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擔保放款鍾博文85年10月貸放,85年2月票信查詢… ;…且經查借款保證人多未辦理票信查詢,如:楊恭勇等多 戶,徵信作業核有欠妥…;…辦理不動產鑑估,多未於「不 動產調查表」中註明擔保品目前使用狀況,亦未留存實地勘 查資料(如:照片)備查者,如:一般放款(擔保)鄧錦江 、楊恭勇、楊恭託、姚長文等多戶,已面請注意改善…;… 88 年1月6日洪政煌申貸一般放款(擔保),金額8,900千元 代償一般放款(擔保)李連福等額借款,於11:29先貸記放 款本金利息收入,俟15:29由放款撥貸洪政煌活儲#5994-7 後,於15:34方借記洪政煌活儲#5994-7之轉帳傳票,作業 流程顛倒,已面請嗣後注意辦理... 等情形,有中央存款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21日存保風管字第0940004415號函 所附檢查報告二份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三第63頁至第69頁) ,惟此係因芎林鄉農會內部監督考核程序之範圍,屬金融行 政管理之問題,要難據此行政微疵,即推認被告丙○○主觀 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犯意。 ㈦至關於其他事證如: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 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一分、鴻嵩公司 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錄(含股東 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1日至87年4 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證據縱認為真實, 惟依上開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等有何背信之犯行,故尚不得 採為被告有罪之依據。另關於81年5月27日聯合報分類廣告 證據能力部分,雖報紙刊載之新聞,係報導該事項之記者採 訪所得,但其訊息之來源為何?究係其親自所見所聞之體驗 事實?抑來自傳說風聞之事實?均欠明朗,且因報紙刊載之 訊息,既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職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 述,又不能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以擔保其真實性 ,而訴訟當事人復無從對之行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 之詰問證人之權利,自應認其無證據能力(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 決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㈧另被告甲○、丁○○所涉共同背信罪嫌部分:按修正前刑法 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 犯論。然因被告乙○○、丙○○所涉背信罪嫌,本院認罪嫌 不足,已如前述,則起訴書認被告甲○、丁○○共同背信罪 嫌,亦無由成立。
六、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 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乙○○、甲○、丙○○、丁○○有罪
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於被告乙○○、甲○、丙○○、丁○○之認定。此外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甲○、丙 ○○、丁○○有何公訴人所指背信之犯行,原應認被告乙○ ○、甲○、丙○○、丁○○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七、惟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 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 被告行為時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訴權 ,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 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 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規定 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 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 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 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就本件被告乙○○ 、甲○、丙○○、鍾博文等四人所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信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被告行為時 之舊法,追訴時效期間為十年,然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 二十年,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 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部分,自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故本件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應 為十年。
㈡查本件公訴人之起訴事實中,認被告乙○○、甲○、丙○○ 、丁○○所涉多次背信犯行,而認其等所為係屬法律上一罪 之連續犯,性質上為單一性案件。惟認定案件之事實是否具 有不可分關係之單一性,法院審判固不受檢察官起訴或上訴 見解之拘束,惟案件係屬單一性不可分,必須合一裁判者, 以數部分事實俱屬有罪,始足當之,若事實之一部經認定為 不成立或不能證明犯罪,自與其他無罪或有罪部分之事實無 不可分關係可言(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50號判決) 。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等人有何公訴意
旨所指背信犯行,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如前所述,則附表 1、2分別所列歷次借款事實間,即喪失連續犯之單一性不可 分關係。
㈢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2 月10日收案繫屬,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章戳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頁)。是檢察官開始偵查本件附表1編號 1至36所示關於被告乙○○、甲○、丁○○等人涉犯背信罪 部分,以及附表2編號1至9所示關於被告丙○○、甲○、丁 ○○等人涉犯背信罪部分,距如附表1編號1至36及附表2編 號1至9所示之犯罪時間,均顯已逾十年追訴權期間,揆諸前 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為免訴之諭知。而附表1編號37至編號 40及附表2編號6-1、9-1、9-2所載被告乙○○、甲○、丙○ ○、丁○○最後一次利用人頭戶犯罪時間,就中國農民銀行 竹東分行部分係陳明勝及鴻嵩公司,時間為83年3月,就芎 林鄉農會部分係洪政煌,時間為85年11月7日至87年12月29 日,此部分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惟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乙○○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背信犯行,其犯罪 即屬不能證明,自應就此部分對被告無罪之諭知。八、原審以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 惟其未審酌公訴事實既屬無罪,即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裁判 上一罪單一不可分之關係,乃逕就全部事實均為無罪之諭知 ,容有未洽。檢察官猶以客觀上有借貸金錢未償還之事實, 推認被告主觀上有損害本人之意思,致生損害於農民銀行竹 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而認被告所為仍構成背信犯行為由, 提起上訴,固非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仍屬無可 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甲○、丙○○ 、丁○○關於附表1編號1至36、附表2編號1至9部分撤銷, 自為免訴之諭知,其他附表1編號37至40、附表2編號6-1、9 -1、9-2部分,其上訴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附表一
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
│編號│借款人│收件日期 │收件│放款金額│放款協調小組│轉帳撥款日期│ 備註 │
│ │ │ │編號│(新臺幣│會議日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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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文隆│81年8月11日 │1543│700萬 │81年8月13日 │81年9月18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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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松鎮│81年8月19日 │1552│700萬 │81年8月20日 │81年9月16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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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景騰│81年8月20日 │1553│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4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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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家鎰│81年8月21日 │1554│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9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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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素玉│81年9月1日 │1559│700萬 │81年9月7日 │81年9月30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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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嬌蟾│81年9月1日 │1560│700萬 │81年9月4日 │81年9月22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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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阿福│81年9月21日 │1589│700萬 │81年9月21日 │81年10月1日 │經辦張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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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家助│81年9月29日 │1593│700萬 │81年9月30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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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劉增永│81年10月5日 │1594│89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1月2日 │估價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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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洪美鈴│81年10月6日 │1595│70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0月15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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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洪政森│81年10月12日│1610│700萬 │81年10月15日│81年10月29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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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鍾博文│81年10月12日│1611│1,600萬 │ │81年11月4日 │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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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謝有財│81年10月13日│1617│7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0月30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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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甲○ │ │ │830萬 │81年10月19日│81年11月27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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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李文振│ │ │1,2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1月9日 │估價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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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洪陳寶│81年10月27日│1622│700萬 │81年10月29日│81年11月13日│經辦蘇明珠│
