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用高跟鞋,A○○表示他不要這部車,這四部車均係A○ ○事先告知伊所要偷竊廠牌、型式車輛後,由伊與林炳南所 竊等語(見警卷一第42頁正反面),惟證人鄭文通前揭所指 裕隆西非若型2000CC;SENTRA尖兵型、香檳色、1600CC車款 及嘉年華、銀色車款,與附表一所示各編號車輛無一相符, 至三陽喜美舊型1600CC、深色車輛部分,附表一各編號,雖 有部分車輛符合該型式,然證人鄭文通亦於原審中自承:附 表一所列車輛,那些是A○○指定伊去偷的,伊不清楚,車 子已解體伊無法辨識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036頁),顯亦無 從認定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車輛,究何部車係被告A○○指定 汽車廠牌、車型後,由鄭文通等人下手竊取,自難遽為不利 於被告A○○之認定。又被告A○○雖於偵查中自承有向林 炳南等買過4 部贓車拆除零件裝在客人車上,二部喜美、二 部豐田等語(見偵字第20340號卷一第147頁反面),惟依證 人林炳南於原審中證稱應該沒有偷過豐田的車,不記得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18頁),亦與被告A○○所述不符,縱認被 告A○○收購前述失竊車輛之贓車零件等情屬實,亦僅得認 定其故買贓物罪嫌,仍難遽認被告A○○有何參與竊盜之犯 行。況由證人林炳南證稱:除了F○○以外,沒有人給伊等 偷車的錢乙節(見偵字第23978 號卷第61頁),鄭文通等人 竊車所得,既均係由被告F○○所支付,益見被告F○○前 揭所陳,其向鄭文通二人收購失竊車輛,並由鄭文通等人駛 至銓運修車廠交車後,交由被告A○○及紀明利等拆卸車輛 零件,頂拼到其事先購得之肇事車輛販賣牟利,再由F○○ 按件給付報酬予被告A○○等之事實,係屬真實。 ⒉證人鄭文通雖於原審中證述:本件竊盜是由F○○指定車型 由伊去偷,每台車都是這樣,大部分由林炳南開到他處拆解 零件後再將零件交給F○○,附表一編號1、14、23、25、2 7 、31、33、41、55、57、77、79、81整輛車都沒有找到, 除第一台車當天破案找到,其他車輛都是整台賣到F○○那 裡等語(見原審卷第94至95頁),然關於附表一編號11、19 、20號車,因當時沒有缺此車型之零件,所以未拆解零件, 僅交由王鈴議等人恐嚇勒贖被害人;編號40號車為鄭文通與 林炳南途經辛亥路及復興南路時,看見該車,林炳南乃提議 要看車內有無可竊之物等語;編號52部分,鄭文通等得竊得 該車後,F○○來電告知不要該車型安全氣囊;編號 9、64 、68、69、73部分車輛,拆卸下來之汽車音響、安全氣囊因 為車型太舊,F○○說不願收購;編號72號車輛,則未拆卸 零件交付F○○,僅交由王鈴議及吳易賺等人恐嚇被害人, 亦據證人鄭文通證述明確在卷(見偵字第20340 號卷二第97
頁、99頁反面、179頁、187頁、第96頁反面、194、196、19 7、200頁、199 頁),果若鄭文通等人所竊附表一所示車輛 ,均係因F○○指示所為,何以發生竊得零件車型太舊,致 F○○不願收購或自始均未交付F○○之情?況編號40之車 輛,明顯係鄭文通等人臨時起意所為,可見證人鄭文通所述 ,本件竊盜案件每台車,均係經F○○指定車款由渠等下手 竊盜乙節,已難遽信。
⒊至證人鄭文通明確指述附表一編號1、23至30、38、57 所示 車輛,係被告F○○指定汽車廠牌、車型由渠等下手竊盜部 分(見同上偵查卷第94 頁反面、157至161、177、178、189 頁),而被告F○○於鄭文通交付竊得之車輛零件或車輛後 ,尚出資向鄭文通收購竊得之贓物,苟若被告F○○確有共 同竊盜之犯行,何以致此?且被告F○○既係為購買特定汽 車零件,而向鄭文通等人指定汽車廠牌、車型,而於鄭文通 等人竊得之汽車零件後,向鄭文通等人收購汽車零件,或整 車收購後再予拆卸,以頂拼到其事先購得之肇事車輛,足見 被告F○○向鄭文通等人指定汽車廠牌、車型之行為,應係 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而為,並非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而為, 且被告F○○就鄭文通等人之竊盜犯行,又無竊盜行為之分 擔,自難遽認被告F○○就鄭文通等人之常業竊盜犯行,有 何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至被告F○○固於警詢中一度陳稱 :警方查獲之9A-2569號贓車(附表一編號1),伊是購得一 部泡水車已整理好,尚欠一些材料,原叫鄭文通他們去偷材 料就好,但他們卻偷了整部車來等語(見偵字第20340 號卷 一第53頁反面),惟被告F○○前開供述,因違反夜間訊問 之規定,難謂無疲勞訊問之情,業如前述,尚不得作為認定 被告犯罪之證據,併此敘明。再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 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始起意實施犯罪行為要,而依證人鄭 文通於原審中所證其與林炳南於90年3 月份林炳南甫出獄時 ,即已計畫竊車,嗣於90年5、6月份才開始偷車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133至134 頁),且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90年5 月以後才交贓朱給F○○」等語(見偵字第23978號卷第119 頁反面),可見鄭文通及林炳南早已謀議偷車計畫,而有竊 盜之犯意,況90年4、5月間起,鄭文通尚與王鈴議、吳易賺 等人共同分工,由鄭文通負責將偷來之車輛,交由王鈴議等 人向車主勒贖財物之犯行,是依證人鄭文通、林炳南前揭所 指,被告F○○縱有指定汽車廠牌、車型,而由鄭文通等人 下手竊取附表一編號1、23至30、38、57 所示車輛,仍難認 被告F○○有何教唆鄭文通等人竊盜犯行之行為。至被告F ○○指定汽車廠牌、車型之行為,亦難認有何給予鄭文通等
人竊盜行為物質上或精神上助力之幫助行為。綜上,證人鄭 文通等人前揭所述,尚難遽認被告F○○有何共同參與常業 竊盜,或有成立常業竊盜行為之教唆犯、幫助犯之情事至明 。
㈦末按,被告F○○、A○○等人共同故買贓物前後長達5 個 多月,次數亦達70次,甚為密集,且被告F○○向鄭文通等 人收購失竊車輛或汽車零件等贓物,並由被告A○○經營之 銓運修車廠,進行汽車拆解,並頂拼汽車零件至被告F○○ 所購之事故車、泡水車後販售牟利,被告A○○亦按件計酬 藉此賺取利潤,犯罪所得非微,顯然反覆故買贓物充為經濟 來源之一,被告F○○、A○○縱於犯案期間兼營其他行業 ,仍不失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 罪,而恃以維生,其等均係以故買贓物為常業,堪予認定。 至被告A○○雖具狀聲請傳喚證人鄭文通、林炳南二人,然 前開證人業於原審及本院前審中,就本案犯罪經過詳實證述 在卷,被告A○○前開聲請,核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㈧綜上所述,被告F○○、A○○二人以故買贓物為常業之犯 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 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 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 告A○○等人行為後,刑法共犯、罰金最低額、常業犯等規 定,均有修正:
⒈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 」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 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 、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 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⒉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 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新、舊 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刑 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⒊綜上所述,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舊刑法有利於 被告,應一體適用舊刑法之規定。
㈡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之規定於94年2月 2 日業經修正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惟常業犯係 集合犯,係實質上一罪,而常業犯刪除後,則其數行為應為 數罪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50 條之 規定,最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 修正前之刑法第350條之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510 號判決 要旨參照),衡諸被告A○○、F○○故買贓物之次數及密 接性等情觀之,其等顯有反覆實施以故買贓物行為為目的之 社會活動之主觀犯意及事實表徵,已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 目的之社會活動的職業性犯罪,並恃之以為生,揆諸前揭判 決意旨,被告二人顯係恃此故買贓物所得之財物維生,並以 此為業。故核被告A○○、F○○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50 條常業故買贓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上開所為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常業竊盜罪云云,惟被告二人應係犯 同法第350 條常業故買贓物罪嫌,已如前述,是公訴意旨所 認容有未洽,惟其起訴犯罪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予變更 起訴法條。被告F○○、A○○二人與紀明利、張晉榮等人 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原審以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
㈠被告A○○、F○○與紀明利、張晉榮等人係基於共同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向同案被告鄭文通、林炳南故買附表 一編號1至7、10、12至14、16至18、21、23至39、41至51、 53至63、65至67、70至71、74至84號所示等贓物,並以之為 常業,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0 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原審
認為被告A○○、F○○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 盜罪,同案被告紀明利、張晉榮則係犯同法第349條第1項之 收受贓物罪均有未洽。
㈡原審以本案係於約5 月期間內密集犯罪數十次,具有慣常性 ,堪認被告A○○、F○○均有犯罪習慣,且其等均矢口否 認犯行,毫無悔意,而被告A○○、F○○犯罪當時各有正 當職業,猶以犯罪方式取得財物,具有潛在之危險性格,可 見刑之執行已難收矯治之效,為達預防再犯之目的,使能於 刑之執行完畢後重返並適應社會生活,而各依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諭知令被告A○○、 F○○均於刑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治。 查被告F○○前雖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次前科紀 錄,惟係於74年1月間所犯,且僅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 罰金,應非觸犯重罪,被告A○○則無前科紀錄,品行均尚 稱良好;另二人均有正當工作,生活狀況均正常,且犯罪時 間亦僅5 月,尚難謂已具犯罪之習慣,而有諭知均於刑執行 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之必要,原審此部分諭知亦有未 當。
㈢被告二人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布 ,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二人所犯符合該條例減刑之 要件,原判決未及適用,自有未合。
