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188號
TPHM,111,上訴,1188,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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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李彥勳設立在玉山商業銀行木柵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方式 詐得款項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徐思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在交友網站Tinder上,以LINE暱稱「IVAN」、「陳默凡」,向徐思晏介紹投資網站SAS,使徐思晏信以為真而加入「SAS客服」之LINE帳號,詢問操作模式後即依「SAS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李彥勳帳戶内。 109年8月31日晚間11時8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09偵28314 109年9月1日晚間9時53分 3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徐思晏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28314卷第25至27頁)。 2.徐思晏與暱稱「陳默凡 Ivan」、「SAS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28314卷第35至52頁)。 3.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09偵28314卷第53頁)。 4.徐思晏台新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109偵28314卷第55頁)。 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9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5982號函  暨其所附李彥勳之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見109偵28314卷第29至34頁)。 2 廖偉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Ivan」、「SAS客服」、「SAS客服2」結識廖偉如,並謊稱投資SAS平台可獲利,致廖偉如陷於錯誤,依「SAS客服2」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彥勳帳戶内。 109年8月25日晚間7時4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 110偵1677 109年8月31日晚間9時16分 5萬元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37分 9萬6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廖偉如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110偵1677卷第27至31頁,110審訴245卷第197至203頁)。 2.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資金明細截圖(見110偵1677卷第41至44頁)。 3.廖偉如與暱稱「Ivan 紹輝」、「SAS客服」、「SAS客服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677卷第45至99頁)。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0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6985號函  暨其所附李彥勳之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見110偵1677卷第17至21頁)。 3 陳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KYLE」識陳瑜婷,並謊稱投資SAS平台可獲利,致陳瑜婷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於右列時間透過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李彥勳帳戶内。 109年8月18日晚間8時5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10偵1677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3分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 1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8分 90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瑜婷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677卷第109至110頁)。 2.手機轉帳畫面截圖、LINE帳號頁面(見110偵1677卷第121至12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0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6985號函  暨其所附李彥勳之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見110偵1677卷第17至21頁)。 4 楊筑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9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暱稱「ak」、LINE暱稱結識「陳友嘉」之身份結識楊筑婷,並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網站投資期貨穩賺不賠,致楊筑婷陷於錯誤而加入會員進行投資,並依該名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李彥勳帳戶内。 109年9月1日晚間8時9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 0 109偵31829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1分 10萬元 109年9月4日晚間7時4分 6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楊筑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9偵31829卷第27至30頁)。 2.國泰世華銀行個人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見109偵31829卷第69頁)。 3.楊筑婷與暱稱「陳友嘉」、「客服」LINE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1829卷第71至75頁)。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0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6985號函  暨其所附李彥勳之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見110偵1677卷第17至21頁)。  5 徐佩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LINE暱稱「IVEN」結識徐佩群,,並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網站可投資獲利,致徐佩群陷於錯誤,依該網站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上開李彥勳帳戶内。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 3萬元(另有14元手續費) 000-0000000000 00 110偵1422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徐佩群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422卷第25至27頁)。 2.徐佩群與暱稱「客服人員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422卷第45至47頁)。 3.徐佩群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手機轉帳截圖(見110偵1422卷第41至44、47頁)。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1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42931號  函暨其所附李彥勳之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表(見110偵1422卷第29至34頁)。  6 林雅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LINE暱稱「LOWE(葉洛)」、「JACKSEN(嘉森)」之身份結識林雅懷,並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xmforexweb.com」網站投資外匯可賺錢,致林雅懷陷於錯誤而加入會員進行投資,並依LINE暱稱「客服2」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上開李彥勳帳戶内。 109年8月28日晚間10時45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 00 110偵1394 109年8月31日晚間8時58分 5萬元 109年9月1日晚間8時28分 2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林雅懷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394卷第59至62頁)。 2.林雅懷與暱稱「客服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394卷第105至113頁)。  3.林雅懷之台銀匯款明細網頁翻拍照片、手機轉帳截圖(見110偵1394卷第103至104頁)。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1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38941號  函暨其所附李彥勳之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表(見110偵1394卷第63至68頁)。 附表二:
黃劼設立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方式 詐得款項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陳正鑫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底至9月初,以LINE暱稱「陳淑芬」,向陳正鑫介紹比特幣投資網站「bitfinex」,並謊稱投資可獲利,使陳正鑫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依「bitfinex客服」、「火幣交易員」之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劼中信帳戶内。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41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 000 109偵31677 109年9月7日晚間10時27分 1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正鑫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31677卷第11至20頁)。 2.陳正鑫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09偵31677卷第51頁)。 3.陳正鑫與暱稱「陳淑芬」LINE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1677卷第55至65、69頁)。 4.手機比特幣交易平台、儲值明細畫面截圖(見109偵31677卷第6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  69090號函暨其所附黃劼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  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109偵31677卷第25至42頁)。 2 簡祐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左右,佯為網路投資操盤人員,可代為下單,使簡祐楠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劼中信帳戶内。 109年8月19日上午9時12分 6萬元 000-0000000000 00 110偵2503 109年8月28日上午9時8分 4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簡祐楠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2503卷第13至14頁)。 2.簡祐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03卷第39至40頁)。  3.比特幣網站交易紀錄截圖(見110偵2503卷第41頁)。 4.簡祐楠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集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110偵2503卷第29至31、37頁)。 3 戴在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以LINE暱稱「火幣交易員」,向戴在地提供比特幣之投資訊息,謊稱可投資獲利,使戴在地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劼中信帳戶内。 109年8月20日 1萬 臨櫃現金匯款 110偵5247 109年8月27日 5萬 109年9月3日 10萬 109年9月4日 3萬 109年9月7日 10萬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戴在地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5247卷第11至13頁)。 2.戴在地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5紙(見110偵5247卷第47、49頁)。 3.戴在地群與暱稱「火幣交易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5247卷第51至59頁)。 4.黃劼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110偵5247卷第61至92頁)。 4 劉武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2日,以LINE暱稱「李雅雯」結識劉武章,向劉武章謊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利潤,進而介紹LINE暱稱「萱萱」、「火幣交易員」之客服人員,致劉武章陷於錯誤,在某投資網站註冊帳戶,欲匯款換取比特幣投資後,並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劼中信帳戶内。另於109年9月8日12時,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街278號前,當面交付現金15萬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小姐」之人。 109年9月4日晚間10時45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 000 110偵14000 109年9月5日晚間6時22分 3萬元 109年9月6日上午10時32分 3萬元 109年9月6日上午10時41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0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劉武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他3817卷第7至11頁)。 2.劉武章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台新銀行、高雄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110他3817卷第15至17頁)。 3.劉武章藍英資訊科技有限公司109年9月8日簽訂之比特幣買賣契約(見110他3817卷第19至20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6  7730號函暨其所附黃劼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  交易明細(見110他3817卷第21至48頁)。 附表三:
黃劼設立在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方式 詐得款項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徐思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在交友網站Tinder上,以LINE暱稱「IVAN」、「陳默凡」,向徐思晏介紹投資網站SAS,使徐思晏信以為真而加入「SAS客服」之LINE帳號,詢問操作模式後即依「SAS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黃劼合作金庫帳戶内。 109年9月7日 3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09偵28314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徐思晏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28314卷第25至27頁)。 2.徐思晏與暱稱「陳默凡 Ivan」、「SAS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28314卷第35至52頁)。 3.徐思晏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09偵28314卷第54頁)。 4.徐思晏台新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109偵28314卷第55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09年10月19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93008695號函暨其所附黃劼之合庫銀行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見109偵28314卷第95至99頁)。 2 陳永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6日以LINE暱稱「默默」,向陳永鎰推薦可賺錢之LINE代購群組「天貓國際在線客服」,陳永鎰註冊加入該群組後,旋即有LINE代號為「杜特林」、「阿安」、「靜甜」之人加陳永鎰之LINE,並下單共計2萬3000元之商品,使陳永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天貓國際在線客服」之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黃劼合作金庫帳戶内。 109年9月8日12時30分許 2萬3000元 000-0000000000 0000 109偵2975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永鎰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29750卷第11至13頁)。 2.陳永鎰與暱稱「天貓國際在線客服」、「杜特林」、「阿安」、「靜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29750卷第29至33頁)。 3.手機轉帳畫面截圖1紙(見109偵29750卷第29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09年10月19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93008695號函暨其所附黃劼之合庫銀行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見109偵28314卷第95至99頁)。 