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張明源幫我代辦勞保失能給付,經成功申請勞保失能 給付後,張明源跟我說他和被告有熟,可以幫忙開失能 診斷書、但病人要願意配合看診,就問我是否要當他的 下線,他要我找一些本來就有生骨刺、糖尿病、中風或 肢體受損的病患,因為這些症狀符合神經內科可以開失 能給付的條件,來申請失能給付,並要給被告看診治療 ,被告就會開立失能診斷書,再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申請下來後就可以抽成,我們一樣都是跟申請人抽3 成費用,我在跟張明源平分該佣金,我知道不是每位有 症狀的人都可以申請失能給付,病情有輕重,輕的不一 定申請的到,但張明源都說沒關係找來看看,我因有經 濟上壓力,為賺錢生活所以我答應當張明源下線,幫他 找有上述病症的病人,並當張明源的司機,每次載他去 醫院,我找病人方式就如同業務拉人方式,我會告訴我 熟識親友或在醫院發廣告DM方式找申請人,我找病人時 ,會明白跟病患說我的老闆張明源在內湖三軍總醫院有 認識的醫師,可以幫忙開失能診斷書,但病人要配合去 看被告的診和做檢查,看診僅第1次和最後1次到就可以 ,其餘不用到,僅需寄健保卡和掛號費給我就好,若病 人同意配合,就會帶申請人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看 診,張明源負責對內我對外,就是醫師、勞保局部分由 張明源負責,我負責找病人來申辦,我並會做紀錄,每 28天要求申請者寄健保卡及500元掛號、看診費用給我 ,由我拿到醫院給張明源拿進診間給被告刷卡後領藥, 這樣就會符合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的規定,就是看診達 6個月以上,且每個月都要有看診紀錄,這樣就可以申 請到較高等級的失能給付,但我介紹的申請人僅需第1 次及最後1次及被告所排定檢查日期到醫院看診及檢查 外,其餘時間均不用到院看診,過程為第1次到醫院看 診時,我會請申請人先掛號,都是掛張明源所指示被告 星期四下午門診,當天我會開車載張明源到三軍總醫院 跟申請人會合,由張明源帶申請人進入診間,我就留在 外面等,後續複診,除檢查外,相關申請人都不用來醫 院給被告看診,我與申請人聯繫寄送健保卡給我時,我 並不會詢問他們的身體狀況、病情近況等,他們也不會 跟我說,我將健保卡交給張明源時,我也不會講申請人 的病情病況,我們目的就是「拿藥」,而我所講「拿藥 」的意思就是要累積被保險人就醫治療紀錄,以符合勞 保局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並不是真的要拿藥給申請人 治療,被告開的藥物多為維他命B群、消炎、止痛藥、
酸痛貼布、貼片等,這些都是緩解症狀的藥,沒有治療 效果,透過我介紹順利申請失能給付者,我也會請他們 介紹親友申辦失能給付,第1次檢查後就知道可否開出 失能診斷證明,如可以開,我就會給介紹人5000至7000 元的介紹費,這費用是看勞保薪資高低來分,在105年7 月間前,張明源跟我說要疏通醫師費用都包含在所抽成 費用中,105年7月以後張明源跟我和陳俊男表示被告每 開1張失能診斷書要先支付1萬5000元的費用,由張明源 轉交,他向我們索取30000元來處理林俊杰,但張明源 沒有明確講明要去拿給被告,我也沒有親眼看到張明源 將錢交給被告,張明源如何疏通被告,我並不清楚,但 只要是我們介紹申請失能給付的人,張明源就一定都要 掛三軍總醫院被告的門診,申請之病患第1次到診,一 定由張明源陪同進入診間,我在外面等候,之後安排做 檢查,被告與張明源是如何配合實際情形我並不知道, 我也不想問,長時間下來,我自己心理知道被告跟張明 源是有在搞鬼,且我也懷疑被告開立不實的失能診斷書 ,經我介紹申請失能給付的申請人我也都知道申請失能 給付有作假,如黃麗媚、葉日茂、黃良駿都有要求去複 診,複診醫院分別為長庚醫院、臺大醫院及苗栗醫院, 複診後這3間醫院醫師均未開出失能診斷證明,另許雷 寶猜、涂玉國、許碧鳳、宋安琪均被要求複診,有人沒 有過,有人沒有去複診,所以都沒有申請到失能給付, 一直到105年8月間聯繫不上張明源,我手上還有一些申 請人的申請案在跑,想說辦完這些申請部分,就與陳俊 男去找被告,被告僅表示可以協助開藥,但拒絕開立失 能診斷書等語(見他字第5056偵查卷二第17至24、68至 70、72頁、3793號偵查卷一第84至88、94至95、149至1 51、158至160頁、3793偵查卷十第5至8、12至15、18至 24、26至27、32至33、35至38、205至207頁,原審卷一 第161至167頁、卷三第119至125頁、五第35至45、47至 115頁)。
