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7年度,35號
TPHM,107,重上更二,35,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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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聚會集資是因為要投資一間酒吧,不是關於玄武堂 成員間集資公積金;伊沒有指揮或參與任何犯罪組織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王慶隆辯護稱:1.被告王慶隆雖有經營簽賭 網站,但沒有以經營賭博網站之營收作為玄武堂經歷來源之 情,至於被告王慶隆雖然有參與「庚○○案」、「辛○○案」、 「上億汽車案」,但同是參與「庚○○案」之吳韋廷、參與「 辛○○案」之夏君維,均經認定未參與玄武堂而獲判無罪確定 ,且證人庚○○、子○○、辛○○等人均未證稱被告王慶隆等人前 往討債時,有提到自身是幫派份子,上開案件均為突發、偶 發之獨立事件,並無長期性、習慣性之情形,自不應以被告 王慶隆曾參與上開案件,而認定被告王慶隆確實有加入玄武 堂;2.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雖有提到輩份、大哥、小弟等用 語,此僅為被告王慶隆等人間稱兄道弟之親密用語或口頭禪 ,不能據此認定有玄武堂之犯罪組織存在或被告王慶隆有參 加該犯罪組織等語。
㈣被告戊○○辯稱:伊雖有犯「癸○○案」之強制犯行,然此為伊 個人與癸○○債務糾紛,與犯罪組織沒有牽涉性,伊未參與幫 派或犯罪組織。伊跟被告乙○○是供中同學關係,通話中提到 交5,000給公司一語,應該是在講股東的事,不是在講組織 的事。另外,伊對於年紀比伊大的人都會稱呼對方大哥,因 被告癸○○年紀比伊大,所以伊才叫他大哥,只是單純稱呼, 這與幫派沒有任何關係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戊○○辯護稱: 1.本案未經檢察官證明玄武堂具有上下從屬關係、內部管理 之組織機構,亦未證明該組織具脅迫性、暴力性及常習性, 不應僅因被告戊○○曾稱呼被告癸○○大哥,即認定被告戊○○確 有參加犯罪組織之情。2.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戊○○雖有談及 繳5,000元、被告癸○○要求被告戊○○到公司開會等情,然此 與聽命行事差距頗大,僅依據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尚不足 以證明被告戊○○確有參與暴力組織之客觀行為等語。 ㈤被告丁○○辯稱:伊沒有參加任何犯罪組織或幫派,因為被告 癸○○是伊的長輩,年紀比伊大,所以稱呼他為大哥;伊在偵 查中雖有證稱每月要交5,000元,但伊一毛也沒有繳,而且 沙學堯是伊10幾歲就認識的朋友,癸○○找大家幫一下忙,所 以才決定每月要繳錢,不是玄武堂的規費等語。辯護人則為 被告丁○○辯護稱: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確有玄武堂之犯罪組織 存在,況被告丁○○並未參與「A男搬家案」、「庚○○案」、 「辛○○案」、「癸○○案」、「上億汽車案」等案件,而譯文 中所指5,000元一事,只是為了幫助被告丁○○友人沙學堯, 況被告丁○○並未繳納此筆錢,顯示被告丁○○未服從此約定, 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丁○○有加入玄武堂之犯罪組織;被告丁



