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稱112偵16064卷)第19至33頁,112年度偵字第18702號 卷(下稱112偵18702卷)第23至37頁】,及附表一「相關證 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張意清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在 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使用,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 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 之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之限 制,一般民眾均得申請使用,且同一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 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 會通念,若遇他人捨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以不合理之理 由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提款 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密,應可認識對方係將該帳戶作為資金 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對方使用他人帳戶之目的,即係隱 匿使用帳戶者之真實身分,因近年詐騙犯案猖獗,詐欺份子 利用人頭帳戶掩飾、隱匿詐財贓款之事,迭有所聞;而被告 張意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具有國中畢業之學歷,從 事修車業、買賣車輛等工作等語(111偵25171卷第209頁, 本院金訴卷一第255頁,本院金訴卷二第46頁),足見本案 案發時年滿44歲之被告張意清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工作、 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則其對於隨意將帳戶提供予身分不詳之 人使用,該帳戶可能供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使用一節,當 無不知之理。又被告張意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稱:我在 臉書看到有人可幫忙貸款之資訊,經與之電話聯繫,對方自 稱「黃先生」,他要求我將帳戶資料寄給「太寶」,我不知 道「黃先生」、「太寶」的名字,也不記得公司名稱,我只 有提供帳戶,沒有提供其他財產所得資料,且因為我的信用 不好,無法到銀行辦貸款,且尚有債務協商也貸不到錢,對 方說我的負債過高不好貸款,要幫我重新包裝,就是將款項 存入及轉出,製作交易紀錄供辦理貸款使用等語(111偵251 71卷第207、209頁,本院金訴卷一第244、245頁),是依被 告張意清所述,縱「黃先生」以要為被告張意清製造不實金 流紀錄以利申貸為由要求其提供帳戶資料,然被告張意清與 「黃先生」前非相識,且不知「黃先生」真實身分或任職公 司名稱,亦未曾相約見面,被告張意清復無提供任何足資證 明個人還款能力之財務證明,顯與一般正常辦理貸款公司為 確認貸款人還款能力、評估核貸金額等所進行之作業方式相 違,而「黃先生」所稱製造金流紀錄之方式係要求被告張意 清提供帳戶以供其將來源不明之他人資金存入後提領或轉出
,惟「黃先生」既受被告張意清委託辦理貸款,非但未要求 被告張意清給付任何報酬,尚需甘冒存入資金遭被告張意清 盜領之風險,足徵此卻與常情相違,被告張意清既為具有相 當智識程度及工作、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應可察覺「黃先生 」提出提供帳戶之要求非屬合理,並對其提供帳戶後,對方 可能會將帳戶供不法使用一節有所懷疑;此觀被告張意清偵 訊時,自承當時其寄出存摺及提款卡後,有懷疑過對方是用 來騙的等語(111偵25171卷第209頁)即明,堪認被告張意 清當時對於將上開3帳戶提供予「黃先生」,帳戶可能供作 不法使用一節,已有預見甚明。
2.被告張意清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因為我是修車的,所 以我有聽說辦中古車貸款如果辦不過,也是會提供帳戶,讓 他們包裝帳戶等語(本院金訴卷一第245頁)。惟銀行要求 申貸人提出財力或工作證明之目的,係為審核申貸人是否具 有還款能力,以作為核貸與否之判斷依據,若申貸人向他人 借用資金存入自己帳戶,使銀行誤信申貸人具有還款能力而 予核貸,顯非合法正當申貸方式;被告張意清自承其提供上 開3帳戶內存款所剩無幾,且因有其他債務而無法向金融機 構申請貸款,亦未提供其他財力證明,本身信用條件不佳等 語(本院金訴卷一第245頁),顯見被告張意清深知其無法 以正常管道向銀行申請貸款,佐以被告張意清對於該帳戶可 能供不法使用一事已有認識,則其對於「黃先生」所稱「將 來源不明之他人資金存入其帳戶製造不實金流紀錄辦理貸款 」,並非合法正當之申貸方式一節,當無不知之理,是被告 張意清執此為辯,當無可信。
二、被告黃偉珉部分:
上開事實欄二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黃偉珉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600號卷(下稱 111偵21600卷)第193、195、197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49頁 ,本院金訴卷二第26頁】,並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款基 本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5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存款 交易明細、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111 年6月7日至111年6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 料-財金交易、111年6月9日至111年6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1 09年3月25日至111年8月18日存款交易明細、111年1月1日至 111年8月22日存款交易明細;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表、111年5月20日至111年6月20日交易明細、111年5月 20日至111年6月30日交易明細、永豐銀行作業處函111年8月 11日作心詢字第1110809118號函暨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 基本資料表及111年5月25日至111年7月1日交易明細、111年
8月8日作心詢字第1110804133號函暨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表及106年7月18日至111年6月16日交易明細、11 1年9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902111號函暨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16日交易明細 、111年9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902113號函暨本案永豐銀行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日交易明 細、111年8月31日作心詢字第1110829105號函所檢送本案永 豐銀行帳戶之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 本及交易明細、111年9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10920133號函暨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10日至111 年7月10日交易明細及IP位置【111偵25171卷第35至63頁,1 11偵21600卷第167至174、177、178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22025卷(下稱111偵22025卷)第99至105頁,111年 度偵字第22659卷(下稱111偵22659卷)第55至59頁,111年 度偵字第26551號卷(下稱111偵26551卷)第57至93頁,112 年度偵字第5751號卷(下稱112偵5751卷)第91至98、99至1 64頁,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卷(下稱112偵1854卷)第17至 22頁,111年度偵字第25652號卷(下稱111偵25652卷)第23 至31頁,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卷(下稱111偵26551卷)第 43至56頁,112年度偵字第6114號卷(下稱112偵6114卷)第 21至30頁,112年度偵字第11534號卷(下稱112偵11534卷) 第15至21頁,112年度偵字第16099號卷(下稱112偵16099卷 )第286至292頁】及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黃偉珉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屬 實。