六、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 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而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前開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被告F○○、A○○二 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竟向鄭文通等人故買失竊贓物之汽車零 件或車體,拆解頂拼至其他車輛販賣牟利營生,助長他人犯 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不僅 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非輕,被 告F○○學歷為高中畢業,A○○學歷則為高職畢業,智識 程度均不高,另審酌其等素行、犯罪手段,犯後雖一度坦承 部分犯行,嗣後仍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就 被告F○○、A○○二人常業故買贓物犯行,各量處有期徒 刑2年。又被告二人前揭犯罪係於96年4月24日前所犯,符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爰各依該條例 均予減刑2分之1,各為有期徒刑1 年,以資懲儆。至附件所 示扣案之物,均非屬供被告等犯本件常業故買贓物罪所用之 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F○○、A○○就附表一編號8、9、 11、15、19、20、22、40、52、64、68、69、72、73號所示 部分失竊之物品,係與林炳南、鄭文通二人共同基於常業竊
盜之犯意而為,因為被告F○○、A○○二人就此部分,亦 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常業竊盜罪嫌,然被告F○○、A ○○二人就鄭文通、林炳南就前揭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常業 竊盜犯行,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已如前述,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F○○二人有何常業竊盜犯嫌,應認被 告此部分罪嫌尚有不足。此外,前開各編號所示失竊車輛零 件或物品,亦無從認定被告F○○等有收購該等失竊車輛零 件或物品之行為,亦如前述,應認此部分被告等之犯罪不能 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經起訴並經論罪科 刑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50條、第33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5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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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發現車輛遭竊時、地 │ 犯罪方法 │遭竊車牌、│尋獲日期、地點│F○○購入贓│
│ │ │ │ │車籍資料 │ │物及金額(新│
│ │ │ │ │ │ │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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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壬○○│90年10月12日1時許,臺 │鄭文通把風│9A-2569 │立即偵破啟動裝│整輛車一萬八│
│ │ │北縣新店市○○路交通公│林炳南行竊│三陽廠、雅│置遭破壞 │ │
│ │ │園前 │ │歌型(Acco│ │ │
│ │ │ │ │rd)、2000│ │ │
│ │ │ │ │年1997CC、│ │ │
│ │ │ │ │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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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b○○│90年5月16日22時許,臺 │鄭文通把風│DC-8906 │90年5月17日22 │安全氣囊、汽│
│ │ │北市○○路437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時在北縣土城市│車音響、備胎│
│ │ │ │ │非若(cefi│承天路12號前尋│、一萬元 │
│ │ │ │ │ro),1998│獲,損失安全氣│ │
│ │ │ │ │年、1995CC│囊二顆、汽車音│ │
│ │ │ │ │、白色 │響一套、日產排│ │
│ │ │ │ │ │備胎,價值約15│ │
│ │ │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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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宇○○│90年5月31日8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L-9691 │90年6月1日在臺│安全氣囊、汽│
│ │ │市○○○路○段68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北縣板橋市大漢│車音響、備胎│
│ │ │ │ │非若,1998│橋下尋獲,損失│、一萬元 │
│ │ │ │ │年、1995CC│安全氣囊二顆、│ │
│ │ │ │ │、綠色 │汽車音響一套、│ │
│ │ │ │ │ │行車電腦一部、│ │
│ │ │ │ │ │釣竿一組、備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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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宙○○│90年6月9日3時許,北市 │鄭文通把風│7F-9923 │90年6月18日10 │安全氣囊、汽│
│ │ │復興南路一段福華飯店前│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時由臺北縣新莊│車音響、座椅│
│ │ │ │ │99年、1590│分局光華派出所│七千元 │
│ │ │ │ │CC、白色 │尋獲,損失方向│ │
│ │ │ │ │ │盤、汽車音響、│ │
│ │ │ │ │ │座椅、後保險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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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90年7月17日23時許,臺 │鄭文通把風│DF-6105 │90年7月23日14 │安全氣囊、汽│
│ │ │北市○○街230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時在台北縣新店│車音響、一萬│
│ │ │ │ │非若,1998│市○○路231號 │元 │
