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張智凱於本案繫屬前,未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 加重詐欺犯行經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3 至82頁),是被告張智凱就本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 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為,即應 就此首次參與詐欺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又按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款定義洗錢行為 之內涵:「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被告等人將存匯於 金融帳戶之贓款,故意提領現金之後轉存或匯至其他金融帳 戶或直接交付與不詳之人,造成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不 明,喪失不法之可追溯性,製造金流斷點以妨阻司法追查, 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 向」之洗錢定義及同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第2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之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智凱與綽 號「鯊魚」、「陳文傑」、「陳聖霖」之成年男子共同實施 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如附表 一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匯入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 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又被告張智凱於收受被 告馮鈞守帳戶後再交轉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使該集團不詳 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詐後,得用以收受贓款並輾轉流入 虛擬錢包,客觀上確已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晦暗不明 ,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增加國家追訴、處罰犯罪之困難 ,已達到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 ,揆諸前揭說明,其行為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 稱之「洗錢行為」。
㈢核被告張智凱如附表一編號1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其就附表一編號2號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馮鈞守如附表一編號1至3號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起訴書認被告馮鈞守、張智凱參與犯罪集團,係擔任車手、 收水之工作(見起訴書第3頁),惟被告馮鈞守就附表一編
號1至3所示部分,其分工方式應係提供系爭帳戶作為收受贓 款使用(此經公訴檢察官補充敘明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77 至279頁),被告張智凱就附表一編號1、2之分工方式,則 是向馮鈞守收受系爭帳戶、註冊雷酷公司交易帳戶以供詐欺 集團成員收取被害人匯款並購買乙太幣使用等節,業如前述 。起訴書前開記載有誤之部分,自應予更正。又起訴書未記 載被告馮鈞守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同有幫助詐騙集團遂行 對附表一編號3號之林聖晴詐欺、洗錢犯行,惟此部分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191、1185 、1186號移送併辦,且與前開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至於被告張智凱就其收取、註冊系爭帳戶經用以詐 騙附表一編號3號之林聖晴,而參與此次犯罪部分,未據檢 察官起訴,本院無從審究,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均併此敘明。
㈤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馮鈞守所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 錢罪之共同正犯等語,惟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 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 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 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則為從犯。查被告馮鈞守對於帳戶用途作為詐欺使用 ,無證據證明其有明知之直接故意,可見被告馮鈞守並無參 與本件詐欺集團共同犯罪之意思,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 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共同正 犯,容有誤會。本院認僅構成幫助犯,惟此係行為態樣有別 ,罪名未變更,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㈥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先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號判決先例 參照)。被告張智凱與綽號「鯊魚」、「陳文傑」、「陳聖 霖」之成年男子如附表一編號1至3號所為及其分工,就所犯 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另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智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並 首次參與加重詐欺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部分),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 ;如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部分,則係以一行為觸犯洗 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前開部分各均為想像競合犯,均各 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另被告馮鈞守以一提供帳戶 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及幫助洗錢,係以一 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㈧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馮鈞守係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復被告張智凱及馮鈞守鈞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自白洗錢犯罪,併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分別減 輕其刑,就被告馮鈞守部分依法遞減之。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智凱、馮鈞守均明知現 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其恣意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 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竟為貪圖小利,加入或幫助詐 欺集團實行犯罪,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 其等於審理時均自白在卷,而被告張智凱處於詐欺集團較核 心地位、被告馮鈞守僅為幫助犯,被告張智凱、馮鈞守均尚 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暨考量被告張智凱、馮鈞守之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兼衡其等之前科素行;暨張智凱、馮鈞守 之學歷、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3頁、第98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張智凱參與犯罪 之期間、分工情形、有無與被害人和解及各罪整體評價其應 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定其應執行之刑。
