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提之金額,是其責難性較小,而無從與詐欺正犯等同視 之;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述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婚 姻狀態、目前無業,僅靠社會補助及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等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106頁);酌以被告提供帳戶 數量、被害人數及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之多寡、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未有獲利情形(詳後述沒收部分)等一切 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 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說明:⒈被告所犯 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仍得聲 請易服社會勞動;⒉本案告訴人蕭韻雯受騙匯入本案帳戶而 不及提領、匯出之2萬4,000元,尚留存在本案帳戶內一情, 有卷附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稽,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自屬洗錢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予沒收之;⒊其餘告訴人受騙所匯款項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 ;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得任何報酬或 利益,難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亦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等旨 ,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量刑及沒收之宣告亦 稱妥適,應予維持。是被告猶執前詞否認上開犯行,上訴指 摘原審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上訴意旨另以: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按刑之量定,為求 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 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 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查原審於量刑理由已詳為說明審酌前揭各項科刑情狀,就被 告所犯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1,000元折算1日,遠不及法定刑之中度,實屬從低度 量刑。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難遽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且 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 、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 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 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另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 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 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 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 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
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 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 原則,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 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 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禁止恣意為之, 俾緩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 之要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前固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前引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然本院考量被告於偵 查、原審及本院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有前開幫助一般洗錢等 犯行,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4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4人之 損失,實難認其經此審判程序,已正視己身行為與法有違且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 ,故不宜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執此提起上訴,請求為緩刑 之宣告,難認有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旭華移送併辦審理,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黃馨瑤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網路社交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王聖宏」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11日19時許起,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向黃馨瑤佯稱:投資網路商店「買貝商城」,只要客戶下訂單購買物品,約可抽一成的利潤云云,致黃馨瑤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玉山銀行帳戶內。 112年8月25日15時17分許 2萬9,985元 2 林勝研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靜靜」、「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底某日起,在不詳地點,接續透過LINE向林勝研佯稱:加入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可以幫忙到國際買貨獲利云云,致林勝研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行,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存入玉山銀行帳戶內。 112年8月26日14時45分許 3萬元 3 蕭韻雯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15日起,在不詳地點,透過蝦皮賣場及LINE向蕭韻雯佯稱:欲以2萬4,000元之價格出售星手機云云,致蕭韻雯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玉山銀行帳戶內。 112年8月26日18時52分許 2萬4,000元 4 陳佳成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customer service」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21日起,在不詳地點,透過LINE向陳佳成佯稱:支付貸款金額10%,即可提領貸款金額云云,致陳佳成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玉山銀行帳戶內。 ①112年8月26日17時許 ②112年8月26日17時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