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一)就附表編號 1、2、4、6、7部分,原審經調查及審理後,基 於以上相同之認定,以被告詐欺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 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依循 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告訴人及被害人上網 徵求代買之機會,對其等施以詐術,並騙得如附表所示金額 ,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蒙受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應 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另考量被告除本案外,另有多次詐欺取 財犯罪經判決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 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 參照,見105年度偵字第15878號第 7頁),迄今仍未與告訴 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編號 1、2、4、6、7部分所示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就沒收部分說明:刑法雖增訂38 條之 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惟依同法第2條規定, 有關沒收應適用裁判時法,是本件應有上揭修正後規定之適 用。從而,如附表編號 1、2、4、6、7部分所示各次詐得之 款項(均未扣案),因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二)被告就附表編號 1、2、4、6、7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除 以前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外,另略以:(1)本件與前案105 年度上易字第400號時間相近,均使用網路帳號、LINE ID、 電話號碼行騙,所犯數罪之類型相同,應屬同一案件; (2) 原審未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 機,量定較低之應執行刑;(3)前案105年度上易字第 400號 中一受害人楊璟宜匯款至被告指定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 ,法官未依法迴避; (4)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大 法官 775號解釋意旨云云為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惟 查: (1)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以前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 當部分,業經本院逐一詳細記載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及理由 ,並敘明所為辯解及不予採納之理由,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 (2)前案105年度上易字第400號中一受害人楊璟宜雖係匯 款至被告指定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本件亦匯款至被告 指定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惟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
予分論併罰,法官自無迴避之可言。 (3)原審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乃因前案為故意犯,於105年 1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 出監後,即於105年3月28日起再犯本案,前後兩案所犯之罪 之罪質雷同,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故,核與大法官 775號 解釋意旨無違。 (4)又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 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 (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 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 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 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原審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逐一審認上開各項 刑法第57條所列各事由及量刑因子,被告所指兩方犯後態度 、傷勢輕重等節,亦經原審反覆審慎斟酌後,在法定刑度內 為刑之量定,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或 其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抑或濫用權限之情事,並無不當 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仍執原審判決已 審酌之證據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 之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就附表編號1、2、 4、6、7 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
八、定應執行刑:
本件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8部分與上訴駁回如附表編號 1、2 、4、6、7 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 ;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3、5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 經宣告拘役,考量其犯罪之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類類型、 責任非難重複性之程度,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宣告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月;宣告拘役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拘役陸拾日如主文第 4項所示,並均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又本案宣告多 數沒收,併執行之。
參、適用法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黎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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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匯款金額 │宣告刑及沒收之諭知│
│游畯│被害人 │ │ │點及方式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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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怡芳(│105 年3 │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3月31日│11,000元 │(原審判決) │
│ │被害人)│月28日晚│8 」登入PTT 網站,向陳│晚間8 時50分│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間9 時22│怡芳佯稱:可協助代購日│許,以網路銀│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本夏普空氣清淨機,匯款│行轉帳匯款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後即可於105 年4 月6 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後收到所購買之商品云云│ │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致陳怡芳陷於錯誤,而│ │ │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
│ │ │ │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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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嘉和(│105 年3 │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4月1日 │5,400元 │(原審判決) │
│ │告訴人)│月31日晚│8」登入PTT 網站,向黃 │下午1 時47分│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間6 時33│嘉和佯稱:有朋友在英國│,在雲林縣斗│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可協助購買ADIDAS球鞋,│六市某統一超│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匯款後即可收到所購買之│商內之自動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商品云云,並提供行動電│員機轉帳匯款│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 │ │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
│ │ │ │繫之用,及邱泓睿之年籍│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資料與黃嘉和供辨識之用│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致黃嘉和陷於錯誤,而│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上訴駁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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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沂璿(│105 年4 │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4月1日 │4,000元 │(原審判決) │
