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1421號
TPHM,103,上易,1421,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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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保證人之規範;又依北勞中心水電設備投標須知規定, 投標者須提供五十三萬元押標金(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 卷一第一八0頁),而權億公司已依約提出五十七萬元履 約保證金、聖積公司已依約提出五十三萬元履約保證金等 情,經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定在案(詳偵字 第一四0六三號卷一第三六七頁),是權億公司、聖積公 司承攬北勞中心之家區環境工程水電工程(材料、設備) 案,已依規定對於北勞中心提出履約保證。
3、北勞中心與協力廠商簽約時,依照規定,承辦隊要到得標 廠商實際的辦公室找公司負責人辦理對保程序乙節,據證 人陳春元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卷二 第一五九頁),且與證人黃建榮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辦 理投標的對保,要注意有無公司合格的所有文件,包括經 濟部的登記資料、繳稅證明,有時候也要對人,我們去對 保的時候,他說他是某某公司的人,他拿證件給我們看, 我們也要看看是否有誤等語(詳易字第一0八三號卷二第 五頁)一致。被告楊正民為家區環境工程之水電工程案之 承辦人,理應詳實完成對保程序,然被告楊正民未善盡職 責,將所製作之合約草本通知李毓郡取回,將乙方及連帶 保證人資料填妥用印後,前去權億公司位在臺中縣辦公室 進行對保,但未當場核對權億公司、聖積公司、福興企業 社代表人等身分證資料,也未見連帶保證人當場在合約上 簽名用印,僅在合約上加蓋聖積、權億公司及福興企業社 之大小印鑑一次,以核對大小印鑑無誤,固有疏誤,已據 被告楊正民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惟被告楊正民縱有輕 慢草率未盡其任務,致有上開疏誤,然依卷存證據,並不 足證明被告楊正民主觀上有為權億公司、聖積公司不法利 益之意圖。
4、權億公司於施作第一期工程時無故延宕、全面停工,且未 改善缺失,經北勞中心催告改善而未履行,致北勞中心就 水電部分扣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十八元、預期罰款二十四 萬三千八百三十三元之損害等節,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九十五年訴字第七0九七號民事判決確定,有退輔會政風 處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輔政處字第○○○○○○○○○○ 號函所附相關資料、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一0三年三月十三 日花家秘字第○○○○○○○○○○號函等件在卷可稽( 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卷一第三七八頁至第三八一頁、易 字第一0八三號卷一第一六九頁)。然權億公司無故施工 延宕、未改善缺失,係發生在上開家區環境工程之水電工 程工料合約書簽約之後,且權億公司就該水電工料工程,



業已施作百分之六十九(按北勞中心已計價給付三千八百 零二萬七千八百三十七元與權億公司,而原合約金額為五 千五百二十二萬元,故計算式:38,027,837÷55,220,000 =0.688,四捨五入為百分六十九),被告楊正民受委任 辦理簽約時難認對此事後變故有所預見,不能因事後權億 公司延宕工程、全面停工,且未改善缺失,北勞中心因而 受有上揭損害,即反推論被告楊正民於受任簽約時,主觀 上即有圖利權億公司,而未確實要求權億公司提供連帶保 證人之犯意。