三、綜上所述,被告張意清、黃偉珉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意清、黃偉珉 本案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 成要件行為,惟被告張意清將本案台新銀行帳戶、本案富邦 銀行帳戶及本案陽信銀行帳戶、被告黃偉珉將本案中信銀行 帳戶及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1 0、12至18、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該等 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張意清、黃偉珉提供 之上開各帳戶內,再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該等帳戶將 被害人匯入款項予以提領或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堪認被告張意清、黃偉珉提供金融 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張意清、黃偉珉所為,均係各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二、被告張意清以一次提供本案台新銀行帳戶、本案富邦銀行帳 戶及本案陽信銀行帳戶、被告黃偉珉以一次提供本案中信銀 行帳戶及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上 開帳戶收受及轉出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8、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數名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因被告張意清、黃偉珉均 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數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 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均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張意清、黃偉珉既均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均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按被告張意清、黃偉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 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規定,自同年6月16日起生 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是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張意清、
黃偉珉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張意 清於偵查中、被告黃偉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於所犯同法 第14條第1項之罪均自白不諱(111偵25171卷209頁,111偵2 1600第197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49頁,本院金訴卷二第26頁 ),依前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 之。
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㈠被告張意清部分: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10、12至18所示被害人因遭詐騙,將 款項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及本案中信 銀行帳戶並經提領或轉出之事實,與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5171號起訴書所載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人江色雲 因遭詐騙將金錢匯入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並經轉出之犯罪事實 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黃偉珉部分: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9至20所示被害人因遭詐騙,將款項匯入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並經提領或轉出之事 實,與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171、25641、25642、25 643、25652號起訴書所載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害人因 遭詐騙,將金錢匯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並經轉出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意清可預見及被告黃偉 珉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 能因此幫助詐欺份子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因貪圖對方所 稱貸款利益或出售帳戶之6萬元對價,逕將上開帳戶提供予 他人使用,致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8、附表二編號1至20 所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 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為均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 張意清於偵查時固曾坦承本案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即執 前詞否認犯行,而被告黃偉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 行,及被告張意清、黃偉珉分別未與附表一編號1至10、12 至18、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 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併衡以被告張意清、黃偉珉之素行(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及被害人人數及受害程度等節;暨兼衡被告張意清於本 院審理中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 子女,從事修車業,月收入3萬多元,無需扶養任何人,並 領有低收補助等語(本院金訴卷二第46頁)、被告黃偉珉則
自陳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擔任於安裝 維修空調公司員工,月收入約4 萬元左右,無須扶養任何人 (本院金訴卷二第46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參、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 ,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 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幫助犯僅對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 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洗錢 標的之沒收,應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
二、經查:
㈠被告張意清未因本案獲得報酬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陳 述明確(本院金訴卷二第45頁),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 明被告張意清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黃偉珉曾獲取詐欺集團交付之報酬5,000元乙節,業據其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111偵21600卷第195頁,本 院金訴卷二第45頁),此部分既為被告黃偉珉本案之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另因被告張意清、黃偉珉係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而為幫助 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意清、黃偉珉就 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如附表一、二「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 並遭提領、轉出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或被 告張意清、黃偉珉有因本案分取報酬,參酌前揭所述,即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對被告張意清、黃偉珉宣告沒收。