○○於譯文中更陳稱「我不知道啊,玄武堂他家的事」、「管 他去死」等語,倘被告丁○○確實有加入玄武堂,且玄武堂為 具有脅迫性、長期性、暴力性組織,豈可能說出上開犯大忌 之話語,足認被告丁○○確實未參與玄武堂之犯罪組織等語。 ㈥被告被告辛○○辯稱:伊雖參與「上億汽車案」,但只是單純 跟大家一起前往,此部分也已經判刑確定,伊沒有參與犯罪 組織。伊和被告己○○從小就認識,是乾兄弟的關係,所以伊 被警察抓,就打電話請被告己○○協助,會說「我是阿孝的小 孩」,只是要表達伊是被告己○○乾弟弟的意思云云。辯護人 則為被告辛○○辯護稱:1.被告辛○○僅參與「上億汽車案」單 一事件,確屬偶發事件,縱有不法,亦經判刑確定,僅為共 犯結構,不應逕以犯罪組織論處。2.本案並無證據證明玄武 堂乃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常習性 、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況審理迄今,均無從認定被告辛 ○○何時參與該犯罪組織,亦未查獲玄武堂之成員名冊、上下 從屬關係、獎懲規定等物,而可認其等有分工合作之關係, 互有參與組織之認識,而具有歸屬性、指揮性或從屬性等關 係。3.又被告辛○○於通話中未提及任何犯罪組織,亦無證據 或補強證據顯示被告辛○○確有參加犯罪組織或為其中成員等 語。
㈦被告庚○○辯稱:伊跟被告己○○、壬○○是國中學長學弟關係, 所以會在譯文中提到「自己人」,只是要問「小勿」是不是 同一學校,而且因為伊和被告己○○都玩在一起,所以被告壬 ○○在98年2月6日受傷,被告己○○才會傳簡訊通知伊;因為被 告癸○○年紀比伊大,所以伊才尊稱癸○○為大哥,這只是一個 禮貌稱呼;伊在警詢中是指8年前聽到別人提到玄武堂,而 且關於被告癸○○介紹伊加入玄武堂及指示每人繳交5,000元 公積金等語,都是警察告訴伊的。伊跟被告壬○○於98年1月 間有應乙○○要求到土石方公會選舉現場監票,只是打工性質 ,與玄武堂無關,被告乙○○有無因此取得200萬元支票伊不 知情,也沒有分給伊。伊有正常工作,沒有參與玄武堂之犯 罪組織等語。
㈧被告乙○○辯稱:通話中關於5,000元一事,是要幫助沙學堯的 錢,伊不知道5,000元的標準哪裡來的,只是說大家拿一些 錢看能不能幫忙他家裡,至於譯文中提到的公司,是指安和 路上的一間PUB小酒吧,伊在電話中提到「我要離開」等語 是指那一間小酒吧,不是玄武堂,伊沒有加入玄武堂之犯罪 組織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稱:1.本案5個犯罪事 實中,被告乙○○均未參與其中,且公訴人未說明被告乙○○究 係何時、以何方式或儀式加入玄武堂等節,起訴書認被告乙



○○為副幫主,但為何本案5個犯罪事實均與被告乙○○無關, 究竟被告乙○○參與何幫務?此均未經公訴人說明。2.通訊監 察譯文中,被告乙○○雖提及繳納5,000元一事,但此係為幫 助沙學堯,而沙學堯並非玄武堂成員,大家卻要集資幫助他 ,顯見被告等人係基於好朋友立場而決議繳錢,而非繳納玄 武堂規費。3.被告乙○○於譯文中提及離開等語,係指離開安 和路小酒吧,不欲繼續經營該小酒吧,與玄武堂無任何關連 性等語
㈨被告壬○○辯稱:通訊監察譯文中伊母親雖然向伊提到玄武堂 ,但她是聽別人提到的,伊也不知道她講這些要做什麼,至 於伊打電話給被告乙○○提及警察在盯玄武堂,只是轉述伊母 親有這樣說而已,伊沒有參加玄武堂之犯罪組織。辯護人則 為被告壬○○辯護稱:本件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有 脅迫性、暴力性之玄武堂犯罪組織一節,況依起訴書所指犯 罪事實,均為各被告單獨、偶然之犯行,難認與所謂玄武堂 之組織相關,且被告壬○○亦未參與其中而無關連性。又依據 通訊監察譯文,僅為他人轉述之話語,是否屬實,尚有疑義 ,實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壬○○確有加入玄武堂等語。 ㈩被告丙○○辯稱:伊沒有加入玄武堂之犯罪組織,於98年3月20 日林威志傳簡訊給伊提及要開會,伊以為是PUB要開會,至 於繳納5,000元一事,是要幫助沙學堯,不是做為玄武堂公 積金。伊雖然有參與「A男搬家案」,但這是個人行為,與 組織犯罪沒有任何關係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丙○○辯護稱: 被告丙○○雖有涉入「A男搬家案」,原審並以被告癸○○有協 助處理與被告丙○○與A 男和解事宜,認定被告丙○○確有加入 玄武堂之證據,然被告癸○○係告知被告丙○○不要再亂來了, 不要再做這種事,此顯然非暴力性組織所會為之行為。又被 告丙○○於「A男搬家案」所為強制犯行,業經判刑確定,縱 認被告丙○○涉犯參與組織罪,亦與前揭強制罪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為免訴判決。