(3)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 之代辦業者陳俊男證述:我於103年經陸于玉介紹認識 張明源幫我代辦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因有糖尿病,之 前在其他醫院就診,原就診醫院醫師並未開立失能診斷 證明,但張明源幫我代辦勞保失能給付,於103年2月份 有申請到失能給付34萬元,辦成後張明源跟我說如果有 朋友需要申請,他可以代辦,如有申請成功請領到給付 ,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所領給付3成的報酬,然後我再與
張明源平分,我就同意成為張明源下線,開始找客戶, 我找人申辦方是就是套用張明源跟我講的方式,要找已 經有頸椎、腰椎、糖尿病等症狀之人,因為這樣才會符 合被告所屬神經內科的患者,並向申請人表示這些過程 都是合法,但一定要掛三軍總醫院被告的診,配合做檢 查,至少要有輕微神經病變徵兆,且需配合至少6個月 以上的治療,才可以申請,但申請人僅需於第1次及最 後1次到診外,其餘均不用到診,第1次到診時,由我帶 申請人到醫院跟張明源會合,並掛被告門診,由張明源 帶進診間,張明源會將這些申請者的病症告訴被告,被 告就會依照這個病症做出診療紀錄,之後申請人除檢查 會到醫院外,其餘均不用到醫院,中間就由我和李慶順 各自拿所申請人的健保卡到醫院刷健保卡,這是為符合 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要有六個月診療紀錄的規定。申請 人於第1次看診以後,之後我會紀錄,每28天會以電話 通知申請人將健保卡及500元看診費給我,之後被告會 開檢查單安排做神經傳導及電腦斷層等檢查,之後各申 請人刷卡掛號領藥,所領被告開的藥物為維他命B群、 酸痛貼片、止痛藥等緩解症狀的藥,並沒有治療效果。 再將申請人健保卡交給張明源後,由張明源統一攜入被 告診間交給被告助理蔡瑋刷健保卡,刷完卡後蔡瑋再將 健保卡交給張明源,張明源就會逐一遞給被告講哪個病 患要開藥或是開檢查單,被告均會依照張明源所講的開 藥單或檢查單,蔡瑋刷完卡後,被告所開藥單及檢查單 也開好一併列印出,我拿到申請人之健保卡就與李慶順 各自至去批價、領藥,在我幫申請人領藥約5次後,張 明源會通知我說哪位申請人可以開立失能給付診斷書, 我就會轉告申請人,陪他一起去醫院找被告開立失能診 斷書,還是由張明源帶申請人進入被告診間找醫生開立 的。如果我介紹申請人有申請成功,我會請他們也繼續 介紹親友來申辦失能給付,如果申請成功,我會支付每 件5000元的佣金給介紹人,我會套用張明源跟我講的話 跟申請人說明申辦失能給付事宜。張明源有說他與被告 是認識10幾年的朋友,被告都會配合刷健保卡,配合開 失能診斷書,且所開失能程度都比較寬,就是會勾選失 能等級比較高,這樣失能給付可以多申請一點,因為在 一般醫院是要經過開刀治療的病患才比較能開立失能診 斷書,一般沒有開刀的病患,除非有神經病變,否則一 般醫生是不太願意開立失能診斷書,我介紹客戶大部分 都有在其他醫院就診過,為申請失能給付才叫他們到三
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我幫申請人拿健保卡時申請人並 不會說明他們的病況,我也不會問申請人的病況,我也 不會跟張明源說申請人的病情近況,後續申請人刷健保 卡拿藥,也是為累積所屬申請人的就醫治療紀錄,以符 合勞保局請領失能給付規定,並不是真的要領藥給申請 人治療。張明源雖有告訴我,因被告配合開失能診斷書 ,他有給被告錢,但我沒有看到過,105年7月14日張明 源分別向我及李慶順各收3萬元,說是要交給被告,但 我並沒有看到。透過我們介紹至醫院給被告看給診,都 知道有作假,我一共介紹過57人,成功有17人。大約於 105年10月1日以後張明源失聯,且不再至醫院,我與李 慶順商量,由我接替張明源之工作,負責持我本人及李 慶順收集來的申請人的健保卡進入被告診間刷卡,因為 之前張明源就曾向被告表示,如果他沒空來會叫我來刷 卡,所以被告只答應我可以領藥,但因為張明源沒有出 面,所以不幫我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 查卷二第93至97、108至112、115頁、3793號偵查卷一 第48至54、82至83、164至167、199至201、3793號偵查 卷十第86至89、91至94、100至101、103至105、116至1 20、152至154、213至215頁,聲羈8卷第12至14頁、偵 聲39卷第11至13頁、原審卷一第157至160、166至167頁 、原審卷三第119至125頁、原審卷五第35至45、47至11 5頁)。
