、「學員成績單」,將作為申請鐘點費 用核銷之依據,被告辛○○等7人仍於上開文件簽名,實有與 同案被告陳詠霖、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經查:被告辛○○等7人無故意充當人頭講師,且明知或預 見所事先簽名之空白系爭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經虛偽填載後 ,充為詐欺手段,檢察官所舉證據,均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 辛○○等7人確有所指共同詐欺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決參酌 上揭證據資料相互勾稽,詳敘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認被告辛○○等7人並無犯罪,經核並未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 ,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仍 應維持無罪。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無罪諭知為不當 ,僅爭執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復未據 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可採。檢察官上訴為無 理由,應予以駁回。
柒、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提起上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 表(課程順序同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 編號 課程名稱 主持人 系爭人力計畫期別 報名學員 不實之學員出席紀錄表及成績單內容 備註(報名學員、列名學員勾稽比對結果) 教育部核定金額 講 師 開課期間 1 國際財務管理 王盛節 2 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陳仕豪冠宇、秀枝、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董哲宏吳淑晴張雅琪劉素瑜李庚樺、劉姍錡、李立萍、王怜雅、許智淵侯相宇。 沈菁衿、王詩雁、陳仕豪冠宇、秀枝、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董哲宏吳淑晴張雅琪劉素瑜李庚樺、劉姍錡、李立萍、王怜雅、許智淵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完成課程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庚○○簽名)及每名學員出席12堂課,每堂課均獲有70餘分或80餘分平時成績且總成績獲有80餘分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庚○○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原報名學員何秋蓉未列學員。侯相宇未曾出席。見偵1126資料卷1第2頁。 15萬3000元 庚○○ 98年8月6至17日 2 中小學文學寫作能力補教業師資培訓班 王盛節 2 蔡佳琳黃建紘、曾怡智、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洪綬駿、徐國峰、曾姮瑤、吳佩玲、吳秋慧吳珮禎蘇麗君李宛玲、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 除何秋蓉出席4堂課程外,其餘蔡佳琳黃建紘、曾怡智、沈菁衿、王詩雁、洪綬駿、徐國峰、曾姮瑤、吳佩玲、吳秋慧吳珮禎蘇麗君李宛玲、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等17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甲○○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總成績獲有80餘分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甲○○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見偵1126資料卷1第3頁。 15萬3000元 甲○○ 98年7月15日至30日 3 餐飲業人事管理幹部人員培訓班 石桂崇 2 曾怡智、曾姮瑤、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葉昱呈子涵、曾昭憲陳茗函、林偉強張雅琪、秦瑞玲、湯明哲李庚樺、劉姍錡、李立萍。 曾怡智、曾姮瑤、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葉昱呈子涵、曾昭憲陳茗函、林偉強張雅琪、秦瑞玲、湯明哲李庚樺、劉姍錡、李立萍等17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完成課程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庚○○簽名)及每名學員出席12堂課,每堂課均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總成績獲有80餘分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庚○○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趙敏惠、王奕勛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4頁。 15萬3000元 庚○○ 98年7月28日至8月17日 4 網路拍賣企劃實務班 王盛節 2 曾怡智、洪綬駿、吳佩玲、李宛玲、潘淑芬、秀枝、子涵、董哲宏陳茗函、林偉強、秦瑞玲、湯明哲宋雅萍李庚樺、王怜雅、葉尚恭許智淵侯相宇。 除侯相宇出席5堂課外,其餘曾怡智、洪綬駿、吳佩玲、李宛玲、潘淑芬、秀枝、子涵、陳茗函、林偉強、秦瑞玲、湯明哲宋雅萍李庚樺、王怜雅、葉尚恭許智淵等16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己○○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除侯相宇無總成績外,其餘均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己○○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曾蔚妃、王奕勛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董哲宏有報名,但未被列名。見偵1126資料卷1第5、64頁。 