丙、退併辦部分
壹、被告張意清部分
一、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151號併辦意旨書略以: 被告張意清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為個人信用之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 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
帳戶使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使用存摺、提款卡及 提款密碼等提領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使偵查犯罪 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 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 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4月初某日,先以申辦之永豐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向富智網絡資訊有限公司申請金流代收服務,並綁定該永 豐銀行帳戶作為電商收匯款帳戶後,再將該帳戶交予某年籍 不詳之人士。嗣該年籍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11年4月間以應召 詐財方式向陳煒昌施詐,致告訴人陳煒昌陷於錯誤,於111 年4月4日15時40分許,至彰化縣田中鎮中正路便利商店以超 商繳費代碼方式,支付1,000元至被告張意清上開永豐銀行 帳戶(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因而認被告張意清本案犯 行與前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171號起訴書所 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張意清交付帳戶行為所致,僅被害人不 同,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 ,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二、惟查,被告張意清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和我兒子都有永豐 銀行帳戶,但沒有提供給別人等語(本院金訴卷一第245頁 ),是依被告張意清之供述,其並未交付移送併辦要旨所指 之永豐銀行帳戶予他人,而與本案其經起訴部分非屬同一次 交付帳戶之行為,是上開移送併案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 難認與本案有何同一案件關係,即非起訴效力所及而在本院 審理範圍之內,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貳、被告黃偉珉部分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321號併辦意旨書以被害人陳秀 蘭遭詐騙集團詐騙並於111年6月8日匯款200萬元至被告黃偉 珉申設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認此部分與本案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一併審判等語。然本案已於11 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上開併辦案件係於本案辯論終結 後之112年10月11日始繫屬於本院,有士林地檢署112年10月 11日士檢迺堅112偵23321字第1129059671號函文上本院收文 章戳附卷可查,本院對此自無從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處理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曹哲寧、蔡東利、蔡啟文、黃若雯、呂永魁、李美金、詹于槿移送併辦,檢察官余秉甄、李清友、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張意清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受款帳戶 相 關 證 據 備註 1 江色雲 (已提告) 江色雲於111年3月24日9時57分許,經由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鄭可馨」、「兆小樂」之人,其等向江色雲佯稱:介紹加入LINE股票「忘記了」群組並下載永豐金控APP,再依指示下單投資獲利等詞,致江色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江色雲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8日10時28分許,匯入83萬7,569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㈠證人江色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5171卷第11至19、21至25頁) ㈡江色雲所提之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永豐銀行111年7月18日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11偵25171卷第75至79、93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5171卷第97、125、155至157、197頁) 111年度偵字第25171號 2 魏綉穎(已提告) 魏綉穎於110年3、4月間某日,經由臉書投資廣告加入「鼓動錢潮」LINE群組及結識真實身份不詳之人,其向魏綉穎佯稱:推薦下載「簡街資本APP」,將持有股票賣掉轉入APP內,老師會幫忙賺回來等詞,致魏綉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接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魏綉穎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7月13日 13時46分許, 匯入5萬元 ②111年7月15日12時45分許,匯入9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魏綉穎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571卷第23至25頁) ㈡魏綉穎提出之中華郵政111年7月13日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26571卷第28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71卷第31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25848、26571號併辦意旨書 3 黃玫貞(已提告) 黃玫貞於111年5月間某日,經由簡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陳嘉琪」、「羅立珉」之人,其等向黃玫貞佯稱:有更好投資方式並推薦下載APP等詞,致黃玫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接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黃玫貞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7月15日 11時33分許, 匯款1萬元 ②111年7月15日11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1年7月15日11時43分許,匯款5萬元(111偵25848、26571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款項)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㈠證人黃玫貞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5848卷第25至29頁) ㈡黃玫貞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1偵25848卷第53至69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5848卷第23、31至33、45至47頁) 111年度偵字第25848、26571號併辦意旨書 4 陳銀華 (未提告) 陳銀華於111年6月間某日,經由網路「簡街資本」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助教陳慧敏」、「老師陳勝坤」之人,其向陳銀華佯稱:協助下載「IMC Trading」APP並註冊會員、依指示買賣股票獲利等詞,致陳銀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銀華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5日9時58分許,匯款50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銀華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3791卷第7、8頁) ㈡陳銀華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3791卷第85、87至8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3791卷第65至66、75至77、93至97頁) 