㈩關於強制工作:
另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該條例第3條 第3項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 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 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 1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即110年12月10日 失其效力。是被告張智凱所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本院無從對其宣告強制工作,併予敘明。四、另檢察官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515號移送 併辦關於被告馮鈞守、張智凱參與對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
之人為3人以上詐欺、洗錢犯行部分,及以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91、1585、1586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之事實同一,本院自應 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馮鈞守供稱其帳戶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下同)7,500元 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3686號卷第180頁),核與被告張 智凱陳稱:簿子錢我有給馮鈞守,但是「鯊魚」沒有給我錢 等語。是被告於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後不足1個月即被查獲 ,應認被告馮鈞守之犯罪所得為首月租金7,500元;被告張 智凱自陳其並未獲得報酬,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馮鈞守及張 智凱有因本件犯行獲得其他報酬,則被告馮鈞守就其如附表 一所獲之7,500元之報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又被告馮鈞守遭扣案之現金12萬元,係其另依 被告張智凱指示,於109年5月7日至雷酷公司領取之款項,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詳後述),性質非屬本案犯罪所得。 是被告馮鈞守就7,500元之犯罪所得應認未扣案,應依同條 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黃雅蕙明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鯊魚」、「陳文傑」、「陳聖霖」 之成年男子為詐騙集團成員,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自000年0月間起,加入「鯊魚」、「陳文傑」、 「陳聖霖」所屬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及黃雅蕙均受 被告張智凱指揮擔任車手、收水負責領取詐騙所得之贓款, 其中被告陳仲寅、黃雅蕙就附表一部分,即與被告馮鈞守、 張智凱(該2人就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已如前述)及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為後列分工之行為;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黃雅蕙 另就附表二部分,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為後列分工之行為。嗣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號及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 ,以如附表一編號1、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 附表一編號1、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後,再將上開告訴
人所匯入遭詐騙款項透過雷酷公司交易平台購買乙太幣後, 再轉至系爭錢包內。嗣於109年5月4日下午8時42分許,被告 馮鈞守名下之:he780000000il.com帳戶(下稱雷酷帳戶1)內 之44枚乙太幣轉出24枚乙太幣至陳仲寅名下雷酷公司註冊帳 號:ccc000000000000000il.com帳戶(下稱雷酷帳戶2),另 被告張智凱並指示如下:
㈠被告張智凱並指示被告馮鈞守於109年5月7日中午12時許,至 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雷酷公司,領取20枚乙太幣販售 所得112,800元。被告張智凱復指示被告黃雅蕙至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向被告馮鈞守收取105,000元,為警於同 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執行拘提馮鈞守 到案,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被告馮鈞守身上現金120,00 0元
㈡被告張智凱並指示被告陳仲寅於109年5月8日下午4時許,至 雷酷公司領取24枚乙太幣販售所得140,890元,為警於109年 5月8日下午2時許、5時26分、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中市○○區○○○街00巷 口,執行拘提被告黃雅蕙、陳仲寅、張智凱到案,經其等同 意搜索,當場扣得被告陳仲寅所有140,890元及行動電話1具 、被告張智凱所有行動電話3具。迨洪于婷等告訴人發現遭 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㈢因認被告馮鈞守及張智凱就附表二之部分、被告陳仲寅及黃 雅蕙就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部分,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 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5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及黃雅蕙涉犯上開罪 名,無非係以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及黃雅蕙於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6 86號卷第177至182頁、第184頁、第14至17頁、第19至20頁 、第317至318頁、第477至479頁、第150至152頁、第323至3 24頁、第477至479頁)、如附表一編號1、2號及附表二「告 訴人」欄所示之人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13335號卷第19至21頁、第79至82頁、第99至104頁、 第105至106頁,109年度偵字第23152號卷第13至15頁、第17 至19頁,109年度偵字第25477號卷第19至21頁、第23至25頁 ,109年度偵字第20272號卷第30至32頁、第36至38頁、第39 至40頁,109年度偵字第23152號卷第21至24頁,109年度偵 字第25477號卷第16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23152號卷第29 至32頁,109年度偵字第25478號卷第12至14頁,109年度偵 字第25479號卷第13至19頁、第23至29頁、第31至33頁、第3 5至36頁、第38至41頁,109年度偵字第27423號卷第15至18 頁、第20至24頁、第27至31頁,109年度偵字第13335號卷) ;復有領款簽收單(見109年度偵字第13686號卷第14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數位證物初步勘察報告、對話 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13686號卷第421至472頁)、中國信 託銀行楊宗霖存款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7222號卷第 51至6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109 年6 月3 日合 金岡山字第1090001917號函、109年10月14日合金岡山字第1 090003150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7222號卷第103 至110頁 、109年度偵字第25479號卷第225至230 頁)、第一商業銀 行總行109年9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112374號函(見109年度 偵字第25478號卷第93至104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10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20810號函、109年9月 