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以上,且上開修訂與被告乙○○販賣之犯罪並無影響, 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附此說明。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處斷。另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則基於從刑隨同主刑適用同一準據 法之原則,關於沒收部分,亦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規定。
九、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第二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乙○○就附表一所示十次犯行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十次販賣前各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公訴人認被告乙○○ 係販賣安非他命,惟查被告乙○○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係甲 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是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尚有 未洽,應予更正(理由已如前述)。又被告乙○○所犯上開 如附表一所示十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十、原審認被告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罪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證人陳怡君、丙○○、 黃志勇、余其偉於警詢中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規定之「可信性」及「必要 性」,原審就此部分之採證顯有未洽。(二)證人張鑫陽於 偵查中雖經檢察官傳喚到庭作證,惟證人所出具之書面結文 ,乃證人具結法定程序所不可或缺之生效要件,證人張鑫陽 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書面結文附卷,即不生具結之效力,依 法無證據能力,原審就此部分之採證亦有未洽。(三)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已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 正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尚 有未洽。(四)就本件扣案之BASHION廠牌行動電話 一支,雖被告乙○○供承係其所有,且依前述,係被告乙○ ○用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然其中000 0000000號SIM卡一張係被告乙○○之父吳生福申 辦而為吳生福所有等情,此有門號0000000000號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詳原審卷 二第七七頁)在卷可參,原審竟連同0000000000 號SIM卡一張併予沒收,另扣案之電子磅秤一台,被告乙 ○○雖亦供承係其所有,然被告乙○○供稱:電子磅秤係全 新的,沒有用過等語(詳原審卷二第一一三頁),無從證明
上開電子磅秤與本案被告乙○○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有何關連性,原審併予沒收,均有未洽,被告乙○○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 乙○○十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原審均各判 決有期徒刑七年,並定執行刑為十八年,顯然量刑過輕,尚 不足以收儆惕之效等語,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 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 明知毒品戕害身心,竟仍販賣予陳怡君、張鑫陽、丙○○、 黃志勇、余其偉牟利,危害社會治安,其犯罪惡性、手段及 造成損害非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次 數多達十次、惟販賣予陳怡君、張鑫陽、丙○○、黃志勇、 余其偉各次數量尚少,兼衡被告乙○○犯後猶一再飾詞否認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次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十一、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且金錢為代替物,重在兌換價值,而 不在原物,自難拘泥於沒收原物之理論,認沒收販賣毒品 所得之金錢,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苟能證明其為販賣 毒品所得之金錢,均應予以沒收」(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台上字第五二七七號判決意旨)。是本件被告乙○○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得之財物,合計一萬八千五百元,雖未據扣案,然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其所犯各 罪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項之 規定,應以被告財產抵償之。
(二)又按「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沒收,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採義 務沒收主義,但上開法條既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之規定,仍應以該物品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應 予以沒收,庶符沒收制度之基本原則。」(詳最高法院九 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判決意旨)。查扣案之BASH ION廠牌行動電話一支,係被告乙○○所有,業據被告 乙○○供明在卷(詳原審卷二第一一三頁),且依前述, 係被告乙○○用以犯本案之罪之工具,除其中00000 00000號SIM卡一張係被告乙○○父親吳生福00 00000號SIM卡一張係被告乙○○之父吳生福申辦 而為吳生福所有等情,此有門號0000000000號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詳原審 卷二第七七頁)在卷可參,是除其中000000000 0號SIM卡一張不能沒收外,就扣案之BASHION 廠牌行動電話一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於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 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三)另扣案之電子磅一台,雖係被告乙○○所有,惟被告乙○ ○供稱:電子磅秤沒有用過,是全新的等語(詳原審卷二 第一一三頁),無從證明扣案之電子磅一台與本案被告乙 ○○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何關連性,爰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檢察官請求併予宣告沒收乙節,容有誤 會,一併敘明。
參、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以營利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各販賣 價值二千元、三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江金財,因認被告乙 ○○就上開部分,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 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詳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 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 人江金財,無非係以證人江金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卷 附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BASHION廠牌行動電話一支 (含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及電子磅秤一 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固坦承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乙○○與證人江 金財的對話無訛,惟堅決否認有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江金財之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一 及編號二實際上是同一次,江金財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打電話給我,說他想要來我家施用毒品,但當時我尚沒有回 來,後來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凌晨一時七分許,江金財 有來我住處找我,但他沒有施用毒品,因為我沒有給他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詳本院卷三本院九十八年九月十
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及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審判筆 錄第三九頁至第四十頁)。
五、經查:
(一)證人江金財雖於警詢中證稱: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二十 三時二十四分五十九秒打電話給阿龍說他那裡有燒酒(安 非他命)問我要不要,我跟他說等一下再說,後來他在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一時七分二十秒又打電話給我,跟我 說他馬上要過來找我,他大概一下子就到我家了(臺北縣 金山鄉重和村林口十九號),後來我拿三千元跟他買一公 克的安非他命就離開,我跟他不熟,我用三千元跟他買了 一次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買安非他命是要自己吸 食的等語(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四一至二四二頁),惟 經將證人江金財之警詢筆錄逐字譯文後發現如下(詳本院 卷一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
警問:他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二十三時二十四分五十 九秒打電話給你說他有燒酒你要不要?是不是,說 他那裡有燒酒?
