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570號
TPHM,107,上訴,2570,20181115,1

2/2頁 上一頁


│ │ │ │指示轉帳5,050元至 │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吳沛宸所有之彰化商│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 │業銀行帳號6100-86-│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下稱彰化銀行帳戶│ │ │
│ │ │ │)。 │ │ │
├──┼───┼─────┼─────────┼───────┼─────────────┤
│ 6 │李惠珍│106 年10月│「黑瓜瓜」於106 年│於106 年10月8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惠珍於警詢│
│ │ │7 日晚間9 │10月7 日晚間9 時7 │日凌晨0 時19分│ 中證述(偵字第31828 號卷│
│ │ │時7 分許遭│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惠│許,在新北市三│ 第45至49頁)。 │
│ │ │詐騙、翌日│珍,假冒山富旅行社│重區仁化街118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8 日)凌│人員,向李惠珍佯稱│號提款機,自吳│ 、吳沛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晨0 時16分│前次旅費重複扣款,│沛宸左列帳戶內│ 1 份(偵字第31828 卷第19│
│ │ │許匯款 │須至提款機操作解除│提領一空。 │ 5 頁下方、第316 頁)。 │
│ │ │ │,致李惠珍陷於錯誤│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而依照詐欺集團成│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 │年成員指示轉帳29, │ │ │
│ │ │ │985元至吳沛宸之彰 │ │ │
│ │ │ │化銀行帳戶內。 │ │ │
├──┼───┼─────┼─────────┼───────┼─────────────┤
│ 7 │鄭智欽│106 年10月│「黑瓜瓜」於106 年│於106 年10月8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智欽於警詢│
│ │ │8 日上午8 │10月8 日上午8 時30│日上午11時1 分│ 中證述(偵字第31828 號卷│
│ │ │時30分許前│分許前不久,在臉書│許,在新北市三│ 第51至55頁)。 │
│ │ │某時遭詐騙│社群網站上刊登虛偽│重區中正南路82│②臉書網頁貼文截圖、網路轉│
│ │ │、同日上午│販賣行動電話之訊息│號提款機,自吳│ 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 張、吳│
│ │ │10時51分許│,並以LINE通訊軟體│沛宸左列帳戶內│ 沛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1 份│
│ │ │匯款 │與鄭智欽交涉,致鄭│提領一空。 │ (偵字第31828 卷第203 頁│
│ │ │ │智欽陷於錯誤,依指│ │ 、第316 頁)。 │
│ │ │ │示轉帳20,000元至吳│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沛宸之彰化銀行帳戶│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 │內。 │ │ │
├──┼───┼─────┼─────────┼───────┼─────────────┤
│ 8 │吳冠倫│106 年10月│「黑瓜瓜」於106 年│於106 年10月8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冠倫於警詢│
│ │ │8 日下午1 │10月8 日下午1 時許│日下午1 時28分│ 中證述(偵字第31828 號卷│
│ │ │時許遭詐騙│前不久,在臉書社群│、1 時30分許,│ 第57至61頁)。 │
│ │ │、同日下午│網站上刊登販賣行動│在臺北市萬華區│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1 時24分許│電話之虛偽訊息,並│西園路1 段238 │ 、吳沛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匯款 │以LINE通訊軟體與吳│號提款機,自吳│ 1 份(偵字第31828 卷第21│
│ │ │ │冠倫交涉,致吳冠倫沛宸左列帳戶內│ 1 頁、第317頁)。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轉│提款。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帳25,000元至吳沛宸│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 │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 │
├──┼───┼─────┼─────────┼───────┼─────────────┤
│ 9 │羅婉玲│106 年10月│「黑瓜瓜」於106 年│於106 年10月7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婉玲於警詢│
│ │ │7 日晚間9 │10月7 日晚間9 時30│日晚間9 時48、│ 中證述(偵字第31828 號卷│
│ │ │時30分許遭│分許,撥打電話予羅│49分許,在新北│ 第67至73頁)。 │
│ │ │詐騙、同日│婉玲,假冒山富旅行│三重區過圳街3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
│ │ │晚間9 時43│社人員,向羅婉玲佯│號提款機,自吳│ 摺內頁影本各1 紙、吳沛宸
│ │ │分許匯款 │稱因電腦系統升級誤│沛宸左列帳戶內│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1 份(偵│