被告子○○辯稱:伊接到附表二編號57所示己○○簡訊通知聚會 ,應該只是要找伊聊天,不是玄武堂要開會討論5,000元一 事,伊也不認識沙學堯;當時伊擔任酒店幹部,認識的人比 較五光十色,不能僅因伊在工作場合受傷,被告癸○○有前往 關心之單一事件,就認定伊是組織犯罪成員云云。辯護人則 為被告子○○辯護稱:1.縱依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戊○○等 人確有談及玄武堂,然公訴人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子○○等 人確有舉行相關儀式、公布幫規、戒條而有內部管理結構之 情形,尚不足以認定確有玄武堂之犯罪組織。2.被告子○○於 通訊監察譯文中從未陳稱其有加入玄武堂,不能僅以其他人



在譯文中提及被告子○○,即據以認定被告子○○確有加入玄武 堂,且檢察官亦未說明被告子○○加入玄武堂所負責工作為何 、曾受何人指揮何事務,自應為被告子○○無罪諭知等語。二、竹聯幫成立已數10年,於國內、外各地分別設有分部或堂口 ,除有「幫主」外,於各堂口或分部分別設有如「堂主」等 負責人,並有不同形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乃國內著名之典 型犯罪組織,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並屬公眾週知之 事實。而竹聯幫玄武堂於98年間為確實存在之組織,原因如 下:
㈠被告癸○○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在92年入監前知道有玄武堂 這組織;96年2月間趙子傑有跟伊說要伊接玄武堂,伊說伊 已經浪費4年時間,不想再牽扯這些事情,而且伊也不是玄 武堂的人,要接什麼等語(原審卷㈣第215頁反面),雖否認 其有接任玄武堂堂主,然亦不否認自92年起即有玄武堂之組 織存在,加以被告丁○○、王慶隆於98年間與友人通話中,均 提及玄武堂,此有附表二編號5、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憑 ,已堪信玄武堂於98年間仍繼續存在。
㈡觀諸附表二編號1 至19、37、41所示之通訊譯文,包括「騰 龍」、「阿強」、「老鼠」、「阿超」、「艾迪」、「小勿 」、黃美玲林欣潔等人於98年間通話中,均一再提及「玄 武堂」名號,而黃美玲為被告壬○○之母親,林欣潔則為少年 甲斯時女友,關係均甚為密切,其等確實有說過附表二編號 9至11、15所示話語,分據證人黃美玲林欣潔於本院前審 審理中證述明確(前審上訴卷(二)第300頁、第333頁反面 、前審更一卷(四)第241頁),其等對於被告壬○○、少年 甲斯時生活狀況自然知之甚明,衡以上開通話內容自然而順 暢,且其等應無預見通話將遭監聽,而於通話中捏造虛偽事 實之必要,自堪信其等於對話中所述應屬真實,參以被告己 ○○、庚○○、壬○○、少年甲等人中聽聞對方提及「玄武堂」, 亦從未表現出疑惑、不解或質問,甚且被告壬○○於98年3月1 6日接獲黃美玲來電,告知「如再繼續,警察就要辦玄武堂 」一事後(附表二編號11),旋於98年3月18日致電被告乙○ ○,轉述「我媽說,我叔叔跟他說警察在盯我們玄武堂」等 語(附表二編號18),亦足證「玄武堂」於98年間乃確實存 在之組織無訛。
三、玄武堂為具有上位者指揮、下位者服從之有結構性組織 ㈠附表二編號15、19之通訊譯文中,林欣潔及被告戊○○分別提 及「玄武堂」設有堂主作為領導,由被告癸○○擔任堂主,此 由附表二編號30、31、34、40、26號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 康恩為、壬○○、戊○○、丁○○於通話中,均尊稱被告癸○○為「



大哥」,被告己○○則認被告癸○○為「大家長」可證。又被告 己○○曾對被告王慶隆表示「你跟石頭(即被告乙○○)講張騰 龍要支援先來問我們,小孩子才可以去」,被告王慶隆旋回 以「我跟他(指乙○○)輩份一樣,你叫癸○○講」(附表二編 號20),另被告王慶隆向被告己○○詢問「家裡的錢收好了沒 」,經被告己○○表示大家尚未繳納,被告王慶隆旋稱「我覺 得這個問題要討論一下」、「高階幹部再繳」等語(附表二 編號46),則被告己○○、王慶隆於對話中已提及玄武堂內有 輩份、高低階幹部之情,佐以被告己○○對被告癸○○表示「大 家都家裡的一份子」、「年紀比較大的都拿不出來,我要怎 麼叫夏○(即少年甲)他們拿出來?」(附表二編號26); 被告己○○與「鳥籠」之通話中,曾出現「我們家孩子被押走 了啦」(附表二編號22);被告辛○○自稱「我阿孝的小孩子 」(附表二編號24);某不詳男子詢問被告庚○○「你有沒有 比較好的弟弟」(附表二編號32);被告庚○○稱「你跟他說 錢來再過去,反正叫你支援5個小朋友過去最少要給2500」 (附表二編號33);被告癸○○稱「他(指被告乙○○)這樣搞 弟弟(指被告庚○○),他這樣對嗎」(附表二編號94)等對 話內容,可知悉成員間彼此視為同一團體,並有輩份階級之 分,被告癸○○為「大哥」、「大家長」,「年紀較大的」指 稱階級輩份較高者,另慣以「小朋友」、「小孩子」、「弟 弟」稱呼輩份較低者。
