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339號
TPHM,109,上訴,1339,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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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扣案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 款卡1張,尚非供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而與本案無涉;至 被告所持用以提領本案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未據扣 案,無法證明仍屬存在,又該等人頭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已無從再利用該物作為詐欺取財工具。況且 該等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提款卡之客觀財產價值 低微,單獨存在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罪責亦無影響,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程序耗費 而為無益之司法資源浪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追徵;另被告於108年4月13日經警查獲前不久 ,自人頭帳戶提領之現金現金229,000元,為另案被害人所 匯款而尚未分配款項(金訴154卷第83頁至97頁),自不得 於本案宣告沒收,允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七、審酌被告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 雷同,侵害同種類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亦極為接近,為 免被告因重複同種類犯罪,因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爰 就被告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提起上訴及檢察官陳仁傑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之時間/款項 提款款項之地點 詐騙金額(新臺幣) 提領者 人頭帳戶 1 ⑴ 告訴人 李芳羿 李芳羿於108年3月15日18時52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訂購樂天購物之澡盆5 個,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李芳羿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20分許存款29,987元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5日21時26分許/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①合作金庫帳號部分: 29,987元 30,000元 30,000元 ②台新銀行帳號部分: 29,985元 30,000元 27,000元 李建賢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度偵字第13007號併辦) 108年3月15日21時27分許/10,005元 108年3月15日21時29分許/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3月15日21時31分許/9,005元 ⑵ 告訴人 李芳羿 (起訴書誤載為李芳奕,應予更正) 李芳羿於108年3月15日18時52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訂購樂天購物之澡盆5個,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李芳羿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8分許、22時3分許存款3萬元、3萬元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2時7分許、18分許(原判決附表誤載為17分許,應予更正)、21分許將2 萬9,985元、3萬元、2萬7,000 元轉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李建賢持上開2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5日22時18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號出口) 李建賢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8年3月15日22時19分許/1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4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108年3月15日22時25分許/1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6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7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5日22時27分許/20,000元 2 告訴人 蕭春月 蕭春月於108年3月15日20時37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刷50筆,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蕭春月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21分將6,123元轉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5日22時24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6,123元 李建賢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 3 被害人 趙俊權 趙俊權於108年3月17日14時29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帳戶遭駭客訂購浴巾20筆,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趙俊權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5分許、47分許、20時4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2萬9,985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9時50分許、20時6分許、10分許分別存款、轉帳2萬9,985 元、3萬元、2萬元9,988元(起訴書誤載20時7 分許、11分許、37分許、40分許分別匯款3 萬元、2萬元、3萬元、3萬元,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8年度蒞字第1122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0時34分許、36分許將3萬元、2 萬9,985元(起訴書漏列2萬9,985元,應予補充)轉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2 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7日20時58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花旗銀行建成分行) 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29,985元 30,000元 29,985元 李建賢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3、7) 108年3月17日20時59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0時59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0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0分許/9,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8分許/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 30,000元 30,000元 29,985元 林智皓(原審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見原審金訴卷第141 頁至第177 頁)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4) 108年3月17日21時11分許/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3月17日21時14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3月 17日21時18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19分許/9,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20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部分: 30,000元 29,985元 李建賢 詳見前述 108年3月17日21時21分許/20,000元 108年3月17日21時21分許/20,000元 4 告訴人 黃勁達 被害人 林育琦 黃勁達之配偶林育琦於108年3月17日17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樂天網路購物,訂購奶瓶消毒鍋10個,須操作匯款方可取消云云,使林育琦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9分許將2萬0,982元轉帳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7日21時22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 20,982元 李建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8年3月17日21時23分許/1,000元 5 告訴人 白東鑫 白東鑫於108年3月29日15時8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為其友人「黃祺涵」,急需現金云云,使白東鑫陷於錯誤,於108年4月1日13時20分許將8萬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14時15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樂湖店) 80,000元 李建賢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1) 108年4月1日14時16分許/20,000元 108 年4 月1 日14時18分許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 號(內湖區農會) 108年4月1 日14時18分許/20,000元 108年4月1 日14時25分許 /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全家新東湖店) 6 告訴人 劉人瑀 劉人瑀於108年4 月1日11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為其友人「鄭碧琴」,急需現金云云,使劉人瑀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3分許將3萬元轉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2 日0時16分許/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 號(全家麗山店) 30,000元 李建賢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8年4月2 日0時17分許/900元 7 告訴人 莊雅婷 莊雅婷於108年4 月1日19時35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網路購物,因內部疏失誤重複訂單50筆,須操作網路ATM 方可取消云云,使莊雅婷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6分許將9 萬9,123 元轉帳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20時46分許/99,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99,123元 李建賢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2) 108年4月1 日20時47分許/23,000元 8 告訴人 陳如琦 陳如琦於108年4 月1日17時51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讀冊網站購物,誤訂1 萬多元訂單,須清空帳戶方不會遭扣款云云,使陳如琦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40分許將2萬2989元轉帳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20時46分許/23,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22,989元 李建賢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3) 9 告訴人 陳安琪 陳安琪於108年4月1日21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將成為網路商城經銷商,並按月扣款2,820元,若其不同意,須以手機轉帳方可取消云云,使陳安琪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21分許、27分許將4萬9,989元、4萬0,123元轉帳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4月1 日21時23分許/3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49,989元 40,123元 李建賢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08年4月1 日21時27分許/19,000元 108年4月1 日21時38分許/20,000元 108年4月1 日21時39分許/2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 號(萊爾富北市亞緹店) 108年4月1 日21時40分許/16,000元 108年4月1 日21時40分許/16,000元
【附表二】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之時間 提領款項之地點 提領帳戶/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陳富源 陳富源於108年3月17日17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樂天網路購物,因經銷商操作不當,導致消費多筆,須操作匯款方可解除云云,使陳富源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3分許、27分許、35分許將4萬9,987 元、4萬9,987 元、1萬7,985 元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詐欺集團車手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 年3 月17日19時1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8年3月17日19時19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22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2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3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108年3月17日19時39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000元 2 蔡以寧 蔡以寧於108年4月1日18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於網路購物,遭駭客入侵誤訂10組訂單,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云云,使蔡以寧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分許將1 萬6,985 元(起訴書誤載為6 萬0,915 元,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8年度蒞字第1122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轉帳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筆款項尚未遭提領。 (未提領)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1
【附表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之時間 提款款項之地點 提領帳戶/金額(新台幣) 提領者 備註 1 鄒明翠 鄒明翠於108年3月15日22時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導致帳戶遭凍結,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解除云云,使鄒明翠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7日21時40分許將9,407元(起訴書誤載為9,417元,應予更正)轉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8年3月18日0時3分許、17分許將4萬9,989元、9萬9,989 元轉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2 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17日21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家樂福賣場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元 李建賢 起訴書附表編號3、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73號 108年3月18日0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瑞興銀行營業部)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6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7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8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8年3月18日0時28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2 洪士媜 洪士媜於108年3月22日10時48分許,接獲李建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為其友人「筠潔」,急需現金云云,使洪士媜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3分許將3 萬元轉入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月25日13時3 分許匯款3萬元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由李建賢持上開合庫帳戶提款卡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右列所示之款項。 108年3月22日18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李建賢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90號 108年3月22日18時4分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108年3月25日13時35分許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0,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08年3月25日13時36分許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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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