(4)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 之代辦業者蔡良益證述:張明源曾經替我申請過勞保失 能給付,之後我有陸續介紹其他被保險人去給被告看診 ,目的都是為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而不是真的要治療 身體上的病痛。張明源說為了要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的規定,大約要有治療1年左右的時間,所以每1個月左 右要有去拿藥的紀錄,以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需經治 療而症狀固定的規定。大部分這些被保險人都是只有第 1次跟最後1次要領失能診斷書會親自去給被告看診,或 是儀器檢查的時候會自己到場,其他時候都是由我每個 月跟他們拿健保卡,交給張明源代為刷健保卡領藥,因 為他們的目的並不是真的要治療,所以我也不會過問他 們的病情近況(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103至112頁反面、 142至146頁反面)。
(5)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 之代辦業者陳秀雲證述:我為了要開立失能診斷書可以 去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所以到三軍總醫院去給被告看診
,期間都是把健保卡給張明源去診間刷卡領藥;之後我 也有介紹其他申請人給張明源帶給被告看診開失能診斷 書,張明源跟我說這些申請人要經過第1次檢查後才知 道是否可以繼續看診,如果可以繼續看診,6個月後會 安排第2次檢查,之後再開立失能診斷書。這些申請人 除了第1次跟開立失能診斷書門診當天會親自到診之外 ,其他時候都是由我向他們索取健保卡,再交給張明源 代為刷卡領藥,我也不會過問他們的病情近況,因為大 家都知道每個月拿藥只是為了要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等語 。
(6)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 之代辦業者藍素蘭陳稱:我是透過朋友蔡良益認識專門 幫人家代辦勞保失能給付之張明源,後來我有跟張明源 合作代辦勞保失能給付,一定要找三軍總醫院被告看診 ,並要配合檢查,一直到被告開出失能診斷書,才可以 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去看診時被告會陪同申請人進入被 告診間,被告問申請人病況時,張明源會在旁邊幫腔, 特別提醒被告該申請人是什麼病況,讓被告可以詢問什 麼問題,被告也會照著張明源陳述內容做成診療紀錄, 經朋友介紹而認識鍾宏志,鍾宏志表示有坐骨神經及長 骨刺方面的疾病,我就介紹給張明源辦理勞保失能給付 ,所有要辦理勞保失能給付的申請人都要由張明源帶入 被告診間給被告看診,張明源親口告訴申請人被告是跟 他配合的醫師,只要透過張明源介紹給被告看診,被告 就會開失能診斷證明,申請人只要初診及開立失能診斷 書當天到診,張明源都會陪同進入被告診間,因此我會 跟我介紹的申請人說只要初診、還有2次檢查及最後一 次開立失能診斷書的當天到醫院就好,其他時候我會幫 忙處理掛號跟領藥的事,我會定期跟這些被保險人收取 健保卡,交由張明源刷卡拿藥,有固定拿藥治療,以符 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須經治療至症狀固定才能認定失能 的規定;申請人如果要申請60天的給付就需要親自到門 診4次,要申請380天的給付就要再重複一次療程,所以 要再親自到診4次,我跟申請人拿健保卡時並不會詢問 他們的身體狀況,申請人也不會講,我將申請人健保卡 交給被告時,我也不會跟被告或張明源說該人之身體狀 況,張明源將申請人之健保卡直接拿進入被告診間刷卡 ,之後就會把健保卡及藥單給我,我拿藥單去批價領藥 ,被告開的藥物幾乎都是維他命B群,比較嚴重的才會 開消炎止痛藥物,我向申請人收取勞保局核撥金額3成