3 陳吉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4日臉書交友社圑「單身男女交友」以暱稱「林蕓澈」與陳吉麟交換Line ID後,佯稱有兼職天描代購員,並提供Line群組「天貓國際在線客服」(下稱「天貓」)予陳吉麟加入後,「天貓」稱代購代理會員需墊付商品價50%,「天貓」會收取7%手續服務費,由「天貓」將陳吉麟之Line推廣出去云云,並使陳吉麟自109年9月6日起陸續接獲不詳客戶之訂單,使陳吉麟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照「天貓」之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無摺存款方式將右列金額存入天貓國際在線客服所提供之黃劼合作金庫帳戶内。 109年9月7日 2萬1000元 無摺存款 109偵30521 109年9月8日 2萬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吉麟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30521卷第13至19頁)。 2.陳吉麟轉帳匯款單照片截圖、LINE畫面及與暱稱「天貓國際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0521卷第55至115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09年10月19日合金景美字第1090003847號  函暨其所附黃劼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帳號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見109偵30521卷第141至145頁)。 4 徐佩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LINE暱稱「IVEN」結識徐佩群,,並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網站可投資獲利,致徐佩群陷於錯誤,依該網站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黃劼合作金庫帳戶内。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9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 0 110偵1422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徐佩群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422卷第25至27頁)。 2.徐佩群與暱稱「客服人員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422卷第45至47頁)。   3.徐佩群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集內頁影本、手機  轉帳截圖(見110偵1422卷第41至44、4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09年11月23日合金景美字第1090004368號 函暨其所附黃劼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查  詢(見110偵1422卷第35至39頁)。   5 林雅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LINE暱稱「LOWE(葉洛)」、「JACKSEN(嘉森)」之身份結識林雅懷,並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xmforexweb.com」網站投資外匯可賺錢,致林雅懷陷於錯誤而加入會員進行投資,並依LINE暱稱「客服2」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黃劼合作金庫帳戶内。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4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10偵1394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2分 5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林雅懷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394卷第59至62頁)。 2.林雅懷與暱稱「客服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394卷第105至113頁)。  3.林雅懷之台銀匯款明細網頁翻拍照片、手機轉帳截圖(見110偵1394卷第104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09年11月23日合金景美字第1090004368號  函暨其所附黃劼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見110偵1394卷第69至73頁)。 附表四:
蔣秉原設立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6389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方式 詐得款項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范僑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范僑芳,該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S客服2」向范僑芳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投資期貨獲利可期,致范僑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右列時間,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蔣秉原帳戶内。 109年8月12日晚間8時58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09偵31697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范僑芳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31697卷第29至31頁)。 2.范僑芳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2紙(見109偵31697卷第33頁) 3.范僑芳與暱稱「SAS客服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1697卷第33至37頁)。 4.蔣秉原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109偵31697卷第57至72頁)。 2 陳湘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至8月間,以網路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Ivan伊凡」,向陳湘穎謊稱願意交往,並要求陳湘穎使用「SAS投資交易平台」投資外匯,致陳湘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網路投資交易平台之客服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蔣秉原帳戶内。 109年8月11日晚間7時7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 0 士檢110偵1481、8145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湘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士檢109偵17136卷第17至20頁)。 2.陳湘穎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士檢109偵17136卷第27至29、31頁)。 3.陳湘穎與暱稱「SAS客服2」、「SAS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士檢109偵17136卷第31至3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9年11月11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3332  7號函暨其所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029  號函及蔣秉原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士檢109偵17136卷第65至73頁)。 3 廖偉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Ivan」、「SAS客服」、「SAS客服2」向廖偉如佯稱投資SAS外匯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廖偉如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蔣秉原帳戶内。 109年8月10日晚間9時20分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 000 士林地檢110偵6907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廖偉如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677卷第27至31頁)。 2.廖偉如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資金明細截圖(見110偵1677卷第41至44頁)。 3.廖偉如與暱稱「Ivan 紹輝」、「SAS客服2」、「SAS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677卷第45至99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2262號函暨其所附蔣秉原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士檢110偵700卷第31至49頁)。 4 陳亭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交友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伊凡」結識陳亭安,向陳亭安謊稱可透過「sasnetgroup.com」投資獲利,致陳亭安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並依該網站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蔣秉原帳戶内。