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324號
TPHM,112,上易,32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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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甲方:彭福長周樹林盧武雄、陳昱瑄;乙方:范紀琳) 付款明細(他卷一第151頁) 備註 第壹次款 (含訂金) 1,050萬元整,乙方亦即日親收足訖,餘款則照下列規定付之 103年11月28日交付支票3張: 陳昱瑄:157萬5,000元 (支票號碼:JN0000000) 周樹林:262萬5,000元 彭福長:315萬元 103年12月1日交付支票1張 盧武雄:315萬元 支票影本見他卷一第152至155頁 第貳次款 雙方約定於稅單核下後再由甲方交付部分價款1,400萬元整給予乙方,並繳稅後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名義登記。 103年12月27日交付支票4張 陳昱瑄:210萬元 (支票號碼:JN0000000) 周樹林:350萬元 彭福長:420萬元 盧武雄:420萬元 第參次款 1,050萬元整,由甲方交付予乙方,並同時交付土地(現場點交,土地面積以權狀為準) 104年1月6日交付支票4張 陳昱瑄:157萬5000元 (支票號碼:JN0000000) 周樹林:262萬5000元 彭福長:315萬元 盧武雄:315萬元 附表二:
姓 名 出 資 額 比 例 陳昱瑄 525萬元 15% 周樹林 875萬元 25% 盧武雄 1,050萬元 30% 彭福長 1,050萬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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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