14萬4000元 己○○ 98年7月25日至8月13日 5 婚禮顧問工作室開業實務班 王盛節 2 林榮城黃弘成、柯佳慧、張雅慧、李祥田、饒國漢、陳仕豪冠宇、王臆婷、曾玉琳、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林如余俊男林冠儒林榮城黃弘成、柯佳慧、張雅慧、李祥田、饒國漢、陳仕豪冠宇、王臆婷、曾玉琳、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林如余俊男林冠儒等17名學員皆出席10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丁○○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共12堂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丁○○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黃嘉隆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6頁。 15萬3000元 丁○○ 98年7月15日至26日 6 商標設計繪製實務班 石桂崇 2 蔡佳琳黃建紘蘇麗君林榮城李祥田、饒國漢、子涵、董哲宏陳茗函、吳淑晴林偉強林冠儒、秦瑞玲、湯明哲劉素瑜、黃荷逸、宋雅萍、李立萍、王相宜蔡佳琳黃建紘蘇麗君林榮城李祥田、饒國漢、子涵、董哲宏吳淑晴林偉強林冠儒、秦瑞玲、湯明哲劉素瑜、黃荷逸、宋雅萍、李立萍、王相宜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壬○○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壬○○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原報名學員陳茗函未列學員。列名學員翁瑜聲、王奕勛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 第7 頁。 16萬2000元 壬○○ 98年8月19日至8月29日 7 商業攝影實務班 李小超 2 蔡佳琳黃建紘、吳佩玲、蘇麗君柯佳慧、張雅慧、潘淑芬、曾玉琳陳茗函、吳淑晴林偉強張雅琪林如林冠儒、黃荷逸、李立萍、王相宜蔡佳琳黃建紘、吳佩玲、蘇麗君柯佳慧、張雅慧、潘淑芬、曾玉琳陳茗函、吳淑晴林偉強張雅琪林如林冠儒、黃荷逸、李立萍、王相宜李庚樺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壬○○簽名)及以上出席學員每次出席獲有8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壬○○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李庚樺雖記載出席,但未見其有報名此課程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8、80頁。 16萬2000元 壬○○ 98年7月25日至8月29日 8 行銷公關企劃案撰述技巧實務班 石桂崇 2 徐國峰吳珮禎黃弘成、秀枝、林生曾昭憲陳茗函、吳淑晴林偉強張雅琪余俊男、黃荷逸、劉姍錡、王相宜、王怜雅、侯相宇徐國峰吳珮禎黃弘成、秀枝、林生曾昭憲陳茗函、吳淑晴林偉強張雅琪余俊男、黃荷逸、劉姍錡、王相宜、王怜雅、李立萍等16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完成課程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丁○○簽名)及以上出席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丁○○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李立萍雖記載出席,但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資料。列名學員王奕勛、趙敏惠曾蔚妃翁瑜聲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9、86頁。 14萬4000元 丁○○ 98年8月18日至8月29日 9 印刷前置作業實務班 王盛節 2 吳珮禎、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李祥田、饒國漢、陳仕豪冠宇、王臆婷、曾玉琳、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林如余俊男林冠儒。 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李祥田、饒國漢、陳仕豪冠宇、王臆婷、曾玉琳、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林如余俊男林冠儒等17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己○○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己○○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原報名學員吳珮禎未列名學員。見偵1126資料卷1 第10、37頁。 15萬3000元 己○○ 98年7月13日至24日 10 企業美工設計人才培訓班 李小超 2 柯佳慧曾玉琳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劉怡君、葉欣怡董哲宏曾昭憲林偉強林如、秦瑞玲、湯明哲劉素瑜、黃荷逸、宋雅萍李庚樺。 柯佳慧曾玉琳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劉怡君、葉欣怡董哲宏曾昭憲林偉強林如、秦瑞玲、湯明哲劉素瑜、黃荷逸、宋雅萍李庚樺、陳茗函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壬○○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壬○○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陳茗函雖記載有出席,但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見偵1126資料卷1第11、66頁。 16萬2000元 壬○○ 98年7月27日至8月17日 11 餐飲業行銷策略實務班 石桂崇 2 吳秋慧吳珮禎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王臆婷、秀枝、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子涵、董哲宏曾昭憲吳秋慧吳珮禎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王臆婷、秀枝、徐肇良、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子涵、董哲宏曾昭憲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庚○○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庚○○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趙敏惠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12頁。 16萬2000元 庚○○ 98年8月18日至8月29日 12 學童課後教經營管理 李小超 2 蔡佳琳黃建紘、曾怡智、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洪綬駿、徐國峰、曾姮瑤、吳佩玲、吳秋慧吳珮禎蘇麗君林榮城黃弘成、李宛玲柯佳慧、張雅慧。 