江答:有酒。
警問:有燒酒嗎?
江答:嘿。
警問:燒酒的意思是安非他命?
江答:嘿。
警問:問我要不要?
江答:嘿。
警問:你說等一下再說?後來打給你?
江答:嘿。
警問:十一月十六日一點七分二十秒他再打電話給你,「 打電話給我」,說什麼?「他要過來」? 江答:嘿他要過來。
警問:跟我說「他要馬上過來」,然後,要去那?要去那 裡找你?
江答:到我家找我。
.
.
.
警問:他開車嗎?
江答:他開車。
警問:到我家了,然後呢?
江答:後來就聊天。
警問:買藥聊天?
江答:聊天,那天沒錢跟他買。
警問:阿ㄋㄟ(台語)剛剛說有,現在說沒有。 江答:以前向他買過,那天是到我家問我要不要? 警問:他說馬上要過來,你說好他過來?
江答:嘿。
警問:他前面說欠二千,他進一些新貨,拿一些燒酒,你 聽的懂嗎?
江答:嘿。
警問:好啊,什麼燒酒?什麼牌?什麼牌?你說啊你剛說 燒酒是安非他命,你現在說沒有?
江答:我真的沒向他買啦。
警問:不要說謊話(台語)。
江答:真正沒向他買。
警問:他開車去找你,又沒賣你,不是裝肖的(台語)? 江答:他開車來。
警問:你八點就打電話給他了,問他有沒有?一點就拿給 你?
江答:很晚了。
警問:還說沒有,還說沒有;啊,你剛剛不是說什麼都有 ,現在卻說沒有了。
江答:那是以前。
.
.
警問:所以今天到你家,沒向他拿就對了?
江答:我沒向他拿。
警問:你什麼時候向他拿?
江答:我忘記了,有拿就拿,沒有拿就沒有拿。 警問:這次你沒向他拿就對了,他沒事跑這一趟,跑到你 家,你說沒向他拿,你是騙肖(台語)? 江答:啊就沒錢。
警問:啊沒錢,你叫他過來,你打電話問有沒有,他說沒 有?
江答:...
警問:我問這通電話的內容,這次有向他拿嗎? 江答:...
警問:拿多少?
江答:差不多拿一克啦。
警問:他開車到你家,你就拿一克是不是? 江答:嘿我就拿一克,我就沒有拿。
警問:我是在問這趟啦?
江答:嘿。
警問:他開車一下子就你家了,然後呢? 江答:就拿一克。
警問:後來呢?
江答:他就回家了。
警問:你給二千、三千?
江答:三千。
警問:一公克?
江答:一公克。
警問:是什麼?安非他命嗎?就走了?
