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惟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係自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二月止,對如 事實欄一所示之學生均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已如前述,就公訴人未予起訴 部分,本院認與已經起訴且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 併予審判,附此敘明。被告己○○所犯前開二罪之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就被告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原審認係第三款,應予訂正),並審酌其為圖一己方便及規 避責任,竟偽造其友人辛○○名義與學生簽訂生活規章保證書,其行使偽造私文 書次數眾多,且對辛○○權利影響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就 扣案被告己○○所有其與管意麒、魏可宣、乙○○、簡玉茹、林佳瑩、李鵬飛、 許瑋婷等人所簽訂之「生活規章保證書」共七紙,為被告己○○所有,且係其供 犯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又在卷之余業政、魏可宣所有之「生活規章保證書」影本各乙紙,係分屬證人 余業政及魏可宣所有,業據被告己○○及證人余業政、魏可宣陳稱無誤,就該二 紙生活規章保證書自不得沒收,僅得就其上偽造之「辛○○」署名各一枚共二枚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己○○所有與其他事實欄一所示學 生間所簽訂之生活規章保證書正本,未經扣案,且據被告己○○自承均已遺失, 而經檢警數次搜索上開博世文理補習班及其他相關地址,亦均未能查扣上開生活 規章保證書正本,顯然未經扣案之其他生活規章保證書均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 之諭知。又除證人余業政、魏可宣以外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學生等人所持有之生活 規章保證書影本,既未扣案,且本件學生報名後迄今已隔三年餘,於無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前揭生活規章保證書尚存在下,為免執行困難,亦不為沒收之諭知,其 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即無理由,應駁回其 上訴。另就被告二人常業詐欺部分據以論罪科刑,原非無見,惟,常業詐欺罪係 集合犯之一種,其概念包括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同一之犯罪行為,性質上當然有 連續性,按如上所述及附表一編號五乙○○所陳「但她說…是要拿去聯招會給人 家買題目及答案,我信以為真想如此可能會考上,所以我便於二月五日去繳餘款 (按已在修正刑法二月五日零時生效日之後)」,又於八十八年二月六日,被告 己○○、壬○○二人帶同參加考試之學生住宿於台北市麒麟飯店,由其二人將呼 叫器交予學生(先於之前已要學生簽下承租機子之同意書,並同意於考試完後繳 回,否則要賠償十萬元),並囑咐應考時將呼叫器置放於身上感應較佳之處,要 傳答案時,呼叫器會先連續一直震動,之後每五題報一次答案,震動一下為A, 震動二下答案為B(依此類推),顯見被告於二月六日之所為,仍應認為係常業 犯行之部分,其於該日所為之行為已於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經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五日施行,修正為「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後,自無新舊刑法 比較問題,乃原審於理由欄認為被告己○○、壬○○犯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 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舊法即行為時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處罰,其法則適用即
