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2815號
TPHM,113,上訴,281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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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均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如本判決附表2 編號1、2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6所示偽造之公文書,雖為供犯罪所 用之物,然業由陳明麗收執,已非陳昱霖及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然本判決附表4編號6所示公文書 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既屬偽造 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陳 昱霖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宋運恩部分:
宋運恩自承就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3所示犯行,報酬是提領 金額的2%等語,是宋運恩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7萬940元,業 經本案說明如前,且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5所示之物亦為 前開報酬之一部分(見原審937卷第126至127頁),是就如 本判決附表4編號5所示之物,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規定,分別於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至其餘犯罪所得部分,因其業已與陳明麗陳世芳達成 調解,並已向陳明麗給付5萬5,000元,給付陳世芳部分,雖 未能確認金額,惟前開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已逾其於本案所 獲得之犯罪所得,如再向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剩餘犯罪所得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⒉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4所示之物,為宋運恩所有,供其聯 繫本案犯行之用,業經其供承在卷(見原審937卷第127頁) ,爰均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如本判決附表2 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6至8所示偽造之公文書,雖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然分別由陳明麗陳世芳收執,已非宋運恩及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然本判決附表4編 號6至8所示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公印文,既屬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就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6至8所示偽造之公文書, 分別於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㈢謝廷穎部分:
⒈謝廷穎自承就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3所示犯行,共計獲有6 萬8,000元報酬,且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3所示之物亦為 前開報酬之一部分(見原審764卷第268頁),是就如本判決 附表4編號3所示之物,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 分別於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 其餘犯罪所得部分,因其業已與陳明麗陳世芳達成調解, 並已向陳明麗給付22萬元、陳世芳11萬元,業如前述,已逾



其於本案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如再向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剩餘犯罪 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2所示之物,為謝廷穎所有,供其聯 繫本案犯行之用,業經其供承在卷(見原審764卷第268頁) ,爰均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如本判決附表2 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6至8所示偽造之公文書,雖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然分別由陳明麗陳世芳收執,已非謝廷穎及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然本判決附表4編 號6至8所示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公印文,既屬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就如本判決附表4編號6至8所示偽造之公文書, 分別於如本判決附表2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承志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佩宣提起上訴,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原審宣告罪刑及沒收 本院宣告罪刑及沒收 1 黃月美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 陳明麗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物及編號6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宋運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元、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宋運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4編號4、5所示之物及編號6、7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謝廷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佰元、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廷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4編號2、3所示之物及編號6、7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3 陳世芳 宋運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元、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宋運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4編號4、5所示之物及編號8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謝廷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佰元、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廷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4編號2、3所示之物及編號8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欺方式 (民國) 被害人交付財物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以下均為新臺幣) 涉案被告 (角色分工) 第一次 移轉犯罪所得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二、三次 移轉犯罪所得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1 黃月美 於112年3月7日上午9時許,黃月美接獲詐騙電話,遭假冒新北市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林志強警察、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涉及刑案須監管金錢之詐術施詐,致其陷入錯誤,進而交付財物。 