五、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行為人具有圖利自己或 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以有取得不法利 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 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而前開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 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 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詳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上字第一二四六號、三十年上字第一二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楊正民自北勞中心登記合格廠商中圈選權億公司、 聖積公司、塑品公司等六家,列為僱工協辦廠商之選商建議 名冊,並無違背北勞中心上開「承攬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作業規定」;甚者,北勞中心參與家區環境工程案之獲利水 準,與同年度其他標案相當,仍有獲利可能;再家區環境工 程之水電設備工程案未使權億公司確實提供連帶保證人,致 北勞中心於權億公司全面停工遂行解除契約後,發生無法向 連帶保證人福興企業社求償之損害,被告楊正民於簽訂該契 約時未確實對保,固有疏誤,然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 告楊正民主觀上有圖利權億公司之不法意圖,不能僅因北勞 公司客觀上有前揭損害,即反推被告楊正民主觀上即當然有 圖利權億公司之不法意圖。
六、綜上所述,依照權億公司、聖積公司、塑品公司標單之投遞 時間雖早於北勞中心副主任陳春元勾選、主任張新麟簽准時 間,不無可疑,但被告楊正民始終堅決否認本案犯行,且北 勞中心召開標前協議會議,辦理比價開標,除被告楊正民在 場外,尚有上揭監辦人員、會議主持人在場,非被告楊正民 所能一手遮天,且依卷附資料亦無法查得被告楊正民與李毓 郡間有何關連;再者,被告楊正民對於權億公司所提供連帶 保證人福興企業社資格之審核,雖未予確實監督,致事後因 權億公司無預警停工,無法履約,北勞中心無法向連帶保證 人福興企業社求償,而受有損害,固均屬事實,被告楊正民 業務之執行縱有疏失,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楊正民主觀上有



圖利權億公司之故意,依檢察官上揭所提出之事證,尚不足 作為對被告楊正民不利認定之依據,而確認被告楊正民確有 前揭背信犯行。本件尚無從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而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依「無罪推定」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等法理,即不得 為不利於被告楊正民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楊正民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之背信犯行,揆諸前 揭判例意旨說明,應認尚屬不能證明被告楊正民犯罪,自應 為被告楊正民背信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肆、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依調查證據所得,綜合全案辯論意旨,以被告楊正民被 訴涉犯上開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之背信罪嫌,尚屬無法證明 ,而為被告楊正民無罪之諭知,依法洵無不合。二、檢察官自行提起上訴意旨猶以:(一)證人黃建榮於臺北市 調處詢問時、審理中證稱:備標如果來不及的話,工務所會 先通知廠商準備,事先通知備標之對象為選商建議名冊上之 六家廠商,事先通知廠商備標之人應該是被告楊正民等語, 而依證人張新麟於審理時之結證:副主任會先在選商建議名 冊上勾選三家廠商,再由我批示可否,我批示後再通知三家 廠商來投標比價,我印象中沒有人事先跟我口頭報告要在我 批示前就先跑公文流程等語,可知本案並無因時間上來不及 ,而事先通知廠商備標之情形,且縱事先通知廠商備標,亦 應係於證人張新麟批示後投標前,通知北勞中心副主任所勾 選之三家廠商備標,而非證人黃建榮所證述事先通知選商建 議名冊上之六家廠商備標,證人黃建榮顯係為合理化上開簽 呈批示時間與本案比價時間不合理之處,而為不實之證述, 是本案應無證人黃建榮所證述由被告事先通知六家廠商備標 之情。