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主文 1 黃清林 111年6月13日10時許,詐騙集團佯為黃清林外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清林稱:有急用要用錢云云。 於111年6月13日上午10時43分許,在高雄市橋頭區新市鎮郵局臨櫃匯款,將10萬元存匯至上開被告之中信銀帳戶內。 王莉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李榮華 111年6月13日某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李榮華朋友李宏文,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李榮華稱:人在南部急需用錢云云。 於111年6月13日13時3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郵局臨櫃匯款,以其女兒李純枝之名義,將12萬元存匯至上開被告合庫帳戶內。 王莉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陳美華 111年6月13日某時許,詐騙集團佯為陳美華姪子,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美華稱:做生意需要周轉現金云云。 於111年6月13日14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臨櫃匯款,將10萬元存匯至上開被告之合庫帳戶內。 王莉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證據名稱及出處 ⒈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提領紀錄及畫面一覽表(偵7575卷第13頁) ⒉被告與暱稱「潘志峰」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見偵7575卷第15至32頁、偵8680卷第81至85頁) ⒊勞動契約書翻拍照片(偵7575卷第33頁) ⒋被告之匯款紀錄、帳戶存款畫面擷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偵7575卷第34至43頁) ⒌被告申設之合庫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575卷第45至47頁) ⒍李榮華提出下列報案資料(偵7575卷第52、54至59頁、偵8680卷第33至43頁):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⑶李香妹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⒎陳美華提出下列報案資料(偵7575卷第63至81頁、偵8680卷第47至65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⑹陳美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⑺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 ⒏黃清林提出下列報案資料(偵8680卷第19至27頁):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 ⑷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 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⒐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111年9月13日合金東基隆字第1110002743號函所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80卷第69至73頁) ⒑中國信託銀行111年8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7535號函所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80卷第75至79頁) ⒒被告與暱稱「林思穎」FB MESSENGER對話紀錄畫面擷圖(偵8680卷第83至84頁) ⒓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6月5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72748號函所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原審卷第43至59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儲字第1120189361號函所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原審卷第63至78頁) ⒕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112年6月14日合金東基隆字第1120001686號函所附被告帳戶存摺掛失暨補發/印鑑掛失暨變更申請書、金融卡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金額及限制(原審卷第78之1至78之13頁) ⒖中國信託銀行112年6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6752號函所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原審卷第78之15至78之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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