為報酬,我與張明源再6:4分帳,被告所開鍾宏志勞保 失能診斷書上所勾選門診診療紀錄10次以上與實際到診 數次數不符,實際上如我前述鍾宏志2次看診,2次做檢 查,辦理勞保失能給付診斷證明書時,只有張明源可以 直接接觸到被告,其他張明源下線不會接觸到被告,我 知道我們沒有照規定走,所以有觸法,我很後悔。張明 源於103年7月間跟我說要成立一間代辦勞保給付公司, 他要求我所介紹申請人將理賠報酬匯入張明源名下,但 我認為有風險,所以拒絕,之後張明源就不跟我往來, 並阻擋我的申請人找被告看診,我就直接去找被告,直 接拿申請人的健保卡進入被告診間要刷卡,但被告告訴 我說我這樣他很難做人,要我去找張明源聊一聊,協調 一下如何處理,先後拒絕我幫申請人刷卡2次,我只好 去找張明源協調,張明源有持續幫我申請人刷卡,但2 人關係就不好,後來張明源告訴我現在申請人太多,不 要再帶人來,所以我也決定手上已經在申請的人辦完後 就停止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149至155頁反面、17 9至181頁反面)。
(7)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 之代辦業者陸于玉、陳月娥夫妻均稱:我們與張明源之 前因住在新莊,在早餐店吃早餐認識,張明源有幫我們 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之後就跟我們說如果有親友要申 請勞保失能給付,可以介紹給他,可以幫忙辦理,因家 境經濟狀況不佳,為賺取介紹費用所以有介紹鄰居親友 給張明源認識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每件介紹費2000元至 6000元不等,是看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下來的金額而定 ,申請流程由我們夫妻開車捙至三軍總醫院與張明源會 合,再由張明源將要申請失能給付的人帶入被告診間給 被告看診,我們沒有進去,都是張明源陪同進入診間, 因為張明源都是帶給被告看診,有覺得很奇怪,陳月娥 有問張明源,張明源就說不要問太多,而未繼續追問, 就照張明源所講方式辦理,只有第1次看診時要到,之 後就依張明源通知要刷健保卡領藥,因為張明源表示申 請失能給付要連續在醫院讓被告看診要6個月以上,被 告才願意開失能診斷書,張明源才能代辦申請勞保失能 給付,林卉珊、鄭淑惠、徐永昌等人是陸于玉介紹,另 吳玉花、林麗琴、陳有進、陳盈臻等人是由陳月娥介紹 ,由我去們跟所介紹的人去健保卡及掛號費轉交給張明 源,讓張明源去刷卡領藥,申請人第2次之後確實沒有 給被告看診,我在將健保卡及所領的藥交給各申請人,
張明源跟我們收申請人的健保卡時不會詢問各申請人的 身體狀況,我們也不會問也不會講,張明源跟我們收上 開申請人的健保卡、掛號費時,也不會詢問他們的身體 病情狀況,當天刷卡領藥後,張明源會將上述申請人的 健保卡及所領藥物給我們,但張明源並不會說被告有交 代要如何進行治療,也沒有轉達是否接受開刀治療、復 健治療,或詢問是否要更換工作等問題等語(見第3793 號偵查卷第52至57、72至74、78頁反面至83頁反面、97 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