112年度偵字第3791、4031、47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 陳昱安(已提告) 陳昱安於111年7月某日某時許,經由LINE投資廣告而加入某社群並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助理-張婷」、「恆富-黃夢怡」之人,其等向陳昱安佯稱:要求加入「恆富」投資平台並申請帳號、將帶著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詞,致陳昱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昱安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5日13時11分許,匯款2萬6,000元(112偵3791、4031、470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26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昱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31號卷(下稱112偵4031卷)第7至9頁】 ㈡陳昱安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031卷第14、17至20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112偵4031卷第11至12、21、23頁) 112年度偵字第3791、4031、47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 邱鴻仁(已提告) 邱鴻仁於111年5月某日某時許,經由網路「簡街資本」廣告及LINE加入「牛轉乾坤」群組,並結識真實身份不詳之人,其向邱鴻仁佯稱:需先下載指定APP(即簡街資本),且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透過APP查看操作股票結果、會不定時告知股票趨勢、操作知識等詞,致邱鴻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邱鴻仁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5日12時22分許,匯款15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邱鴻仁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4700卷第8、9頁) ㈡邱鴻仁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700卷第23、25至36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112偵4700卷第12至13、16至18頁) 112年度偵字第3791、4031、47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 蔡宛靜(未提告) 蔡宛靜於111年5月31日9時許,經由網路及LINE加入「內部策略分享2」、老範財經交流D132」群組並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林菲羽」、「黃睿雪」、「IMG客服NO5528」之人,其等向蔡宛靜佯稱:下載摩根、兆豐、IMC等APP軟體,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詞,致蔡宛靜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蔡宛靜因對方拖延並要求保證金,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8日10時2分許,匯入3萬2,413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㈠證人蔡宛靜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173卷第13、14頁) ㈡蔡宛靜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2偵5173卷第23頁) 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173卷第63、77至79頁) 112年度偵字第5173、5174、5246、54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8 鄭麗君(已提告) 鄭麗君於111年6月15日12時許,經由友人邱碧森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張慧靜」之人,張慧靜向鄭麗君佯稱:將現金儲值到「簡街資本APP」進行股票交易等詞,致鄭麗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鄭麗君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1日12時55分許,匯入31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鄭麗君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174卷第19至21頁) ㈡鄭麗君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偵5174卷第49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174卷第29至31、61頁) 112年度偵字第5173、5174、5246、54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9 藍惠琳(未提告) 藍惠琳於111年5月25日某時許,加入家人提供之「金股領海-A」LINE群組並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為「助教-陳慧敏」、「陳勝坤」之人,其等向藍惠琳佯稱:為彌補投資虧損,建議下載「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有問題均可詢問且教導會賺錢之股票標的,只需投入3,000元即可獲得5萬7,000元投資金額等詞,致藍惠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藍惠琳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8日9時24分許,匯入120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藍惠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246卷第21至31頁) ㈡藍惠琳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2偵5246卷第41至56、59頁) 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246卷第17至19、35至37、77頁) 112年度偵字第5173、5174、5246、54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0 郭慶海(未提告) 郭慶海於111年6月22日18時9分許,加入「金股領海-A」LINE群組並結識真實身份不詳之人,其向郭慶海佯稱:參加簡街資本國際投顧公司,並經該平台開戶建立帳號與投資買賣,即可透過該平台投資國內股票、漲跌股市看的到、漲停買的到、跌停賣得出去等詞,致郭慶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郭慶海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1日13時17分許,匯入60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郭慶海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416卷第61至63頁) ㈡郭慶海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2偵5416卷第101、111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416卷第73、77至78、95頁) 112年度偵字第5173、5174、5246、54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 陳煒昌(已提告) 陳煒昌於111年4月2日14時36分許,經由IG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暮暮」、「豆豆」、「補教組歐老師」之人,其等向陳煒昌佯稱:如要約會需先付保證金1000元、依照投資流程方可與「暮暮」約會等詞,致陳煒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至統一超商使用代碼繳納右列款項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煒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4月4日15時40分許,繳款1,000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煒昌於警詢時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17號卷(下稱新北檢112偵10417卷)第3、4頁】 ㈡陳煒昌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消費者留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新北檢112偵10417卷第8至12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檢112偵10417卷第5、19至20頁) 112年度偵字第9151號併辦意旨書 12 陳威成(已提告) 陳威成於111年5月11日某時許,加入「陳大師內部學習交流社群」LINE群組並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陳慧能-Jude」之人,其向陳威成佯稱:提供「牛轉乾坤粉絲學習交流群」連結及要求下載簡街資本AP匯款投資獲利P等詞,致陳威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威成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3日12時5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8分)許,匯入5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威成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603號卷(下稱112偵9603卷)第13至20頁)】 ㈡陳威成提供之匯款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一第297至303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112偵9603卷第25至28頁) 112年度偵字第9603、9704號併辦意旨書 13 陳育婷(已提告) 陳育婷於111年6月30日某時許,經由股市爆料同學會APP、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波段阿水伯」、「張婷」、「恆富-黃夢怡」之人,其等向陳育婷佯稱:邀請加入「柏文股市資訊社區」LINE群組,並提供恆富APP、網址及教學以操作獲利等詞,致陳育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操作自動櫃員機、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育婷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7月13日10時1分許,匯入3萬元 ②111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現金存款8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育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704號卷(下稱112偵9704卷)第7、8頁)】 ㈡陳育婷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陽信商業銀行無摺存款送款單、銀行帳戶個資檢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9704卷第14、16、17、24至28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112偵9704卷第9、10、29至33頁) 112年度偵字第9603、9704號併辦意旨書 14 林松德(已提告) 林松德於111年5月8日、26日某時許,經由投資簡訊、LINE群組,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LINE ID為「IMC客服:088」、「Jane Street客服016」、自稱「范仲元」、「陳勝坤」之人,其等向林松德佯稱:介紹投資平台簡街資本APP,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詞,致林松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林松德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7月11日11時4分許,匯入5萬元 ②111年7月11日11時8分許,匯入5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林松德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2708卷第11至13頁) ㈡林松德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2偵12708卷第53至56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2708卷第25、26、35、36、49、57頁) 112年度偵字第12708號併辦意旨書 15 許柏偉(已提告) 許柏偉於111年6月29日某時許,經由股市爆料同學會APP、LINE、LINE群組,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短線發財叔」、「夢玲」、「李嘉煥」、「恆富客服(LINE ID:000000)」之人,其等向許柏偉佯稱:使用恆富投資平台才能買到圈購及盤後交易之股票以投資獲利等詞,致許柏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許柏偉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3日9時5分許,匯入13萬464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萬454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許柏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6064卷第35至3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112偵16064卷第41至45頁) 112年度偵字第16064號併辦意旨書 16 彭思剴(已提告) 彭思剴於111年7月3日某時許,經由LINE群組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恆富-黃孟怡(LINE ID:000000)」之人,其向彭思剴佯稱:介紹恆富投資平台,可操作該平台投資獲利等詞,致彭思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彭思剴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7月15日11時35分許,匯入5萬元 ②111年7月15日11時36分許,匯入3萬1,000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彭思剴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6064卷第47至5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6064卷第55至57、61頁) 112年度偵字第16064號併辦意旨書 17 簡吟竹(未提告) 簡吟竹於111年6月某日,經由LINE群組,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LINE ID為「IMC市場交易員」、「IMC客服No5596」、「客服008」之人,其等向簡吟竹佯稱:提供投資平台「IMC Trading」及介紹下載「簡街資本」APP以投資獲利等詞,致簡吟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簡吟竹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4日12時38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8時0分許),匯入5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簡吟竹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8702卷第39至41頁) ㈡簡吟竹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8702卷第73至81、87、93至115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112偵18702卷第43至47、63、71頁) 112年度偵字第18702號併辦意旨書 18 王師甫(未提告 王師甫於111年6月28日某時許,經由LINE群組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助教-張慧靜員」之人,其向王師甫佯稱:可下載「簡街資本」APP操作投資獲利等詞,致王師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王師甫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7月11日9時46分許,匯入4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㈠證人王師甫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445卷第33至35頁) ㈡王師甫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9445卷第45至53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9445卷第31、37、38、43頁) 112年度偵字第19445號併辦意旨書 匯款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總金額 97萬9,982元 匯款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總金額 291萬6,000元 匯款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總金額 57萬1,464元 匯款至本案永豐銀行帳戶總金額 1,000元 以上合計 446萬8,446元