│ │ │ │ │年、2988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 │、黑色 │氣囊二顆、汽車│ │
│ │ │ │ │ │音響一套、電視│ │
│ │ │ │ │ │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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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亥○ │90年7月20日1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G-2331 │90年7月20日16 │安全氣囊、汽│
│ │ │市○○○路○段72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時在臺北縣新店│車音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市○○路○段56 │ │
│ │ │ │ │年、1995CC│號前尋獲,損失│ │
│ │ │ │ │、棕綠色 │安全氣囊二顆、│ │
│ │ │ │ │ │汽車音響一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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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U○○│90年6月7日7時許,臺北 │鄭文通把風│CQ-6588 │90年6月8日在臺│安全氣囊、汽│
│ │ │市○○路34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北縣樹林市水源│車音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街29號前尋獲,│ │
│ │ │ │ │年、2988CC│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 │、綠色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 │套、高爾夫球具│ │
│ │ │ │ │ │二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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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T○○│90年6月6日11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G-7158 │90年6月7日11時│未給付F○○│
│ │ │市○○○路龍安街口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休│在臺北縣土城市│ │
│ │ │ │ │旅車、1998│國光路空地尋獲│ │
│ │ │ │ │年、3275CC│,損失汽車音響│ │
│ │ │ │ │、白銀色 │、行動電話一具│ │
│ │ │ │ │ │、高爾夫球桿一│ │
│ │ │ │ │ │套、太陽眼鏡二│ │
│ │ │ │ │ │付、洪玲玲身分│ │
│ │ │ │ │ │證、玉山銀行提│ │
│ │ │ │ │ │款卡、休閒服一│ │
│ │ │ │ │ │套、女用皮包、│ │
│ │ │ │ │ │現金約八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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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m○○│92年6月6日6時,臺北縣 │鄭文通把風│3C-3022 │90年6月7日9時 │F○○不予收│
│ │ │永和市○○路83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牌、20│在台北縣樹林市│購 │
│ │ │ │ │01年、1997│千歲街前尋獲,│ │
│ │ │ │ │CC、白色 │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 │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 │套、汽車空氣清│ │
│ │ │ │ │ │淨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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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P○○│90年7月19日5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C-3590 │90年7月27日19 │座椅七千元 │
│ │ │市○○○路○段220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時在臺北縣板橋│ │
│ │ │ │ │97年、1590│市○○街1號前 │ │
│ │ │ │ │CC、白色 │尋獲,損失座椅│ │
│ │ │ │ │ │二只、汽車音響│ │
│ │ │ │ │ │一套、電視vcd │ │
│ │ │ │ │ │、擴大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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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午○○│90年6月17日4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8K-0113 │90年6月11日11 │未拆解零件轉│
│ │ │市○○街68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20│時許在臺北縣土│售F○○ │
│ │ │ │ │01年、1590│城市○○路○段│ │
│ │ │ │ │CC、白色 │停車格尋獲,損│ │
│ │ │ │ │ │失行動電話三具│ │
│ │ │ │ │ │、車用vcd一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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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Z○○│90年7月15日1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E-1629 │90年7月21日12 │安全氣囊、汽│