112年3月8日1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將67萬5,000元當面交予張育閔張育閔 (車手) 陳昱霖 (司機) 何維軒 (車手頭) 顏唯心 (收水) 顏一心 (總收水) 於112年3月8日13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新竹城隍廟」,張育閔將67萬5,000元贓款置於廁所隔間任由何維軒前往拿取。 於112年3月8日某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陳昱霖將贓款當面交予顏唯心。 2 陳明麗 於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許,陳明麗接獲詐騙電話,遭假冒戶政事務所、臺北刑事警官張俊德、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漢強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涉及刑案須監管金錢之詐術施詐,致其陷入錯誤,進而分別交付財物及提款卡。 112年3月2日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前,將附表5編號A、B、C號之提款卡當面交予謝廷穎,謝廷穎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予陳明麗。 謝廷穎 (車手) 陳昱霖 (車手) 宋運恩 (車手頭) 於112年3月2日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某處,謝廷穎將提領出之50萬元贓款及附表5編號A、B、C號之提款卡交付陳昱霖前往拿取。 陳昱霖於112年3月2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霄裡某宮廟或「慈安三村公園旁的停車場內,交付50萬元贓款及附表5編號A、B、C號之提款卡予宋運恩徐承忠 (車手) 少年賴○晨(車手) 少年陳○宇 (車手) 陳奕丞 (控盤首腦) 宋運恩 (控盤首腦) 112年3月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張仁豪將少年賴○晨、少年陳○宇提領出之179萬7,000元贓款及附表5編號A、B、C號之提款卡交付徐承忠徐承忠於不詳時間、地點,將179萬7,000元贓款及附表5編號A、B、C號之提款卡交付宋運恩。 112年3月9日12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前,將45萬元及附表5編號D號之提款卡1張當面交予謝廷穎,謝廷穎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予陳明麗。 謝廷穎 (車手) 張仁豪 (車手) 宋運恩 (車手頭) 112年3月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150巷內「老街溪河床公園」旁涵洞內,謝廷穎將45萬元贓款及附表5編號D號之提款卡交付張仁豪張仁豪於112年3月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霄裡某宮廟或「慈安三村公園」旁的停車場內,交付45萬元贓款及附表5編號D號之提款卡予宋運恩。 3 陳世芳 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陳世芳接獲通訊軟體LINE詐騙電話,遭假冒吳志強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涉及刑案須監管金錢之詐術施詐,致其陷入錯誤,進而交付財物。 112年3月7日15時6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美寮路2段672巷口,將80萬元當面交予謝廷穎,謝廷穎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公文予陳世芳。 謝廷穎 (車手) 宋運恩 (車手頭) 於112年3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之地點,謝廷穎將80萬元贓款交付不詳之共犯。
附表3:
編號 被訴事實 證據及卷存頁碼 1 附表2編號1 (黃月美部分) 一、供述證據 ㈠共同被告何維軒 1.112年3月9日警詢(112偵13114卷第193至212頁) 2.112年3月9日偵訊(112偵13114卷第425至431頁) 3.112年3月10日訊問(112聲押158卷第35至40頁) 4.112年7月7訊問(原審764卷第67至72頁) 5.112年8月2日準備(原審764卷第221至228頁) 6.112年8月2日簡式審判(原審764卷第229至240頁) ㈡共同被告張育閔 1.112年3月13日警詢(112偵14870卷第17至25頁) 2.112年3月14日警詢(112偵14870卷第27至32頁) 3.112年3月14日偵訊(112偵14870卷第145至148頁) 4.112年3月14日訊問(112偵14870卷第167至171頁) 5.112年7月7日訊問(原審764卷第57至60頁) 6.112年8月2日準備(原審764卷第207至211頁) 7.112年8月2日簡式審判(原審764卷第229至240頁) ㈢告訴人黃月美 1、112年3月15日警詢(112偵30855卷第359至361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告訴人黃月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偵30855卷第372至375頁) 2.告訴人黃月美之渣打銀行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30855卷第362至367頁、第376至379頁) 3.調閱何維軒於112年3月8日在桃園市○○區○○路00巷○○○○號000-0000租賃小客車前往犯案之監錄系統影像及車行軌跡(112偵13114卷第31至35頁) 4.偵辦何維軒陳昱霖所屬詐欺集團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及刑法詐欺罪等案之陳昱霖扣案工作手機電磁紀錄影像(112偵13114卷第37至52頁、第57至69頁、第293至300頁;112偵14870卷第51至57頁) 5.偵辦陳昱霖涉詐欺罪-涉案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車行軌跡說明(112偵13114卷第53至55頁) 6.偵辦何維軒涉詐欺等案-車行軌跡及地點影像指認(112偵13114卷第301至302頁) 7.偵辦何維軒涉詐欺案-112年3月8日拘提現場影像(112偵13114卷第331頁) 8.調閱車手張育閔於112年3月8日前往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向被害人黃月美當面收取新台幣67萬5,000元犯案過程之監錄系統影像(112偵14870卷第71至72、79至81頁) 2 附表2編號2 (陳明麗部分) 一、供述證據 ㈠共同被告賴○晨 1.112年5月24日警詢(112少連偵314卷二第29至42頁) 2.112年5月24日警詢(原審937卷第85至90頁) 3.112年7月28日警詢(112少連偵314卷二第43至48頁) ㈡共同被告陳○宇 1.112年5月24日警詢(112少連偵314卷二第53至64頁) 2.112年5月24日警詢(原審937卷第79至84頁) 3.112年7月28日警詢(112少連偵314卷二第65至69頁) ㈢共同被告張仁豪 1.112年5月31日警詢(112少連偵314卷二第71至90頁) 2.112年6月1日警詢(112少連偵314卷二第91至95頁) 3.112年7月14日警詢(原審937卷第71至78頁) ㈣告訴人陳明麗 1.112年3月20日警詢(112偵17157卷第139至140頁) 2.112年3月21日警詢(112偵17157卷第141至147頁) 3.112年9月11日準備(原審937卷第123至129頁) 4.112年9月11日簡式審判(原審937卷第148至149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告訴人陳明麗收到之假公文3紙(112偵17157卷第148至150頁) 2.