│ │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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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張清吉│81年10月30日│1623│97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26日│估價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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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張美麗│81年11月2日 │1624│66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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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劉翠華│81年11月7日 │1627│43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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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蔡熯陽│81年11月7日 │1630│70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估價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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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吳家榮│81年11月10日│1634│470萬 │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28日│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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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吳景騰│82年2月28日 │1704│2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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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黃松鎮│82年2月24日 │1705│1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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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張文隆│82年2月24日 │1706│22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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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吳家鎰│82年2月24日 │1707│16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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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李嬌蟾│82年3月3日 │1712│29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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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陳素玉│82年3月4日 │1713│27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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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林阿福│82年4月2日 │1738│290萬 │82年4月28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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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謝有財│82年5月21日 │1767│900萬 │82年6月1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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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蔡熯陽│82年6月28日 │1798│250萬 │82年7月8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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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吳家助│82年7月7日 │1806│230萬 │82年7月8日 │82年11月6日 │估價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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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洪陳寶│82年7月30日 │1822│350萬 │82年8月5日 │82年8月5日 │估價張雲淵│
│ │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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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洪美鈴│82年8月4日 │1823│480萬 │82年8月10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張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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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陳明勝│82年12月16日│1933│2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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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鍾彭綠│82年12月16日│1934│1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蘇明珠│
│ │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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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劉翠華│82年12月16日│1935│240萬 │82年12月17日│82年12月28日│經辦蘇明珠│
├──┼───┼──────┼──┼────┼──────┼──────┼─────┤
│ 37│楊恭託│83年3月7日 │2006│5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蘇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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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鍾彭綠│83年3月9日 │2008│2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蘇明珠│
│ │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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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陳明勝│83年3月 │ │200萬 │83年3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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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鴻嵩公│83年3月 │ │300萬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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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
┌──┬───┬─────┬──────┬──────┬──────┬───────┐
│編號│借款人│放款金額 │放款核准日期│轉帳撥款日期│入會日期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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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恭託│80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4日 │83年8月3日 │86年10月27日償│
│ │ │ │ │ │ │還關係人超貸16│
│ │ │ │ │ │ │0萬,餘額6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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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鍾博文│96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9日 │72年5月9日 │ │
├──┼───┼─────┼──────┼──────┼──────┼───────┤
│3 │張文瑞│96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9月30日 │81年9月14日 │已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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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秀葉│800萬 │81年9月24日 │81年10月2日 │81年9月14日 │ │
├──┼───┼─────┼──────┼──────┼──────┼───────┤
│5 │姚長文│65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10月5日 │81年9月17日 │已清償 │
├──┼───┼─────┼──────┼──────┼──────┼───────┤
│6 │王春仁│860萬 │81年11月11日│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6日 │已清償 │
├──┼───┼─────┼──────┼──────┼──────┼───────┤
│7 │李文振│900萬 │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6日│77年6月23日 │ │
├──┼───┼─────┼──────┼──────┼──────┼───────┤
│8 │劉增永│870萬 │82年12月2日 │81年12月4日 │83年2月18日 │ │
├──┼───┼─────┼──────┼──────┼──────┼───────┤
│9 │陳俊昇│890萬 │81年12月2日 │81年12月3日 │81年10月6日 │已清償 │
├──┼───┼─────┼──────┼──────┼──────┼───────┤
│6-1 │楊恭勇│860萬 │85年11月7日 │85年12月18日│84年10月11日│本貸款償還王春│
│ │ │ │ │ │ │仁貸款 │
├──┼───┼─────┼──────┼──────┼──────┼───────┤
│9-1 │李連福│890萬 │85年11月6日 │85年12月28日│85年10月17日│本貸款償還陳俊│
│ │ │ │ │ │ │昇貸款,已清償│
├──┼───┼─────┼──────┼──────┼──────┼───────┤
│9-2 │洪政煌│890萬 │87年12月29日│88年1月6日 │87年12月23日│本貸款償還李連│
│ │ │ │ │ │ │福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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