│ │ │市○○路世貿二館旁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時臺北縣新店市│車音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松林路6號前尋 │ │
│ │ │ │ │年、1995CC│獲,損失安全氣│ │
│ │ │ │ │、綠色 │囊二顆、汽車音│ │
│ │ │ │ │ │響一套、電腦一│ │
│ │ │ │ │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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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L○○│90年6月28日5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C-5968 │90年10月3日19 │安全氣囊、汽│
│ │ │市○○○路○段324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時在臺北縣板橋│車音響一萬元│
│ │ │旁 │ │非若、1997│市○○○路○段│ │
│ │ │ │ │年、2988CC│十四巷口尋獲,│ │
│ │ │ │ │、黑色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 │音響、備胎、枕│ │
│ │ │ │ │ │頭四個、車洗機│ │
│ │ │ │ │ │、電鑽、研磨機│ │
│ │ │ │ │ │、電鋸、切割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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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n○○│90年6月3日4時許,台北 │鄭文通把風│6J-7965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
│ │ │市○○○路○段142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20│ │千元 │
│ │ │ │ │00年、1590│ │ │
│ │ │ │ │CC、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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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i○○│90年6月16日8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DV-3231 │90年6月17日10 │F○○未予收│
│ │ │縣新店市○○路○段245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20│時在臺北縣土城│購 │
│ │ │號前 │ │00年、1590│市○○路○段 │ │
│ │ │ │ │CC、黑色 │345號前尋獲, │ │
│ │ │ │ │ │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 │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 │套、汽車油路控│ │
│ │ │ │ │ │制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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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癸○○│90年5月16日14時許,臺 │鄭文通把風│EY-6638 │90年5月26日19 │安全氣囊、汽│
│ │ │北縣永和市○○路400號 │林炳南行竊│CHRYSLER、│時再台北縣土城│車音響一萬元│
│ │ │前 │ │1996年、19│市○○路四環河│ │
│ │ │ │ │95CC、白色│路口尋獲,損失│ │
│ │ │ │ │ │安全氣囊二顆、│ │
│ │ │ │ │ │汽車音響一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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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g○○│90年7月11日23時許,臺 │鄭文通把風│S9-2838 │90年7月12日在 │安全氣囊、汽│
│ │ │北市○○街230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臺台北縣五股鄉│車音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五工路160號前 │ │
│ │ │ │ │年、1995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 │、黑色 │氣囊二顆、汽車│ │
│ │ │ │ │ │音響、方向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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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崔建華│90年7月13日2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Q2-3898 │90年7月13日在 │安全氣囊、汽│
│ │ │市○○○路二段178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西│臺北縣五股工業│車音響一萬元│
│ │ │ │ │非若、1998│區○○○路前尋│ │
│ │ │ │ │年、1995CC│獲,損失安全氣│ │
│ │ │ │ │、綠色 │囊二顆、汽車音│ │
│ │ │ │ │ │響、方向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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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甲乙○│90年6月16日8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Z2-7708 │90年6月16日在 │F○○不予收│
│ │ │市○○○路33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99│臺北縣中和市圓│購 │
