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654號
TPHM,112,上訴,5654,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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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翟恆威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孟亭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本院案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宣告刑 1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起訴 書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996號 陳信助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認識陳信助後,邀約陳信助投資,使陳信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中午12時14分 10萬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信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96卷第23至25頁、第27至29頁) ②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96卷第33頁、第52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996卷第35至41頁)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 楊菊美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臉書向楊菊美佯稱可代為下注博奕,使楊菊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上午10點 4萬4,000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菊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846卷第193至199頁) ②官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17846卷第857至859頁) ③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846卷第292頁、第302頁、第304至30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846卷第543至544頁第550至551頁、第557至560頁、619至621頁)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27日上午10點12分 44萬元 109年7月28日下午2時12分 44萬元 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23分 44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3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 黃雅鈴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雅鈴佯稱下注彩金可穩賺不賠,使黃雅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上午10時2分 30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雅鈴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卷【下稱偵9047卷】第23至26頁) ②新光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見偵9047卷第63頁) ③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047卷第2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9047卷第27至28頁、第45至47頁、第53至55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166號 黃品綸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4日透過交友網站認識黃品綸後,邀約黃品綸投資,使黃品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中午12時56分 10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品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5166卷第13至20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擷圖(見偵35166卷第105頁至106頁、第109至110頁、第113至114頁、第116頁至117頁、第119至120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35166卷第115頁、第118頁) ④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小企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5166卷第135至137頁、第147頁) ⑤黃品綸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凱基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審金訴404卷第239至243頁、第244至249頁、第251至255頁、第257至261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5166卷第89至90頁、第95至96頁、第151至152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20日中午12時57分 10萬元 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 10萬元 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 10萬元 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41分(起訴書漏載) 10萬元 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41分(起訴書漏載) 10萬元 109年7月23日下午3時37分 45萬元 石志強之中小企銀帳戶 109年7月24日凌晨0時56分 5萬元 109年7月24日凌晨1時1分 5萬元 109年7月24日中午12時26分 5萬 109年7月24日中午12時30分 1萬7,000元 109年7月23日下午2時2分 16萬 5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 王宇婕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宇婕佯稱下注彩金可穩賺不賠,使王宇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37分 7萬6,000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宇婕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卷【下稱偵8852卷】卷第11至12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852卷第67頁、第113頁) ③王宇婕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852卷第79至98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8852卷第41至47頁、第57至59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 劉昌易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3日透過社群網站認識劉昌易後,邀約劉昌易投資,使劉昌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38分 3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易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卷【下稱偵8699卷】第13至17頁) ②彰化銀行、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8699卷第68至71頁) ③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中小企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759卷第21頁、第29至30頁) ④劉昌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699卷第83至102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8699卷第43至44頁、 第51至53頁、第63至65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21日晚間8時46分 3萬元 109年7月21日晚間8時51分 3萬元 109年7月22日下午3時42分 3萬元 109年7月24日上午10時52分 3萬元 石志強中小企銀帳戶 7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 曾甄琦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4日透過社群網站認識曾甄琦後,邀約曾甄琦投資,使曾甄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2」日)下午午2時59分 27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甄琦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卷【下稱偵8759卷】第13至19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8759卷第109頁) ③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759卷第48頁) ④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擷圖、賭博網站擷圖、曾甄琦匯款收據及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擷圖(見偵8759卷第113至124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759卷第93至95頁、第99頁、第103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蘇雅菁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4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微信,向蘇雅菁佯稱可代為投資,使蘇雅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下午3時58分 30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雅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759卷第21至23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8759卷第89頁) ③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759卷第49至5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8759卷第67至69頁、第77至79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22日晚間6時13分 15萬元 109年7月23日上午10時2分 30萬元 9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 楊淑如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9日透過社群網站認識楊淑如後,邀約楊淑如投資,使楊淑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44分 5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淑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846卷第181至185頁) ②網路轉帳畫面擷圖、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846卷第291頁、第8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846卷第491至492頁、第497頁、第509頁、第613至615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歐陽化萍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9日透過社群網站認識歐陽化萍後,邀約歐陽化萍投資,使歐陽化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上午11時6分 