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2705號
TPHM,103,上易,2705,20150204,1

2/2頁 上一頁


去上香。我搬走後,祖先牌位也移走後,我把門封起來了, 我後來回去發現封門的板子怎麼被拆掉,拆到我水表的位置 ,我要扳板子扳不起來,發現水泥封住,我扳開來一看,發 現下面接條水管,水管從我這邊接,不知道接到哪,我不管 這個事情,我只負責檢舉,我只是要自保,向自來水公司反 應。我沒跟附近的鄰居講這件事,因為那邊都沒有人了,都 搬完了。我知道附近有人在做資源回收,我想可能是那些人 接的,我就打電話給自來水公司,因為那邊還有閒雜人等在 那裡拆破銅爛鐵,警察也不來巡邏,自來水公司也不來看自 己的資產,我就打電話給自來水公司。我只知道有閒雜人等 在那裡。我不記得我23之10號廢水時間,我記得搬完了,才 去自來水公司辦停水,只是我祖先牌位還沒移走,所以我3 、2 天就要回去上個香。我不太清楚姚嘉生是我搬家後多久 才搬走,我年紀大後,一概不管外界的事情。我回去上香那 段時間,看那邊都已經空了,都沒有人住了。我弟弟朱臣滿 比我早搬離忠貞新村,他住那裡都是用我的電、水,帳單來 了後,他會跟我一人一半。我看到的那條水管,接到哪裡去 我也不曉得,反正我就丟給自來水公司去處理,他們找警察 來看,後續處理是他們的事,不關我的事,我不知道是否姚 嘉生接的,我連接到哪都沒看到。警察或自來水公司也沒跟 我回報發現偷水的人是誰,上次在北大路開庭時,連我弟弟 也去了,我覺得奇怪,為何連我弟弟也傳來,不相干的人都 把他扯進來了,我那天到那邊去開庭,警察、自來水公司說 接到被告家,我說我不管,反正他們自己去查。我祖先牌位 移走後,就很少去23之10號了,我祖先牌位好像是9 月26日 移走。從102 年7 月到9 月26日祖先牌位移走這段期間,我 3 、2 天就會回去上個香。我忘記了何時發現水管被偷接, 要問自來水公司。我發現跟我有關的自來水水管有被偷接的 情況,我就馬上打電話連絡自來水公司。在這之前,我2 、 3 天就回去上個香,但沒有發現有被偷接的情況。我沒有刻 意去查看,我把門用木條、板子封起來了,那天發現怎麼門 上面的木條、板子被拆掉了,封在偷接的水表那邊,我要搬 回來,扯不動了,我最生氣的就是他用混凝土整個把接頭蓋 起來,我要把板子、木條拆回來,拆不回來,我一氣之下, 就打電話跟自來水公司反應。我發現時水泥已經乾掉了,我 想可能是我發現的前1 天晚上或下午偷接的,但我不能確認 何時等語(本院卷第52頁背面至第55頁)。依其所述,得證 證人朱臣金原住在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與被告 同屬「忠貞新村」眷村原住戶,因應「忠貞新村」眷村改建 作業,證人朱臣金先於被告於102 年7 月下旬搬離新竹市○



區○○路00巷00○00號,再向臺灣自來水公司申請廢水,其 因祖先牌位仍放在原住處,而每2 天、3 天回原住處上香, 見原「忠貞新村」眷村住戶已搬走,惟有從事資源回收者或 其他閒雜人等進入「忠貞新村」眷村,轄區警員也不來巡邏 ,證人朱臣金約於102 年9 月26日從原住處請走祖先牌位, 復以木條、板子封門,其後再回原住處時,驚覺其原住處封 門用木條、板子已遭拆下,改封在原住處用水管線,再加封 水泥,並遭私接管線,證人朱臣金判斷或約於其發現前1 日 私接管線,直覺是進入「忠貞新村」眷村從事資源回收者或 其他閒雜人等私接,即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提出檢舉之事實。 ㈢綜上,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證人朱臣金原住處用 水主管(供水端管線,非用戶端管線),固遭私接管線到新 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被告原住處上方水塔。另被告 於搬遷後102 年9 月間以前有返回新竹市○區○○路00巷00 ○00號原住處灑水澆菜之事實。然查現場所在「忠貞新村」 眷村進行改建作業,原「忠貞新村」眷村住戶多已搬遷,證 人朱臣金姚霖生迭於搬遷後申請臺灣自來水公司分別於10 2 年7 月24日對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證人朱臣金 原住處、同年8 月28日對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證 人姚霖生原住處廢水,被告亦於102 年7 月26日委由勝宏傢 俱行從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原住處搬遷至「華廈 金城」新居之事實,並有關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 手提抄表機系統用戶資料維護作業紀錄1 份、有關新竹市○ ○路00巷00○00號臺灣自來水公司廢止證明1 份、勝宏傢俱 行證明書1 份在卷可證(4423號偵卷第37頁、審易卷第27頁 、本院卷第64頁)。是以被告已於102 年7 月26日搬遷,惟 迄102 年9 月間偶有返回頂樓澆水種菜,更已移植頂樓種菜 到「華廈金城」新居,根本無繼續經常在新竹市○區○○路 00巷00○00號原住處用水之動機,倘遭發覺,甚可能破壞一 己與鄰人間既有之人際關係,何來為區區用水而大費周章拆 除證人朱臣金原住處封門用木條、板子改封在用水管線,再 加封水泥之舉,已費存疑。參以被告及證人姚霖生2 戶既共 用水表及平均分擔水費,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證 人姚霖生原住處迄於102 年8 月28日方才廢水,此前被告用 水無虞,更足以排除期間被告竊水之動機。雖以被告自承於 9 月間仍有澆水種菜,然其於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已一再澄 清取用水源乃水塔既有儲水,若然,此屬用戶於廢水前付費 取得之物,被告於102 年9 月間由此利用一己所有之水資源 ,自無從憑斷被告竊水之客觀事實。再考告訴代理人任國炙 及證人朱臣金證述前情,足見證人朱臣金因祖先牌位仍放在



