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519號
TPHM,111,上易,1519,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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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鑽,因未扣案,且無法確認是否屬於被告所有,自無從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 1 金元寶1個(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鑽石1顆(約10萬元)【原放置在告訴人住處客廳】 2 愛馬仕牌包包2個(約45萬元)、LV牌包包3個(約30萬元)、BV牌編織包2個(約22萬元)、BURBERRY牌包包1個(約10萬元)、行李箱1個(約8萬元)【原放置在告訴人住處更衣室內】 3 現金新臺幣62萬元、美金1萬5000元、港幣2萬元、IWC牌手錶1支(約25萬元)、勞力士牌手錶1支(約20萬元)、黃金手錶1支(約30萬元)、香奈兒牌J12手錶1支(約16萬元)、 BURBERRY牌手錶2支(約10萬元)、蒂芬妮牌鑽戒1枚(約15萬元)、1.3克拉鑽戒1枚(約30萬元)、愛馬仕牌手環1支(約5萬元)、黃金1套(約90萬元)、鑽石項鍊3條(約15萬元)、鑽石戒指3個(約15萬元)【原放置在告訴人住處更衣室內之保險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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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