㈡依附表二編號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己○○要求被告 王慶隆轉告被告乙○○,如堂內人手欲支援「張騰龍」,需先 徵得被告己○○等上層級之人同意,輩份較低之「小朋友」始 得前往,被告王慶隆擔心自己位階未高於被告乙○○,故稱「 我跟他輩份一樣你叫癸○○講」(附表二編號20),且被告庚 ○○旋於同日向被告壬○○轉達「阿孝他有下令,沒有他的命令 都不能去」等語即明(附表二編號45)。再者,依附表二編 號31、38、39之通訊譯文內容,可知被告癸○○一再要求被告 庚○○、壬○○儘速找出被告乙○○,並稱「你跟他講錢還不拿來 店裡,我要修理他了」、「找到他跟他講,兩件事情,一件 是店裡的錢,還有慶隆跟康偉的錢,如果他不處理沒關係, 我要修理他了。修理完就把他開除」,嗣被告壬○○與被告乙 ○○取得聯繫,傳達被告癸○○之指示後,被告乙○○亦回稱「隨 便他,我正想這樣子,我正想離開」等語,足認玄武堂有堂 主與輩份階級之分,上位者始有權決定下位者可否前往支援 他人,輩份低者須服從上位者之命令行事,且堂主對於不服 從指令之下位者,則以「修理」、「開除」等手段管理。四、被告癸○○等11人均有參與玄武堂,且由被告癸○○居於主持地



位,分別審認如下:
㈠被告癸○○
1.被告壬○○於聽聞其母親黃美玲表示警察正在偵辦玄武堂,旋 將此事告知被告乙○○,經其詢問警察係鎖定玄武堂何人,被 告壬○○乃稱「道哥這邊的吧」一語,此有附表二編號11、18 通訊監察譯文可憑,已顯示被告癸○○確為玄武堂成員,始有 經被告壬○○、乙○○猜測為警方鎖定對象之可能。又林欣潔於 附表二編號15所示通話中,均提即被告癸○○為「玄武堂」堂 主,少年甲於聽聞林欣潔提及此事時亦未否認,且與被告戊 ○○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通話中表示被告癸○○為玄武堂堂主一 語相符,加以被告庚○○、壬○○、戊○○、丁○○、己○○、乙○○等 「玄武堂」成員,均稱呼癸○○為「大哥」,此有附表二編號 30、31、34、40、54、131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可憑;被告乙 ○○更於附表二編號35所示通話中向被戊○○抱怨被告癸○○只想 鞏固自己做大哥的地位等語,此均足證被告癸○○確為「玄武 堂」堂主,並經眾成員承認其地位,故以「大哥」尊稱之。 2.被告癸○○曾指示於98年3月20日晚間9時集會,故先由被告己 ○○於98年3月19日發送「約明天晚上9點安和路店裡,給你聯 絡」之簡訊予林威志(警詢卷(七)第9頁),林威志再以如 附表二編號42「約明天9點開會,安和路店裡,麻煩各位一 定要參與,這是大家的事情和權益」之簡訊通知被告丁○○、 丙○○、庚○○等人,惟被告癸○○遲至98年3月20日下午5時18分 許,撥打電話予被告己○○,欲更改集合時間為晚間8點,指 示被告己○○照辦,被告己○○雖表示「我現在改大家都會遲到 」,被告癸○○仍表示「反正你給我改」一語,此有附表二編 號43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被告己○○旋發送「大哥說改晚上8 點位子一樣大家不要遲到」簡訊通知被告丁○○、丙○○、王慶 隆、壬○○、庚○○、少年乙等人(附表二編號44),又被告癸 ○○係因被告己○○告知在監之沙學堯有金錢需求後,始指示召 集幫眾討論此事,始有98年3月20日之集會,此為被告癸○○ 所不否認,並有附表編號37通訊監察譯文為憑。嗣會議中做 成每人繳交5,000元公積金之結論,被告癸○○雖否認繳納5,0 00元之性質為玄武堂公積金,然亦不否認確有決議繳納5,00 0元一事,參以被告丁○○於偵查中證述:癸○○那時候有規定 每個月要繳納5,000元等語(偵查卷(一)第72頁),則若 上揭繳納金額僅為幫助友人而集資,被告癸○○豈能硬性規定 眾人均應齊頭式繳納5,000元,故堪信上揭金額應為玄武堂 公積金無訛。嗣幫眾繳交情形不順,被告己○○於同年月27日 向癸○○抱怨「輩份較高者都拿不出來」,癸○○即回以「我說 我要來講,你又說不要」等語(附表二編號26),綜上,足