2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3284號函(見109年度偵字 第25477號卷第133至137頁、109年度偵字第23152 號卷第26 1至265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9月30日 109忠法查密字第CU72068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5477號卷 第189至193頁)、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9年9月15日一灣 內字第00128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3152號卷第215至235 頁)、元大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7423號 卷第67至69頁)等資料,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及黃雅蕙均堅詞否認有何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張智凱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 該告訴人所匯的款項,是如何匯入雷酷公司的交易平台購買 乙太幣的,我都不清楚,當初我只負責幫「鯊魚」收被告馮 鈞守的簿子,還有於109 年5 月4 日下午馮鈞守名下雷酷帳 戶內的乙太幣44枚轉出24枚到陳仲寅帳戶內,因為一開始朋 友請我幫忙開虛擬貨幣帳號,所以我跟被告馮鈞守租帳戶給 朋友使用,之後朋友沒有給我租帳戶的錢,我就盜用朋友操 作的被告馮鈞守虛擬貨幣帳號,轉走裡面的虛擬貨幣,並請 不知情的被告陳仲寅、黃雅蕙及馮鈞守領這筆錢等語(見本 院卷五第81至82頁);被告馮鈞守辯稱:被告張智凱等人只跟 我說是投資而已後來才知道是幫詐欺集團提款,當初我也不 知道我領的是什麼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頁);被告陳仲寅 辯稱:我有依照被告張智凱的指示領錢,但是我不知道這是 詐騙的錢,因為一開始被告張智凱是跟我說那是博弈的錢等 語(見本院卷五第12頁);被告黃雅蕙辯稱:當初被告張智凱 跟我說是別人欠他錢,所以才請我去幫他拿等語(見本院卷 五第12頁)。
六、經查:
㈠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及2號及附表二「匯入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後,於附表一編號1及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地點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及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告 訴人後,部分款項即經由雷酷公司交易平台購入乙太幣,並 轉入系爭錢包(轉出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1及2號及附表二 之乙太幣購買時間、金額欄所示)。嗣於109年5月4日下午8 時42分許,被告馮鈞守名下之雷酷帳戶1內44枚乙太幣轉出2 4枚乙太幣至陳仲寅名下雷酷帳戶2,被告馮鈞守於109年5月 7日中午12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雷酷公司, 領取20枚乙太幣販售所得112,800元;復指示被告黃雅蕙至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向被告馮鈞守收取105,000元; 又被告陳仲寅於109年5月8日下午4時許,至雷酷公司領取24 枚乙太幣販售所得140,890元等情,為被告馮鈞守、陳仲寅 、張智凱及黃雅蕙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1至13頁、第81 至82頁),復有如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故就此部分事 實,固堪認定。
㈡依卷附證據資料,固可見如附表一1及2號及附表二之「乙太 幣購買時間」及「乙太幣購買金額」欄所示之乙太幣,均轉 至系爭錢包,然並無證據證明系爭錢包與雷酷公司帳戶1、2 有關聯,無證據證明該錢包內之乙太幣有匯入雷酷帳戶1或2 之中。再觀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在雷酷公司帳戶之乙太幣交
易紀錄(見109 年度偵字第13335 號卷第243 至249 頁), 可見被告馮鈞守所有之雷酷帳戶1於109年4月23日至4月28日 間,時有發送5.94467顆乙太幣至34.7934顆不等數量之乙太 幣至系爭錢包,復於109年5月4日發送乙太幣24顆至另一虛 擬錢包即Ox462S6CeC9DD863D701E2062ef5916EC505f6a6B4, 並由被告陳仲寅之雷酷帳戶2收受該24顆乙太幣,則嗣後自 雷酷帳戶1、2所出售兌現之20顆及24顆乙太幣,是否源於如 附表一編號1及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款項所購入, 亦顯有疑義。從而,被告張智凱縱指示被告馮鈞守提領雷酷 帳戶1之現金並由被告黃雅蕙轉交;及被告張智凱縱指示被 告陳仲寅提領雷酷帳戶2當中之乙太幣及其所兌換之現金, 仍不能證明被告張智凱所指示提領之乙太幣及其所兌換之款 項為如附表一編號1及2號及附表二「告訴人」欄所有之被害 款項。另被告馮鈞守、黃雅蕙及陳仲寅更不可能對於雷酷帳 戶1、2中之各24枚乙太幣或其兌換現金屬於被害款項有所認 識,是被告張智凱、馮鈞守、黃雅蕙及陳仲寅自難就此部分 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
㈢又被告張智凱雖指示被告馮鈞守及黃雅蕙領取其名下之雷酷 帳戶1之兌換乙太幣之所得,及指示被告陳仲寅領取其名下 雷酷帳戶2之兌換乙太幣所得。惟被告馮鈞守名下之雷酷帳 戶1於109年5月4日,在帳戶內所有之44枚乙太幣轉出之24枚 ;及被告陳仲寅從雷酷帳戶2提領之24枚乙太幣販售所得, 亦無證據證明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並未購入乙太幣之被害 款項有關。況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4號所示,匯往楊宗霖帳戶 款項,係楊宗霖自行提領並交付自稱「潘柏源」之人等情, 亦據證人楊宗霖認證明確(見109年度偵字第27222號卷第12 至13頁),顯見該款項與前述乙太幣並無關聯。是被告張智 凱、馮鈞守、黃雅蕙及陳仲寅自難就此部分成立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㈣至被告張智凱雖因收受被告馮鈞守提供之系爭帳戶,而成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業如 前述,惟其對於公訴人所指之被告張智凱指示被告馮鈞守、 黃雅蕙及陳仲寅提領雷酷帳戶1及2之乙太幣及其換得之款項
,則因無證據證明均屬於詐騙款項,就此部分自不能成立公 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被告馮鈞守提供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 使用固然有幫助之未必故意,但仍不能據此推認被告馮鈞守 對於兌換之乙太幣及其款項有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之故意 ,附此敘明。
七、綜上,公訴人上開所舉之證據資料,僅能證明上開㈠之客 觀事實存在,然就被告張智凱指揮被告馮鈞守、黃雅蕙及陳 仲寅提領雷酷帳號1及2之過程中,無證據證明該提領之款項 屬於附表一編號1、2號及附表二之詐欺所得,且公訴人未提 出無合理懷疑之證據資料證明,自難認被告張智凱指揮被告 馮鈞守、黃雅蕙及陳仲寅等人之提領行為客觀上係加入詐欺 犯罪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其等此部分主觀上有與「鯊魚」、 「陳文傑」、「陳聖霖」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之犯意 聯絡,則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張智凱、馮鈞守、黃 雅蕙及陳仲寅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就被告馮鈞守、 張智凱所涉如附表二編號1及2部分,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即各與被告馮鈞守、張智凱前述壹之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被告馮鈞 守、張智凱所涉如附表二編號3至18號、被告陳仲寅、黃雅 蕙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及2號及附表二部分,即應為被告張智 凱、馮鈞守、黃雅蕙及陳仲寅有利之認定,而均應為無罪之 諭知。