附表二(被告黃偉珉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受款帳戶 相 關 證 據 備註 1 江色雲 (已提告) 江色雲於111年3月24日9時57分許,經由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鄭可馨」、「兆小樂」之人,其等向江色雲佯稱:介紹加入LINE股票「忘記了」群組並下載永豐金控APP,再依指示下單投資獲利等詞,致江色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江色雲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1時25分許,匯款20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江色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5171卷第11至19、21至25頁) ㈡江色雲提出之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偵25171卷第75至7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5171卷第97至101、125、197頁) 111年度偵字第251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莊天生 (已提 告) 莊天生於110年3月間某日,經由手機簡訊廣告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之人,其向莊天生佯稱:先推薦保證獲利之投資標的,再教導莊天生註冊集保帳戶,之後告知抽到新上市股票等詞,致莊天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莊天生因出金未果,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4時44分許,匯入12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①誤載為12萬5,000元)(以配偶范桂芳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莊天生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1600卷第15至17頁) ㈡莊天生提出之抽股票網站網頁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玉山銀行111年6月9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1偵21600卷第41至47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1600卷第31、37至39頁) 111年度偵字第2564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黃世賢(已提告) 黃世賢於111年4月某日,經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鄭可馨」、「張瑞豐」之人,其等向黃世賢佯稱:可介紹飆股穩賺不賠及借錢融資代為操作等詞,致黃世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黃世賢因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4時44分許,匯入30萬5,000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黃世賢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1600卷第19至20頁) ㈡黃世賢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中華郵政111年6月9日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21600卷第95至100、121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1600卷第49、77至79頁) 4 嚴安生(已提告) 嚴安生於000年0月00日某時許,經由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米米Michelle」之人,其向嚴安生佯稱:介紹加入討論股票之LINE群組,並透過「兆豐金控股-客服專區」加入會員及申請線上開戶,建議匯款抽股票、需補款項、清償場外基金等詞,致嚴安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接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嚴安生因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6月9日14 時22分許,匯 款5萬元 ②111年6月9日14時24分許,匯款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③漏載此筆款項)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嚴安生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1600卷第21至2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1600卷第129至130、133至134頁) 5 游子玟(已提告) 游子玟於111年5月某日某時許,經由電話行銷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鄭可馨」、「兆小樂」之人,其等向游子玟佯稱:可加入「趨勢至尊VIP群4」LINE群組,介紹下載兆豐金控APP並有股票體驗金可免費使用操作,再介紹投資大檔股票、抽中股票需匯款等詞,致游子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接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游子玟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111年6月9日9 時47分許,匯 款5萬元 ②111年6月9日9時49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1年6月9日9時52分許,匯款4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游子玟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1600卷第25至29頁) ㈡游子玟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1偵21600卷第159至165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1600卷第149、155至157頁) 6 楊國英(已提告) 楊國英於111年4月11日某時許,經由手機簡訊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米米Michelle」之人,其向楊國英佯稱:其為兆豐金控下之投顧公司,可帶著楊國英投資,建議下載兆豐金控APP並代為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詞,致楊國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楊國英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3時23分許,匯款35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楊國英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2025卷第25至32頁) ㈡中華郵政111年6月9日跨行匯款申請書及楊國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手機畫面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22025卷第119、123、125至188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2025卷第57至58、197、212至214頁) 111年度偵字第25642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7 張智鈞(已提告) 張智鈞於111年3月29日某時許,經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陳嘉琪」、「張瑞豐」、「羅立珉」之人,其等向張智鈞佯稱:可加入「VIP高級策略808」群組,有老師教導投資股票,並提供下載兆豐金控APP之連結投資獲利等詞,致張智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張智鈞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0時37分許,匯款12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張智鈞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2659卷第7至13頁) ㈡花蓮一信銀行111年6月9日跨行匯款回單及張智鈞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APP操作畫面(111偵22659卷第71至119、121至123頁) 