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丙、部分撤銷原判決(即郭清渝部分)及部分維持原判決、駁回 上訴(即白柏鴻部分)之理由:
壹、原審以郭清渝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㈠就附表一編號2事實部分,原審並未認定並審酌郭清渝 有以冒用公務員名義之方式詐取被害人財物,此部分之認事 用法、量刑,均有違誤;㈡郭清渝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且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所 指其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間,構成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就檢察官起訴 附表三部分認不構成洗錢犯行,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就 其他犯行部分亦分別漏未論述涉有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 ,均有未合;㈢郭清渝就如其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之各 筆詐欺取得款項,與所屬之詐欺集團約定可分得8%之報酬, 並於領款當日或翌日取得一情,共計有12萬4,000元(計算 式:50萬×8%+(65萬+4萬+6萬+30萬)×8%=12萬4,400),已 經本院認定如述,原審認其未得分文報酬,亦有未合。檢察 官以原審判處郭清渝緩刑所附條件過輕為由提起上訴,雖不 足採,然原判決既有上述所示之誤,郭清渝犯行部分自屬無 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貳、另檢察官雖就原審判決白柏鴻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認 事用法有所違誤,然如上所述,因郭清渝之指述欠缺補強證 據佐證,則在無積極證據證明白柏鴻此等部分構成犯罪之情 況下,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猶執陳前詞提起上訴,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綜上所述,檢察官就郭清渝部分之上訴有理由,就白柏鴻上訴之部分則無理由,另原判決亦有部分可議之處,應撤銷該等違誤、可議部分,駁回其他上訴無理由部分,並就撤銷部分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提起上訴,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白柏鴻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白柏鴻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即108偵字8353號起訴書) 張許秋珠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張許秋珠之好友,先於107年9月13日佯稱急需借款,見張許秋珠受騙且均即時匯款後,陸續以開發土地之名義,誘其參與投資,致張許秋珠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8日12時28分許,匯款50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07年9月18日12時28分許 50萬元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張(新竹地檢署10698號偵卷第20頁反面、第64頁;臺中地檢署13092號偵卷第139、141、143至144、155、159、161、179、183至199、207至247頁)。 郭清渝 107年9月18日13時5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臨櫃提款 50萬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即108偵字10698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 黃珍珍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基隆分局查緝毒品專員許易仁,佯稱有署名黃珍珍之包裹內有毒品,並表示匯款178萬元能解決云云,致黃珍珍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2日13時22分許匯款至許易仁合作金庫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分批於107年10月4日14時57分、107年10月5日16時11分,轉匯75萬元、38萬元、60萬元至國泰世華帳戶。 107年10月3日13時41分 75萬元 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台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地檢署10698號偵卷第47頁、第48頁、第65頁)。 107年10月3日14時44分 國泰世華銀行香山分行臨櫃提款 65萬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7年10月4日14時57分 38萬元 107年10月5日10時48分 新竹市萊爾富超商 4萬元 107年10月5日16時11分 60萬元 107年10月5日10時57分 新竹市統一超商磐石門市 6萬元 107年10月8日9時28分 新竹市國泰世華銀行竹城分行臨櫃提款 30萬元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 107年10月3日至同年月9日間 不詳地點 67萬9200元 備註: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提領之金額67萬9200元,與郭清渝上開提領金額105萬元合計為172萬9200元。(詳附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即檢察官於原審口頭追加起訴亦為併辦意旨書所載事實) 彭戴月蓉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其姪女,佯稱急需周轉金支付貨款云云,致彭戴月蓉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25日13時17分許匯款20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107年10月25日13時17分許 20萬元 存摺封面影本、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手機通話、對話畫面截圖、匯款相片數張(高雄市警局影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1頁、第35頁至第42頁)。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 107年10月25日13時32分 不詳地點 6萬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7年10月25日13時35分 5千元 107年10月25日13時41分 2萬元 107年10月25日13時47分 6萬元 107年10月25日13時58分 5千元 107年10月25日14時14分 3萬元 107年10月26日0時5分 2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即108偵字810698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幸嬿琳 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6日10時05分許冒充幸嬿琳姪女致電佯稱:與友人合資經營網拍,擬向其借款5萬元云云,致幸嬿琳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0月26日16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10月26日16時3分許 5萬元 匯款委託書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地檢署10698號偵卷第44頁、第61頁)。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 107年10月26日16時10分 不詳地點 2萬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7年10月26日16時11分 3萬元 2 (即同上起訴書附表編號6、7) 吳振卿 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6日冒充吳振卿友人致電佯稱:需錢孔急,擬向其借款8萬元云云,致吳振卿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中華郵政帳戶。 107年10月26日13時33分許 5萬元 郵政匯款申請書1份、手機簡訊截圖數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地檢署10698號偵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60頁正反面、第62頁)。 107年10月26日13時53分 5千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7年10月26日14時 2萬元 107年10月26日16時37分許 3萬元 107年10月26日14時3分 2萬元 107年10月26日14時5分 5千元 107年10月26日16時42分 1萬元 107年10月26日16時55分 1萬9千元 3 (即同上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陳純瑛 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6日冒充陳純瑛姪女致電佯稱:經營網拍貨款不足,擬向其借款2萬元云云,致陳純瑛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0月26日11時25分匯款2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107年10月26日11時25分 2萬元 郵局帳號存摺影本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地檢署10698號偵卷第41頁至第42頁、第63頁)。 107年10月26日11時51分 2萬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即同上起訴書附表編號8) 楊志禹 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6日11時30分許冒充楊志禹友人致電佯稱:需錢孔急,擬向其借款云云,致楊志禹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0月26日14時24分匯款5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107年10月26日14時24分 5萬元 匯款收執聯1份(新竹地檢署10698號偵卷第43頁)。 107年10月26日14時27分 2萬元 郭清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7年10月26日14時28分 2萬元 107年10月26日14時29分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