(二)觀諸卷附之標單三紙,僅有權億公司、聖積公 司及塑品公司三家公司投標,恰與北勞中心副主任陳春元於 選商建議名冊上所勾選之三家廠商相同,且標單上所載之時 間均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均早於北勞中心副主任勾選上 開三家廠商之時間,可知得標廠商均事先內定,上開簽呈、 廠商標單及事後之比價程序,均僅係為表面上符合「承攬工 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規定」,而虛偽進行之流程,而本 案得標廠商既已內定,被告楊正民自無通知選商建議名冊上 未被勾選廠商備標之理,益證證人黃建榮上開證述顯屬不實 ,原審認被告楊正民對於登記合格廠商之名單無置喙之餘地 ,且無從事先得悉自六家廠商名單中所勾選最後之三家,應 與卷內事證不符。(三)證人即元鋼公司總經理陳宇昌於本 署之證述、證人即前元鋼公司業務王森源於審理時之結證,



可知被告楊正民並未通知未獲勾選之廠商備標;而依證人即 聖積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黃明亮、證人即李毓郡(已歿)之妻 鄭淑美於臺北市調處之證述,可知聖積公司、權億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均為李毓郡,且李毓郡曾在家中招待北勞中心人員 而有所接觸;又依證人即塑品公司負責人黃國忠於臺北市調 處之證述、證人即權億公司員工沈耀祖於本署之證述,可知 被告楊正民並未事先通知塑品公司備標,且塑品公司未參與 上開家區環境工程之協力廠商之投標,然權億公司、塑品公 司竟標得上開標案,且得標後竟係由李毓郡指派證人沈耀祖 負責權億公司、塑品公司之工程,又參以卷附之權億公司、 塑品公司、聖積公司之標單上之筆跡、日期均相同,綜上可 知本件係因李毓郡為順利得標上開工程,而以權億公司、塑 品公司、聖積公司投標,被告楊正民係通知李毓郡事先備妥 權億公司、塑品公司、聖積公司之標單,是被告楊正民應對 本件標案已遭圍標之情知之甚詳;又被告楊正民身為北勞中 心技術一隊臺中工務所主任,負責北勞中心參與公共工程投 標前之標前評估、標前遴商及工程得標後之分項轉包招標作 業等與工程管理有關之事務,應知上開圍標情形應予廢標, 其未予廢標實已違背其任務而屬背信之行為。(四)原審以 上開家區環境工程案之獲利率為百分之三.五,與北勞中心 九十三、九十四同年度其餘標案獲利率相較,除低於九十四 年度「臺中基地西區隔離線綠帶基礎設施工程」案之獲利率 、「內政部營建署新莊市汙水下水道系統工程第六標」案之 獲利率外,均高於或與其餘標案之獲利率相同,而認被告楊 正民無損害北勞中心利益之意圖。然本件被告明知李毓郡有 圍標之行為,卻未予廢標,而使李毓郡得以得標並施做上開 工程,主觀上即應有為李毓郡不法利益之意圖。(五)依陳 春元於偵查中之供述:與協力廠商簽約時,依照規定,承辦 隊要到得標廠商實際的辦公室找公司負責人辦理對保程序等 語,然被告楊正民為家區環境工程之水電工程案之承辦人, 竟將所製作之合約草本通知李毓郡取回,由李毓郡將乙方及 連帶保證人資料填妥用印後,前去權億公司位在臺中縣辦公 室進行對保,但未當場核對權億公司、聖積公司、福興企業 社代表人等身分證資料,也未見連帶保證人當場在合約上簽 名用印,業據被告楊正民於臺北市調處詢問時供認不諱,被 告楊正民主觀上顯有圖實際操縱權億公司、聖積公司之李毓 郡不法利益之意圖,原審認被告楊正民應僅係輕慢草率未盡 其任務而有上開疏誤,認被告楊正民主觀上並無為權億公司 、聖積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亦應有所違誤,為此提起上訴 云云。然查:




(一)檢察官於上訴書亦記載:證人黃建榮於臺北市調處詢問時 及審理中均證稱:備標如果來不及的話,工務所會先通知 廠商準備,事先通知備標之對象為選商建議名冊上之六家 廠商,事先通知廠商備標之人應該是被告楊正民等語,核 與被告楊正民所辯:通知權億公司、聖積公司、塑品公司 三家備標係依證人黃建榮指示而通知備標乙節相符;至證 人張新麟雖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副主任會先在選商建議名 冊上勾選三家廠商,再由我批示可否,我批示後再通知三 家廠商來投標比價,我印象中沒有人事先跟我口頭報告要 在我批示前就先跑公文流程云云,然證人張新麟復於原審 同日審理時亦結證稱:我的部屬是否在我批示「可」前先 去跑之後的流程,因為我們中心就是每天都在承攬工程, 有沒有來找我,我都不太清楚,有時候急著辦,沒有先完 成流程,我也不太清楚,且就算是急著辦,也沒有先知會 我或徵求我的同意等語(詳易字第一0八三號卷一第七頁 背面稱:「(問:你的部屬在你批示『可』之前是否可以 先去跑之後的流程?)我們中心就是每天都在承攬工程, 沒有來找我,我都不太清楚,有時候急著辦,沒有先完成 流程,我也不太清楚。(問:就算是急著辦,不是也應該 先知會你或是徵求你的同意嗎?)沒有。」