│ │ │ │ │年、1997CC│通路369巷30弄 │ │
│ │ │ │ │、銀色 │前尋獲,損失安│ │
│ │ │ │ │ │全氣囊二顆、汽│ │
│ │ │ │ │ │車音響一套、太│ │
│ │ │ │ │ │陽眼鏡一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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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Y○○│90年6月7日前某日,臺北│鄭文通把風│L4-8231 │臺北縣樹林市新│F○○不予收│
│ │ │縣土城市○○路○段189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98│樹路一帶尋獲,│購 │
│ │ │號前 │ │年、1997CC│損失安全氣囊二│ │
│ │ │ │ │、白色 │顆、汽車音響一│ │
│ │ │ │ │ │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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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V○○│90年6月22日,臺北市敦 │鄭文通把風│DV-4692 │90年6月23日在 │座椅七千元 │
│ │ │化北路60巷15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99│臺北縣新莊市思│ │
│ │ │ │ │年、1590CC│源路尋獲,損失│ │
│ │ │ │ │、銀色 │方向盤、VCD、 │ │
│ │ │ │ │ │汽車音響、喇叭│ │
│ │ │ │ │ │、賽車用座椅二│ │
│ │ │ │ │ │套、平衡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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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a○○│90年8月1日,臺北縣新店│鄭文通把風│6B-9027 │90年8月1日在臺│未給付F○○│
│ │ │市○○路182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99│北縣新店市北宜│ │
│ │ │ │ │年、1590CC│路四段萬盛派出│ │
│ │ │ │ │、白色 │所尋獲,損失汽│ │
│ │ │ │ │ │車音響、方向盤│ │
│ │ │ │ │ │、座椅、輪胎鋼│ │
│ │ │ │ │ │圈、避震器、車│ │
│ │ │ │ │ │裝電視儀表板、│ │
│ │ │ │ │ │重低音喇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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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M○○│90年8月3日7時,在臺北 │鄭文通把風│Y7-5191 │未尋獲 │整輛車三萬元│
│ │ │市○○○路○段142號 │林炳南行竊│朋馳廠1992│ │ │
│ │ │ │ │年、3199CC│ │ │
│ │ │ │ │、灰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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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I○○│90年5月2日2時,臺北市 │鄭文通把風│DB-8605 │90年5月17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
│ │ │仁愛路27巷口前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北│元 │
│ │ │ │ │非若、1997│宜路萬盛派出所│ │
│ │ │ │ │年、1995CC│尋獲,損失安全│ │
│ │ │ │ │、黑色 │氣囊二顆、汽車│ │
│ │ │ │ │ │音響一套、ABS │ │
│ │ │ │ │ │電腦一部、釣竿│ │
│ │ │ │ │ │一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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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G○○│90年8月2日12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8A-6386 │未尋獲 │整輛車三萬元│
│ │ │市○○路8號前 │林炳南行竊│朋馳廠1992│ │ │
│ │ │ │ │年、3199CC│ │ │
│ │ │ │ │、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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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寅○○│95年5月24日7時,臺北縣│鄭文通把風│3A-7776 │90年5月24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
│ │ │永和市○○路151巷口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2000│新店市○○路河│元 │
│ │ │ │ │年、1997CC│堤上尋獲,損失│ │
│ │ │ │ │、白色 │安全氣囊、汽車│ │
│ │ │ │ │ │音響、方向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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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S○○│90年8月23日凌晨,臺北 │鄭文通把風│DV-4570 │未尋獲 │整輛車三萬元│
│ │ │市○○路○段105 號前 │林炳南行竊│朋馳廠、19│ │ │
│ │ │ │ │93年、3199│ │ │
│ │ │ │ │CC、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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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N○○│90年5月26日1時,臺北縣│鄭文通把風│K8-4606 │90年5月26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