有誤會。故被告二人提起上訴,否認犯罪雖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 ,此部分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就被告己○○所定執行刑部分併撤 銷之,爰審酌被告己○○、壬○○二人均為循一己之私,而向當時年僅十五、十 六歲智慮較不週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被害人佯稱可以不正當途徑保證上榜 ,不僅影響被害人正常上榜就學之權利,且對於考試公平威信及正確性影響甚鉅 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五項所示之刑,就被告己○○部分,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被告壬○○雖稱:學生所繳交之費用均由己○○掌管,本件舞弊全 部之不法利益均歸己○○單獨享有,就連應發給被告壬○○之一個多月薪資,周 女亦剋扣不發;又周女在偵、審中,一再設詞狡辯,為了保護其自己,把所有之 責任推卸予他人,可謂毫無悔意,犯罪後態度不佳,就詐欺部分,兩位被告之刑 度竟完全相同,實有失公允等語,然其就本件詐欺犯行非但於上課時以言語表示 ,甚且又報導補習之學生如何以呼叫器作弊而應試,故仍論處相同之刑度,併予 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己○○、壬○○等人,復對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所 示之公訴意旨認係被害學生,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之公訴意旨認定之犯罪 方法詐欺取財,因認被告己○○、壬○○就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 業詐欺罪嫌,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公訴意旨欄所依憑之證據為據。惟 查: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是倘若行為 人施詐時之意圖尚有存疑,依調查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其自始具有上述主觀犯罪 構成要件,則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相間。本件如附 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所示公訴意旨認係被害學生之江少尹等人,於報名時均未曾 聽聞被告己○○、壬○○等人佯稱係以認識聯招會,可取得該次轉考考題等不正 方法保證上榜,而係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所示之招生方法而繳納補習費等 情,此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所示之本院認定所憑證據可稽,雖公訴人認被 告己○○、壬○○於學生詢問補習費用及保證考取方法時,或被告壬○○於授課 時,即向江少尹等學生佯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公訴意旨認定之犯罪方法詐 欺取財,惟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四所示之被害學生,於警 、檢偵訊時,均僅陳稱係在事後上課時,始聽聞被告己○○、壬○○稱與聯招會 有特殊管道,被告己○○、壬○○二人於報名時既未曾向江少尹等人佯稱:與聯 招會試務人員熟識,有特殊管道,且已買通聯招會人員,可拿到試題,並安排考 試座位,絕對會上榜等語,參諸上開法條意旨及說明,尚難僅因被告己○○、壬 ○○事後係以電子舞弊之方式提高錄取率,逕認被告己○○、壬○○二人於招生 之初有對江少尹等人施用詐術,亦無證據足認江少尹等人有何陷於錯誤而繳交補 習費之情形,核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惟公訴意 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常業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黃 國 忠
得上訴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一:
┌──┬──┬──┬───────────┬───┬──┬─────────┐
│編號│犯罪│犯罪│ 犯 罪 方 法 │被害人│犯罪│ 證 據 │
│ │時間│地點│ │ │所得│ │
├──┼──┼──┼───────────┼───┼──┼─────────┤
│ 一 │八十│桃園│徐誌宏於要報名補習時,│徐誌宏│新台│1、證人徐誌宏於警│
│ │八年│縣中│己○○明知與聯招會間並│ │幣(│、檢偵訊及原審九十│
│ │一月│壢市○○○○○道,且不可能拿│ │下同│年三月十四日調查時│
│ │底某│新興│到該年度考題,竟向徐誌│ │三萬│證言「八十八年度偵│
│ │日 │路一│宏佯稱有特殊管道可拿到│ │五千│字第一九一三號卷(│
│ │ │0二│當年考題,致其誤信為真│ │元 │1)第一四二頁背面│
│ │ │巷六│,而交付三萬五千元予周│ │ │、第一四三頁、第一│
│ │ │號「│志潔(起訴書誤載為許躍│ │ │四六頁及原審卷(二│