八、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515號移送併 辦關於被告張智凱、馮鈞守參與如附表二及被告黃雅蕙及陳 仲寅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2號及附表二所示之詐欺集團行為 ,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部分,因本院就此部分已分別為被告等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即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不生事實上之一罪關係。上 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李建論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凱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乙太幣購買時間 乙太幣購買金額 備註 1 洪于婷 109年4月25日於19時44分許,結識LINE暱稱「台中小可愛」,對方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要先匯抽成費用才能領出,致洪于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7日14時59分許 2萬5600元 馮鈞守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7日15時 2萬5600元 另有手續費10元 2 張佩玲 於109年4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Richard」,對方佯稱:透過「維新金融理財」操作獲利,要收代操費,致張佩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7日1時許 5萬元 同上 109年4月27日1時36分54秒 4萬9000元 另有手續費10元 3 林聖晴 109年3月某日某時許,對方佯稱:可協助投資理財等語,致林聖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8日下午6時46分 9萬3,010元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乙太幣購買時間 乙太幣購買金額 備註 1 洪于婷 109年4月25日於19時44分許 ,結識LINE暱稱「台中小可愛」 ,對方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要先匯抽成費用才能領出,致洪于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5日21時14分許 1萬元 洪毓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9日20時39分許 2萬元 洪毓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9日21時19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2 張佩玲 於109年4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Richard」,對方佯稱:透過「維新金融理財」操作獲利,要收代操費,致張佩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5日22時27分許 2萬5500元 高于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5日23時16分許 1萬元 高于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5日23時33分許 1萬元 林建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5日23時34分許 4000元 林建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7日22時許 7萬元 吳思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3 劉東樺 於108年12月18日起,劉東樺陸續匯款投注「馬尼萊娛樂城」,於109年3月19日欲將「馬尼萊娛樂城」投資餘額兌現出金,對方客服佯稱疑有第三方登入使用,網站風險控管部門要求匯入保證金,致劉東樺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20日 33萬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0日15時46分16秒 32萬1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2日14時34分50秒 70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4日 15萬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14時46分46秒 14萬5500元 4 王俞惠 透過渣打理財網結識LINE暱稱「龔子灝」,對方佯稱在渣打理財通投資獲利,需提供獲利一成,才可以領回獲利,致王俞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18日 5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18日 5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0日 10萬元 于德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 10萬元 黃文駿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13時34分21秒 19萬4000元 109年3月23日 10萬元 黃文駿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 10萬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14時15分2秒 10萬30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6日 10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7日 10萬元 詹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 30萬元 詹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日 50萬元 廖得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5 連憶禎 109年3月24日結識LINE暱稱「佳穎」,對方佯稱玩急速輪盤要匯錢當籌碼、繳納保證金,致連憶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24日12時47分 1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21時26分 3萬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21時27分39秒 3萬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5日14時54分 3萬88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6日14時48分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5日18時9分 3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5日18時13分 2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5日18時14分 2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5日18時15分 2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7日21時28分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3月27日21時46分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6 李韋霆 000年0月間結識LINE暱稱「虎哥」,對方佯稱在渣打理財網儲值獲利,要提供獲利三成,致李韋霆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16日 1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16日 5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16日 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1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3月21日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 2萬5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 3萬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19時23分55秒 3萬783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4日 9000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20時40分9秒 20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4日 1萬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21時5分32秒 1萬20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6日 