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989號
TPHM,112,上訴,1989,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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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改判,已如前述,爰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之能力,且之前 已因類同本案之詐欺案件,致他人受有損害,經本院給予緩 刑之機會,業如前所述,竟猶未能記取教訓,明知詐欺集團 對社會危害甚鉅,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 亦屢屢報導民眾被詐騙之新聞,仍貪圖輕易獲得金錢之利誘 ,藉由提供帳戶及臨櫃提領詐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非但 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受有前述財產上之損害,助長詐騙歪 風,更就附表編號3部分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帳戶 內來路不明之詐得款項,留用犯罪所得4萬元外,其餘部分 上繳,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機關追查不易,嚴重破壞社會 信賴及治安,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於犯後雖坦承交付國泰 世華帳戶資料、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領6萬元款項之事 實,然仍始終否認參與詐欺取財、洗錢,再衡諸被告過往素 行、本案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所為幫助犯、 正犯之不同程度犯行、被害人損害之數額,暨被告自承商專 企管畢業之智識程度、平常靠打工、販賣獎金,前有在市場 擺攤,之前從事市場買賣、電商平台、證券營業員,平均月 收入2萬餘元,離婚、目前母親由弟弟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7頁、原審卷第125頁),分 別量處被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之說明: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參與本案犯行,獲取4萬元之 報酬,為被告所供認在卷(見偵字第8296號偵查卷第127頁、 原審卷第34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被害人遭騙匯入被告國泰世華帳戶之款項,業經詐欺集團以 網路銀行轉至其他帳戶或因為被告提領轉交予自稱「mm」之 人,均已非在被告掌控中,被告就該等部分所隱匿之財物自 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 (新臺幣) 備註 轉出/提領時間及金額 1 陳籹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使用臉書暱稱「lizhuiyi(李智易)」、LINE與陳籹穌聯繫,並佯稱購買香港樂透中大獎,惟需先支付稅金方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2日9時51分許 110年11月22日99時53分許 110年11月22日9時58分許 110年11月22日10時10分許 110年11月22日10時44分許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8萬6千元 告訴人陳籹穌共匯款4筆5萬元,而非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之3筆,有證人陳籹蘇於警詢時之證述、匯款明細、被告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可佐(見偵字第8296號偵查卷第19、20、33、34、103頁),此部分應予更正。 1.110年11月22日10時0 分許轉出35萬8千元 2.110年11月22日10時13 分許轉出42萬5千元 3.110年11月22日10時28 分許轉出448,086元 4.110年11月22日10時48 分許轉出458,399元 5.110年11月24日12時2 分許轉出70萬元 6.被告於110年11月24日 12時許提領6萬元,其 中7,000元為葉羽玹匯 入,尚未遭轉出之款 項。 (以上均另含有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2 彭琬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彭琬珺認識,佯稱投資「摩根大通集團」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2日9時54分許 90萬元 3 葉羽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左右,使用抖音暱稱「林成建」(帳號:@lcj908)與葉羽玹認識,並佯稱操作「高盛證券」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2日11時1分許 40萬元 其中約有7,000元,為被告於110年11月24日12時許,持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於自動櫃員機所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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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