認被告癸○○確為玄武堂之主持人,位階最高,否則焉有一聲 令下「反正你給我改」,聚會時間即隨即更改之理,並可規 定成員繳納金錢,於被告己○○無法向輩份較高者收取款項時 ,被告癸○○能向其等要求交付款項。
3.被告癸○○曾要求被告壬○○轉告被告乙○○如不處理,就要「修 理」、「開除」之(附表二編號31、38),詳如前述,參以 被告癸○○告知被告王慶隆其欲「修理」被告乙○○時,被告王 慶隆旋稱「你是老大,你要怎麼決定都...」一語,肯認被 告癸○○有權決定如何處置被告乙○○,益徵玄武堂之幫內事務 ,確均由被告癸○○領導、決斷,故能開除、修理被告乙○○。 4.依附表二編號103、10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因被告 子○○與乙○○有款項爭議,遂代替被告子○○致電被告癸○○說明 此事,被告癸○○因此指示「就一起過來店裡講」;附表二編 號78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癸○○因不滿「石頭(即被告乙○○ )用家裡名義弄選舉領了200多萬的票、家裡的人都有去挺 選舉,錢到現在還沒給他們」一節,遂向被告戊○○表示「你 去跟他說,我現在知道這件事,叫他出來講清楚,不然我要 去抓他」一語,此均顯示被告癸○○具有決斷仲裁幫內成員糾 紛之權,始能指示被告丁○○、子○○前往共同討論與被告乙○○ 間債務糾紛,另命令被告乙○○向其說明何以領取支票後未交 付金錢予前往參與選舉之成員,此由附表二編號20通訊監察 譯文,顯示被告己○○向被告王慶隆表示被告乙○○擅自找「玄 武堂」小弟前往支援「張騰龍」一事,被告王慶隆向之表示 「這個事情你要跟癸○○講啊」一語,益明被告癸○○始有決斷 幫內事務之權,故成員遇事即應報告被告癸○○知悉。 5.被告壬○○曾於98年2月6日遭人砍傷,此據被告丁○○於本院前 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前審更一卷(三)第117頁反面),並 有附表二編號37所示通訊譯文附卷可憑。又被告丙○○與夏君 維(綽號蘋果)因處理「A男搬家案」,於98年4 月13日實 施強制犯行之過程中,遭A男持鐮刀揮砍成傷之事實,復據A 男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四)第87頁),並有如 附表二編號48所示被告丙○○與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 可稽。被告壬○○、丙○○於上揭時間受傷後,被告癸○○均隨即 掌握訊息、親往現場、居間聯繫或參與後續,此觀諸附表二 編號37、49、50、52、53、64、10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明, 又被告癸○○因「胖哥」向其了解「A男搬家案」之真正緣由 ,乃撥打電話詢問被告己○○此事,被告己○○旋撥打電話予第 三人告知此事,並在電話向對方稱呼被告癸○○為「我們老大 」,此觀附表二編號52、64、65通訊監察譯文可明,另被告 癸○○亦自承確有陪同被告丙○○前往與A 男洽談和解事宜(偵



查卷(一)第60頁),核與A男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 你們在三峽談和解時,癸○○是否帶丙○○、夏君維、少年乙到 場,當時你是否第一次看到癸○○?)當時是有一個人帶他們 去,但那個人是否就是癸○○伊不知道,那是伊第一次看到他 ,當天丙○○、夏君維、少年乙叫他大哥」等情節互核相符( 原審卷㈣第89頁),自足認被告癸○○對外代表玄武堂,對內 領導、決斷幫眾各項事務,而主持玄武堂無訛。 6.