江答:嘿啊。
則證人江金財於警詢中雖陳述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晚 間二十三時二十四分許及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凌晨一時 七分許,被告乙○○撥打電話給江金財,惟當時是否係要 向被告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認定,況 依前揭證人江金財於警詢中係證稱被告乙○○到其住處而 非檢察官起訴之證人江金財前往被告乙○○住處購買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又證人江金財於檢察官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於偵查中之偵訊 筆錄固載有:「我向乙○○購買二次安非他命,於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五日二十三時二十四分與乙○○約在乙○○住 處購買安非他命二千元一小包;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時七分與乙○○約在乙○○住處購買安非他命一小包三 千元」等內容(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三三五頁),然證 人江金財已於原審九十七年九月三日審理時結證稱其於檢 察官偵查中並未證稱有向被告乙○○購買安非他命等語( 詳原審卷二第七頁),被告乙○○乃於原審九十七年九月 十七日審理時提出證人江金財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檢察官偵 訊筆錄全程譯文(詳原審卷二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五頁) ,而本院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當庭勘驗證人江金 財前揭證人江金財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於偵查中之偵訊筆錄 (詳本院卷一第六三頁至第六七頁),其結果如下: 檢問:ㄚ,乙○○的綽號是不是叫「龜龍」?還是「小龍 」?你知道他有綽號嗎?
江答:他叫小龍的樣子。
檢問:小龍ㄛ。我...我...我..我綽稱呼他小...小龍。 ㄚ,你跟乙○○是否有恩怨,還是...債務糾紛? 江答::沒有。
檢問:都沒有啦ㄏㄥ?
江答:都沒有。
(翻動紙張聲音)
檢問:你的行動電話是..0九..二0,八四八,0 七五嘛ㄏㄥ?
江答:對。
.
.
.
檢問:ㄚ,乙○○的電話你知道嗎?行動電話你知道嗎? 江答:我好像...忘..忘記了。
(證人一直搖頭)
檢問:忘記了ㄏㄧㄛ?
江答:ㄏㄟ。
檢問:還是你手機...沒有,看手機...才會知道。 江答:都沒有,都沒有,都沒有,現在都沒有了啦。 檢問:蛤?是洗掉了ㄏㄧㄛ?
江答:蛤?
檢問:手機洗掉了ㄏㄧㄛ?
江答:ㄏㄟ。裡面都沒有啦。
.
.
.
檢問:看一下,你看這個筆錄裡面ㄏㄥ,警..警察局筆 錄你說..有..跟那個,買什麼,安非他命,買 三千塊,買..公克,你看一下ㄏㄥ。 (檢察官指示法警拿筆錄給江金財閱覽,並告知已用色筆 畫好重點)
(法警拿筆錄給證人閱覽)
(翻動紙張聲音)
檢問:對吧?你有跟他買嘛?有嗎?有跟他買安非他命嗎 ?有嘛,你裡面說有,還是..黑白寫?要說話呀 !蛤?
江答:應該,我自己忘記了。
檢問:蛤?忘記了?(打字聲)忘記了。忘記了。這筆錄 給你看,這筆錄裡面是黑白寫還是你..黑白講, 還是...警察黑白寫?
江答:那麼久了,我自己也忘記了。
檢問;蛤?
江答:應該,他也不會黑白寫啦。
檢問:誰?
江答:(頭轉向右後方員警方向揚一下下巴(表示那位員
警)),沒有啦,大人也不會黑白寫啦。 檢問:對,沒有黑白寫。
江答:ㄣ。
檢問:ㄚ,實在就對ㄚ?筆錄實在(國語)ㄚ?是ㄛ?ㄏ ㄥ,筆錄實在(國語)。都是對的(國語)。ㄚ, 你是..一千,你是三千元跟他買..一公克就對 了?是吧?筆錄裡面這樣寫ㄚ。
江答:沒有啦,那麼..那麼久了,我也..我也忘記了 。
檢問:蛤?
江答:我也忘記了。
檢問:買多少忘記了。買多少,買多少安非他命,我忘記 了,是ㄚ?(國語)
(檢察官要員警拿筆錄給員警看,要員警就筆錄所載之江 金財購買毒品之時間、地點確認,員警以筆在筆錄上畫 線)
檢問:時間是..看一下,ㄟ,確認一下ㄏㄥ。就是那個 ..ㄟ,十一..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號,晚上, 二十三..時二十四分,ㄏㄟ。(打字聲)... ,約他 在他家是ㄚ?
