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2725號
TPHM,102,上易,2725,2016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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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交易文件中或摻雜CMC 公司名義之PROFORMA INVOICE( 報價單),然報價單僅係告知客戶貨物價格,無法以此得知 嗣後確有交涉交易事宜,則CMC 公司是否業已著手交易一節 ,尚無可知,換言之,公訴意旨就附表四所示交易提出之證 據,尚不足證明CMC 公司業已進行該等交易,自無法以此證 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背信犯行。
2.附表五所示交易,僅有報價單、詢價資料一情,有附表五證 據欄所示證據可參,而前開資料僅可顯示CMC 公司告知附表 五所示客戶所詢電銲絲等物價格,然前開告知價格之舉,尚 無法認定CMC 公司嗣後確有著手進行該等交易,換言之,公 訴意旨所舉事證,尚未達認定CMC 公司業已進行該等交易之 程度,更遑論以此證明被告業以CMC 公司名義進行附表五所 示交易,故公訴意旨就附表五所示交易提出之證據,尚無法 證明被告已有背信之舉。
3.綜上,公訴意旨所指證據無法證明CMC 公司參與或從事附表 四所示交易,被告自無背信可言,又公訴意旨所舉證據無法 證明被告有以CMC 公司從事附表五所示交易,尚難以背信罪 相繩。是其中附表五之一(即起訴書編附件一),公訴意旨 指該等犯罪時間在95年7 月1 日前,時間密接,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且此 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分論併罰,故此部分應為一無罪 之諭知。至附表四、附表五之二所示交易,此部分本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 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參、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 所犯附表三所示各次背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原審認係於接續犯意下,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 方式持續進行,而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恰。㈡公訴意旨所舉 事證,無法證明被告以CMC 公司為附表四、五所示交易,尚 難論以被告此部分涉犯背信犯行,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 亦有背信犯行,亦有未妥。附表三所示部分,被告上訴以前 開辯解否認犯行,顯無理由,論述如前,惟原審判決既有上 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另附表 四、五部分,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行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就附表五之一部分改諭知 無罪之判決,就附表四及附表五之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此部分如上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所述)。再刑事訴訟 法第370 條第1 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



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本院認定被告所犯附 表三所示背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而原審適用接續犯論處 有所違誤,適用法律自有不當,故本院就被告之量刑,自不 受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拘束。爰審酌被告身為中國銲條公 司之董事及總經理,竟貪圖私利,與中國銲條公司之員工蔡 崇哲、謝予平,利用任職中國銲條公司而得以輕易使用中國 銲條公司資源機會,另以CMC 公司進行交易,損害中國銲條 公司之利益,實無可取,且犯罪後一再合理化自己犯行,毫 無填補損害之舉,顯無悔意,並參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 可,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 獲利益,中國銲條公司具狀同意不再追究一節,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二第113 頁),量處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 月16日實施,被告附表三編號1至9(即附表一編號1至9)之 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爰併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被告曾為中國銲條公 司之董事、總經理,有正當職業及穩定收入,復可另外設立 CMC 公司,足認其不僅生活無虞且有相當資力,無須汲汲獲 取金錢營生,可見其為本案背信犯行,純係滿足個人求利私 欲而為,審酌前述量刑事項及被告資力,認若僅以最低易科 罰金標準實不足使被告有所惕勵,故應以每日新臺幣2,000 元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宜。再本院認定被告以CMC 公司為 附表三所示157 次交易次數雖較原審所認被告以CMC 公司為 404次交易為少,然原審就被告所為該等404次交易認屬接續 犯而僅成立一背信罪,與本院所認被告附表三所為157 次交 易應屬分論併罰而論以157 次背信罪,於罪數上即有百倍之 差。而雖本院所認被告各次背信均僅一次交易較原審所認被 告一次背信犯行有404 次交易之犯罪情狀為輕,惟本院於審 酌被告各次背信犯行之刑度時業已考量此節在內,而量處遠 較原審所處有期徒刑2 年甚低之刑度。因之,綜合考量被告 所犯罪數高達157 罪,本院所處刑度合計59年餘等情,本院 所認被告整體犯行罪質及所應責難之惡性遠較原審為重,故 裁定應執行之刑亦應較原審論以一罪之刑度為重,始符比例 原則,因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復就所定應執行之 刑,酌定前述易科罰金標準之情狀,併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有 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惟被告所犯本案之罪宣 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而均得易科罰金,是前開修正 對被告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變更,無須為新舊法比較,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銘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交易內容 │ 主 文 │
├──┼────────┼─────────────────────┤
│1 │即附表三編號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2 │即附表三編號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3 │即附表三編號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4 │即附表三編號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5 │即附表三編號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6 │即附表三編號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7 │即附表三編號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8 │即附表三編號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9 │即附表三編號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10 │即附表三編號1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1 │即附表三編號1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2 │即附表三編號1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即附表三編號1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4 │即附表三編號1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5 │即附表三編號1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6 │即附表三編號1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7 │即附表三編號1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8 │即附表三編號1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9 │即附表三編號1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0 │即附表三編號2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1 │即附表三編號2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2 │即附表三編號2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3 │即附表三編號2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4 │即附表三編號2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5 │即附表三編號2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6 │即附表三編號2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7 │即附表三編號2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8 │即附表三編號2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29 │即附表三編號2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0 │即附表三編號3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1 │即附表三編號3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2 │即附表三編號3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3 │即附表三編號3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4 │即附表三編號3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5 │即附表三編號3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6 │即附表三編號3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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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即附表三編號3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8 │即附表三編號3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39 │即附表三編號3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0 │即附表三編號4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1 │即附表三編號4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2 │即附表三編號4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即附表三編號4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4 │即附表三編號4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5 │即附表三編號4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6 │即附表三編號4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7 │即附表三編號4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8 │即附表三編號4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49 │即附表三編號4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0 │即附表三編號5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1 │即附表三編號5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2 │即附表三編號5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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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即附表三編號5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4 │即附表三編號5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5 │即附表三編號5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6 │即附表三編號5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7 │即附表三編號5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8 │即附表三編號5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59 │即附表三編號5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0 │即附表三編號6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1 │即附表三編號6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2 │即附表三編號6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3 │即附表三編號6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4 │即附表三編號6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5 │即附表三編號6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6 │即附表三編號6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7 │即附表三編號6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8 │即附表三編號6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69 │即附表三編號6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0 │即附表三編號7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1 │即附表三編號7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2 │即附表三編號7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3 │即附表三編號7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4 │即附表三編號7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5 │即附表三編號7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6 │即附表三編號7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7 │即附表三編號7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8 │即附表三編號7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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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即附表三編號7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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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即附表三編號8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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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即附表三編號8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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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即附表三編號8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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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即附表三編號8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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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即附表三編號8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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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即附表三編號8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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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即附表三編號8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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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即附表三編號8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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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即附表三編號8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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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即附表三編號8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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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即附表三編號9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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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即附表三編號9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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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即附表三編號9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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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即附表三編號9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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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即附表三編號9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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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即附表三編號9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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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即附表三編號9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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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即附表三編號9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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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即附表三編號9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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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即附表三編號9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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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即附表三編號10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01 │即附表三編號10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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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即附表三編號10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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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即附表三編號10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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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即附表三編號10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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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即附表三編號10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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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即附表三編號10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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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即附表三編號10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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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即附表三編號10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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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即附表三編號10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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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即附表三編號11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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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即附表三編號11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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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即附表三編號11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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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即附表三編號11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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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即附表三編號11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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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即附表三編號11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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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即附表三編號11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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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即附表三編號117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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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即附表三編號118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19 │即附表三編號119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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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即附表三編號120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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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即附表三編號121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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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即附表二編號122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23 │即附表二編號123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24 │即附表二編號124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125 │即附表二編號125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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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即附表二編號126 │陳明政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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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