│ │告訴人)│月1 日上│8 」登入PTT 網站,向王│上午11時47分│(和解)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午5 時7 │沂璿佯稱:可協助代購包│,在新竹市香│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包,匯款後即可於105 年│山區○○○路│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4 月9 日收到所購買之商│00巷00號居處│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品云云,並提供PTT平 │,以網路ATM │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臺帳號「Kevin2768」、 │轉帳匯款 │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 │LINE帳號「loveu77080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5」供聯繫之用,致王沂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款至本案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原判決附表編號3、 │
│ │ │ │ │ │ │5、8部分及定應執行│
│ │ │ │ │ │ │刑撤銷。 │
│ │ │ │ │ │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拘役伍拾│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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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黎少民(│105 年4 │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4月1日 │7,200元 │(原審判決) │
│ │告訴人)│月1 日下│8」登入PTT 網站,向黎 │晚間11時11分│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午1 時29│少民佯稱:其姓名為邱泓│,在桃園市中│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睿,可代購Sharp 空氣濾│壢區龍昌路17│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淨機,匯款後即可於105 │8 號統一超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年4 月6 日面交所購買之│內之自動櫃員│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品云云,並提供行動電│機轉帳匯款 │ │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繫之用,致黎少民陷於錯│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帳號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上訴駁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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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于蕙(│不詳時間│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4月2日 │6,700元 │(原審判決) │
│ │告訴人)│ │8」登入PTT 網站,向林 │中午12時許,│(和解) │游畯淵犯欺取財罪,│
│ │ │ │于蕙佯稱:可代購空氣清│在臺北市大安│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 │淨機,匯款後於105 年4 │區○○路00段│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月6 日即可收到所購買之│00號00樓住處│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商品云云,並提供行動電│,以網路銀行│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轉帳匯款 │ │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元│
│ │ │ │繫之用,致林于蕙陷於錯│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帳戶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原判決附表編號3、5│
│ │ │ │ │ │ │、8部分及定應執行 │
│ │ │ │ │ │ │刑撤銷。 │
│ │ │ │ │ │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拘役伍拾│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
│ │ │ │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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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慧婷(│105 年4 │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4月2日 │4,500元 │(原審判決) │
│ │告訴人)│月2 日上│8」登入PTT 網站,向王 │晚間10時21分│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午10時1 │慧婷佯稱:可以4,500 元│以網路銀行轉│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購買APPLE TV 32G 4代多│帳匯款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媒體轉接盒云云,致王慧│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款至本案帳戶 │ │ │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
│ │ │ │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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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孟伯(│105 年4 │蔡孟伯於PTT 網站上刊登│105 年4 月4 │10,400 元 │(原審判決) │
│ │告訴人)│月3 日下│欲買PS4 之訊息並留有LI│日上午9 時31│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午5 時許│NE帳號,游畯淵遂以LINE│分,在臺南市│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通訊軟體帳號「Kevin 」│北區北安路1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向蔡孟伯佯稱:可在PC │段189 號統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HOME網站代購全新PS4 ,│超商內之自動│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匯款後即可於105 年4 月│櫃員機轉帳匯│ │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佰│
│ │ │ │4 日收到所代購之商品云│款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云,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及邱泓睿之年籍資料供│ │ │價額。 │
│ │ │ │辨識之用,致蔡孟伯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 │ │(本院判決) │
│ │ │ │案帳戶 │ │ │上訴駁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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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武宣廷(│105 年4 │游畯淵以帳號「Kevin276│105年4月4日 │13,560元 │(原審判決)游畯淵犯│
│ │告訴人)│月4 日晚│8」登入PTT 網站,向武 │晚間8 時32分│(和解) │詐欺取財罪,累犯,│
│ │ │間8 時18│宣廷佯稱:可以九折價格│以ATM 轉帳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 │出售面額1萬5,000 元之 │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家樂福禮券云云,並提供│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供│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聯繫之用,並提供邱泓睿│ │ │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
│ │ │ │之年籍資料,致武宣廷陷│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本案帳號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 │
│ │ │ │ │ │ │原判決附表編號3、5│
│ │ │ │ │ │ │、8部分及定應執行 │
│ │ │ │ │ │ │刑撤銷。 │
│ │ │ │ │ │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参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
│ │ │ │ │ │ │伍佰陸拾元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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