警員答:是。
檢問:ㄟ,ㄟ,約好,約...,約在..,買...安 非他命,兩千?三千塊還是兩千?這寫(台語)兩 千ㄋㄟ?這邊寫兩千,到底兩千還三千哪?欠.. 警員答:(不清楚)
檢問:什麼欠兩千哪?(音:拿)一些過來,蛤? 警員答:筆錄上是寫...
檢問:蛤?
警員答:..二千嘛。
檢問:這邊寫兩千,可是筆錄還是寫三千ㄋㄟ?你看一下 ,你給它看一下,這畫的是..三千的這後面是兩 千。
(走路聲)
(法警、員警小聲講話)
檢問:兩個,兩個不一樣ㄟ。
警員答:這是第二次啦。
檢問:蛤?
警員答:這是第二次。
檢問:蛤?第二次ㄛ?
警員答:第二次是三千。
檢問:三千是ㄚ?
警員答:是。
檢問:ㄛ,ㄛ,ㄚ,你..你可以勾你那個筆錄寫,剛剛 勾的,那個..譯文。
警員答:是..兩千。
檢問:蛤?
警員答:是兩千。
檢問:兩千ㄛ?
警員答:是。
檢問:兩千ㄛ?
警員答:是。
檢問:ㄛ,第一次是三千買不成是ㄏㄧㄛ? 警員答:第一次是兩千。
檢問:ㄏㄟ。那第二?
警員答:第二次是三千。
檢問:買..買兩次ㄛ?
警員答:(不清楚)
檢問:都有買成喔?
警員答:是。
檢問:都有買成是嘛?是ㄛ?
警員答:是,是,是,是。
檢問:OK。
警員答:(咳)
檢問:ㄚ,你現在講的是三千,這個是兩千的是ㄚ? 警員答:是。
檢問:ㄚ,三千的,是在...?
警員答:是..(音:他..去)..他家。 檢問:三千的是譯文沒有是ㄚ?
警員答:譯文有ㄚ。
檢問:在後面?在後面是ㄚ?ㄚ,另外這一張是ㄚ?ㄚ, 就是後面這裡是ㄚ。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 .,OK、OK、OK、OK,等一下,等一下。 約好在,兩千塊買..買一小包嘛ㄏㄥ。 江答:是。
檢問:一小包,安非他命。這個是(台語),二四九。( 打字聲),二四九頁,二四九頁,(打字聲)(翻 動紙張聲音)ㄏㄥ,二四九頁,對吧?你看一下, 這二四九頁這裡說的這剛好(音:買兩千)ㄚ。二 四九頁那裡。
(雜訊聲)
檢問:對吧?
(證人點頭)
檢問:講話就不能..點頭ㄚ?有錄音ㄚ,有沒有?是不 是這樣?
江答:很久..
檢問:是不是ㄚ?
江答:..了,那麼久了,我..(音:怕).. 檢問:蛤?
江答:那麼久了,我也忘了。
(證人點頭)
檢問:這現在給你看...
江答:ㄣ。
檢問:...,還忘記了?
江答:ㄚ,看..ㄏㄟㄚ,你ㄏㄛ看.. 檢問:...對吧?這對嗎?
(證人點頭,並口中發出ㄏㄣ,ㄏㄟ、對,音) 檢問:是啦,對吧ㄏㄥ?
江答:ㄏㄟ。(證人點頭)
檢問:對。叫你看,還那麼久,忘記...? 江答:我又不認識字ㄚ。
檢問:(不認識字)..就給你看,就..看過,就看到 了,你..,這後面又一個。
(翻動紙張聲音)
(檢察官與書記官小聲說話)
(翻動紙張聲音)
檢問:就只有這一張而已ㄚ?
警員答:是,那個第三,那個第二次,是..他,第二次 ,是在十...
檢問:第二次是他自己講的是ㄚ?
警員答:是,是,是,是。
檢問:這沒有..沒有譯文就對了?
警員答:是,是。
檢問:第二次,是,ㄛ,ㄛ,ㄛ,ㄛ,有。第二次,我看 一下(台語),這個黃...。(音:寫)第幾個 ?第二次我看..,是在哪裡?第二次在哪裡ㄚ, 在..十一頁,十..十六是ㄚ?