│ │ │中和市○○○○路口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烏│元 │
│ │ │ │ │非若、1997│來山上尋獲,損│ │
│ │ │ │ │年1995CC、│失安全氣囊、 │ │
│ │ │ │ │綠色 │VCD音響、行車 │ │
│ │ │ │ │ │電腦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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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巳○○│90年5 月25日23時,臺北│鄭文通把風│CL-9593 │90年5月27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
│ │ │市○○○路○段203號前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新店市新│元 │
│ │ │ │ │非若、1996│烏路尋獲,損失│ │
│ │ │ │ │年、1995CC│安全氣囊、VCD │ │
│ │ │ │ │、白色 │音響、行車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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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x○○│90年5 月25日凌晨時,臺│鄭文通把風│DG-0931 │90年5月25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
│ │ │北市○○○路○段45號 │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臺北縣土城市中│元 │
│ │ │ │ │非若、1998│央路四段10號前│ │
│ │ │ │ │年、988CC │尋獲,損失安全│ │
│ │ │ │ │、綠色 │氣囊、手煞車、│ │
│ │ │ │ │ │行車電腦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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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己○○│90年8月7日凌晨,臺北縣│鄭文通把風│BN-3597 │未尋獲 │整輛車二萬元│
│ │ │板橋市○○路○段23號停│林炳南行竊│朋馳廠、19│ │ │
│ │ │車格 │ │93年、2190│ │ │
│ │ │ │ │CC、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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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C○○│90年7 月12日11時許,臺│鄭文通把風│DK-9539 │90年7月13日在 │安全氣囊、音│
│ │ │北市○○○○路口 │林炳南行竊│日產廠,休│臺北縣五股鄉五│響一萬元 │
│ │ │ │ │旅車、1998│股工業區自行尋│ │
│ │ │ │ │年、3275CC│獲,損失高爾夫│ │
│ │ │ │ │、銀色 │球具、安全氣囊│ │
│ │ │ │ │ │、音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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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甲○○│90年5月3日1時許,臺北 │鄭文通把風│DT-8032 │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
│ │ │市○○○路○段146巷23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 │千元 │
│ │ │號前 │ │99年、1590│ │ │
│ │ │ │ │CC、銀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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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X○○│90年6月9日凌晨許,臺北│鄭文通把風│7K-7797 │90年6月9日在臺│安全氣囊、音│
│ │ │市○○○路一段80號前 │林炳南行竊│三陽廠、20│北縣新莊市中原│響一萬元 │
│ │ │ │ │01年、1997│東路68號前自行│ │
│ │ │ │ │CC、白色 │尋獲,損失安全│ │
│ │ │ │ │ │氣囊雙座、空氣│ │
│ │ │ │ │ │清淨機、行車電│ │
│ │ │ │ │ │腦、手機c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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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玄○○│90年6 月2日凌晨時,臺 │鄭文通把風│CX-4802 │90年6月4日板橋│安全氣囊、音│
│ │ │北縣板橋市○○街31號旁│林炳南行竊│日廠牌、西│分局刑事祖尋獲│響一萬元 │
│ │ │號 │ │非若、1998│,損失安全氣囊│ │
│ │ │ │ │年、2988CC│雙座、AIR電腦 │ │
│ │ │ │ │、灰色 │三個、汽車音響│ │
│ │ │ │ │ │含CD主機換片、│ │
│ │ │ │ │ │備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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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v○○│90年7月20日1時許,臺北│鄭文通把風│8F-8521 │90年7月20日在 │車內零件一萬│
│ │ │縣新店市○○路○段301號│林炳南行竊│三陽廠、19│臺北縣三重市光│元 │
│ │ │前 │ │99年、1590│華路9號前尋獲 │ │
│ │ │ │ │CC、紅色 │,損失方向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