至被告乙○○、壬○○、庚○○、丙○○、子○○於本院前審審理中雖 證稱:不須聽命於癸○○,稱呼被告癸○○為「大哥」,僅係因 被告癸○○年紀較大云云(前審上訴卷(二)第310頁、第313頁 、第320頁、第322頁、第324頁、第325頁反面、第326頁) ,然被告乙○○、壬○○、庚○○、丙○○、子○○等人均經被訴參與 玄武堂之犯罪組織-而有利害關係,本難期待其等證述實情 ,況觀以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等人於通話中 獨獨對被告癸○○以「大哥」尊稱之,並無稱呼其他年紀較大 者為「大哥」之情,且被告癸○○於98年3月20日曾指示被告 己○○更改當日開會時間(詳如後述),被告己○○旋傳送「大 哥說改晚上8點位子一樣大家不要遲到」之簡訊予被告丁○○ 、丙○○、王慶隆、壬○○、庚○○、少年乙(附表二編號44), 顯見被告己○○等人確實認定被告癸○○為堂主,而共同尊稱其 為「大哥」,故被告己○○上開簡訊中不需直言被告癸○○之姓 名,眾人即知「大哥」為何人,堪信被告庚○○等人上揭所證 ,為事後迴護被告癸○○之詞,不應採信,無從據以為被告癸 ○○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7.被告癸○○固辯稱:伊只是因為認識三峽代表主席所以對方打 電話給伊談談和解事宜,然被告癸○○帶同被告丙○○等人前往 與A男談和解時,被告丙○○、夏君維等人均稱呼其為大哥, 業據證人A男證述如前,佐以被告癸○○撥打電話詢問此事源 由,被告己○○稱「就人家委託『我們』去收錢而已,就說其他 什麼事情『我們』都不知道就好」,此有附表二編號64通訊監 察譯文可憑,依被告己○○上揭所述,顯然將其與被告癸○○視 為同與被告丙○○受人委託收錢之對象,自堪信被告癸○○係因 玄武堂成員被告丙○○因參與A男搬家案而受傷,始為其處理 後續和解事宜,被告癸○○上揭所辯,自難採認。 ㈡被告己○○
1.依附表二編號1、編號12所示「騰龍」、「張騰龍」向被告 己○○表示「外面傳說他欠我們玄武堂的錢,說我們自己人 搞自己人」、「你不要從頭到尾...不要一直講到玄武堂, 哪有自己人在跟自己人討債」,另依附表編號2所示「阿強 」向被告己○○表示「我也不可能拉一個阿貓阿狗跟你阿孝



講說、跟你們玄武堂講說,這個球帳他媽的是誰搞的,不 可能嘛,因為你們自始至終你們還是對阿卡」等語,被告 己○○於上開人等提及被告己○○與玄武堂為一體時,均未表 達不解玄武堂為何,亦未否認其與玄武堂無關。再者,綽 號「小勿」及綽號「老鼠」之不詳姓名友人,於98年4月17 日因故互嗆,雙方均搬出玄武堂堂號,「小勿」並撥打電 話予被告己○○告知「小弟說知道玄武是自己的啊」,「老 鼠」則撥打電話詢問被告庚○○是否認識「小勿」,被告庚○ ○乃詢問被告己○○「小勿到底是不是自己人」,經被告己○○ 肯認之,被告己○○更撥打電話向「老鼠」表示「沒什麼事 啦,不要打啦,那個我認識的,好不好」,此有附表二編 號3 、16、66、17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憑,已顯示被 告己○○自居為玄武堂成員,故肯認自稱玄武堂成員之「小 勿」為自己人。
2.被告己○○於探視沙學堯後,即詢問被告癸○○應如何籌措款 項,嗣奉被告癸○○之指示通知幫眾集會時間,又於通話中 向被告癸○○陳稱「大家都家裡的一份子」、「我覺得每一 個人都跟你有關係」、「你是大家長耶」等語(附表二編 號26、43、44、47),又被告壬○○、子○○於上揭時地遭人 砍傷,被告己○○均旋即通知堂主被告癸○○(附表二編號49 、105 ),復親自參與「上億汽車案」、「林明溪案」之 暴力犯罪行為,已足認被告己○○已參與玄武堂無訛。 3.細觀審附表二編號49、55至57之通訊譯文,可知被告己○○ 得知被告壬○○遭砍之事後,非但旋即報告被告癸○○,與被 告王慶隆等人聯繫,前往醫院及派出所了解情況,又於翌 日上午發送簡訊予被告丙○○、林威志、庚○○、癸○○、少年 甲、丁○○、子○○、王慶隆等人,相約晚上討論。由附表二 編號48、51、53、58至63之通訊譯文,可知被告丙○○於98 年4月13日遭A男砍傷後,被告己○○亦隨即通知林威志、少 年甲等人聚集人手趕往現場,更與被告王慶隆討論委任律 師事宜,並聯繫處理後續和解事宜,且於聯繫過程稱呼被 告癸○○為「我們老大」(附表二編號65)。被告子○○於98 年5月21日遭砍後,亦係由被告己○○告知被告癸○○此事,請 被告癸○○相約「四海幫的四哥」出面處理,並要求被告丁○ ○先勿衝動,此有附表二編號80、105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 證,此亦足認己○○確為玄武堂成員,且承癸○○之指示辦事 。
㈢被告王慶隆