等語),足見 本案的確有可能先通知廠商備標之情形,再觀諸本案花蓮 榮譽國民之家所辦理之家區環境工程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十日進行投標,且本案花蓮榮譽國民之家所辦理之家區環 境工程計案之參標計劃,經北勞中心上報退輔會核定,退 輔會原先乃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輔伍字第○○○○○○ ○○○0號函覆(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卷一第十一頁) 表示不同意北勞中心參標,嗣經證人張新麟與北勞中心上 級主管機關即退輔會第五處處長戴維於以電話溝通後,戴 維於處長始向張新麟表示同意由北勞中心自行評估後即可 參標,張新麟主任為此認已獲得第五處處長戴維於同意參 標,乃指示北勞中心技一隊長隊長黃建榮簽辯,隊長黃建 榮依主任張新麟指示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以便箋簽辦 (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卷一第十一頁背面),黃建榮於 上開便箋簽辦意見並載明:「一、有關本參標案經主任指 示『因屬合理標案,服務建議書已準備齊全,於十二月九 日下班時間向第五處處長電話報備並口頭同意中心評估確 有合理利潤可自行參與投標』,故經評估後於本月十日本 中心參與該案投標。」,亦據證人張新麟、黃建榮證述在 卷(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卷一第六頁至第十頁、第六七 頁至第七二頁),足證本案最後乃由主任張新麟決定參標



,且投標時間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時間上確有急迫性 而事先通知廠商備標之情形,足見檢察官此點上訴顯非事 實,自無理由。
(二)查原審及本院所認定被告楊正民係依證人黃建榮之通知而 通知三家廠商備標等語,並未認定被告楊正民係依證人黃 建榮之指示通知六家廠商備標;再依北勞中心擬於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日投標花蓮榮譽國民之家所辦理之家區環境工 程一案,惟本案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始核定標前遴商 ,足見礙於投標時間之急迫,對於提前通知協力商備標之 作業方式,亦經證人黃建榮於偵訊時陳稱:每個案子都有 等標期,若不事先通知廠商的話而按照主任批示後再通知 廠商來投標會有延誤的問題,而本簽呈呈送時預計九十三 年十二月八日要開標,若主任批示較晚,或者是簽呈遞送 上有延遲就會無法開標,所以工務所其實可以先通知廠商 備標等語,且證人張新麟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們中心 就是每天都在承攬工程,有時候急著辦,沒有先完成(簽 核)流程,我也不太清楚等語(詳易字第一0八三號卷二 第七頁背面)可資佐證,是被告楊正民基於權宜之計,依 照黃建榮之指示,而聯繫權億公司、聖積公司、塑品公司 辦理備標,更何況被告楊正民經簽呈上呈當時隊長黃建榮 、副主任陳春元、主任張新麟等人,係由副主任陳春元於 上開選商名冊六家廠商,勾選其中三家,此有北勞中心技 術一隊「僱工協辦、材料採購」選商建議名冊在卷可證( 詳偵字第一四0六三號卷一第十七頁),並經證人黃建榮 、陳春元張新麟等人於偵訊時陳述在卷(詳偵字第一四 0六三號卷一第六七頁至第七二頁、第四十頁至第四四頁 、第六頁至第十頁),可知有權決定並勾選三家廠商者為 副主任陳春元、主任張新麟,被告楊正民並無權決定,難 認被告楊正民有何不法所有之背信意圖,足見檢察官此點 上訴亦與原審及本院認定不符,自無理由。
(三)又原審及本院均未認定被告楊正民依證人黃建榮建議而通 知六家廠商備標,內容業如前述,是檢察官所執證人陳宇 昌、王森源之證述內容,益見原審及本院所認定被告楊正 民所辯為真實;再查北勞中心主任張新麟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八日上午八時十五分許,簽准權億公司、聖積公司、塑 品公司進行報價後,渠等公司旋即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許派員,在北勞中心五樓會議室進行水電工程投標,辦理 標前遴選協辦廠商比價,由權億公司以四千三百三十七萬 六千七百七十五元最低價,得標遴選為北勞中心參與系爭 工程之水電工程協力商;再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同處進



