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75號
TPHM,113,上訴,75,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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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參與犯罪組織事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是其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合於上開減 刑之規定。
⒉又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已自白,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 ⒊綜上,被告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雖分別合於 上開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 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 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 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 收取詐欺人頭帳戶與看管人頭帳戶工作,與詐欺集團成員行 詐騙行為,牟取不法報酬,動機不良,手段可議,價值觀念 偏差,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被告參與 之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及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被告雖與告訴人周登堂周志偉達成調解,然 並未履行調解條件,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可參(見本院卷第321頁、第325頁)及並未賠償其餘告訴人 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業經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 ,而失其效力,且112年6月16日施行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亦已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業如前述,自無庸審就是否諭知 被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工具:
  扣案之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屬被告所有,並為持供與詐欺集團聯繫有關本件詐欺行徑 相關事宜之用,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承明(見偵字第17 740號卷卷一第35頁反面至第37頁反面、偵字第11560號卷第 327頁及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㈡犯罪所得:
被告所犯本案獲得之報酬為新臺幣2,000元,此據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承明(見本院卷第302頁),固為被告之犯罪所 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周登堂周志偉分別以新 臺幣10萬元、5萬元達成調解並約定以分期方式賠償其損失



,被告所願賠償之金額超過其自承因本案犯行之獲利,被告 若能確實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則顯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 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若被告未能履行,告訴人周登堂、周 志偉亦得以該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故認若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 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 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4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5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6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7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8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9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0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1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2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3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4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5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6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7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8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9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0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1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2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3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4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5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6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7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8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9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0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1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2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3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4所示。 徐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560號
112年度偵字第17740號
  被   告 徐紹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紹鈞於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加入張致康(另行起訴)、謝 名柔(另行起訴)、邱繼龍(另行偵辦)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負 責收取詐欺人頭帳戶與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行動。徐紹鈞 竟與謝名柔、張致康邱繼龍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謝名柔、張致康徐紹鈞邱繼龍分別 為下列行為:(一)邱繼龍於111年7月17日某時許,在○○○○商 旅(桃園市○○區○○街00號)向詹雁如收取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 銀行帳戶資料與其隨身攜帶之手機後,徐紹鈞張致康與邱 繼龍自111年7月18日晚間某時許至111年7月20日14時30分許 ,依序在○○○○商旅、日月光國際飯店(桃園市○鎮區○○路○段0 0號),共同看管詹雁如之行動,並看管保詹雁如前揭銀行帳 戶資料與手機,以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詹雁如前揭銀行帳戶 。(二)邱繼龍於111年7月17日某時許,在○○○○商旅(桃園市○ ○區○○街00號)向廖得期收取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 料與其隨身攜帶之手機後,徐紹鈞張致康邱繼龍自111



年7月18日晚間某時許至111年7月22日13時許,依序在○○○○ 商旅、日月光國際飯店、峇厘島汽車旅館(桃園市○○區○○路0 段000巷0號),共同看管廖得期之行動,並保管廖得期前揭 銀行帳戶資料與手機,以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廖得期前揭銀 行帳戶。(三)徐紹鈞於111年7月19日某時許,在日月光國際 飯店,向陳炬丞收取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與其 隨身攜帶之手機後,張致康徐紹鈞自斯時起至111年7月22 日13時許,依序在日月光國際飯店、峇厘島汽車旅館,共同 看管陳炬丞之行動,並保管陳炬丞前揭銀行帳戶資料與手機 ,以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陳炬丞前揭銀行帳戶。(四)張致康 於111年7月18日晚間某時許,在○○○○商旅,向簡嘉誼收取其 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與其隨身攜帶之手機後,張 致康與徐紹鈞自斯時起至111年7月22日13時許,依序在○○○○ 商旅、日月光國際飯店、峇厘島汽車旅館,共同看管簡嘉誼 之行動,並保管簡嘉誼前揭銀行帳戶資料與手機,以供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簡嘉誼前揭銀行帳戶。(五)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7月19日23時許,在日月光國際飯店,向蘇鈺庭收 取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與其隨身攜帶之手機後 ,張致康徐紹鈞、謝名柔自斯時起至111年7月22日13時許 ,依序在日月光國際飯店、峇厘島汽車旅館,共同看管蘇鈺 庭之行動,並保管蘇鈺庭前揭銀行帳戶資料與手機,以供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蘇鈺庭前揭銀行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行騙 ,致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 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如附表編號第22號至26號、 第32號至34號所示之詐欺贓款,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 所示之轉匯時間,將附表所示之轉匯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 之第二層帳戶。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 警方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2年2月16日17時30分許 ,拘提徐紹鈞,當場扣得Iphone 13 Pro 1隻(IMEI:000000 000000000號),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第6號至第34號所示之人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紹鈞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於111年7月間某日加入前揭詐欺集團,且於111年7月18日晚間至111年7月22日13時許間,保管詹雁如廖得期陳炬丞簡嘉誼蘇鈺婷等5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並在前揭地點看管詹雁如廖得期陳炬丞簡嘉誼蘇鈺婷等5人。 