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被告正值青壯,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 取人頭帳戶之收簿手,並將上開人頭帳戶交付給擔任車手之 同案被告張雅婷,致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陳張素珍受騙造成 財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亦未 與告訴人陳張素珍和解,取得諒解,未見悔意,犯後態度非 佳;復參酌其僅為集團取簿手,並非該詐欺集團主要核心成 員,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陳張素珍所受損失,及 被告於原審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做鐵皮屋、鋼筋加 工、八大行業,目前從事冷氣安裝工作,月薪不到2萬元, 收入不穩定,未婚,沒有小孩,一人獨居之經濟、家庭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金訴卷第85頁),量處有期徒刑1 年1月。
(三)本案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對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陳張素珍詐得之 10萬元,業經同案被告張雅婷上繳至該詐欺集團(已詳述如 前),是該犯罪所得,並非被告所有,又不在被告實際掌控 中,被告對之並無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是此部分無庸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 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送時間 及地點 寄送物品 領取包裹之時間及地點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蔡坤政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昱賢之人,於110年6月12日以LINE向蔡坤政佯稱:借款之受款帳戶需寄到公司進行檢測確認云云 110年6月15日下午9時13分 在7-11新東立門市 (雲林縣○○市○○路000號) 以店到店方式寄出 蔡坤政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提款卡及存摺 沈峻希於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1分,騎乘車號000-0000機車前往7-11長峰門市○○○市○○區○○○路00號),領取內含左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 嗣於同日上午9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交付予張雅婷 ⒈沈峻希110.7.12警詢筆錄(110偵19651卷第27至32頁) ⒉沈峻希110.11.24偵訊筆錄(110偵19651卷第351至355頁) ⒊沈峻希111.3.11準備程序筆錄(111審金訴93卷第43至47頁) ⒋沈峻希取貨之7-11監視器影像擷圖、查獲張雅婷影像各1份、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2份(110偵19651卷第135至139頁、第141至149頁) ⒌蔡坤政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7-11寄件條碼單及收據、存摺影本、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之個人資料、小額借款名片、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各1份(110偵19651卷第202至211頁) ⒍沈峻希對話紀錄擷圖1份(110偵19651卷第233至243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陳張素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上午某時許,冒稱為陳張素珍友人「謝鳳娥」,致電佯稱:兒子要買房子亟需借款云云 110年6月18日上午10時12分 10萬元 蔡坤政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張雅婷於110年6月18日上午11時25至26分,在士林郵局(臺北市○○區○○路000號)提領6萬元、4萬元 ⒈張雅婷110.7.11警詢筆錄(110偵19651卷第51至55頁) ⒉張雅婷110.8.10警詢筆錄(110偵19651卷第67至72頁) ⒊張雅婷111.3.11準備程序筆錄(111審金訴93卷第43至46頁) ⒋陳張素珍110.7.28警詢筆錄(110偵19651卷第215至217頁) ⒌查獲張雅婷影像、監視器影像擷圖各1份(110偵19651卷第141、149頁) ⒍陳張素珍提供之匯款明細、存摺影本各1份(110偵19651卷第219至220頁) ⒎蔡坤政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110偵19651卷第213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6日儲字第1100923090號函檢附存簿儲金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110偵19651卷第339至3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