1.被告王慶隆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通話中,已自行提及「現 在是平喔,不是玄武喔」等語;又被告己○○向其表示「你



跟石頭講張騰龍要支援先來問我們,小孩子才可以去」時 ,王慶隆乃回以「我跟他輩份一樣,你叫癸○○講」(附表 二編號20),於被告癸○○向其表明要修理被告乙○○時,被 告王慶隆陳稱「你是老大,你要怎麼決定都...」(附表二 編號67),足認王慶隆非但知悉玄武堂之存在,且即為玄 武堂成員,並以被告癸○○為尊,始會認自己輩份與被告乙○ ○相同,應由被告被告癸○○出面及決定堂內事務。 2.被告王慶隆於98年4月13日16時8分許,先致電某不詳女子 ,請其在書桌上找尋被告己○○之判決書,旋於同日16時51 分許向「邱律師」提及判決書遭會計弄丟,並於「邱律師 」詢問該判決書對象為何時,被告王慶隆表示是「那個我 們下,下面的小弟啦」等語,此有附表二編號68、69通訊 監察譯文可憑,顯然被告王慶隆係將被告己○○視為其小弟 ,始有上揭對話。又於98年3月20日聚會討論如何集資幫助 入監幫眾之事後,被告王慶隆於同年月23日向被告己○○詢 問「家裡的錢收好沒有?」,並稱「我覺得這個問題要討 論一下」、「高階幹部再繳」等語(附表二編號46)。被 告壬○○於98年2月6日遭人砍傷後,被告王慶隆亦旋即趕往 醫院(附表二編號56),復親自參與「庚○○案」、「上億 汽車案」及「辛○○案」之犯罪事實,亦據各該確定判決審 認綦詳,在在足見王慶隆確實參與玄武堂無訛。 3.被告丙○○等人98年4月13日與A男發生衝突並遭砍傷後,被 告王慶隆係即刻接獲被告己○○通知,一同討論如何為被告 丙○○、少年乙等人委任律師事宜,此有如附表二編號70至7 3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被告王慶隆於上開對話中,乃以「 小康」、「蘋果」、「小天」等綽號稱呼被告丙○○、夏君 維及少年乙,曾向被告己○○確認少年乙之本名,與「邱律 師」通話時,更無法順利說出被告丙○○之姓名,可見被告 王慶隆與被告丙○○、夏君維、少年乙等人關係並非密切, 然被告王慶隆卻仍為其等委任律師並處理費用,堪信其係 因身為玄武堂成員,遂按其輩份層級及所掌幫務行事,甚 為明確。
㈣被告戊○○
1.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癸○○、己○○、庚○○、乙○○、壬○○ 、丙○○、子○○、少年甲、林威志是玄武堂的成員,另伊只 知道癸○○是堂主,乙○○是副堂主等語在卷(警詢卷㈤第212 頁背面至213頁),又被告戊○○於接獲持用0000000000之不 詳人士來電詢問「現在玄武堂堂主是誰」時,毫無疑惑或 不解之反應,旋即回答「小明啊,怎麼啦」一語,核與其 前揭所述相符,則被告戊○○雖否認其有參與「玄武堂」,



然亦不否認確有「玄武堂」之組織存在。
2.被告癸○○於98年1月25日,不滿被告乙○○找綽號「阿操」之 被告庚○○等玄武堂成員前往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 理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選舉(下稱土石方公會選舉)現場 ,卻遲未支付報酬,而與被告己○○有如附表二編號77通訊 譯文所示之對話後,又即刻致電被告戊○○告知此事,並稱 「你去跟他(指乙○○)說,我現在知道這件事,叫他出來 講清楚,不然我要去抓他」等語,此有附表二編號77、78 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稽,被告乙○○則於98年4月3日曾向被 告戊○○抱怨被告癸○○「他們還要我交5000給公司」、「說 我帶小弟去選舉都用公司資源」、「他想要鞏固自己做大 哥的地位,他還說跟你很親」等語,被告戊○○則向被告乙○ ○稱「我最近也盡量離小明遠一點」,此有附表二編號35通 訊監察譯文可憑,上開「他們還要我交5000給公司」係被 告乙○○向其抱怨每月需繳納5,000元規費作為玄武堂經費一 節,為被告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偵查卷㈤第215頁反面 ),則倘被告戊○○並非玄武堂成員,被告乙○○、癸○○何以 會與之討論或抱怨玄武堂相關事務,且被告戊○○何需向被 告乙○○表示其已刻意遠離被告癸○○?