2 同案被告張致康詹雁如廖得期陳炬丞簡嘉誼蘇鈺婷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於111年7月18日晚間至111年7月22日13時許間,保管詹雁如廖得期陳炬丞簡嘉誼蘇鈺婷等5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並在前揭地點看管詹雁如廖得期陳炬丞簡嘉誼蘇鈺婷等5人。 3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銀行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吳念慈遭詐騙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南新派出所陳報單、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各1份 告訴人吳念慈遭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周登堂遭詐騙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興龍派出所陳報單、匯款明細各1份 告訴人周登堂遭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林佩君遭詐騙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匯款明細、手機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林佩君遭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陳松森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Line對話截圖各1份 告訴人陳松森遭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8 被害人吳錦育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遭詐騙之手機及Line對話截圖各1份 被害人吳錦育遭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吳碧月遭詐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吳碧月遭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王純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王純怡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1 告訴人邱清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手機截圖、匯款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告訴人邱清安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柯慈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匯款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柯慈匯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3 告訴人黃秀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黃秀玲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吳淵魁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各1份 告訴人吳淵魁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5 告訴人丁建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及手機截圖各1份 告訴人丁建中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6 告訴人謝尚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及手機截圖各1份 告訴人謝尚廷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7 告訴人張啟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青溪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張啟芳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8 告訴人許家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匯款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及手機截圖各1份 告訴人許家綺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19 告訴人尤瑞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尤瑞足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0 告訴人甘柳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甘柳春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1 告訴人劉昱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對話紀錄、手機匯款截圖各1份 告訴人劉昱霖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2 告訴人曾素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尖山派出所陳報單、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匯款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 告訴人曾素葳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3 告訴人方啟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勢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方啟峰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4 告訴人吳佳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匯款截圖、對話紀錄 各1份 告訴人吳佳哲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5 告訴人黃秋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及遭詐騙手機截圖、交易明細、公園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黃秋彩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6 告訴人陳秀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陳秀娟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7 告訴人陳威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存摺影本、刑案現場照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陳威廷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8 告訴人郭紋秀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及遭詐騙手機截圖、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郭紋秀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29 告訴人周志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周志偉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0 告訴人李渝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手機截圖、匯款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類案件證明單、廈門街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李渝婕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1 告訴人歐振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及儲值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匯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類案件紀錄表、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歐振庭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2 告訴人黃鳳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萬芳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黃鳳萸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3 告訴人薛琬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茄萣分駐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薛琬庭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4 告訴人盧煥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相關文件照片、對話紀錄、郵政匯款申請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盧煥乾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5 告訴人鄭蕙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相關文件照片、對話紀錄、匯款手機截圖、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鄭蕙璇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6 告訴人鄭安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相關文件照片或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匯款手機截圖、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公園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鄭安媮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7 告訴人陳玉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匯款銀行、漁會信用部存摺影本、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陳玉萍之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 38 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第一層、第二層)申辦人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地方法院函文、被告與同案被告張致康廖得期陳炬丞簡嘉誼蘇鈺庭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張致康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及手機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被告、張致康、謝 名柔、邱繼龍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又被告前揭詐欺行為,係侵害不同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可以區分,詐騙過程亦有差 異,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至上開扣案手機 1支,為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哲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怡萱
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如附件   