2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6日 3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7 林琪展 109年3月12日22時許結識LINE暱稱「太源客戶端V2」、「吳日勝」,對方佯稱太源國際交易平台從事比特幣交易,領回投資獲利要繳20%,致林琪展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20日13時57分 2萬7200元 潘虹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0日13時59分9秒 2萬6384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3月23日13時47分 1萬6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14時9分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8 陳佳浩 109年3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SAY HI結識LINE暱稱「Xu菁菁」,對方佯稱投資諾德平台要先儲值,致陳佳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30日13時15分 9000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13時30分23秒 5萬元 109年3月30日14時20分 1萬5000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14時23分57秒 1萬5000元 109年3月30日20時48分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0時50分 1萬4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0時56分 8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12時30分 3萬元 簡志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日10時50分 2萬元 許桓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許桓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日10時52分 5萬元 許桓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9 顧真音 109年1月7日結識LINE暱稱「鄭大俠」、「鄧義雲」,對方佯稱可代操獲利,獲利要匯一成,致顧真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23日 16萬元 黃文駿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13時59分54秒 16萬元 109年3月24日 16萬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4日14時54分18秒 15萬5200元 109年3月30日 16萬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14時0分14秒 15萬9900元 10 李凱琳 109年3月25日13時49分結識LINE暱稱「sha6688」,對方佯稱投資渣打理財通獲利十倍,致李凱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25日15時44分 3萬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5日15時47分36秒 4萬元 109年3月25日16時49分 3萬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5日16時51分24秒 3萬元 109年3月26日15時50分 5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6日17時19分 3萬元 高孟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7日14時55分 3萬元 戴于翔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27日14時56分53秒 3萬500元 109年3月27日16時50分 5萬元 黃坤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1 陳怡瑄 109年3月13日2時40分許結識LINE暱稱「Fat胖董」,對方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要繳納註冊會員費、20%課程費用、30%保證金,致陳怡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15日21時54分 4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18日15時26分 2萬900元 陸彥合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18日15時36分42秒 5萬9073元 109年3月18日15時26分 4萬元 陸彥合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09年3月18日18時11分 4萬元 賴建宇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2 呂昌嶽 109年4月16日15時許結識LINE暱稱「bcc0220」、「鄭大俠」、「許家誠」,對方佯稱投資網賺商會、渣打理財通,領回獲利要繳代操費,致呂昌嶽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17日15時22分 2萬元 楊欣怡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16時23分 3萬元 何舒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16時49分46秒 2萬91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4月17日19時39分 5萬元 楊欣怡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8日14時4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8日15時40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8日15時57分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9日14時44分 3萬元 張婉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9日15時3分 3萬元 張婉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9日15時16分 3萬元 張婉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9日15時25分 3萬元 張婉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2日15時13分 30萬元 陳政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3日19時48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3日22時2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3日23時1分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3日20時8分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4日22時4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4日22時5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5日14時4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25日14時47分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3 曾子銘 109年4月11日13時許結識LINE暱稱「哈莉‧奎茵」,對方佯稱投資渣打理財通可增加被動收入,致曾子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11日13時46分 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中寧門市,使用IBON輸入QR CODE方式 109年4月16日19時30分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6日21時16分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17時25分 3萬元 何舒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17時28分37秒 6萬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4月17日21時9分 7萬元 