3.被告戊○○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通話中,尊稱被告癸○○為「 大哥」,又被告癸○○召集幫眾於98年3月20日集會,討論如 何為在監成員集資乙節,業如前述,且被告癸○○係親自致 電被告戊○○,告知「一定要到」,經被告戊○○應允之,此 有附表二編號74通訊譯文在卷可憑。另被告癸○○得知壬○○ 、夏君維等人遭砍後,亦均旋將此情告知被告戊○○(附表 二編號50、52)等情,有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益 徵被告戊○○確為玄武堂成員,而尊被告癸○○為大哥,故而 被告癸○○特意通知其參與開會,並告知玄武堂成員狀況。 ㈤被告丁○○
1.被告丁○○於電話中自稱「我跟你講,我玄武的」一語(附 表二編號41),並尊稱被告癸○○為大哥(附表二編號40) ,另於98年5月1日與被告己○○、癸○○等人前往處理事務時 ,接獲持用0000000000號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詢問其現在 何處時,陳稱與「阿孝及我們家的人」在一起等語(附表 二編號124、126),此有各編號通訊監察譯文可證,顯見 被告丁○○平日即自居為被告癸○○主持之玄武堂成員,視被 告己○○等玄武堂成員為同一團體。
2.被告丁○○認識被告癸○○、己○○、壬○○、丙○○、蔡政安、子○ ○、李禹陞等人,於98年2月6日接獲被告壬○○電話告知其遭 人砍傷,旋趕往醫院瞭解狀況,於98年5月21日被告子○○在



臺北市松江路絕色酒店遭人毆傷後,亦係接獲被告己○○通 知而前往醫院處理等情,為被告丁○○於警詢中所不否認( 警詢卷(五)第265頁、第271頁、第273頁),核與附表二 編號37、79、8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其更曾於98年3 月19日、20日亦先後接獲林威志、己○○傳送之玄武堂開會 簡訊(附表二編號42、44),詳如前述,復於偵查中證稱 :(癸○○是否有規定每個月要繳納5000元?)有,那時候 有規定,可是伊一毛錢都沒有繳等語(偵查卷㈠第72頁), 此亦足證丁○○確為玄武堂成員,而參與玄武堂內部開會、 繳費等事務,並於成員受傷時受通知到場相挺關心現狀。 3.被告丁○○於98年1月12日接獲被告癸○○來電,要求被告丁○○ 在農曆過年前,將綽號「阿澤」之黃俊澤所積欠之款項處 理好,黃俊澤嗣自行致電被告癸○○請求延緩,被告癸○○因 此責備被告丁○○,並指示其如何辦理一節,業據被告丁○○ 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警詢卷(五)第270頁、偵查卷 (一)第72頁),證人黃俊澤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復證稱: 伊綽號「阿澤」,認識丁○○頗久,丁○○也都稱呼伊「阿澤 」等語在卷(前審上訴卷㈡第318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8 1至83所示之通訊譯文存卷可證,顯示被告丁○○有受被告癸 ○○指示行事之情。再對照被告癸○○曾因被告丁○○處理事情 不力,對其表示「你最近有點誇張喔」,被告丁○○旋即答 稱「是,睡過頭了,我會檢討」等語(附表二編號84), 由被告癸○○於通話中之權威語氣即被告無宗翰之服從口吻 ,益見被告丁○○確實依其階層,服從被告癸○○之命令行事 無訛。
4.被告丁○○曾代替被告子○○,向被告癸○○抱怨被告子○○與乙○ ○間款項爭議,經被告癸○○指示「一起過來店裡講」(附表 二編號103),又被告子○○於98年5月21日在絕色酒店遭人 毆打後,被告丁○○接獲被告己○○通知即趕赴醫院,被告己○ ○更出面聯繫被告癸○○,請其打電話給「四海幫的四哥」, 癸○○亦即致電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四哥」瞭解情況, 此觀諸附表二編號105、106通訊監察譯文即臻明瞭,被告 己○○復再聯絡被告丁○○,向其表示「你不要衝啦!我有約 四哥」、「我們等下跟四哥碰面,你要跟我去」等語,有 附表二編號8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在在顯示被告 丁○○與被告癸○○、己○○聯繫密切,遇事即尋求被告癸○○之 主持、決斷。
5.被告丁○○於被告壬○○在98年2月6日被砍後趕往醫院,事畢 與蔡政安(無證據證明參與玄武堂)聊及此事,在蔡政安 表示「好啦,阿現在是怎樣,玄武要跟忠義堂開戰喔」之



後,固回應「我不知道啊,玄武他家的事」、「管他去死 」等語,業據本院前審勘驗屬實(前審更一卷㈢第116 頁)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7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惟被告丁○○ 並非玄武堂領導階層,故認縱使玄武堂因此與忠義堂開戰 ,亦非其所能置喙,因此在閒聊間隨意回答蔡政安上開話 語,衡情即屬可能。況被告丁○○曾在電話中自稱「我玄武 的」,確實接獲98年3月20日開會通知,知悉每個月繳納5, 000元公積金之事,於被告壬○○、子○○等玄武堂成員遭砍傷 或毆傷後均趕赴醫院,更由被告己○○指定一同與四海幫「 四哥」碰面商談,依被告癸○○指示向黃俊澤追討欠款,又 因被告子○○與乙○○之欠款爭議,為被告子○○致電請求癸○○ 出面協調,在在足認被告丁○○參與玄武堂,且依被告癸○○ 指示行事等情,詳如前述,故其於前揭對話中所稱「玄武 他家的事」、「管他去死」等言語,自尚不足資為有利於 被告丁○○之認定。
㈥被告辛○○
1.被告辛○○於附表二編號24所示通話中,已自稱是「阿孝( 指己○○)的小孩」,且確實參與「上億汽車案」,倘其未 參與玄武堂,又豈會自稱為玄武堂成員被告己○○之小孩, 並與被告己○○等人共同參與「上億汽車案」。至被告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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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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