告訴人陳明麗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中華郵政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對帳單(112偵17157卷第151至179頁) 3.調閱被害人陳明麗於112年3月9日在「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與暱稱「喵喵」之車手面交新台幣45萬元及金融卡4張過程之監錄系統影像(112偵17157卷第51至54頁) 4.偵辦謝廷穎涉詐欺等案-地點影像指認、謝延穎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紀錄(112偵17157卷第55至66頁) 5.偵辦謝廷穎所屬詐欺集團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等案之謝廷穎扣案手機電磁紀錄影像(112偵17157卷第67至68、71至96頁) 6.謝廷穎之中國信託存簿封面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7157卷第101至102頁) 7.調閱被害人陳明麗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2年3月2日在「元大商業銀行竹北分行」遭提領新台幣15萬元(共2筆,10萬、5萬元)之ATM監錄系統影像(112偵35811卷第39至42頁) 8.調閱被害人陳明麗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於112年3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遭提領新台幣20萬元(共2筆,10萬、10萬元)之ATM監錄系統影像(112偵35811卷第43至47頁) 9.調閱被害人陳明麗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2年3月2日在「竹北郵局」遭提領新臺幣15萬元(共3筆,6萬、6萬及3萬元)之ATM監錄系統影像(112偵35811卷第49至51頁) 10.牌照號碼000-0000與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宋運恩與張孔福Messenger對話紀錄(112偵19439卷第59至70頁) 11.偵辦宋運恩所屬詐欺集團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等案之宋運恩扣案手機電磁紀錄影像(112偵17157卷第67至70頁、第165至193頁) 12.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辦宋運恩涉詐欺等案蒐證影像、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紀錄(112偵19439卷第71至82頁、第87至94頁) 13.調閱宋運恩所屬詐欺集圑暱稱「特曼黑」之車手於112年3月9日在「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行」提領過程之監錄系統影像(112偵19439卷第121至134頁) 14.調閱宋運恩所屬詐欺集圑暱稱「特曼黑」之車手於112年3月9日在「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提領過程之監錄系統影像(112偵19439卷第135至138頁) 15.原審調解筆錄(告訴人陳明麗陳世芳與謝延穎)(原審866卷第153至154頁) 16.本院和解筆錄(告訴人陳明麗陳昱霖)(本院2127卷第217至218頁) 17.本院和解筆錄(告訴人陳明麗宋運恩)(本院2815卷第201至202頁) 3 附表2編號3 (陳世芳部分) 一、供述證據 ㈠證人曾朝香 1、112年3月8日警詢(彰化112偵10170卷第59至62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告訴人陳世芳收到之假公文1紙(彰化112偵10170卷第141頁) 2.告訴人陳世芳之存簿封面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彰化112偵10170卷第79至85頁) 3.偵辦詐欺車手貼圖(彰化112偵10170卷第71至77頁) 4.偵辦謝廷穎涉詐欺等案-地點影像指認、謝延穎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紀錄(112偵17157卷第55至66頁) 5.偵辦謝廷穎所屬詐欺集團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等案之謝廷穎扣案手機電磁紀錄影像(112偵17157卷第67至68、71至96頁) 6.謝廷穎之中國信託存簿封面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7157卷第101至102頁) 7.牌照號碼000-0000與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宋運恩與張孔福Messenger對話紀錄(112偵19439卷第59至70頁) 8.偵辦宋運恩所屬詐欺集團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等案之宋運恩扣案手機電磁紀錄影像(112偵17157卷第67至70頁、第165至193頁) 9.偵辦宋運恩涉詐欺案-張仁豪使用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於112年3月9日行車軌跡(112偵19439卷第139至140頁) 1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調閱112年3月9日張仁豪駕駛車號000-0000白色賓士自小客車及徐承忠駕駛車號000-0000白色賓士自小客車(車主:廖誠翰)於楊梅區食水坑步道周邊偏僻道路交水過程之監錄系統車牌辨識及車行軌跡影像(112少連偵314卷一第189-196頁) 1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調閱謝廷穎於112年3月29日第2次警詢筆錄中指述該集圑上手宋運恩於112年3月13日將犯案報酬新臺幣1萬8000元匯至其個人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0之監錄系統影像(112少連偵314卷一第197-204頁) 12.原審調解筆錄(告訴人陳明麗陳世芳與謝延穎)(原審866卷第153至154頁) 13.原審調解筆錄(告訴人陳世芳宋運恩)(原審937卷第167至168頁)
附表4: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IPHONE手機1支 陳昱霖所有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謝廷穎所有 3 現金300元 謝廷穎所有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壹張) 宋運恩所有 5 現金2萬6,900元 宋運恩所有 6 112年3月2日111年度金字第0000000號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見112偵19439卷第266頁,陳明麗持有) 偽造之印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1枚 7 112年3月9日111年度金字第0000000號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見112偵19439卷第268頁,陳明麗持有) 偽造之印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1枚 8 112年3月7日112年度金字第0000000號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見彰化地檢112偵10170卷第141頁,陳世芳持有) 偽造之印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1枚、「檢察官林漢強」、「書記官謝宗翰」之普通印文各1枚
附表5:遭詐騙之陳明麗交付之金融卡
編號 被害人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帳戶代號 1 陳明麗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A 2 陳明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B 3 陳明麗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C 4 陳明麗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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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