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實際掌控中,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對此部分匯入金額加 以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二)被告本案犯行,尚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陳在卷 (偵9926卷第8、65頁,偵64656卷第19頁,偵26578卷第9頁 ,偵30120卷第13頁,偵8546卷第13頁,偵17509卷第11、15 頁,偵20581卷第10頁,偵16534卷第13頁,偵47061卷第14 頁,本院卷第202頁),且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確有因本 案犯行獲得報酬而有犯罪所得,故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
(三)被告中信帳戶、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雖係供本 案犯行所用,惟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並非可 得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偉、鄭淑壬、徐綱廷、曾開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譚伃珊 111年6月10日起,不詳詐欺成員透過TINDER、LINE暱稱「一銘」與譚伃珊聯繫,佯稱至「中國香港大樂透」交易平台入金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譚伃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111年8月15日14時4分許,20萬元 中信帳戶 ⑴譚伃珊於警詢之證述(偵10028卷第26至2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28卷第28頁) ⑶譚伃珊提出對話紀錄擷圖及通話紀錄(偵10028卷第51至55頁) ⑷譚伃珊提出匯款單據(偵10028卷第57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82頁) 2 鍾淑惠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LINE暱稱「平安喜樂」、「嚮往美好」與鍾淑惠聯繫,佯稱鍾淑惠於「香港運彩」中了頭獎需匯款手續費才能領到中獎彩金云云,致鍾淑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111年8月12日12時許(原判決附表誤載為11時50分,應予更正),45萬元 中信帳戶 ⑴鍾淑惠於警詢之證述(偵8546卷第23至27頁) ⑵鍾淑惠提出對話紀錄擷圖(偵8546卷第29、33至39頁) ⑶鍾淑惠提出匯款回條照片(偵8546卷第32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546卷第45至46、51、63、67、69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72頁) 3 李怡芬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愛情公寓網站、LINE暱稱「李建新」與李怡芬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交易黃金期貨獲利頗豐云云,致李怡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3,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⑴111年8月11日10時25分許,10萬元 ⑵111年8月11日10時26分許,6,000元 ⑶111年8月16日10時30分許,10萬元 ⑷111年8月16日10時31分許,4萬6,000元 中信帳戶 ⑴李怡芬於警詢之證述(偵16534卷第15至18頁) ⑵李怡芬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16534卷第19至27頁) ⑶李怡芬提出匯款紀錄照片(偵16534卷第30至31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534卷第51、61至62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67、84頁) 4 翁慧珈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CHEERS、LINE軟體,自稱「李誌誠」與翁慧珈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交易外匯獲利頗豐云云,致翁慧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4,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及附表四編號3) ⑴111年8月12日12時39分許,5萬元 ⑵111年8月12日12時51分許,5萬元 ⑶111年8月15日12時47分許,5萬元 ⑷111年8月15日12時55分許,5萬元 ⑸111年8月16日12時43分許,5萬元 ⑹111年8月16日12時45分許,5萬元 中信帳戶 ⑴翁慧珈於警詢之證述(偵17509卷第83至8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7509卷第79至82、89至90、99、125頁) ⑶翁慧珈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17509卷第107至116頁) ⑷匯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17509卷第117至121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75、81、89頁) ⑹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⑺111年8月17日12時44分許,5萬元 ⑻111年8月17日12時46分許,2萬元 台新帳戶 5 廖偉君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愛情公寓、LINE軟體,自稱「李建興」與廖偉君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網站導航」交易黃金獲利頗豐云云,致廖偉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5,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及附表四編號4) ⑴111年8月15日10時34分許,36萬元 中信帳戶 ⑴廖偉君於警詢之證述(偵20581卷第89至9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81卷第95、97、101、103至104頁) ⑶廖偉君提出匯款申請書(偵20581卷第117頁) ⑷廖偉君提出對話紀錄(偵20581卷第121至135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79頁) ⑹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⑵111年8月17日10時56分許,20萬元 台新帳戶 6 黃茹蘭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INSTAGRAM暱稱「余浩宗」、LINE暱稱「VINCENT」與黃茹蘭聯繫,佯稱投資「香港-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獲利頗豐云云,致黃茹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7,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111年8月16日9時25分許,10萬元 中信帳戶 ⑴黃茹蘭於警詢之證述(偵26578卷第11至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578卷第65至67、93、95頁) ⑶黃茹蘭提出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偵26578卷第77、90頁) ⑷黃茹蘭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26578卷第79至86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82頁) 7 袁君甯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iPair愛情公寓、LINE暱稱「陳國豪」與袁君甯聯繫,佯稱投資國際黃金「SGX GROUP」獲利頗豐云云,致袁君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9,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及附表四編號7) ⑴111年8月12日9時27分許,3萬元 ⑵111年8月15日9時31分許,3萬元 ⑶111年8月15日9時32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⑴袁君甯於警詢之證述(偵30318卷第41至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318卷第123至124、127至131頁) ⑶袁君甯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30318卷第133至140頁) ⑷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69、78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⑷111年8月17日10時25分許,3萬元 ⑸111年8月17日10時26分許,2萬元 台新帳戶 8 陳妍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LINE暱稱「傑克」、「MT5在線客服」與陳妍聯繫,佯稱投資「META TRADER 5」外匯平台獲利頗豐云云,致陳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及附表四編號8) ⑴111年8月15日10時45分許,1萬6,500元 中信帳戶 ⑴陳妍於警詢之證述(偵30318卷第49至5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318卷第173至174、177、179頁) ⑶陳妍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30318卷第181至182頁) ⑷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79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⑵111年8月17日10時44分許,2萬1,000元 台新帳戶 9 許美慧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LINE佯稱為許美慧之國中同學,稱中獎了一筆外幣彩金需匯款台幣才可以領取,致許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1,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111年8月16日10時4分許,18萬元 中信帳戶 ⑴許美慧於警詢之證述(偵30318卷第53至5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318卷第143至144、149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30318卷第151頁) ⑷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83頁) 10 吳得豪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圓圈交友、LINE暱稱「尚趣購」與吳得豪聯繫,佯稱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吳得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2,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及附表四編號9) ⑴111年8月16日10時26分許,5萬元 ⑵111年8月16日10時28分許,5萬元 ⑶111年8月16日15時35分許,5萬元 ⑷111年8月17日16時19分許,5萬元 台新帳戶 ⑴吳得豪於警詢之證述(偵30318卷第227至22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318卷第153、157至161、163至165頁) ⑶吳得豪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30318卷第167至171頁) ⑷吳得豪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偵30318卷第170至171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94至95頁) ⑹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99至101頁) ⑸111年8月18日13時33分許,5萬元 ⑹111年8月18日16時10分許,5萬元 中信帳戶 11 施惠寬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暱稱「陳琳」、「李欣然」、「林思怡」與施惠寬聯繫,分別佯稱於平台「Kaeas Trader」、「Wallet」、「MetaTrader 5」入金交易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施惠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8,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111年8月15日9時24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⑴施惠寬於警詢之證述(偵46499卷第11至15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499卷第19至25頁) ⑶施惠寬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46499卷第27至41頁) ⑷施惠寬提出其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偵46499卷第43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77頁) 12 林盈秀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暱稱「楊文俊」、LINE暱稱「順其自然」與林盈秀聯繫,佯稱於「澳門銀河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入金下注獲利頗豐云云,致林盈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9,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111年8月15日13時46分許,27萬元 中信帳戶 ⑴林盈秀於警詢之證述(偵47061卷第15至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061卷第29至30、39、51、95至97頁) ⑶林盈秀提出麥寮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偵47061卷第59頁) ⑷林盈秀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47061卷第63至93頁) ⑸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81頁) 13 黃翊誠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暱稱「丁小欣」、LINE與黃翊誠聯繫,佯稱投資「原油幣COE之虛擬貨幣」獲利頗豐云云,致黃翊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2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111年8月12日14時31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⑴黃翊誠於警詢之證述(偵47232卷第27至2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232卷第41、67至71頁) ⑶黃翊誠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偵47232卷第35頁) ⑷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0028卷第76頁) 14 詹文陽 111年8月初某日起,不詳詐欺成員透過LINE暱稱「臻臻」、「新葡京線下客服23號」與詹文陽聯繫,佯稱需先匯款稅金才可以領出所玩博奕遊戲的彩金,致詹文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 111年8月18日12時51分許,6萬2,000元 台新帳戶 ⑴詹文陽於警詢之證述(偵9926卷第11至1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926卷第19、23、29頁) ⑶詹文陽提出匯款申請單(偵9926卷第31頁) ⑷詹文陽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9926卷第33至34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2頁) 15 邱聖嘉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探探、LINE暱稱「失眠夢」、「尚趣購」與邱聖嘉聯繫,佯稱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邱聖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 111年8月17日11時2分許,2萬2,000元 台新帳戶 ⑴邱聖嘉於警詢之證述(偵12900卷第43至46頁)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900卷第47至50、55、59、95頁) ⑶邱聖嘉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2900卷第65頁) ⑷邱聖嘉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12900卷第71至93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16 王依安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INSTAGRAM軟體,自稱「林志泉」與王依安聯繫,佯稱投資「康希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獲利頗豐云云,致王依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6,原判決附表四編號5) ⑴111年8月17日14時53分許,5萬元 ⑵111年8月17日14時55分許,4萬元 台新帳戶 ⑴王依安於警詢之證述(偵25497卷第19至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5497卷第75至76、79至80、99至101、147至149頁) ⑶王依安提出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5497卷第125頁) ⑷王依安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25497卷第133至145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1頁) 17 王政義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LINE暱稱「KIKI麻麻」與王政義聯繫,佯稱於「亞馬遜考拉東南亞集團ARSHOP有限公司」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王政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存入款項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8,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 111年8月17日10時57分許,18萬2,000元 台新帳戶 ⑴王政義於警詢之證述(偵26715卷第35至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715卷第40、50、76至77頁) ⑶王政義提出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偵26715卷第64頁) ⑷王政義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26715卷第70至75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18 曾婉慈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VEEKA、LINE暱稱「林藝輝」與曾婉慈聯繫,佯稱於「MIZUHO瑞穗集團樂透網站」下注可穩定獲利云云,致曾婉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3,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0) 111年8月18日9時33分許,3萬8,000元 台新帳戶 ⑴曾婉慈於警詢之證述(偵30318卷第63至6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318卷第183至185、189至191頁) ⑶曾婉慈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偵30318卷第195頁) ⑷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1頁) 19 顏佩珊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LEMO、LINE暱稱「張忠慈」與顏佩珊聯繫,佯稱於「萬豪國際網站」下注可獲利頗豐云云,致顏佩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4,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1) ⑴111年8月18日9時59分許,5萬元 ⑵111年8月18日10時許,5萬元 台新帳戶 ⑴顏佩珊於警詢之證述(偵30318卷第69至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318卷第197至198、205至206頁) ⑶顏佩珊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偵30318卷第207頁) ⑷顏佩珊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30318卷第211至217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1頁) 20 柯甯云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派愛族、LINE暱稱「林建偉」與柯甯云聯繫,佯稱可認股渣打銀行香港分行,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柯甯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5,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2) ⑴111年8月18日10時32分許,5萬元 ⑵111年8月18日10時35分許,5萬元 台新帳戶 ⑴柯甯云於警詢之證述(偵40557卷第9至10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0557卷第15至21、51頁) ⑶柯甯云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40557卷第45至46頁) ⑷柯甯云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偵40557卷第47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1頁) 21 黃俊富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YSGOOSHOOP拍賣平台、LINE暱稱「商城客服08」與黃俊富聯繫,佯稱因拍賣帳戶異常,需支付解鎖保證金,致黃俊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6,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3) ⑴111年8月18日12時19分許,10萬元 ⑵111年8月18日12時20分許,10萬元 台新帳戶 ⑴黃俊富於警詢之證述(偵41899卷第33至3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899卷第81至89頁) ⑶黃俊富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偵41899卷第39至41頁) ⑷黃俊富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41899卷第43至79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2頁) 22 郭成綱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LINE暱稱「Alanna」、「Meta Quote客服」與郭成綱聯繫,佯稱於「Meta Quote」入金交易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郭成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7,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4) 111年8月12日12時56分許,120萬元 台新帳戶 ⑴郭成綱於警詢之證述(偵45116卷第129至1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5116卷第211、225至227、233至235頁) ⑶郭成綱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45116卷第133至148頁) ⑷郭成綱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偵45116卷第159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99頁) 23 陳正雄 111年8月5日前某時,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暱稱「陳宥臻」、LINE與陳正雄聯繫,佯稱至「新葡京博奕網站」下注獲利頗豐云云,致陳正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 (即併辦二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5) ⑴111年8月16日14時54分許,3萬元 ⑵111年8月16日15時6分許,1萬元 ⑶111年8月17日12時22分許,3萬元 ⑷111年8月17日12時27分許,3萬元 ⑸111年8月18日11時40分許,2萬元 ⑹111年8月18日11時45分許,3萬元 台新帳戶 ⑴陳正雄於警詢之證述(偵59401卷第31至33頁)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9401卷第35、41至46頁) ⑶陳正雄提出對匯款單據(偵59401卷第49至51頁) ⑷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99、100、102頁) 24 余成錡 111年8月14日前某時,不詳詐欺成員透過探探、LINE暱稱「李雅妮」與余成錡聯繫,佯稱經營「尚趣購」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余成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三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6) 111年8月17日15時39分許,4萬元 台新帳戶 ⑴余成錡於警詢之證述(偵64656卷第41至4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4656卷第68至69頁) ⑶余成錡提出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64656卷第90頁) ⑷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1頁) 25 黃俊耀 111年8月14日前某時,不詳詐欺成員透過YSGOOSHOOP拍賣平台、LINE暱稱「商城客服08」與其兄長黃俊富聯繫,佯稱因拍賣帳戶異常,需支付解鎖保證金,致黃俊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委請黃俊耀轉帳,黃俊耀因而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即併辦三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7) 111年8月18日12時21分許(併辦四及原判決附表均誤載為10時40分,應予更正),1萬9,000元 台新帳戶 ⑴黃俊耀於警詢之證述(偵65788卷第4頁正反)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5788卷第8至9、12至14頁) ⑶黃俊耀提出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65788卷第15頁) ⑷黃俊耀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65788卷第16至34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2頁) 26 呂紹銓 111年6月11日某時,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LINE暱稱「永利財務公司」客服與呂紹銓聯繫,佯稱於「匯智信金融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呂紹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行動銀行轉帳 (即併辦四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8) 111年8月16日12時28分許,7萬元 台新帳戶 ⑴呂紹銓於警詢之證述(偵30120卷第25至2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120卷第31、49、69、71頁) ⑶呂紹銓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偵30120卷第64頁) ⑷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99頁) 27 吳克政 000年0月00日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暱稱「Alina Lim」、LINE暱稱「Alina林麗娜Silk小欣Crayon」、「Ebay customer鍾家明」與吳克政聯繫,佯稱於「eBay」經營虛擬商店獲利頗豐云云,致吳克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四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9) 111年8月17日10時40分許,3萬5,100元 台新帳戶 ⑴吳克政於警詢之證述(偵62290卷第13至1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2290卷第27至28、36頁) ⑶吳克政提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偵62290卷第127頁) ⑷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0頁) 28 劉思婷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FACEBOOK、LINE軟體與劉思婷聯繫,佯稱經營海外投資電商網站獲利頗豐云云,致劉思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行動銀行轉帳 (即併辦五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0) ⑴111年8月18日9時47分許,10萬元 ⑵111年8月18日9時48分許,10萬元 台新帳戶 ⑴劉思婷於警詢之證述(偵74551卷第109至1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4551卷第119至121、139至141、157、283頁) ⑶劉思婷提出匯款紀錄照片(偵74551卷第243至245頁) ⑷劉思婷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74551卷第247至281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1頁) 29 鄭淇鴻 000年0月間,不詳詐欺成員透過LINE暱稱「吳佳蓉」與鄭淇鴻聯繫,佯稱短缺旅費、稅金,致鄭淇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即併辦六,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1) 111年8月18日12時46分許(匯款申請書所載時間為12時45分許),5萬5,000元 台新帳戶 ⑴鄭淇鴻於警詢之證述(偵77912卷第19至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7912卷第26、29至31頁) ⑶鄭淇鴻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77912卷第21頁) ⑷鄭淇鴻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77912卷第23頁) ⑸被告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9926卷第102頁)
附件:
編號 被害人 和解內容(新臺幣,下同) 備註 1 翁慧珈 被告願給付翁慧珈貳拾伍萬玖仟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肆仟柒佰零玖元。由被告匯入翁慧珈指定之:聯邦銀行大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翁慧珈 2 黃茹蘭 被告願給付黃茹蘭伍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玖佰零玖元。由被告匯入黃茹蘭指定之:臺灣企銀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黃茹蘭 3 邱聖嘉 被告願給付邱聖嘉壹萬伍仟肆佰元,給付方式為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貳佰捌拾元。由被告匯入邱聖嘉指定之:富邦銀行安和分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邱聖嘉 4 曾婉慈 被告願給付曾婉慈壹萬玖仟元,給付方式為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佰肆拾陸元。由被告匯入曾婉慈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曾婉慈 5 柯甯云 被告願給付柯甯云伍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玖佰零玖元。由被告匯入柯甯云指定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柯甯云 6 吳克政 被告願給付吳克政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給付方式為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佰壹拾玖元。由被告匯入吳克政指定之:中華郵政臺北榮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克政 7 鄭淇鴻 被告願給付鄭淇鴻貳萬柒仟伍佰元,給付方式為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佰元。由被告匯入鄭淇鴻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鄭淇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