│ │ │ │重複刷卡,須至提款│提領一空。 │ 字第31828 卷第261 頁右下│
│ │ │ │機操作解除,致羅婉│ │ 方、第263 頁、第315 頁)│
│ │ │ │玲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轉帳29,987元至吳│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沛宸之彰化銀行帳戶│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 │帳戶內。 │ │ │
├──┼───┼─────┼─────────┼───────┼─────────────┤
│ 10 │陳怡凡│106 年10月│「黑瓜瓜」於106 年│於106 年10月8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凡於警詢│
│ │ │8 日中午12│10月8 日中午12時21│日中午12時31分│ 中證述(偵字第31828 號卷│
│ │ │時21分許前│分許前不久,在PCHO│許,在新北市三│ 第363 至367 頁)。 │
│ │ │不久遭詐騙│ME拍賣網頁上,刊登│重區仁化街118 │②匯款紀錄截圖、PCHOME平台│
│ │ │、同日中午│虛偽販賣奶粉之訊息│號提款機,自吳│ 對話紀錄、個人商場、LINE│
│ │ │12時21分許│,並以LINE通訊軟體│沛宸左列帳戶內│ 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各│
│ │ │匯款 │與陳怡凡交涉,致陳│提領一空。 │ 1 份、吳沛宸左列帳戶交易│
│ │ │ │怡凡瀏覽後陷於錯誤│ │ 明細1 份(偵字第31828 卷│
│ │ │ │,依指示轉帳3,000 │ │ 第316 頁、第371 至383 頁│
│ │ │ │元至吳沛宸之彰化銀│ │ )。 │
│ │ │ │行帳戶內。 │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 │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11 │黃芳文│106 年10月│「黑瓜瓜」於106 年│於106 年10月7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芳文於警詢│
│ │ │7 日晚間7 │10月7 日晚間7 時47│日晚間8 時46分│ 中所為之證述(偵字第3182│
│ │ │時47分許遭│分許,撥打電話予黃│許至9 時47分許│ 8 號卷第63至65頁)。 │
│ │ │詐騙、同日│芳文,假冒山富旅行│,在新北三重區│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
│ │ │晚間8 時42│社人員、中國信託銀│過圳街3 號提款│ 、吳沛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分許至9 時│行專員,向黃芳文佯│機,自吳沛宸左│ 1 份(偵字第31828 卷第23│
│ │ │41分許匯款│稱前次旅費重複刷卡│列帳戶內提領一│ 7 頁右上方、第239 頁左上│
│ │ │ │,須至提款機操作解│空。 │ 方、右下方、左下方、第31│
│ │ │ │除,致黃芳文陷於錯│ │ 5 頁)。 │
│ │ │ │誤,而依指示轉帳29│ │③提款地點對照表1 份(偵字│
│ │ │ │,985元、24,985元、│ │ 第31828 卷第327頁)。 │




│ │ │ │29,985元、29,985元│ │ │
│ │ │ │(共計114,940 元)│ │ │
│ │ │ │至吳沛宸之彰化銀行│ │ │
│ │ │ │帳戶內。 │ │ │
└──┴───┴─────┴─────────┴───────┴─────────────┘
-----------------------------------------------------------------附表二
┌──┬──────┬─────────────────────┐
│編號│對應犯罪事實│主文欄 │
├──┼──────┼─────────────────────┤
│ 1 │附表一編號1 │林巧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附表一編號2 │林巧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附表一編號3 │林巧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陸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附表一編號4 │林巧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附表一編號5 │林巧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壹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附表一編號6 │林巧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陸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附表一編號7 │林巧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附表一編號8 │林巧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附表一編號9 │林巧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陸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附表一編號10│林巧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附表一編號11│林巧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九二四000│
│ │ │二一0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