│ │ │博世│馨亦有說可洩題即已買通│ │ │)第五十九頁」│ │ │文理│聯招會) │ │ │ │
│ │ │補習│ │ │ │ │
│ │ │班」│ │ │ │ │
├──┼──┼──┼───────────┼───┼──┼─────────┤
│ 二 │查獲│同右│江一君於要報名補習時,│江一君│三萬│1、證人江一君於警│
│ │前約│ │己○○明知並未買通聯招│ │五千│訊及原審九十年三月│
│ │二星│ │會人員,且不可能在考試│ │元 │十四日調查時證言「│
│ │期 │ │時安排座位,竟向江一君│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 │ │ │佯稱可安排座位,致江一│ │ │九一三號卷(1)第│
│ │ │ │君誤以為真,而交付補習│ │ │一三二頁及原審卷(│
│ │ │ │費三萬五千元予己○○(│ │ │二)第三十六頁參照│
│ │ │ │起訴書誤載為壬○○亦稱│ │ │」
│ │ │ │已買通聯招會並可安排座│ │ │ │
│ │ │ │位) │ │ │ │
├──┼──┼──┼───────────┼───┼──┼─────────┤
│ 三 │八十│同右│邱瑞鐸於要報名補習時,│邱瑞鐸│三萬│1、證人邱瑞鐸於警│
│ │八年│ │己○○明知與聯招會間並│ │五千│訊、原審九十年三月│
│ │二月│ │無特殊管道,且不可能拿│ │元 │十四調查時證言「八│
│ │四日│ │到該年度之題庫,竟向邱│ │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
│ │前某│ │瑞鐸佯稱有特殊管道可拿│ │ │一三號卷(1)第四│
│ │日 │ │到當年考試題庫,致其誤│ │ │十一頁及原審卷(二│
│ │ │ │信為真,而交付補習費三│ │ │)第四十九頁」│ │ │ │萬五千元予己○○(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壬○○亦有說已│ │ │ │
│ │ │ │買通聯招會可洩題) │ │ │ │
├──┼──┼──┼───────────┼───┼──┼─────────┤
│ 四 │八十│同右│黃慈慧於要報名補習時,│黃慈慧│四萬│1、證人黃慈慧於警│
│ │七年││壬○○明知並未與聯招會│交付其│五千│訊時之證述(八十八│
│ │九月│ │打好關係,縱使作弊被抓│父親所│元 │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三│
│ │十六│ │也無妨,竟向黃慈慧佯稱│給之現│ │號卷(1)第五十七│
│ │日 │ │已打好關係,作弊被抓也│金 │ │頁背面參照) │
│ │ │ │沒關係,一定能夠上榜,│ │ │ │
│ │ │ │致其誤信為真,而交付其│ │ │ │
│ │ │ │父親所給之補習費四萬五│ │ │ │
│ │ │ │千元予壬○○ │ │ │ │
├──┼──┼──┼───────────┼───┼──┼─────────┤
│ 五 │八十│同右│乙○○因故想要中止補習│乙○○│一萬│1、證人乙○○於警 │
│ │八年│ │,己○○明知與聯招會人│ │五千│、檢偵訊時證述(八│
│ │二月│ │員並不熟識,且不可能拿│ │元(│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
│ │一日│ │錢買該次應試考題,竟向│ │起訴│一三號卷(3)第一│
│ │ │ │乙○○佯稱倘乙○○繳交│ │書誤│百十三頁、第十百十│
│ │ │ │尾款一萬五千元,將拿其│ │載為│六頁參照) │
│ │ │ │中之一萬二千元去聯招會│ │三萬│ │
│ │ │ │買題目及答案,乙○○誤│ │五千│ │
│ │ │ │以為真,即交付尾款一萬│ │元)│ │
│ │ │ │五千元(按八十八年二月│ │ │
│ 五日繳交)
├──┼──┼──┼───────────┼───┼──┼─────────┤
│ 六 │八十│同右│許瑋婷本來係參加題庫班│許瑋婷│一萬│1、證人許瑋婷於檢│
│ │八年│ │,己○○明知其並無特殊│ │多元│察官偵訊時證稱(八│
│ │一月│ │關係,竟為使許瑋婷另行│ │(起│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
│ │二十│ │繳費轉班保證班,向其佯│ │訴書│一三號卷(1)第一│
│ │五日│ │稱有特殊關係,且不參加│ │誤載│0九頁參照) │
│ │ │ │保證班一定不會上榜,致│ │為三│ │
│ │ │ │許瑋婷誤信為真,於八十│ │萬元│ │
│ │ │ │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仍交│ │) │ │
│ │ │ │付一萬餘元予己○○ │ │ │ │
├──┼──┼──┼───────────┼───┼──┼─────────┤
│ 七 │八十│同右│吳佳杰於要報名補習時,│吳佳杰│四萬│1、證人吳佳杰於檢│
│ │七年│ │己○○明知與聯招會間並│ │五千│察官偵訊時證述(八│
│ │九月│ │無特殊管道,且不可能拿│ │元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
│ │間某│ │到該年度之考題,竟向吳│ │ │一三號卷(1)第一│