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原住處,而每2 天、3 天回 原住處上香,迄約於102 年9 月26日才從原住處請走祖先牌 位,復以木條、板子封門,其後再回原住處方才驚覺其封門 用木條、板子已遭拆下及私接管線之事實,證人朱臣金判斷 或約於其發現前1 日私接管線,即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提出檢 舉;又臺灣自來水公司於102 年10月24日左右接獲證人朱臣 金檢舉,旋派告訴代理人任國炙等人會同警方,於102 年10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 實地調查,告訴代理人任國炙判斷私接用水管不算舊之事實 。勾稽證人朱臣金發覺私接管線後即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提出 檢舉,臺灣自來水公司旋派員處理,比對證人朱臣金判斷或 約於其發現前1 日私接管線,告訴代理人任國炙亦判斷私接 用水管並不算舊等情,足見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 遭私接管線乙事,事發時間亟有可能已落在102 年10月中下 旬,難認與被告於102 年9 月間返回原住處澆水種菜之情形 有何關聯性。實以「忠貞新村」眷村改建時,原「忠貞新村 」眷村住戶紛紛搬遷,不惟證人熊士寧等拆除人員進場施作 ,更引來流浪漢、從事資源回收者或其他閒雜人等進入,隨 意逛來逛去,或轄區警員也不常來巡邏之事實,此據證人熊 士寧、姚霖生朱臣金及被告述明一致在卷,質之證人姚霖 生原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鐵窗、鐵門、電線等 有再利用價值之物已遭人拆光;證人朱臣金原住新竹市○區 ○○路00巷00○00號遭私接管線,封門用木條、板子已遭拆 下,改封在用水管線,再加封水泥固定;被告原住新竹市○ 區○○路00巷00○00號樓梯銅條遭刨除,2 樓房間遺有便當 盒、空飲料瓶等雜物之事實,亦據證人姚霖生朱臣金及被 告述明分別如前,並有被告提出之有關新竹市○區○○路00 巷00○00號屋內照片4 張在卷可佐(審易卷第31頁至第34頁 )。俱見原「忠貞新村」眷村住戶搬遷後,漸不能管領,廢 「忠貞新村」眷村成治安之死角,自難遽行斷定其中容或存 在不法情事,係已脫離地緣關係之原眷村住戶所為。 ㈣是以,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方法,無非係為證明臺灣自來水 公司接獲檢舉,派員會同警方於102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30 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實地調查,判斷遭私 接管線至新竹市○區○○路00巷00○00號被告原住處,及被 告迄於102 年9 月間返回原住處澆水種菜之事實。然綜上前 情,現場所在之「忠貞新村」眷村正進行改建作業,被告已 於102 年7 月26日委由勝宏傢俱行從新竹市○區○○路00巷 00○00號原住處搬遷至「華廈金城」新居,更移植頂樓種菜 ,既無繼續經常在原住處用水之動機;被告前與證人姚霖生



共用水表及平均分擔水費,迄於102 年8 月28日方才廢水, 此前被告用水無虞;被告雖於9 月間仍有澆水種菜,然已一 再澄清乃取用之既有水塔儲水,無非利用一己所有之水資源 ,自仍無從憑此斷定其有何竊水之客觀事實;觀諸證人朱臣 金發覺私接管線後即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提出檢舉,臺灣自來 水公司旋派員處理,比對證人朱臣金判斷或約於其發現前1 日私接管線,告訴代理人任國炙亦判斷私接用水管並不算舊 ,足見私接管線事發時間,亟有可能已落在102 年10月中下 旬,難認與被告於102 年9 月間返回原住處澆水種菜之情形 有何關聯性;原「忠貞新村」眷村住戶紛紛搬遷後,不惟證 人熊士寧等拆除人員進場施作,更引來閒雜人等進入,漸致 廢「忠貞新村」眷村成治安之死角,更難遽行斷定其中容或 存在不法情事,係已脫離地緣關係之原眷村住戶所為。從而 ,難認被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犯行。揆諸首開 法條及判例意旨,實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方法,均無以證明被告確實有何 竊盜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仍有可疑,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