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4656號
TPHM,111,上訴,4656,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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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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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