蔡佳琳黃建紘、曾怡智、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洪綬駿、徐國峰、曾姮瑤、吳佩玲、吳秋慧吳珮禎蘇麗君林榮城黃弘成、李宛玲柯佳慧、張雅慧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甲○○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甲○○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見偵1126資料卷1第13頁。 16萬2000元 甲○○ 98年7月13日至7月24日 13 網拍的物流與金流管理 石桂崇 2 洪綬駿、吳秋慧李宛玲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李祥田秀枝、子涵、董哲宏曾昭憲陳茗函、秦瑞玲、湯明哲李庚樺、葉尚恭侯相宇。 除學員王怜雅出席10堂課外,其餘洪綬駿、吳秋慧戴雅琪、鍾玉伶、李祥田秀枝、子涵、曾昭憲陳茗函、秦瑞玲、湯明哲李庚樺、葉尚恭李宛玲簡廷螢等15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己○○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己○○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王怜雅雖記載有出席,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資料。原報名學員董哲宏未列名學員。列名學員王奕勛、曾蔚妃翁瑜聲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 第 14、88、64頁。 14萬4000元 己○○ 98年7月25日至8月12日 14 國際會議規劃人才 石桂崇 2 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張雅慧、陳仕豪冠宇、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張雅琪劉素瑜劉姍錡、李立萍、王怜雅、葉尚恭侯相宇。 除學員王怜雅出席10堂課外,其餘沈菁衿、王詩雁、張雅慧、冠宇、王凱妮、陳俊樺黃文斌張雅琪劉素瑜劉姍錡、李立萍、葉尚恭陳仕豪吳淑晴等14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辛○○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辛○○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吳淑晴雖有記載出席,惟其未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秦鵬翔曾蔚妃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列名學員何秋蓉未曾出席。見偵1126資料卷1 第 15、31、67頁。 13萬5000元 辛○○ 98年7月25日至8月5日 15 商業英文筆譯技巧 李小超 2 徐國峰、曾姮瑤、林榮城黃弘成、饒國漢、王臆婷、徐肇良、黃文斌吳淑晴張雅琪余俊男劉素瑜劉姍錡、李立萍、王相宜。 記載徐國峰、曾姮瑤、林榮城黃弘成、饒國漢、王臆婷、徐肇良、黃文斌吳淑晴張雅琪余俊男劉素瑜劉姍錡、李立萍、王相宜董哲宏等16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辛○○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餘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辛○○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董哲宏雖記載出席,但未見其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曾蔚妃秦鵬翔翁瑜聲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16、64頁。 14萬4000元 辛○○ 98年7月25日至8月5日 16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石桂崇 2 洪綬駿、徐國峰、曾姮瑤、吳佩玲、吳秋慧蘇麗君林榮城黃弘成、李宛玲柯佳慧、張雅慧、李祥田、饒國漢、陳仕豪冠宇、王臆婷、曾玉琳。 洪綬駿、徐國峰、曾姮瑤、吳佩玲、吳秋慧蘇麗君林榮城黃弘成、李宛玲柯佳慧、張雅慧、李祥田、饒國漢、陳仕豪冠宇、王臆婷、曾玉琳吳珮禎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甲○○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甲○○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吳珮禎雖記載出席,但其未報名此課程。見偵1126資料卷1第17、37頁。 16萬2000元 甲○○ 98年7月13日至7月24日 17 體重控制師培訓 王盛節 2 蔡佳琳黃建紘、曾怡智、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林如余俊男林冠儒。 除學員何秋蓉出席8堂課外,其餘蔡佳琳黃建紘、曾怡智、沈菁衿、王詩雁、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劉怡君、葉欣怡林生葉昱呈林如余俊男林冠儒等16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辛○○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辛○○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黃嘉隆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18頁。 14萬4000元 辛○○ 98年7月13日至24日 18 商用財務會計運用實務 王盛節 3 湯喻婷、錢怡妏、葉伊真、黃畊智 除學員王臆婷、子涵、葉伊真、黃畊智、林生分別出席10堂、11堂、11堂、11堂、11堂課外,其餘湯喻婷、錢怡妏、余俊男葉昱呈李庚樺、陳俊樺等6 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丙○○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70餘分或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丙○○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余俊男王臆婷、子涵、林生葉昱呈李庚樺、陳俊樺雖記載出席,但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資料。列名學員蘇麗君林育如、沈菁衿、吳秋慧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何雅惠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19、73、52、63、61、62、80、57、38、72、29、36頁。 11萬元 丙○○ 98年10月1日至12日 19 日常商務英文筆譯人才 林於杏 3 李炳宏思旦。 