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2659卷第129至137、143頁) 111年度偵字第2564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8 張清雲(已提告) 張清雲於111年5月30日前某日許,經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米米Michelle」、「張瑞豐」之人,其等向張清雲佯稱:提供下載兆豐金控APP,且可至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詞,致張清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無摺存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張清雲因無法出金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5時18分許,匯款86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張清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5652卷第15至17頁) ㈡張清雲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111年6月9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111偵25652卷第33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5652卷第19至21頁) 111年度偵字第25652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9 高進忠(已提告) 高進忠於111年5月15日12時許,經由手機簡訊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元宏」之人,其向高進忠佯稱:可下載元宏APP並加入會員儲值下單,若股票獲利抽成30%等詞,致高進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高進忠因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5日10時17分許,匯款1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高進忠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551卷第17至18頁) ⒉高進忠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佔成補償合作契約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1偵26551卷第106、107、109、118至119、122、124至138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51卷第139至143、171至173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0 王明良(已提告) 王明良於111年5月間某日,經由YOUTUBE投資廣告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嘉琪」之人,其向王明良佯稱:可加入「VIP高級策略106」LINE群組,且提供下載兆豐金控APP及提供5萬元體驗金操作股票投資等詞,致王明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王明良欲出金卻遭要求匯款解除風控,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3時8分許,匯款20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王明良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551卷第19至21頁) ㈡中華郵政111年6月9日跨行匯款申請書及王明良提出之APP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6551卷第177、189至273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51卷第275至283、305至307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 林瑞泰(已提告) 林瑞泰於111年5月23日10時48分許,經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分析師張瑞豐」、「助理員鄭可欣」、「交易員黃睿雪」之人,其等向林瑞泰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群組,並提供可投資之股票等詞,致林瑞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林瑞泰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3日10時29分(111偵26551、112偵185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9時11分)許,匯款216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林瑞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551卷第23至27頁) ㈡林瑞泰提出之臺灣銀行111年6月13日匯款申請書(111偵26551卷第311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51卷第319至327、369至371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2 柯良諭(已提告) 柯良諭於111年6月10日前某日,經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兆豐分析師陳嘉琪」、「羅立珉」之人,其等向柯良諭佯稱:邀請加入投資群組投資,並提供兆豐金控APP之連結供柯良諭下載,且需先匯款2成獲利方可領款等詞,致柯良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柯良諭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3日13時2分(111偵26551、112偵185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時46分)許,匯入3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柯良諭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551卷第29至31頁) ㈡柯良諭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111年6月13日匯款申請書(111偵26551卷第375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51卷第383至385、399至401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3 姜旺辰(已提告) 姜旺辰於111年4月28日12時16分許,加入「元宏籌碼交流會」LINE群組,並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王莉莉」之人,其向姜旺辰佯稱:建議下載「元宏APP」並加入會員後即可投資,入會費5萬元等詞,致姜旺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姜旺辰因遭要求給付獲利3成方可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5日10時16分許(111偵26551、112偵185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0時18分),匯款1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姜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551卷第33至37頁) ㈡姜旺辰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6551卷第407至417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鯤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6551卷第419至429、439至441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4 張秀珠(已提告) 張秀珠於111年4月24日某時許,經由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鄭可馨」之人,其向張秀珠佯稱:可投資台股獲利並提供下載兆豐金控APP等詞,致張秀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張秀珠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9日10時18分許,匯款1萬2,000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張秀珠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854卷第7至10頁) ㈡張秀珠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網頁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854卷第25至28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854卷第15、16、23、24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5 