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1525號
TPHM,98,上易,1525,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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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割繼承登記(各1/30,民│ 林仁興、周林日、何林秀琴│ │㈣第九至登記要旨: │
│ │ 國90年8 月14日)。 │ 、林秀王、林仁義林仁輝│ │ 昭和14.11.20/林金塗因移│
│ │㈢三房部分: │ 、林仁和繼承登記(各1/21│ │ 轉取得。 │
│ │ 林仁義林仁輝林仁興,│ ;繼承林金塗)。 │ │ │
│ │ 分割繼承登記(各1/20,民│㈣民國79.11.20: │ │ │
│ │ 國90年8 月14日);林俊宏│ 甲○○繼承登記(1/3 ;繼│ │ │
│ │ 、林俊銘,繼承登記(各1/│ 承林海樹)。 │ │ │
│ │ 40,民國90年9 月27日)。│㈤民國83.08.12: │ │ │
│ │㈣四房部分: │ 林俊宏、林俊銘繼承登記(│ │ │
│ │ 秦進賢,分割繼承登記(1/│ 各1/42;繼承林仁和)。 │ │ │
│ │ 5,民國90年8 月14日)。 │ │ │ │
│ │㈤大房部分: │ │ │ │
│ │ 林新發林新添林新棟,│ │ │ │
│ │ 贈與登記(各1/15,民國92│ │ │ │
│ │ 年6 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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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地號:茅埔段145 地號 │地號:茅埔段145 地號 │地號:地番145 │地號:地番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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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人登記情形 │所有權人登記情形 │業主權登記情形 │登記要旨(地租部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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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被告與告訴人之家族五房之│㈠民國36.07.01: │㈠大正12.01.10: │㈠第一至二行登記要旨: │
│ │97年10月31日登記情形(依登│ 林環、林海樹,總登記(各│ 林氏環、林海樹/保存。 │ 陳氏環、陳海樹登記為業主│
│ │記時間及次序): │ 1/2 )。 │㈡無其他登記。 │ 。 │
│ │㈠五房部分: │㈡民國79.11.03: │ │㈡第三至四行登記要旨: │
│ │ 黃林秋霞,繼承登記(1/10│ 甲○○繼承登記(1/2 ;繼│ │ 陳氏環、陳海樹更名林氏環│
│ │ ,民國90年8 月14日)。 │ 承林海樹)。 │ │ 、林海樹。 │
│ │㈡二房部分: │㈢至87.8.17 電子處理作業止│ │㈢第五行登記要旨: │
│ │ 秦振南、秦正吉、秦正忠、│ ,無其他權利變動記載。 │ │ 大正12.02.10/保存。 │
│ │ 秦正富秦財順秦浤榮,│ │ │ │
│ │ 分割繼承登記(各1/60,民│ │ │ │
│ │ 國90年8 月14日), │ │ │ │
│ │㈢三房部分: │ │ │ │
│ │ 林仁義林仁輝林仁興,│ │ │ │
│ │ 分割繼承登記(各1/40,民│ │ │ │
│ │ 國90年8 月14日);林俊宏│ │ │ │
│ │ 、林俊銘,繼承登記(各1/│ │ │ │
│ │ 80,民國90年9 月27日)。│ │ │ │
│ │㈣四房部分: │ │ │ │
│ │ 秦進賢,分割繼承登記(1/│ │ │ │
│ │ 10,民國90年8 月14日)。│ │ │ │




│ │㈤大房部分: │ │ │ │
│ │ 林新發林新添林新棟,│ │ │ │
│ │ 贈與登記(各1/5 ,民國92│ │ │ │
│ │ 年6 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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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㈠各登記簿冊之性質: │
│ │ ⒈電子土地登記登記謄本:現在地政機關之電子資料。 │
│ │ ⒉臺灣光復後人工登記簿:為臺灣光復後至約民國63年間以人工登錄土地狀態之舊簿。 │
│ │ ⒊日治時期土地登記簿: │
│ │ ⑴據大正11年(民國11年)9 月敕令第406 號公布「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台灣之件」,依該規定自大正12年(民國12年│
│ │ )1 月1 日起日本民法及不動產登記法均施行於臺灣,從此以後原來適用習慣之土地權利名稱一律適用民法予以規範,│
│ │ 其自大正12年1 月1 日起發生之土地權利設定、移轉亦應依民法規定定其效力(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10月13日北│
│ │ 縣樹登字第0970012740號函)。 │
│ │ ⑵三峽鎮○○段14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依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林環、林海樹等2 人,權利各為2 分之1 ,其於│
│ │ 大正12年2 月10日申請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上函)。 │
│ │ ⒋日治時期土地臺帳: │
│ │ ⑴「土地臺帳」乃係依據明治37年11月10日公布之「台灣地租規則」所備置登錄有關土地事項之簿冊,以供記載所詮定土│
│ │ 地規則、應賦課地租等事務。(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10月13日北縣樹登字第0970012740號函)。 │
│ │ ⑵「土地臺帳」所示最上欄之地目、則別之記載,緣於日本人據臺後,為釐清地及,建立完整之土地資料,藉以增加稅收│
│ │ 鞏固財政,促進土地開發利用之目的,於明治31年(民前14年)訂定「台灣地籍規則」,以為銓定地目,設置地籍圖冊│
│ │ 之依據,其規則第1 條即規定土地之名稱種類(地目)有田、﹝火田﹞(旱田)、…山林…等,…(略)…,地租應以│
│ │ 其土地收益及其他情況等銓定其「等則」,以規定為租率課稅標準,此即「地目等則」由來(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
│ │ 年9 月12日北縣樹地登字第0970011563號函)。 │
│ │ ⑶三峽鎮○○段145 地號土地台帳登錄「業主」為林環、林海樹等二人,緣大正12年(民國12年)1 月1 日日本民法及不│
│ │ 動產登記施行於台灣以前所發生者,實際上仍依習慣名稱,將「所有權」以「業主權」登記(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
│ │ 年10月13日北縣樹登字第0970012740號函)。 │
│ │㈡上開各土地登記所有人死亡時間、繼承情形 │
│ │ ⒈林黃珠娘(配偶林軟蜞,於大正10年12月18日亡) │
│ │ ⑴死亡時間:昭和19年6 月19日死亡(民國33年6 月19日)。 │
│ │ ⑵繼 承 人:林環(獨生女)。 │
│ │ ⒉林環(配偶,招婿秦含虛,於昭和5 年5 月2 日亡): │
│ │ ⑴死亡時間:民國55年1 月17日 │
│ │ ⑵繼 承 人:①大房部分:林海樹(長男,民國77年4 月5 日亡) │
│ │ (林海樹繼承人:甲○○、林芷、林月娥) │
│ │ ②二房部分:秦慶同(次男,民國58年10月7 日亡) │
│ │ ③三房部分:林金塗(三男,民國77年9 月26日亡) │
│ │ ④四房部分:秦木生之代位繼承人(秦木生,四男,民國49年3 月29日亡) │
│ │ 秦進賢(次男) │
│ │ 秦婉甄(次女,原名:秦秀鑾) │
│ │ 秦箏妹(養女,收養) │




│ │ 莊秦梅(養女,收養) │
│ │ ⑤五房部分:林有福之代位繼承人(林有福,五男,民國41年12月9 日亡) │
│ │ 黃林秋霞(長女) │
│ │ ⑥陳秦緞(長女,拋棄繼承) │
│ │ ⑦陳[尾子](次女,拋棄繼承) │
│ │ ⑧陳林鳳蘭(養女,拋棄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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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