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115號
TPHM,112,上訴,3115,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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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證 據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事實欄㈠ (即原判決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 ⑴被告鍾紀賢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一第311至312、465至515頁) ⑵被告鄭建升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576至579頁、原審卷一第255至256頁、465至515頁) ⑶證人謝育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63號卷第396至402頁、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487至491頁) ⑷證人即被害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63號卷第238至246頁、度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473至477頁) ⑸證人即告訴人B母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63號卷第274至275頁) ⑹少年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63號卷第333至337頁、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513至518頁) ⑺少年李○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63號卷第354至358頁、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543至547頁) ⑻證人即被害人B女之手機截圖資料(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79至83頁)、少年莊○軒之手機截圖資料(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237頁)、監視器蒐證影像截圖及時序圖(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179至182、119至130、159至164頁)、基隆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111年7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51至55頁)、基隆市警察局111年7月19、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15至18、31至36、57至60頁)、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19、61頁)、臺北市○○○○○○○○○○○街○○○○○○○○○○○○○0000號卷一第423頁)、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偵辦兒少性剝削案照片資料(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425至435頁) ⑼扣案之甲車及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 鍾紀賢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ㄧ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建升共同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 事實欄一、㈡ (即原判決事實欄㈢、附表二編號3) ⑴被告鍾紀賢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一第311至312、465至515頁) ⑵林威丞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偵字第5684號卷第210至215頁、原審卷一第339至341頁、465至515頁) ⑶證人廖昱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5582號卷二第62至69頁、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533至537頁) ⑷證人黃梓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684號卷第138至140頁) ⑸證人即告訴人C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63號卷第290至295、300至312頁、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523至527頁) ⑹證人即告訴人C女之手機截圖資料(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467至470頁)、監視器蒐證影像截圖及時序圖(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179至182、119至130、159至164頁)、臺北市○○○○○○○○○○○街○○○○○○○○○○○○○0000號卷一第423頁)、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偵辦兒少性剝削案照片資料(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425至435頁)、基隆市警察局111年7月19、24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15至18頁、偵字第5684號卷第17至20、23至27頁)、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字第5582號卷一第19頁、偵字第5684號卷第21、29頁) ⑺扣案之B車及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 鍾紀賢共同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ㄧ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威丞共同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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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