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款項(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款之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新臺幣) 1 袁和立 107 年4 月9 日16時30分許 以臉書暱稱「Naoko Kuo 」傳訊給袁和立,佯稱欲販賣手機,致袁和立陷於錯誤。 107 年4月9 日16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 1萬元 乙帳戶 林元智 107 年4 月9日17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 1萬元 2 林楷恩 107 年4 月8 日某時 在臉書佯稱欲販賣手機,致林楷恩陷於錯誤。 107 年4月9 日15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7,000元 乙帳戶 林元智 107 年4 月9日15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 7,000元 3 黃文美 107 年4 月8 日18時許、107 年4月9 日某時 佯裝黃文美姪子「詹阿泉」,向黃文美借款,致黃文美陷於錯誤。 107 年4月9 日12時0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 號 5萬元 乙帳戶 林元智 107 年4 月9日12時28分至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 共5萬元 4 任美燕 107 年4 月9 日13時49分許 佯裝任美燕姪子「任柏丞」,向任美燕借款,致任美燕陷於錯誤。 107 年4月9 日14時14分許 先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提款,再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分行臨櫃匯款。 10萬元 甲帳戶 員警王明洲 107 年4 月9日14時52分至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 號B1 共9萬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小米手機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嚴孝昌所有 2 IPHONE手機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林元智所有 3 ASUS手機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褚雅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