16萬603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歐陽化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846卷第187至19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7846卷第289頁、第849頁) ③歐陽化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846卷第837至84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846卷第521至522頁、第第525頁、第535頁、第617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 許濰琪 (原名:許瑋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許濰琪佯稱可代為操作外匯買賣,使許濰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下午2時20分 3萬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許濰琪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卷【下稱偵19373卷】第11至15頁) ②許濰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19373卷第93至94頁) ③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373卷第4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9373卷第55至56頁)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7月24日下午2時25分 2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 12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 李道明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佯稱為博奕網站客服人員,向李道明佯稱需先儲值始得投注,使李道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中午12時29分 10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道明於警詢之證述(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字第1090030858號卷【下稱嘉警偵858卷】第8至9頁反面) ②網路轉帳畫面擷圖、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嘉警偵858卷第17頁反面、第21至22頁) ③李道明手機擷圖照片(網頁、對話紀錄、匯款明細)(見嘉警偵858卷第21至2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警偵858卷第10至13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 張淑梅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透過社群網站認識張淑梅後,邀約張淑梅下注香港大樂透,並佯稱張淑梅已中獎港幣1,000萬元,需先支付稅金始得領獎,使張淑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入帳時間為109年7月23日上午9時31分) 2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淑梅於警詢之證述(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字第1090030882號卷【下稱嘉警偵882卷】第6至7頁反面)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嘉警偵882卷第16頁、第26頁) ③張淑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嘉警偵882卷第19至2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警偵882卷第8至10頁、第14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2年度金訴字第971號(追加起訴) 112年度蒞追字第13號 紀安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佯裝為網路交友,稱有資金需求,使紀安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下午1時35分 5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紀安綺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88號卷【下稱偵27388卷】第11至16頁) ②網路轉帳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388卷第27至29頁、第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7388卷第21至22頁、第33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17日下午1時39分 20萬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2時25分 14萬元 15 111年度金訴字第463號(追加起訴)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40350號 蘇乃𤧟(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蘇乃𤧟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乃𤧟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使蘇乃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下午2時35分許 5萬元 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乃𤧟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350號卷【下稱偵40350卷】一第121至125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及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0350卷一第141頁、第234頁、偵40350卷二第第89至91頁) ③蘇乃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0350卷二第65至7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40350卷一第331至332頁、偵40350卷二第37至43頁) 石志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7月27日上午9時59分許 5萬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 5萬元 16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6900號 高麗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高麗華後,邀約高麗華投資香港房地產,使高麗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8日中午12時8分許 2萬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麗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6900卷第11至15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高麗華名下第一銀行存摺內頁交易紀錄、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6900卷第21頁、第55頁、第7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消費金融部客服中心辦理警示(圈存)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6900卷第23至25頁、第29頁、第41頁、第93頁)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0943號 林亞蒨(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109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林亞蒨後,佯稱資金困難,使林亞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8日下午2時12分許 6萬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亞蒨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43號卷【下稱偵30943卷】卷第25至2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0943卷第39頁、第48頁) ③林亞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943卷第52至6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943卷第35至37頁、第61至63頁)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桃檢110年度33502號 林維萱(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林維萱後,邀約林維萱參與博奕,使林維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 12萬2,337元 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維萱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02號卷【下稱偵33502卷】第21至24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張春英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502卷第27頁、第43頁) ③林維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3502卷第29至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3502卷第33至34頁、第37至38頁) 張春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被告范鼎蔭被訴部分)
編號 本院案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公訴意旨所憑證據 1 110年度金訴字第9號(追加起訴) 桃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72號 黃品綸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4日透過交友網站認識黃品綸後,邀約黃品綸投資,使黃品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8日下午4時22分許 2萬2,680元 黃廣名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品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5166卷第13至20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擷圖(見偵35166卷第100頁) 2 桃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73號 陳品毓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陳品毓後,向陳品毓佯稱可投資澳門彩券獲利,使陳品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中午12時54分許 2萬元 黃廣名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毓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24卷第29至23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擷圖(見偵18324卷第37頁) ③陳品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8324卷第39至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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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