│ │日 │ │佳杰佯稱有特殊管道可拿│ │ │五九頁參照) │
│ │ │ │到當年考題,致其誤信為│ │ │ │
│ │ │ │真,而交付補習費四萬五│ │ │ │
│ │ │ │千元予己○○(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壬○○說已買通聯招│ │ │ │
│ │ │ │會) │ │ │ │
├──┼──┼──┼───────────┼───┼──┼─────────┤
│ 八 │八十│同右│張建昇於報名試聽時,周│張建昇│三萬│1、證人張建昇於警│
│ │八年│ │志潔明知與聯招會人員並│ │五千│、檢偵訊及原審九十│
│ │一月│ │不熟,不可能拿到當年度│ │元 │年三月十四日調查時│
│ │三十│ │應試考題,且不可能安排│ │ │證言「八十八年度偵│
│ │日 │ │考試座位,竟為使張建昇│ │ │字第一九一三號卷1│
│ │ │ │報名,向其佯稱與聯招會│ │ │)第一三六頁背面、│
│ │ │ │很熟,可拿到考題保證上│ │ │第一四一頁及原審卷│
│ │ │ │榜,致張建昇誤信為真,│ │ │(二)第五十五頁參│ │ │ │於考前七、八日仍交付三│ │ │照」
│ │ │ │萬五千元予己○○,惟其│ │ │ │
│ │ │ │迄參加考試均未能拿到當│ │ │ │
│ │ │ │年度考題(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壬○○亦有說已買通聯招│ │ │ │
│ │ │ │會可洩題) │ │ │ │
├──┼──┼──┼───────────┼───┼──┼─────────┤
│ 九 │八十│同右│子○○於報名時,己○○│子○○│二萬│1、證人子○○於警│
│ │八年│ │明知與聯招會人員並不熟│ │五千│訊及原審九十年三月│
│ │二月│ │,竟為使子○○報名,向│ │元 │十四日調查時證言(│
│ │一日│ │其佯稱與聯招會很熟,抓│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 │ │ │題很準致子○○誤信為真│ │ │九一三號卷(2)第│
│ │ │ │,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考│ │ │一0九頁背面、原審 │試前幾天仍交付二萬五千│ │ │卷(二)第四十頁」│
元補習費予己○○(起訴│ │ │ │
書誤載壬○○亦有向劉彥│ │ │
│ │ │ │伯說與聯招會熟) │ │ │ │
├──┼──┼──┼───────────┼───┼──┼─────────┤
│ 十 │八十│同右│李鵬飛本來係因試聽後發│李鵬飛│二萬│1、證人李鵬飛於警│
│ │八年│ │覺授課老師不錯,即先繳│ │元(│檢偵訊及原審九十年│
│ │一月│ │費報名普通班。於上課期│ │起訴│四月二十七日調查時│
│ │中旬│ │間,己○○明知並無特殊│ │書載│證言「八十八年度偵│
│ │某日│ │管道可讓李鵬飛保證上榜│ │為三│字第一九一三號卷(│
│ │ │ │,竟為使李鵬飛另行繳費│ │萬五│2第二十五頁背面、│
│ │ │ │轉班保證班,向其佯稱有│ │千元│第二十九頁及原審卷│
│ │ │ │特殊管道可幫忙考上, │ │) │(三)第六十五頁參│ │ │ │致李鵬飛誤信為真,於八│ │ │照」
│ │ │ │十八年一月中旬某日考試│ │ │ │
│ │ │ │前幾天,仍交付二萬元補│ │ │ │
│ │ │ │習費予己○○ │ │ │ │
├──┼──┼──┼───────────┼───┼──┼─────────┤
│十一│八十│同右│丙○○於試聽時,己○○│丙○○│二萬│1、證人丙○○於檢│
│ │八年│ │、壬○○二人明知並未行│ │五千│察官偵訊及原審九十│
│ │一月│ │賄聯招會,可以保證以呼│ │元 │年三月十四日調查時│
│ │十五│ │叫器作弊絕對不會被發現│ │ │證言「八十八年度偵│
│ │日 │ │,竟為使丙○○報名,向│ │ │字第一九一三號卷(│
│ │ │ │丙○○佯稱可以呼叫器作│ │ │2)第十四頁及原審 │弊保證上榜,致丙○○誤│ │ │卷(二)第二十三頁│ │ │ │以為呼叫器作弊可保證絕│ │ │」
│ │ │ │對上榜,即決定補習,並│ │ │ │
│ │ │ │由其父母代丙○○交付二│ │ │ │
│ │ │ │萬五千元補習費予己○○│ │ │ │
├──┼──┼──┼───────────┼───┼──┼─────────┤
│十二│八十│同右│戊○○於報名試聽時,周│戊○○│四萬│1、證人戊○○警、 │
│ │七年│ │志潔明知與聯招會人員並│ │元 │檢偵訊時證述(八十│
│ │十月│ │不熟,不可能拿到考題,│ │ │八年度偵字第四0一│
│ │底某│ │竟為使戊○○報名,向其│ │ │四號卷第二十七頁、│
│ │日 │ │佯稱與聯招會很熟,且有│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 │ │ │特殊管道已買通試務人員│ │ │九一三號(3)第一│
│ │ │ │,可拿到考題保證上榜,│ │ │七五頁參照) │
│ │ │ │致戊○○誤信為真,當場│ │ │ │
│ │ │ │交付四萬元補習費予周志│ │ │ │
