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附表編號4 至13、21所示支票之空白支票領用登記簿 、申請票據明細表上有「潘盈如」署名,然被告潘盈如 於警詢供稱:伊未去領用空白支票,空白支票領用登記 簿上簽名潘盈如不是伊簽的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10 935 號卷第28頁),佐以被告陳勇互、潘盈如於99年間 之戶籍地在南投縣、居住處所係在臺中市、申辦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亦係在家樂福台中崇德門市,此有被告陳勇 互、潘盈如之全戶基本資料、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7月17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 發票在卷為憑(見104 年度偵字第23967號卷第219頁、 第221 頁、第183頁、第187頁),而參諸呈廷公司申請 支票銀行帳戶及請領支票地點均在臺北市,各次票據領 用時間(附表編號4 至13、21所示領用日期欄)非集中 於一日,殊難想像被告潘盈如為領取空白支票供他人使 用,三天兩頭北上,被告潘盈如所辯,尚非不可採信, 而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或指明證據方法證明上開空白支 票確係由被告潘盈如親自簽名領取,自難以擬制推論方 式,遽為不利於被告潘盈如之認定。
(5)而被告潘盈如固有以其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及簽名於上開房屋租賃契約上之事實,惟其係應被 告陳勇互要求而為,業據被告潘盈如於警詢、本院準備 程序供述明確(見104 年度偵字第23967 號卷第23頁反 面至第24頁,本院卷第90頁反面),酌以申辦上開門號 與簽名於房屋租賃契約上以承租上址房屋,均係為設立 呈廷公司之準備行為,被告陳勇互因擔任呈廷公司名義 負責人,為順利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而要求當時之配偶即 被告潘盈如幫忙,則被告潘盈如基於配偶間信任關係以 自己名義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簽名於房屋租賃契約 上提供被告陳勇互,並無特別不妥或可議之處,難認被 告潘盈如自始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況依卷內事證尚 無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或房屋租賃契約遭詐騙集團成員不 法使用處置之情形,是被告潘盈如上述所為與本件公訴 意旨所指詐欺集團成員對人施用詐術詐取財物間無因果 關係甚明。
(四)綜上各節,檢察官所提出事證,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陳勇 互、潘盈如有幫助呈廷公司設立登記與申辦支票存款帳戶 ,且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各提示人均有收受如附表所示21 張支票後經提示不獲兌現等事實,然無法以此遽認被告陳 勇互、潘盈如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亦無法佐證被告陳 勇互、潘盈如自始預見呈廷公司或該等支票將遭他人作為
詐欺取財之工具,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是檢察官就起訴犯罪事實所指之幫助詐欺犯 行,所提出之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有罪之程度,其證明力顯有不足,無法使本院 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陳 勇互、潘盈如均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疏未詳察,遽對被告陳勇互、潘盈如論罪科刑,容有違 誤,被告陳勇互、潘盈如均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 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為被告陳勇互、潘盈如均無罪 之諭知。
七、被告陳勇互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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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退票日期 │退票金額 │退票銀行 │領票人 │領票日期 │提示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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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44817 │100/07/05 │135萬2,295元│一銀松貿分行│(不詳)│99/10/28 │林明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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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44945 │100/08/01 │280萬元 │一銀松貿分行│(不詳)│99/11/12 │吳旻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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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44944 │100/08/04 │280萬元 │一銀松貿分行│(不詳)│99/11/12 │林志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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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61727 │100/06/30 │5萬6,000元 │台北富邦信義│潘盈如 │99/11/01 │乘新堡科技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民事100 年度司促│
│ │ │ │ │ │ │ │ │字第18053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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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60141 │100/07/15 │50萬元 │台北富邦信義│潘盈如 │99/10/22 │關伯恩 │自許維成處取得 │
│ │ │ │ │分行 │ │ │ │(士林地檢101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6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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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 │100/06/27 │8萬5,500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09/02 │林世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分行 │ │ │ │民事101 年度司促│
│ │ │ │ │ │ │ │ │字第771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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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 │100/06/27 │48萬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01 │恆晉機械有限│自戴裕霖處取得 │
│ │ │ │ │分行 │ │ │公司 │(高雄地檢101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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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0000│100/07/05 │504萬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09/02 │安信建築經理│ │
│ │ │ │ │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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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0000 │100/07/05 │48萬5,332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15 │葉淑珍 │自林瑞和及楊宇富│
│ │ │ │ │分行 │ │ │ │處取得(新北地檢│
│ │ │ │ │ │ │ │ │100年度偵字第237│
│ │ │ │ │ │ │ │ │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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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000 │100/08/15 │180萬5,000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15 │京城銀行 │呈廷公司用以支付│
│ │ │ │ │分行 │ │ │ │借款(本院民事10│
│ │ │ │ │ │ │ │ │1年度訴字第207號│
│ │ │ │ │ │ │ │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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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0000 │100/08/23 │50萬100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01 │銓鐿實業有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分行 │ │ │公司 │民事100 年度司促│
│ │ │ │ │ │ │ │ │字28177 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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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 │100/10/06 │1,600萬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15 │茂英公司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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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00000 │100/11/07 │90萬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15 │林維鈺 │自江才承處取得 │
│ │ │ │ │分行 │ │ │ │(台中地檢101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3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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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 │100/06/27 │20萬元 │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10/08 │郭桂華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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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 │100/06/30 │67萬5,000 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10/08 │盧美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民事100 年度司促│
│ │ │ │ │ │ │ │ │字第15296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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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 │100/06/30 │130萬元 │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08/31 │李順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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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00000 │100/07/15 │124萬元 │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10/26 │熊壽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民事100 年度司促│
│ │ │ │ │ │ │ │ │字第17362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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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 │100/07/25 │238萬8,000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11/03 │王玉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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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00000 │100/08/15 │356萬7,500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10/26 │熊壽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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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 │101/06/08 │265萬元 │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 │99/11/03 │洪榮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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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 │100/10/19 │155萬元 │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 │99/10/15 │炫星賓士公司│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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