行水電材料投標,由聖積公司以六千五百零六萬五千一百 六十二元最低價,得標遴選為北勞中心參與系爭工程之水 電材料協力商,而上開標前協議紀錄表,可知九十三年十 二月八日開標當日,參加開標作業人員除承辦單位人員即 被告楊正民出席外,尚有監辦人員即北勞中心檢核室主任 涂承蔭、督導吳世雄、會計室主任梁世輝在場監辦,及北 勞中心副主任陳春元擔任主持人,在場人等皆未發現權億 公司、聖積公司、碩品公司所提出之標單有公訴人所指筆 跡相同而有遭圍標應行廢標之情存在,實難苛責被告楊正 民於斯時可立即發現;又依前述,北勞中心本案標前遴商 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開標當日,係由副主任陳春元擔任 主持人,參加開標作業人員除承辦人員即被告楊正民外, 另有北勞中心檢核室主任涂承蔭、督導吳世雄、會計室主 任梁世輝等人在場監辦,當時在場之主持人副主任陳春元 及監辦人員檢核室主任涂承蔭、督導吳世雄、會計室主任 梁世輝等人亦皆不認為有遭圍標應予廢標之情事存在,更 何況,被告楊正民僅是以承辦人列席,是否認定有遭圍標 而應予廢標,顯非被告楊正民一人所能認定及決定,足見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楊正民明知李毓郡當日係進行圍標 乙節,尚屬無據;再觀諸李毓郡業已過世,李毓郡究竟如 何取得塑品公司大小章及相關資料,以及證人王彥盛、涂 凱莉是否有受其委託前往投標等情,悉已無法查得,實難 執被告楊正民曾將該等公司列為選商建議名冊中,且開標 當日被告楊正民亦有在場,即遽為被告楊正民係明知圍標 而執為不利於被告楊正民之認定,是檢察官此點上訴自無 理由。
(四)本案無從證明被告楊正民係明知李毓郡以權億公司、聖積 公司、塑品公司等公司進行圍標,內容業如前述,且檢察 官亦不否認上開家區環境工程案之獲利率為百分之三.五 ,與北勞中心九十三、九十四同年度其餘標案獲利率相較 ,除低於九十四年度「臺中基地西區隔離線綠帶基礎設施 工程」案之獲利率、「內政部營建署新莊市汙水下水道系 統工程第六標」案之獲利率外,均高於或與其餘標案之獲 利率相同,則已難認北勞中心以權億公司、聖積公司為標 前遴商而簽約,被告楊正民有何為上開公司不法利益之意 圖,自難執事後發生權億公司無預警停工事件,而遽認被 告楊正民有損害北勞中心利益之犯意,足見檢察官此點上 訴亦無理由。
(五)末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之成立,以處理 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



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如僅因處 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 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罪 責(詳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六號判決意旨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三號判決意旨)。查被告楊 正民為家區環境工程之水電工程案之承辦人,理應詳實完 成對保程序,然被告楊正民未善盡職責,將所製作之合約 草本通知李毓郡取回,將乙方及連帶保證人資料填妥用印 後,前去權億公司位在臺中縣辦公室進行對保,但未當場 核對權億公司、聖積公司、福興企業社代表人等身分證資 料,也未見連帶保證人當場在合約上簽名用印,僅在合約 上加蓋聖積、權億公司及福興企業社之大小印鑑一次,以 核對大小印鑑無誤,固有疏誤,惟被告楊正民縱有輕慢草 率未盡其任務,致有上開疏誤,然依前揭判解說明,並不 足證明被告楊正民主觀上有為權億公司、聖積公司不法利 益或損害北勞中心本人之故意,被告楊正民縱因處理事務 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 背信罪責,故檢察官此點上訴亦無理由。
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楊正民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 指背信之犯行,原判決為被告楊正民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為爭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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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