(8)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李慶順下線 之葉京忠證稱:我經友人介紹認識李慶順,並為申請勞 工保險失能給付依李慶順所講的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 門診,我去醫院時,有看到張明源,李慶順跟我說張明 源才是主導的人,負責聯絡被告,我進入被告診間時, 有看到張明源拿一整疊健保卡在診間內過卡,然後張明 源站在林俊杰旁邊,2人一起看電腦螢幕,張明源跟被 告說要怎麼開、怎麼記,張明源看起來是頭,因為其他 人都聽張明源的,且實際上只有張明源能進入診間,李 慶順後來有跟我說我也可以介紹人來給被告看診申請失 能給付,他會給我介紹費,1人5000元,我有介紹翁為 正、黃達丞讓李慶順辦理,他們2人第一次就診後,排 定第一次檢查結果出來後,李慶順就將介紹費共1萬元 交給我,後來翁為正、黃達丞也有介紹他們公司的葉日 茂、藍家勝、林清華、陳胤銘、黃良駿等人給被告看診 申請失能給付,黃良駿沒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其餘 的4人都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介紹費是給翁為正、 黃達丞。李慶順會打電話叫我提醒葉日茂、林清華等人 ,要寄健保卡給李慶順,讓李慶順幫他們刷卡領藥,李 慶順幫他們刷卡、領藥後,會把他們的健保卡跟藥物統 一寄給我,因為他們都是在鈜馳公司上班,我每天都會 送貨去鈜馳公司,所以就幫李慶順把健保卡和藥物交給 他們。藍家勝跟林清華是我幫忙收3成佣金的等語(見 偵3793影卷九第271至277、323至327頁、原審卷五第27 7至279頁、原審卷七第119至146頁)。 4、被告配合以張明源為首之勞保黃牛,對於張明源直接或間 接介紹帶入被告診間,即如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者,均為 被告病患,被告均明知張明源所介紹帶入診間之患者,目 的是要開立失能診斷書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故均未實際看 診、治療,過程中為符合申請失能給付之連續就診治療檢 查等相關規定,而同意配合張明源等勞保黃牛持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申請人之健保卡進入診間刷卡,領取維他命、 止痛藥、酸痛貼布等藥物,即製作歷次不實之就醫治療病 歷,並開立不實內容之失能診斷書,交予張明源轉交附表 二各編號之申請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部分,亦為下列證人 即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證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之相關檢查報告,及被告製作不實之歷次就診病歷、 開立不實之勞工失能診斷書在卷可憑,分述于下: (1)經張明源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之申辦者部 分:
①李慶順證稱:我有糖尿病,於100年5月前,透過友人介紹 認識張明源,說可以幫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一開始我 有存疑,想說糖尿病是否可以申請失能給付,我怕被騙 ,但張明源說我有糖尿病,且有認識內湖三總特定醫師 ,可以幫我開失能診斷證明,再幫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且我當時經濟狀況不好,所以就答應與張明源配合, 到醫院後,張明源就指定我要掛林俊杰醫師的門診,當 時張明源要我掛那個醫師,怎麼看病,我都是依照張明 源的指示,張明源說要配合他和醫生,28天去做1次複診 ,這樣才會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的程序,後續複診我都是 開車載張明源一起去就診,並配合複診及做檢查,到診 間時是由張明源拿我的健保卡進去,張明源都會在診間 裡面,等到護士有叫我我才進去,回診時被告都在看報 告,只看一下我的人,沒問我問題,張明源都在旁邊, 最後一次看診,被告有問我幾個問題,之後張明源就叫 我先出來,只留張明源跟被告在診間裡,我當時並不知 道我的失能診斷書開立內容,我當時不知道哪裡有失能 ,後來張明源就拿著記載神經失調的失能診斷書出來給 我,跟我說我開立的是因糖尿病所引起的四肢失能,被 告開立失能診斷書後,張明源教我後續程序要我把失能 診斷申請書拿給投保公司蓋章,再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 ,最後有領到68萬7751元,我將其中3分之1扣除張明源 之前向我借的款項後的款項交給張明源等語(見他字第5 056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至19頁,3793號偵查卷一第84頁 反面至85頁反面、3793號偵查卷十第5頁反面至第6頁反 面、第8、12反面13面)。