│ │ │ │潔(起訴書載為壬○○說│ │ │ │
│ │ │ │已買通聯招會。) │ │ │ │
├──┼──┼──┼───────────┼───┼──┼─────────┤
│十三│八十│同右│徐明彬於報名時,己○○│徐明彬│五萬│1、證人徐明彬於檢 │
│ │七年│ │明知並無特殊管道可拿到│ │元 │察官偵訊時證述(八│
│ │八月│ │考題,竟為使徐明彬報名│ │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
│ │底某│ │,向徐明彬佯稱師資好、│ │ │一三號卷(3)第一│
│ │日 │ │有特殊管道可拿到考題,│ │ │八三頁參照) │
│ │ │ │致徐明彬誤信為真,當場│ │ │ │
│ │ │ │交付五萬元。「壬○○係│ │ │ │
│ │ │ │在考前一天才又強調認識│ │ │ │
│ │ │ │聯招會人員,可拿到考題│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係許│ │ │ │
│ │ │ │躍馨說與試務人員很熟)│ │ │ │
├──┼──┼──┼───────────┼───┼──┼─────────┤
│十四│八十│同右│林余宣於報名後,己○○│林余宣│二萬│1、證人林余宣於原│ │七年│ │明知與聯招會人員並不熟│ │餘元│審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 │十月│ │識,且不可能拿錢買該次│ │ │調查時證述(原審卷│
│ │初某│ │應試考題,竟為使林余宣│ │ │(三)第一百八十五│
│ │日起│ │早日繳交學費尾款二萬元│ │ │頁│ │至八│ │,竟向林余宣佯稱繳款後│ │ │ │
│ │十八│ │會透過管道幫其拿考卷,│ │ │ │
│ │年二│ │致林余宣誤信為真,即交│ │ │ │
│ │月七│ │付尾款二萬餘元予己○○│ │ │ │
│ │日前│ │ │ │ │ │
│ │某日│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公訴意旨認│ 公訴意旨認定 │公訴意旨所│ 本院認定之 │ 本院認定 │
│ │係被害學生│ 之犯罪方法 │依憑之證據│ 招生方法 │ 所憑證據 │
├──┼─────┼───────┼─────┼────────┼─────┤
│ 一 │江少尹 │壬○○向江少尹│江少尹於警│報名時己○○未說│1、證人江│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及偵訊時│係要以何種方式保│少尹於警、│
│ │ │會致陷於錯誤繳│之指訴 │證上榜,其係聽別│檢偵訊及本│
│ │ │交補習費三萬五│ │人說博世文理補習│院九十年三│
│ │ │千元 │ │班可以給答案,才│月十四日調│
│ │ │ │ │會參加補習。周志│查時證述(│
│ │ │ │ │潔、壬○○並未告│八十八年度│
│ │ │ │ │知會提供考題保證│偵字第一九│
│ │ │ │ │上榜。壬○○雖在│一三號卷(│
│ │ │ │ │考前上課時說買通│1)第一四│
│ │ │ │ │聯招會,但壬○○│八頁背面、│
│ │ │ │ │所述與其是否決定│第一五三頁│
│ │ │ │ │報名繳費無關。 │、本院卷(│
│ │ │ │ │ │二)參照)│
├──┼─────┼───────┼─────┼────────┼─────┤
│ 二 │鄭慧蘭 │壬○○向鄭慧蘭│鄭慧蘭於警│報名時係補習班內│1、證人鄭│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及偵訊時│工讀生向其說明可│慧蘭於檢察│
│ │ │會致陷於錯誤繳│之指訴 │保證上榜,且其同│官偵訊及本│
│ │ │交補習費四萬五│ │學均在該補習班補│院九十年六│
│ │ │千元 │ │習,即決定繳費報│月十三日調│
│ │ │ │ │名。報名時並未說│查時證述(│
│ │ │ │ │係以何種方法保證│八十八年度│
│ │ │ │ │上榜。雖在考前上│偵字第一九│
│ │ │ │ │課時,己○○、許│一三號卷(│
│ │ │ │ │躍馨曾說有特殊管│1)第四十│
│ │ │ │ │道可拿到該次考試│八頁、本院│
│ │ │ │ │題目,且已買通聯│卷(二)參│
│ │ │ │ │招會,但其是否繳│照) │
│ │ │ │ │費報名與壬○○所│ │
│ │ │ │ │述無關。 │ │
├──┼─────┼───────┼─────┼────────┼─────┤
│ 三 │蕭筱茜 │壬○○向蕭筱茜│蕭筱茜於警│報名時己○○、許│1、證人蕭 │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躍馨均未說係要以│筱茜於警、│
│ │ │會致繳交補習費│之指訴 │何種方式保證上榜│檢偵訊及本│
│ │ │四萬五千元 │ │,其係因聽同學說│院九十年三│
│ │ │ │ │會上榜就繳費報名│月十四日調│
│ │ │ │ │。壬○○在考前上│查時之證述│
│ │ │ │ │課時,雖說已買通│(八十八年│
│ │ │ │ │聯招會與聯招會有│度偵字第一│
│ │ │ │ │特殊關係,作弊不│九一三號卷│
│ │ │ │ │用怕,但壬○○所│(3)第一│