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 00 士林地檢110偵6907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亭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士檢110偵700卷第151至153頁)。 2.陳亭安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士檢110偵700卷第15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2262號函暨其所附蔣秉原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士檢110偵700卷第31至49頁)。 5 陳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KYLE」識陳瑜婷,並謊稱投資SAS平台可獲利,致陳瑜婷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於右列時間透過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蔣秉原帳戶内。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9分 4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士林地檢110偵6907 109年8月17日晚間10時16分 5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瑜婷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677卷第109至110頁)。 2.手機轉帳畫面截圖、LINE帳號頁面(見110偵1677卷第121至12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2262號函暨其所附蔣秉原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士檢110偵700卷第31至49頁) 6 蔡學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貓國際在線客服」群組等向蔡學儒謊稱,提供資料及帳戶可擁有代購代理權,介紹客戶後可透過公司成本價與客戶報價賺取價差,然須先墊付貨款,致蔡學儒陷於錯誤,依上開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蔣秉原帳戶内。 109年8月17日晚間9時59分 5500元 000-0000000000 000 士林地檢110偵6907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蔡學儒於警詢之證述(見士檢110偵700卷第185至187頁)。 2.蔡學儒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士檢110偵700卷第211頁)。 3.蔡學儒與暱稱「天貓國際在線客服」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士檢110偵700卷第197至210、212至215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2262號函暨其所附蔣秉原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士檢110偵700卷第31至49頁)。 7 林淑文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網站Tinder以暱稱「葉落」,向林淑文謊稱投資SAS平台可獲利,致林淑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蔣秉原帳戶内。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3分 8萬元 000-0000000000 00 110偵4284 109年8月14日上午0時21分 10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林淑文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4284卷第95至99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5717號函暨其所附蔣秉原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110偵4284卷第111至129頁)。 附表五:
周則鼎設立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方式 詐得款項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黃欽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雪瑩」、「亞馬遜電商服務經理劉強東」,向黃欽揚謊稱透過向電商批貨後再轉售他人,可賺取價差利潤,然須先代墊貨款,致黃欽揚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則鼎帳戶内。 109年9月8日17時54分 2萬3000元(另有手續費13元) 000-0000000000 0000 110偵2884卷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黃欽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2884卷第37至43頁)。 2.黃欽揚與暱稱「亞馬遜電商服務經理劉強東」、「陳雪瑩」之LINE對話紀錄及畫面截圖、對話譯文(見110偵2884卷第105至109、111至133頁)。 3.黃欽揚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110偵2884卷第99頁)。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月30日上票字第1090023  851號函暨其所附周澤鼎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台幣活期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884卷第159至163頁)。 2 張文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亞馬遜電商服務經理劉強東」,向張文瑜謊稱透過向電商批貨後再轉售他人,可賺取價差利潤,然須先代墊貨款,致張文瑜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則鼎帳戶内。 109年9月7日11時3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 00 110偵2884卷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張文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2884卷第45至51頁)。 2.張文瑜與暱稱「亞馬遜電商服務經理劉強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884卷第135至153頁)。 3.黃欽揚之中華郵政109年9月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0偵2884卷第101頁)。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9月30日上票字第1090023851號函暨其所附周澤鼎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台幣活期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884卷第159至163頁)。 3 鄧榮坤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萌(檸檬)」、「王雯慧」,向鄧榮坤謊稱透過向電商批貨後再轉售他人,可賺取價差利潤,然須先代墊貨款,致鄧榮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則鼎帳戶内。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4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10偵2884卷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鄧榮坤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2884卷第53至54頁)。 2.鄧榮坤與暱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884卷第155至156頁)。 3.鄧榮坤之渣打銀行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10偵2884卷第157頁)。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月30日上票字第1090023  851號函暨其所附周澤鼎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台幣活期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884卷第159至163頁)。 4 陳珈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Tinder ,以LINE暱稱「Suki_JQ」結識陳珈陽,謊稱陳珈陽可加入「曼蒂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從事代購,公司會幫忙找客戶,客戶向陳珈陽諮詢商品價格時,陳珈陽再轉向公司詢價,可以此方式賺價差,然須先代墊貨款,致陳珈陽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則鼎帳戶内。 109年9月10日上午10時11分 5萬1015元 000-0000000000 000 110偵7792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珈陽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10偵7792卷第139至141頁)。 2.手機轉帳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7792卷第41、43至75頁)。 3.陳珈陽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0偵7792卷第77頁)。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10月22日上票字第10900  25538號函暨其所附周則鼎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開戶及各項申請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110偵7792卷第13至27頁)。 附表六:




李浩瑋設立在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方式 詐得款項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郭偉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以LINE暱稱「蔡雨馨」、「Justin」向郭偉祥佯稱投資「禦峰國際」操作外匯可獲利,致郭偉祥陷於錯誤,因欲投資外匯而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浩瑋帳戶内。 109年7月24日上午11時28分 80萬6100元 000-0000000000 00 110偵460 109年7月31日上午11時53分 40萬27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郭偉祥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460卷第11至17頁)。 2.郭偉祥提供之暱稱「蔡雨馨」、「Justin」之LINE及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偵460卷第45至49頁)。 3.郭偉祥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10偵460卷第51至53頁)。 4.李浩瑋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110偵460卷第21至26頁)。 2 劉宥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初,以LINE暱稱「Kyle」 ,向劉宥妘佯稱透過「SAS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致劉宥坛陷於錯誤,依該平台客服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透過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浩瑋帳戶内。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7分 9萬元 000-0000000000 0 110偵1665 109年7月31日上午12時48分 4萬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 5萬8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9時13分 6萬2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劉宥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1665卷第11至13頁)。 2.劉宥妘與暱稱「SAS」、「Kyle」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1665卷第43至143頁)。 3.劉宥妘之手機轉帳記錄截圖(見110偵1665卷第25至33、47至49頁)。 4.李浩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  易明細表(見110偵1665卷第37至42頁)。 3 吳志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陳莉」,向吳志謙謊稱投資黃金現貨獲利可期,但要先加入「禦峰國際」會員參與投資,致吳志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浩瑋帳戶内。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 6萬元 板信商業銀行臨櫃現金匯款 109偵28739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59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現金轉帳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吳志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9偵28739卷第39至51頁)。 2.吳志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28739卷第105至111頁)。 3.吳志謙板信商業銀行109年8月3日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109偵28739卷第5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0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  147713號函暨其所附李浩瑋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表(見109偵28739卷第73至79頁)。 4 趙沐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帳號「彭宇文」結識趙沐宜,並以LINE暱稱「wepen」向趙沐宜謊稱透過「SAS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致趙沐宜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註冊網站,並依客服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浩瑋帳戶内。 109年8月3日11時3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09偵31735卷 109年8月3日11時38分 4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趙沐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9偵31735卷第15至17頁)。 2.趙沐宜與暱稱「wep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1735卷第45至66頁)。 3.趙沐宜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09偵31735卷第5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  30192號函暨其所附李浩瑋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09偵31735卷第29至43頁)。  5 范僑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范僑芳,該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S客服2」向范僑芳謊稱註冊「sasnetgroup.com」投資期貨獲利可期,致范僑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右列時間,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浩瑋帳戶内。 109年8月7日上午0時12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 0000 109偵31697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范僑芳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31697卷第29至31頁)。 2.范僑芳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2紙(見109偵31697卷第33頁)。 3.范僑芳與暱稱「SAS客服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1697卷第33至3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  137865號函暨其所附李浩瑋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109偵31697卷第39至55頁)。 6 張琮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郁琦」結識張琮,向張琮羿謊稱可透過「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購買包包轉售轉取價差,然須先墊付貨款,致張琮羿陷於錯誤,在LINE暱稱「思萌」之客戶下定後,即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浩瑋帳戶内。 109年8月10日上午11時5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 00 109偵31735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人張琮羿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31735卷第19至23頁)。 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簽訂之合約  翻拍照片截圖、張琮羿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截圖)(見109偵31735卷第87、103頁)。 3.張琮羿與暱稱「思萌(檸檬)」、「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Hello Kitty(林郁琦)」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31735卷第79至101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  137865號函暨其所附李浩瑋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109偵31697卷第39至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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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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