②陳俊男證稱:我於90年間在板橋署立醫院抽血檢查發現有 糖尿病,後來在新莊的新泰醫院肝膽腸胃科檢查治療, 長期服用糖尿病、高血壓的藥,該科醫師也有建議我打 胰島素,我有打過該針劑。於102年中旬,經由陸于玉介 紹認識張明源,他說張明源在三軍總醫院有認識的醫師
,專門辦勞保失能給付,張明源也跟我說糖尿病可以申 領勞保失能給付,他有認識的醫師,張明源表示糖尿病 一定要找他認識這位醫師才能開立失能診斷書,並表示 申請下來後要給他30%的款項,之後我與張明源到内湖三 軍總醫院找被告,張明源告訴我要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 付,必須有連續6個月以上之治療看診紀錄,第1次去, 張明源有陪我進入診間,張明源就跟被告說我有糖尿病 ,當時我也知道我是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才來找被告看 診,第1次看診,被告就開檢查單,我有去做神經傳導、 抽血等檢查,檢查完後,張明源就叫我把健保卡交給他 跟我說之後不用去看診,由張明源每月去三軍總醫院拿 藥,後續我是接到綽號「美玲」的陳月娥的電話,陳月 娥叫我把健保卡、掛號費交給她,每月由她去三軍總醫 院拿一些維生素B1、B2、B12的藥,我就把健保卡及掛號 費寄給她去辦,陳月娥每次幫我掛號拿藥前,並沒有詢 問我病情,有關糖尿病的藥我一直都是吃新泰醫院所開 的藥物,我去三軍總醫院看診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不是要去治療,我去三軍總醫院前後僅去就診2次,就是 第1次跟最後1次去,中間有2次去檢查,但是沒有進入被 告診間看診,我確定去醫院檢查那2次均未到被告診間看 診,因為檢查是在樓上,另外排時間過去做檢查的,與 門診時間不同,我不知道為何被告製作病歷上記載我除 了第1次和最後1次去外,還有於102年7月11日及同年8月 8日我有到診的記錄,最後1次去三軍總醫院是被告要「 開單」,就是要開勞保失能診斷書,張明源有陪我進入 診間,張明源先拿我失能診斷書填寫,然後由交給醫生 ,這1次醫生僅有問我手腳是否會麻,但沒有無問過我走 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 等問題,醫生完全沒有對我有何積極治療過,我只記得 有做過2次檢查,是神經傳導檢查,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檢 查結果,也沒有看到檢查報告,我是問張明源檢查結果 如何,張明源告訴我被告講手腳的神經傳導有問題,但 沒有說哪支手、哪支腳,只說可以開失能診斷書,至於 都開B群的藥,是因健保系統會有重複取藥的記錄,所以 我選擇仍在新泰醫院拿糖尿病的藥,所以才開B群的藥給 我,之後被告幫我開出失能診斷證明,被告就是配合把 標準放寬,把病患實際上身體上下肢的肌力分數及等級 放寬,我就拿去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先送到公會,由 公會幫我送到勞保局,我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34萬6,9 04元,我給張明源12萬8,000元,就是當時講的3成款項
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一第48頁反面至49頁,卷十第116 反面至119、152至153反面,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 三第120反面至121頁)。