│ │ │ │ │述與其是否繳費報│一八頁背面│
│ │ │ │ │名無關。 │、第一二二│
│ │ │ │ │ │頁及本院卷│
│ │ │ │ │ │(二)參照│
│ │ │ │ │ │) │
├──┼─────┼───────┼─────┼────────┼─────┤
│ 四 │庚○○ │壬○○向庚○○│庚○○於警│報名時有一位男性│1、證人林 │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之│稱係以作考古題保│身鴻於警、│
│ │ │會,可洩題致陷│指訴 │證上榜,其報名後│檢偵訊及本│
│ │ │於錯誤繳交補習│ │亦有拿到考古題練│院九十年三│
│ │ │費三萬五千元 │ │習。壬○○係在考│月十四日調│
│ │ │ │ │前上課時始說已買│查時證述(│
│ │ │ │ │通聯招會人員,可│八十八年度│
│ │ │ │ │拿到當次考題。其│偵字第四0│
│ │ │ │ │會繳費報名與許躍│一四號卷第│
│ │ │ │ │馨所述無關。 │十六頁、八│
│ │ │ │ │ │十八年偵字│
│ │ │ │ │ │第一九一三│
│ │ │ │ │ │號卷(3)│
│ │ │ │ │ │第一七三頁│
│ │ │ │ │ │、本院卷(│
│ │ │ │ │ │二)參照)│
├──┼─────┼───────┼─────┼────────┼─────┤
│ 五 │湯發文 │壬○○向湯發文│湯發文於警│報名時己○○、許│1、證人湯 │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之│躍馨均未曾向其說│發文於警、│
│ │ │會致陷於錯誤繳│指訴 │以何種方法保證上│檢偵訊及本│
│ │ │交補習費四萬五│ │榜。其是聽其他同│院九十年三│
│ │ │千元 │ │學說壬○○曾在課│月十四日調│
│ │ │ │ │堂上說補習班與聯│查時之證述│
│ │ │ │ │招會有特殊關係,│(八十八年│
│ │ │ │ │作弊不會被抓 │度偵字第一│
│ │ │ │ │ │九一三號卷│
│ │ │ │ │ │(3)第九│
│ │ │ │ │ │十一頁背面│
│ │ │ │ │ │、第九十二│
│ │ │ │ │ │頁、第九十│
│ │ │ │ │ │五頁及本院│
│ │ │ │ │ │卷(二)參│
│ │ │ │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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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丁○○ │壬○○向丁○○│丁○○於警│係因試聽後效果不│1、證人宋 │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之│錯,且壬○○曾拿│雲翰於警、│
│ │ │會致陷於錯誤繳│指稱 │該補習班歷屆成績│檢偵訊及本│
│ │ │交補習費四萬五│ │單供其參考,其才│院九十年三│
│ │ │千元 │ │決定報名補習,報│月十四日調│
│ │ │ │ │名時並未保證如何│查時之 證 │
│ │ │ │ │上榜。後來是在考│述(八十八│
│ │ │ │ │試前壬○○才在課│年度偵字第│
│ │ │ │ │堂上說已買通聯招│一九一三號│
│ │ │ │ │會。壬○○所述與│卷(3)第│
│ │ │ │ │其是否決定繳費報│八十六、第│
│ │ │ │ │名無關。 │九十頁及本│
│ │ │ │ │ │院卷(二)│
│ │ │ │ │ │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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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王淳億 │己○○向王淳億│王淳億於警│報名時並未說明係│1、證人王│
│ │ │佯稱有特殊管道│訊、偵訊時│以何種方法保證上│淳億於本院│
│ │ │及關係,致陷於│之指稱 │榜,就繳費報名。│九十年三月│
│ │ │錯誤繳交補習費│ │壬○○與己○○雖│十四日調查│
│ │ │三萬五千元 │ │於考前上課時稱與│時證述(本│
│ │ │ │ │聯招會有特殊管道│院卷(二)│
│ │ │ │ │,但此與其是否決│參照) │
│ │ │ │ │定繳費報名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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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楊登凱 │壬○○向楊登凱│楊登凱於警│其報名普通班及轉│1、證人楊│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保證班時,均係周│登凱於本院│
│ │ │會致陷於錯誤繳│指訴 │志潔負責接洽報名│九十年三月│
│ │ │交補習費三萬五│ │,但是己○○未曾│十四調查時│