何舒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2日20時9分 3萬元 陳韓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2日20時31分 3萬元 陳韓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2日21時14分 3萬元 陳韓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3日14時9分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4 吳宇軒 109年4月7日結識LINE暱稱「陳嘉綺」,對方佯稱註冊FXOPEN投資平台可儲值獲利,致吳宇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14日20時55分 3000元 楊宗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5日21時3分 5萬元 鄭鈞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5日21時4分 1萬元 鄭鈞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20時41分 5萬元 何舒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20時42分 1萬元 何舒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5 徐筱薇 109年4月17日12時結識LINE暱稱「Max麥哥」、「薇薇」,對方佯稱投資渣打理財通獲利可期,要先儲值,致徐筱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17日17時44分 3萬元 何舒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7日17時44分58秒 4萬30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09年4月17日22時42分 4萬6000元 張雅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6 林玟妏 109年4、5月間透過臉書社團台東大小事結識LINE暱稱「哈莉‧奎茵」,對方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領回獲利要繳一成數據費,致林玟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5月7日19時54分 5萬元 張嘉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永豐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7日22時22分 3萬元 陳孜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13時57分 3萬元 林承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中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15時16分 3萬元 邱憲修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15時19分18秒 2萬9950元 109年5月8日18時52分 3萬元 盧彥成名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20時38分 1萬元 邱瑞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20時42分 3萬元 邱瑞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7 林錦松 109年初結識LINE暱稱「豪哥」,對方佯稱投資網賺商會獲利可期,要先儲值,致林錦松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5日15時58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以刷三段式條碼繳費方式 109年3月5日16時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以刷三段式條碼繳費方式 109年3月5日16時3分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以刷三段式條碼繳費方式 109年3月5日17時43分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以刷三段式條碼繳費方式 109年3月5日17時48分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以刷三段式條碼繳費方式 109年5月6日20時56分 3萬元 邱憲修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7日1時22分12秒 4萬9950元 18 徐甄佑 109年3月29日結識LINE暱稱「閻王龍哥」,對方佯稱加入星翊投資平台獲利可期,可匯款代為操作,致徐甄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30日20時59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1時1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1時2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1時3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1時7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1時41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21時42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22時14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22時15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22時16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22時19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22時20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22時27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3日20時28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3日20時30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3日21時37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33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34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35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37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38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39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4日21時41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6日15時15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10日18時13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25日14時46分 1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 5萬元 林承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中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 5萬元 林承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中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9年4月7日 5萬元 馮英銓玉山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4月7日 5萬元 馮英銓玉山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09年5月8日 5萬元 邱憲修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11日13時35分12秒 10萬元 109年5月8日 5萬元 邱憲修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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