③毛智玲證稱:我是陳俊男太太,我在新莊復興路的聯邦市 場賣女裝,我左右手都會痛,活動有困難,右手的肩肘 到手掌會痛,最多只能平舉到與肩齊的部位,也無法反 手穿衣,剛開始我在小診所檢查治療,小診所只有X光設 備,檢查不詳細,經過治療還是會痛,於102年間陳俊男 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張明源,介紹我去三總去神經内科的 被告看診檢查,並於103年初協助我和陳俊男申請勞保失 能給付。我給被告看診時,被告是說我的頸椎嚴重發炎 ,我在三軍總醫院看診時間長達有7個月以上,但在該段 期間我實際去看診次數僅有3、4次,僅有第1次門診、檢 查及開立診斷書當天有去外,其他都沒有去,就委由張 明源代為刷卡領藥,第1次去是張明源帶我進入被告診間 看診,被告是針對我的手幫我看診,看診後被告有排檢 查,檢查項目包含神經傳導檢查、肌電圖檢查,另外被 告有開口服藥給我服用,我拿的藥並不是長期處方箋的 藥物,藥物部分是2顆膠囊,1天吃1次,被告並建議我在 住家附近診所進行復健,並沒有建議我要開刀,其他未 去就診部分,就由陳俊男幫我拿藥、張明源有幫我代刷 健保卡拿藥,約有4或5次,我吃了藥後都有改善,比較 不痛,手和頭部都比較可以延伸,比較能做事,所以請 張明源約1個月去刷1次健保卡幫我拿藥。我間隔大概3個 月再自己去給被告看診,被告幫我看診時有詢問我病情 ,我有跟被告說我的症狀有改善,但被告並沒有詢問有 關我身體起臥能力、工作的内容及能力及我攝食的狀態 如何,被告所開的病歷表示我有9次到診紀錄,與實際上 情形不符,我只有去過幾次,其他都是張明源代為刷健 保卡拿藥,我就醫約7、8個月後,張明源有拿診斷書給 我填寫基本資料,我再拿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給我去三總 醫院櫃臺申請給付,我於103年初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核 准金額為30萬8000元,申請該款後,我有給當時跟張明 源約定3成報酬,就是約9萬元的現金;我只是有時候肩 頸會酸痛,左手可以舉起來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 卷二第87至89頁,偵字第3793號偵查卷十第82至83頁反 面)。是由毛智玲上開所述,顯見其因雙手無法抬舉問 題就醫,且被告就毛智玲手部部分開立口服藥物方式進 行治療,至於復健部分僅口頭建議毛智玲在住處附近尋 找復健診所自行復健,且被告開立口藥物予毛智玲服用
後,毛智玲確實感受到有改善,手部可以延伸更廣範圍 ,可以做更多事情等,顯然治療上是具有療效,並無失 能之情甚明。
④陳秀雲證稱:我經鄰居「彩雲」有申請勞保給付有過,由 他介紹我認識蔡良益,再由蔡良益介紹我認識張明源, 我為申請勞保給付,由蔡良益帶我到臺北三軍總醫院認 識張明源,配合張明源的醫師就是被告,所以要掛被告 的診,我自己申請部分,看診日期,我都會到三軍總醫 院,但我不會進入被告診間,張明源說把健保卡給他刷 卡拿藥就好,所以除第1次及最後1次有進入被告診間後 ,其餘我都是在診間外等候張明源拿藥單出來診間後, 且要有6個月以上刷健保卡拿藥,以及做檢查紀錄,被告 才會開診斷書,後來張明源跟我說可以介紹其他人來申 請,可以一起分錢,因我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年紀 大了,先生也生病,想多賺一些補貼,所以我同意當張 明源下線,並跟張明源談好我可以分到申請人所申請保 險款項3成中的4成,張明源分6成,之後我就就跟親友介 紹可以透過張明源的關係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說明 只要親自去三軍總醫院3次,其餘每個月就將健保卡、掛 號費交給我,我再送到三軍總醫院,轉交給張明源,由 張明源將健保卡帶入被告診間刷卡列印藥單,我再將拿 該藥單去批價領藥,前後看診要超過6個月,才可以申請 勞保失能給付,第1次去都是由張明源陪同進入被告診間 看診,之後1個月到了我聯絡上開人要拿健保卡、掛號費 時,我並不會問他們病情如何,他也沒有主動說明,我 到三軍總醫院見到張明源時,也沒有跟張明源講上開我 介紹申請人之身體狀況,被告開的藥,我記得都是B群, 張明源出診間後,僅將藥單拿給我,沒有交代轉達被告 表示要上開我介紹的申請者開刀治療、復健治療、或要 求轉換工作等,大家都知道每個月要去刷卡拿藥,是為 請領勞保給付,被告開立勞工失能診斷書,其中有關王 信茗、徐寶玉、朱桓輝、楊清之診斷證明書所勾選門診 診療10次以上,與實際到診次數不符,他們親自到診僅 有3次等語(領藥就好,我是因為被告可以幫我開失能診 斷書,申請勞保給付,所以才請蔡良益介紹我認識張明 源,後來張明源有跟我說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第204至 208反面、221頁反面至223頁)。