│ │ │千元 │ │向其說係以何種方│證述(本院│
│ │ │ │ │法保證上榜。許躍│卷(二)參│
│ │ │ │ │馨是在考前上課時│照) │
│ │ │ │ │才說已買通聯招會│ │
│ │ │ │ │,其是否報名與此│ │
│ │ │ │ │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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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陳俊樺 │壬○○向陳俊樺│陳俊樺於警│係因報名時博世文│1、證人陳│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理補習班內不知姓│俊樺於警、│
│ │ │會致陷於錯誤繳│之指稱 │名之女老師說未考│檢偵訊及本│
│ │ │交補習費 │ │上可退費,就決定│院九十年四│
│ │ │ │ │繳費報名,而其該│月二十五日│
│ │ │ │ │次轉考有考上錄取│調查時證述│
│ │ │ │ │。壬○○雖於考前│(八十八年│
│ │ │ │ │上課時稱已買通聯│度偵字第一│
│ │ │ │ │招會,但壬○○所│九一三號卷│
│ │ │ │ │述與其是否決定繳│(1)第一│
│ │ │ │ │費報名無關。 │六一頁背面│
│ │ │ │ │ │、第一六五│
│ │ │ │ │ │、本院卷(│
│ │ │ │ │ │三)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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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邱創義 │壬○○向邱創義│邱創義於警│報名時己○○僅說│1、證人邱│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可以練習題庫保證│創義於本院│
│ │ │會致陷於錯誤繳│之指訴 │上榜,其因而決定│九十年三月│
│ │ │交補習費三萬五│ │報名繳費,且其於│十四日調查│
│ │ │千元 │ │報名繳費後確實有│時證稱(本│
│ │ │ │ │拿到考古題練習,│院卷(二)│
│ │ │ │ │壬○○雖有在考前│)│
│ │ │ │ │上課時說已買通聯│ │
│ │ │ │ │招會,但與是否報│ │
│ │ │ │ │名無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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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李俊賢 │壬○○向李俊賢│李俊賢於警│報名時己○○係說│1、證人李 │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以題庫練習保證上│俊賢於警、│
│ │ │會致陷於錯誤交│之指訴 │榜,且其於試聽後│檢偵訊及本│
│ │ │付補習費二萬元│ │覺得教學不錯,而│院九十年三│
│ │ │ │ │其僅知二補習班,│月十四日調│
│ │ │ │ │所以才繳費報名,│查時證述(│
│ │ │ │ │繳費報名後也確實│八十八年度│
│ │ │ │ │拿到歷屆題庫練習│偵字第四0│
│ │ │ │ │。壬○○係在考前│一四號卷第│
│ │ │ │ │上課時才說買通聯│三十二頁、│
│ │ │ │ │招會,但與其是否│八十八年度│
│ │ │ │ │報名繳費無關。 │偵字第一九│
│ │ │ │ │ │一三號卷(│
│ │ │ │ │ │3)第一八│
│ │ │ │ │ │一頁及本院│
│ │ │ │ │ │卷(二)參│
│ │ │ │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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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魏可宣 │壬○○向魏可宣│魏可宣於警│其因僅知此家補習│1、證人魏│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班,就決定繳費報│可宣於檢察│
│ │ │會致陷於錯誤交│之指訴 │名,報名時己○○│官偵訊及本│
│ │ │付補習費三萬五│ │並未說如何保證上│院九十年三│
│ │ │千元 │ │榜。壬○○、周志│月十四日調│
│ │ │ │ │潔雖於考前上課時│查時證稱(│
│ │ │ │ │有說已買通聯招會│八十八年度│
│ │ │ │ │,但此與其是否繳│偵字第一九│
│ │ │ │ │費報名無涉。 │一三號卷(│
│ │ │ │ │ │1)第一百│
│ │ │ │ │ │頁、本院卷│