除學員林偉強董哲宏陳茗函、吳淑晴張雅琪分別出席11堂、11堂、10堂、11堂、10堂課外,其餘潘淑芬、李炳宏思旦等3名學員出席12堂課完成課程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辛○○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8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60餘分或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辛○○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潘淑芬、林偉強董哲宏陳茗函、吳淑晴張雅琪雖有記載出席,但未見其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孟春秀鄧銘揚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列名學員吳佩玲、柯佳慧陳仕豪冠宇、曾玉琳未曾出席,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見偵11 26資料卷1第20、44、68、64、66、67、70、35、42、50、51、53頁。 8萬元 辛○○ 98年10月1日至12日 20 青少年心理管理師 林於杏 3 李炳宏思亘、葉伊真。 除學員潘淑芬、林偉強陳茗函分別出席11堂、10堂、11堂課外,其餘李炳宏思亘、董哲宏吳淑晴張雅琪等5名學員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辛○○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60餘分或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辛○○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潘淑芬、林偉強董哲宏陳茗函、吳淑晴張雅琪雖有記載出席,但未見其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孟春秀鄧銘揚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列名學員吳佩玲、柯佳慧陳仕豪冠宇、曾玉琳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葉伊真有報名此課程,但未被列名。見偵1126資料卷1第21、44、68、64、66、67、70、35、42、50、51、53、83頁。 8萬元 辛○○ 98年10月1日至12日 21 初級居家護理指導員專業課程 王盛節 3 湯喻婷、錢怡妏、葉伊真、黃畊智。 除學員錢怡妏、子涵、葉伊真、葉昱呈陳俊樺分別出席10堂、11堂、10堂、10堂、11堂課外,其餘余俊男王臆婷、湯喻婷、黃畊智、林生李庚樺等6名學員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丙○○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60餘分至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丙○○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余俊男王臆婷、子涵、林生葉昱呈李庚樺、陳俊樺雖記載出席,但其未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蘇麗君林育如、沈菁衿、吳秋慧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何雅惠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22、73、52、63、61、62、80、57、38、72、29、36頁。 11萬元 丙○○ 98年10月1日至12日 22 商用國貿與會計實務 王盛節 3 湯喻婷、錢怡妏、葉伊真、黃畊智。 除學員錢怡妏、余俊男王臆婷、葉伊真、李庚樺、陳俊樺分別出席10堂、11堂、10堂、11堂、11堂、11堂課外,其餘子涵、湯喻婷、黃畊智、林生葉昱呈等5 名學員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丙○○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60餘分至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丙○○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余俊男王臆婷、子涵、林生葉昱呈李庚樺、陳俊樺雖記載出席,但其未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蘇麗君林育如、沈菁衿、吳秋慧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何雅惠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卷1第23、73、52、63、61、62、80、57、38、72、29、36頁。 11萬元 丙○○ 98年10月1日至12日 23 部落格與網路購物經營班 李小超 3 李炳宏思亘。 除學員潘淑芬、吳淑晴思亘分別出席10堂、10堂、11堂課外,其餘林偉強董哲宏陳茗函、張雅琪李炳宏等5名學員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乙○○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70餘分或70至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講師乙○○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潘淑芬、林偉強董哲宏陳茗函、吳淑晴張雅琪雖記載出席,但其未報名此課程。列名學員孟春秀鄧銘揚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列名學員吳佩玲、柯佳慧陳仕豪冠宇、曾玉琳均未曾出席,也未見其報名此課程。見偵11 26資料卷1第24、44、68、64、66、67、70、35、42、50、51、53頁。 8萬元 乙○○ 98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 24 綠色產品與綠色供應鏈管理課程班 郭財吉 2 沈菁衿、王詩雁、何秋蓉、吳佩玲、吳秋慧吳珮禎李宛玲柯佳慧、張雅慧、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陳仕豪冠宇、曾玉琳、劉怡君、葉欣怡林如。 除學員何秋蓉出席4堂課外,其餘沈菁衿、王詩雁、吳佩玲、吳秋慧吳珮禎李宛玲柯佳慧、張雅慧、潘淑芬、戴雅琪、鍾玉伶、簡廷螢陳仕豪冠宇、曾玉琳、劉怡君、葉欣怡林如等18名學員皆出席12堂課之不實出席紀錄表(以打勾方式註記出席,由授課講師丁○○簽名)及每名學員每次出席獲有70分至90分平時成績且獲有80餘分總成績之不實學員成績單(由授課教師丁○○在學員成績單簽名)。 列名學員黃嘉隆未曾出席,也未見其任何報名資料。見偵1126資料卷1第25頁。 16萬2000元 丁○○ 98年7月13日至8月13日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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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