⑤林美蘭證稱:我長期以來骨頭神經有損傷,身體手腳會麻 ,不能久站、久坐,手會腫痛,這些症狀已經有15年, 是老毛病,沒有改善,但也沒什麼惡化,我之前在台中
看中西醫,後來在桃園的中醫診所針灸,我還有低血壓 、低血糖等問題,但提這部分沒有服藥,有醫師建議我 有神經問題要去看神經內科,我約於103年7月間至台北 三軍總醫院看診,我第1次去三軍總醫院看診時,在診間 外遇到張明源,他跟我搭訕問我身體情況,他就說我的 情況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張明源說他可以幫我跟醫師商 量看看,是否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他可以幫我申請 ,申請成功撥款要給他30%計算的款項,如果沒有申請成 功就不用給他錢,所以我就委託他幫我辦理勞保失能給 付,我每次都是親自到三總將我的健保卡交給張明源, 張明源再拿我的健保卡進入診間過卡,我在診間外面等 ,並沒有進入診間,他這樣處理比較快,我去給被告看 診,目的就是為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跟申請身心障礙鑑 定,重點就是被告願意幫我開診斷證明,這個是張明源 才有辦法跟被告處理的,所以我不需要去診間讓被告看 診,我沒有進入診間,是由張明源拿我的健保卡進入診 間,至於醫師要如何開病歷我也不知道,張明源找被告 幫我處理診斷書,把我的症狀誇大,我才能請到440天的 失能給付。我於104年間申請到失厲補助款53萬5,348元 ,我於104年3月26日將該補助金額的3成約15萬元親自拿 到三軍總醫院交給張明源等語(見5056號偵查卷一第264 反面至265、269、270反面至280反面、282頁)。 ⑥許美香證稱:我有慢性缺血性心臓病,曾在國泰醫院看診 外,其餘疾病我都在住家附近看診,或娘家附近的誠安 診所看診,之前在金山醫院看病時,檢查出我的頸椎壓 迫到神經,我經由先生那邊的親戚介紹而認識張明源幫 我辦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跟張明源約定如果辦成後 ,要支付3成費用給張明源,我沒有在金山醫院申請失能 給付,是因為我的症狀不到可以申請給付的程度,且金 山醫院有開立要我復健的醫令,我因為工作無法配合, 且復健頻率太高,我也不想去,我自己知道我頸椎壓迫 情形並沒有到失能給付程度。是因為張明源跟被告熟, 所以被告會開診斷書讓我們去申請,且人也不用每次都 到診,被告也配合幫我們開失能診斷書,讓我去申請失 能給付,在申請失能給付前,張明源表示要掛三軍總醫 院被告的診,第1次去,張明源有陪我進入診間,被告並 沒有問什麼,我僅表示之前在金山醫院檢查發現頸椎壓 迫到神經、手會麻等,之後張明源就直接跟被告說話, 我就離開,張明源跟我說要辦理勞工失能給付,只需要 頭尾去,中間只需要將健保卡給他,人不用過去,就會
幫我們辦理,我就依張明源指示,每月將我的健保卡及5 00元掛號費寄給他,實際上我並沒有去看診,去看也不 到1分鐘就出來,張明源會把藥跟健保卡寄回給我,被告 開的藥是消炎止痛藥,張明源表示要有就醫紀錄,被告 才有依據可以開立診斷書,後來,我有依張明源通知去 三軍總醫院做有關肌肉神經傳導的檢查,做檢查這次也 沒有見到被告,到最後一次103年10月16日被告要開診斷 書的時候,是我第2次去被告門診,該次去我先將診斷書 的基本資料寫好交給張明源,張明源陪我進診間,被告 僅口頭詢問有沒有好一點,沒有其他診斷,之後就請我 出來,我將資料給張明源,由張明源幫我填資料申請勞 工保險失能給付,這次我有申請領到6萬多元,我有依約 將3成費用即1萬9000元現金裝入信封袋內在三軍總醫院 外交給張明源,我還將勞保局函文給張明源看,張明源 表示我才領到60天,這樣還可以再申請一次,且可以領 更多,實際上我並沒有如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上所寫頸 椎壓迫達到第2級輕度失能給付程度的情形,我也不知道 被告為何會開這樣的病症。之後我有聯繫張明源請他幫 我再申請一次,張明源一樣要求我掛被告的門診,如同 之前那次一樣的程序,也是我只有第1次門診親自到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