附表一(甲)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二層) 1 吳念慈(提告) 111年7月18日 向被害人吳念慈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被害人吳念慈陷於錯誤 111年7月18日10時04分 50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詹雁如) 2 周登堂(提告) 111年7月13日 向被害人周登堂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周登堂陷於錯誤 111年7月18日12時09分 60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詹雁如) 3 林姵君 (提告) 111年7月14日 向被害人林姵君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被害人林姵君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2時50分 2,998,000元 000- 000000000000 (簡嘉誼) 4 陳松森 (提告) 111年7月12日 向被害人陳松森佯稱:投資黃金等語,致被害人陳松森陷於錯誤 111年7月22日11時26分 1,80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簡嘉誼) 5 吳錦育(提告) 111年7月9日 向被害人吳錦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被害人吳錦育陷於錯誤 111年7月22日14時30分 716,800元 000- 000000000000 (簡嘉誼) 6 吳碧月(提告) 111年7月1日 向被害人吳碧月佯稱:投資外匯等語,致被害人吳碧月陷於錯誤 111年7月22日15時03分 5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簡嘉誼) 7 王純怡 (提告) 111年6月間 向被害人王純怡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王純怡陷於錯誤 111年7月19日11時37分 1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8 邱清安 (提告) 111年1月17日 向被害人邱清安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邱清安陷於錯誤 111年7月19日10時7分 6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11年7月19日12時39分 390,000元 9 柯慈匯 (提告) 111年5月間 向被害人柯慈匯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柯慈匯陷於錯誤 111年7月19日13時46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11年7月20日16時49分 200,000元 10 黃秀玲 (提告) 111年3月間 向被害人黃秀玲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黃秀玲陷於錯誤 111年7月20日14時47分 4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1 吳淵魁 (提告) 111年5月間 向被害人吳淵魁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吳淵魁陷於錯誤 111年7月20日15時42分 2,5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2 丁建中 (提告) 111年6月間 向被害人丁建中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丁建中陷於錯誤 111年7月20日17時49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3 謝尚廷 (提告) 111年1月12日 向被害人謝尚廷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謝尚廷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9時24分 6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4 張啓芳 (提告) 111年7月15日 向被害人張啓芳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張啓芳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9時29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5 許家綺 (提告) 111年3月間 向被害人許家綺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許家綺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9時34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6 尤瑞足 (提告) 111年6月1日 向被害人尤瑞足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尤瑞足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0時2分 28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7 甘柳春 (提告) 111年6月間 向被害人甘柳春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甘柳春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0時49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11年7月21日10時53分 20,000元 18 劉昱麟 (提告) 111年6月間 向被害人劉昱麟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劉昱麟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1時4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9 曾素葳 (提告) 111年1月19日 向被害人曾素葳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曾素葳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1時50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20 方啟峰 (提告) 111年5月13日 向被害人方啟峰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方啟峰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1時58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111年7月21日11時59分 50,000元 21 吳佳哲 (提告) 111年1月21日 向被害人吳佳哲佯稱:投資股票等,致被害人吳佳哲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2時45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廖得期) 22 黃秋彩(提告) 111年6月初 向被害人黃秋彩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黃秋彩陷於錯誤 111年7月22日10時47分 38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111年7月22日13時10分 489,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蘇鈺庭) 23 陳秀娟(提告) 111年6月27日 向被害人陳秀娟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陳秀娟陷於錯誤 111年7月25日16時4分 11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111年7月26日9時24分 11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蘇鈺庭) 24 陳威廷(提告) 111年7月5日 向被害人陳威廷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陳威廷陷於錯誤 111年7月26日9時9分 15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薛清陽) 111年7月26日9時25分 30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蘇鈺庭) 111年7月26日9時9分 150,000元 25 郭紋秀(提告) 111年7月25日 向被害人郭紋秀佯稱:應徵家庭代工等語,致被害人郭紋秀陷於錯誤 111年7月28日14時17分 2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今雅行銷工作室、張今毓) 111年7月28日15時0分 381,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蘇鈺庭) 111年7月28日14時20分 40,000元 111年7月28日14時34分 20,000元 26 周志偉(提告) 111年7月19日 向被害人周志偉佯稱:投資虛擬通貨等語,致被害人周志偉陷於錯誤 111年7月29日11時36分 10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今雅行銷工作室、張今毓) 111年7月29日11時39分 396,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蘇鈺庭) 111年7月29日11時37分 100,000元 27 李紓婕(提告) 111年3月14日 向被害人李紓婕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李紓婕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0時00分 30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28 歐振庭(提告) 111年6月15日 向被害人歐振庭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歐振庭陷於錯誤 111年7月21日17時44分 45,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111年7月25日10時20分 45,000元 29 黃鳳萸(提告) 111年4月15日 向被害人黃鳳萸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黃鳳萸陷於錯誤 111年7月22日09時00分 11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30 薛琬庭(提告) 111年4月29日 向被害人薛琬庭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薛琬庭陷於錯誤 111年7月22日10時44分 27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111年7月25日10時33分 200,000元 31 盧煥乾(提告) 111年8月1日 向被害人盧煥乾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盧煥乾陷於錯誤 111年7月25日09時47分 45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32 鄭蕙璇(提告) 111年1月25日 向被害人鄭蕙璇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鄭蕙璇陷於錯誤 111年7月25日15時16分 36,000元 012- &ZZZZ;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111年7月25日15時46分 236,015元 000- 000000000000 (陳炬丞) 33 鄭安媮(提告) 111年5月5日 向被害人鄭安媮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鄭安媮陷於錯誤 111年7月25日15時28分 200,000元 012- &ZZZZ;00000000000000 (陳炬丞) 111年7月25日15時46分 236,015元 822- &ZZZZ;000000000000 (陳炬丞) 34 陳玉萍(提告) 111年7月18日 向被害人陳玉萍佯稱:投資股票等語,致被害人陳玉萍陷於錯誤 111年7月29日10時00分 35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今雅行銷工作室、張今毓) 111年7月29日10時32分 542,000元 822- &ZZZZ;000000000000 (陳炬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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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