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詐欺所得款項轉出、提領 證據名稱及頁碼 1 呂苡瑄 (告訴) 自110年7月9日起,自稱為澳門新葡京客服,佯稱:可在知悉澳門新葡京網站儲值後投注獲利云云,致呂苡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9日上午10時50分 (從徐友仁帳戶轉帳)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被告於110年7月19日下午1時18分許,將左列款項全數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同日時20分許,再全數款項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呂苡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4482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字第34482號卷第27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4482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④徐友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1076號卷第139頁) ⑤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2173號卷第28頁) ⑥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4482號卷第171頁、第186頁) 2 許佳霖 (告訴) 自110年7月20日起,暱稱「Richard」之人佯稱:需先匯款方可借貸云云,致許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0月20日下午2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1分,應予更正) 3萬元 被告於110年7月20日下午2時50分許,將左列款項全數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同年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再全數款項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許佳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084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7084號卷第23頁) ③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2173號卷第28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4482號卷第171頁、第186頁) 3 鄧妙芬 (告訴) 自110年6月27日下午3時36分許起,自稱「張傑」之人佯稱:可在博奕網站下注且保證獲利云云,致鄧妙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0日下午2時34分許 2萬9000元 被告於110年7月21日下午2時18分許,將左列款項全數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同日下午2時25分許,再全數款項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鄧妙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4501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8頁) ②匯款申請書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4501號卷第27頁) ③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2173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4482號卷第172頁、第186頁) 110年7月21日下午1時59分許 2萬9000元 4 黃曉洋 自110年4月26日晚間8時許起,自稱「陳君浩」、澳門工商銀行行員等人佯稱:知悉某公司增資,可低價購入該公司股票獲利,及領回獲利金需繳納保證金、稅款云云,致黃曉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1日下午2時51分許 28萬元 被告於110年7月21下午3時20分許,將左列全數款項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再全數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曉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2173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②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偵字第22173號卷第87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傳送照片翻拍照片(偵字第22173號卷第93頁) ④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2173號卷第29頁) ⑤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4482號卷第172頁、第186頁至第187頁) 5 陳怡郡 (告訴) 自110年5月某日起,自稱為「林少偉」之人佯稱:知悉澳門博奕彩券獎號,可投注獲利云云,致陳怡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2日下午3時1分許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被告於110年7月22日下午3時54分許,將左列款項全數轉帳至其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怡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187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偵字第26187號卷第115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6187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4482號卷第187頁) 6 陳俞臻 (告訴) 自110年6月3日起,自稱為「劉宇杰」之人佯稱:可在「歐福市場」網站投資獲利,及需繼續匯款以避免帳戶遭凍結云云,致陳俞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4日下午1時1分許 2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被告於110年8月4日下午5時18分、19分、同年月5日上午9時5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①陳俞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711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 ②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偵字第2711號卷第62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2711號卷第27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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