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1953號
TPHM,101,上易,1953,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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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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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