林俊辰(已提告) 林俊辰於111年4月間某日,先後經由網路廣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鄭可馨」、「張瑞豐」之人,其等向林俊辰佯稱:可教導投資股票獲利並下載兆豐金控APP儲值買賣股票等詞,致林俊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林俊辰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8日13時11分許(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誤載為11時57分),匯款4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林俊辰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751卷第13至19頁) ㈡林俊辰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111年4月1日至111年7月8日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2偵5751卷第35至39、45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751卷第27至33頁) 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6 蕭慶章(已提告) 蕭慶章於111年4月15日15時55分許,經由手機簡訊、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米米Michelle」之人,其向蕭慶章佯稱:加入LINE群組「VIP股友同學會50」,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詞,致蕭慶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蕭慶章因無法出金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8日14時2分許,匯款1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蕭慶章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751卷第21、22頁) ㈡蕭慶章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5751卷第59至63、65至6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112偵5751卷第49至57頁) 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1年6月9日12時51分許,匯款10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6月9日12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 111年6月9日12時53分許,匯款1萬5,000元 17 魏嘉賢(已提告) 魏嘉賢於111年4月29日某時許,加入LINE群組「A62兆豐VIP客戶私下交流群」,先後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鄭可馨」、「張瑞豐」之人,其等向魏嘉賢佯稱:可下載兆豐金控APP投資獲利等詞,致魏嘉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魏嘉賢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0日10時11分許(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誤載為9時26分),匯款16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㈠證人魏嘉賢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751卷第23至26頁) ㈡魏嘉賢提出之111年6月1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751卷第77、83至8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751卷第71至75頁) 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8 陳麗戎(未提告) 陳麗戎於111年6月中旬某日,經由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之人,其向陳麗戎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並提供下載VPN檔等詞,致陳麗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麗戎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5日13時27分許(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誤載為10時24分),匯入16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麗戎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6114卷第11至12頁) ㈡陳麗戎提出之元大銀行111年6月15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6114卷第17至1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6114卷第13至15、31、32頁) 112偵5751、61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9 陳詩祥(已提告) 陳詩祥於111年3月間瀏覽介紹飆股之手機訊息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談股論金交流群」,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陳嘉琪」之人向陳詩祥佯稱:下下載兆豐金控APP投資獲利等詞,致陳詩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陳詩祥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查悉上情。 111年6月8日14時16分許(112偵11534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15分),匯款3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陳詩祥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1534卷第31至34頁) ㈡陳詩祥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111年6月8日匯出匯款憑證擷圖(112偵11534卷第42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1534卷第23、29至30、43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11534號併辦意旨書 20 李信木(已提告) 李信木於111年6月9日前某日,經由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自稱「王莉莉」之人,其向李信木佯稱:至元宏投顧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詞,致李信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李信木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5日12時55分許(112偵16099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36分),匯款4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㈠證人藍振芳即李信木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6099卷第106至107頁) ㈡李信木提供之111年6月1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16099卷第373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6099卷第108至109、112、124頁) 112年度偵字第1609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匯款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總金額 208萬5,000元 匯款至本案永豐銀行帳戶總金額 467萬7,000元 以上合計 676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