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及詐得金額(人民幣) 宣告刑 1 己○○ 於108年9月12日上午11時許,陳彥儒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去電己○○,誆稱:其涉犯拐賣兒童案件,須取保金5萬元云云,己○○因而陷於錯誤,提供QQ通訊軟體帳號、身分證號碼、手機號、銀行卡號及手機驗證碼,接續於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許及108年9月14日,自己○○之帳戶先後轉出3萬150元、1萬7,800元、2萬9,960元、7,500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佟彩、崔慶山之帳戶內,共詐得8萬5,41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甲○ 於108年9月11日中午12時28分許,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去電甲○,佯為北京市公安局民警,誆稱:其參與詐騙,需接受調查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QQ通訊軟體帳號,接續以銀行轉帳100,045元、支付寶轉帳8,557元、支付寶借款15,000元、微信轉帳7,331元、微信借款15,000元,分別轉帳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李挺之郵政帳戶以及戶名佟彤之工商銀行帳戶內,共計詐得14萬5,933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萬5,948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辛○○ 於108年9月7日8時許,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去電辛○○,佯為警察,誆稱其涉及1起案件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接續於108年9月7日晚間8時許,轉帳5萬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代連連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9月9日下午12時許、1時許,先後轉帳10萬2,000元、4萬8,000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鄧國平之郵政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9月11日下午6時許,轉帳5萬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謝思城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於108年9月11日下午6時許,轉帳5萬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朱振輝之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許,轉帳5萬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佟彤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9月14日上午10時許,轉帳5萬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崔慶山之農業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詐得4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5萬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庚○○ 於108年9月12日下午1時7分許,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去電庚○○,佯為廣西百色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誆稱:其申辦之電話卡涉案,需表示誠意,先轉帳,方可查清事情,還其清白云云,庚○○乃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QQ通訊軟體,先匯款7,800元至丁○○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所使用戶名佟彤之工商銀行帳戶內,接續以手機下載拍拍貸款軟體,申請貸款8,194.16元,合計詐得1萬5,994.16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8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