│ │ │ │ │ │(二)參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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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彭淑微 │壬○○向彭淑微│彭淑微於警│報名時己○○僅說│1、證人彭│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可以練習題庫即考│淑微於本院│
│ │ │會致陷於錯誤交│之指訴 │古題保證上榜,其│九十年三月│
│ │ │付補習費四萬五│ │因而決定報名繳費│十四日調查│
│ │ │千元 │ │,且其於報名繳費│時證稱(本│
│ │ │ │ │後確實有拿到考古│院卷(二)│
│ │ │ │ │題練習,壬○○雖│參照) │
│ │ │ │ │有在考前上課時說│ │
│ │ │ │ │已買通聯招會,但│ │
│ │ │ │ │與是否報名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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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王秀婷 │壬○○向王秀婷│王秀婷於警│報名時己○○僅說│1、證人王│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可以練習題庫保證│秀婷於檢察│
│ │ │會致陷於錯誤交│之指訴 │上榜,且其於報名│官偵訊及本│
│ │ │付補習費四萬五│ │繳費後確實有拿到│院九十年三│
│ │ │千元 │ │考古題練習,其即│月十四日調│
│ │ │ │ │係因有考古題可練│查時證稱(│
│ │ │ │ │習即繳費報名。許│八十八年度│
│ │ │ │ │躍馨雖有在考前上│偵字第一九│
│ │ │ │ │課時說已買通聯招│一三號卷(│
│ │ │ │ │會,但與是否報名│2)第七十│
│ │ │ │ │無涉。 │三頁、本院│
│ │ │ │ │ │卷(二)參│
│ │ │ │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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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張又升 │未敘明己○○、│ 無 │報名時己○○僅說│1、證人張 │
│ │ │壬○○係以何手│ │該補習班抓題很準│又升於檢察│
│ │ │段詐騙張又升致│ │,且其同學都在該│官偵訊及本│
│ │ │繳交補習費四萬│ │處補習,就決定繳│院九十年五│
│ │ │五千元 │ │費報名。壬○○雖│月四日調查│
│ │ │ │ │在考前曾說與聯招│時證稱(八│
│ │ │ │ │會有特殊管道,可│十八年度偵│
│ │ │ │ │安排考試座位,但│字第一九一│
│ │ │ │ │壬○○所述與其是│三號卷第一│
│ │ │ │ │否繳費報名無關。│七九頁及本│
│ │ │ │ │ │院卷(三)│
│ │ │ │ │ │參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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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李偉義 │壬○○向李偉義│李偉義於警│報名時稱係以題庫│1、證人李│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練習保證上榜,係│偉義於警、│
│ │ │會致陷於錯誤交│之指訴 │在考前上課時,許│檢偵訊時證│
│ │ │付補習費四萬五│ │躍馨才說已買通聯│稱(八十八│
│ │ │千元 │ │招會且與聯招會有│年度偵字第│
│ │ │ │ │特殊關係。 │一九一三號│
│ │ │ │ │ │卷(2)第│
│ │ │ │ │ │一四九頁背│
│ │ │ │ │ │面、第一五│
│ │ │ │ │ │三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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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鄭雅蘋 │壬○○向鄭雅蘋│鄭雅蘋於警│報名時並未說係以│1、證人鄭│
│ │ │佯稱已買通聯招│訊、偵訊時│何種方法保證上榜│雅蘋於檢察│
│ │ │會致陷於錯誤交│之指訴 │。壬○○係在考前│官偵訊及本│
│ │ │付補習費四萬五│ │上課時才說已買通│院九十年三│
│ │ │千元 │ │聯招會,且認識試│月十四日調│
│ │ │ │ │務人員,可獲得考│查時證述(│
│ │ │ │ │題。但壬○○所述│八十八年度│
│ │ │ │ │與其是否決定繳費│偵字第一九│
│ │ │ │ │報名無關。 │一三號卷(│
│ │ │ │ │ │2)第六十│
│ │ │ │ │ │頁及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