警員答:十六。
檢問:十六?的(台語),0一...0七嘛,是ㄚ? 警員答:是。
(打字聲)
檢問:ㄏㄛ,下去(台語),ㄣ,到他家是ㄚ? 警員答:是。(打字聲)
檢問:三千元買一小包是ㄚ?
江答:是。
(打字聲)
檢問:筆錄跟通聯記錄,通聯紀錄我看第幾頁,我看(打 字聲)。
(檢察官與書記官小聲說話)(咳)
(檢察官與書記官小聲說話)
檢問:ㄟ,通聯紀錄是..是哪一個ㄚ?看一下,幫忙看 一下。通聯紀錄是...
警員答:(不清楚)。
檢問:第幾頁?看...第幾頁,要你...通聯紀錄, 分別...第幾頁,我這裡(台語),來,打.. 勾一下。你沒...沒帶鉛筆來,沒有,是打勾, 還是...
(法警拿卷宗給員警打勾,檢察官與書記官小聲說話) 檢問:蛤?哪裡?
法警答:最下面。
檢問:蛤?
法警答:最下面。
(警員:(咳))
檢問:這一個ㄛ?
警員答:ㄏㄟ。
檢問:...同樣二四九頁ㄛ?ㄚ,通聯紀錄?我是說後 面通聯紀錄ㄚ?
警員答:(不清楚)。
檢問;後面通聯紀錄ㄚ?
警員答:打勾。
檢問:後面通聯紀錄打勾這個ㄛ?二...二五.一是ㄚ ?
警員答:ㄣ。
檢問:二五一還二五0,你看一下?這,看一下,二五一 還是二五0啦?二五一嘛ㄏㄥ?
警員答:(不清楚)。
檢問:二五一..頁嘛是ㄚ?可以...看得見嗎?二五 一頁嘛ㄏㄥ?
警員答:(指者筆錄)這一段。
檢問:二五一嘛ㄏㄥ?通聯紀錄嘛,二五一頁嘛ㄏㄥ? 警員答:(不清楚)。
檢問:第二次,應該二五一嘛ㄏㄥ?
(檢察官指示法警將筆錄拿給證人:給他看一下,給他看 一下。)
檢問:ㄟ,二四二頁的那個警察局說的,跟二五一頁的通 聯紀錄給他看,(雜訊聲)
(法警指示筆錄所在,證人點頭)
對吧?沒有錯吧?三千塊買...買一小包嘛,對吧 ?是ㄚ?是不是這樣?
檢問:..。ㄚ,你...,兩次跟..ㄣ,乙○○.. 買..安非他命以後ㄋㄟ,..你是..各人離開 ,還是你又跟他一起,去一起。有跟他一起去吃. 江答:沒有...
檢問:..
江答:...我沒跟他一起ㄚ。
檢問:ㄚ,都...各人離開就對了?
江答:ㄣ,ㄏㄟ。沒有跟他,都不曾跟他一起。 (檢察官對書記官小聲說話)
檢問:OK,你..買完之後,你就自己..自己回去了 嘛ㄏㄧㄛ?
江答:ㄏㄟ。
檢問:是ㄚ?
江答:ㄏㄟㄚ。
檢問:是不是這樣?
江答:我..我沒有跟他在一起,ㄏㄟㄚ。 檢問:對,你買完..買完...
江答:ㄣ。
檢問:就..自己回去對吧?
(檢察官對書記官小聲說話)
檢問:沒..沒有他家跟他一起吃安非他命嘛? (證人搖頭)
檢問:沒有。(打字聲)
(檢察官對書記官小聲說話)
檢問:你怎麼知道那個..乙○○他在賣..安非他命哪 ?怎麼知?
江答:我也不知道ㄚ。
檢問:朋友介..朋友聽..朋友說的,不然怎樣?不然 不知道,你跑去那邊買?
江答:沒有,我跟他。我跟他..聊天ㄚ。 檢問:誰?聽他說對了啦?
江答:ㄣ。
(證人點頭)
(檢察官對書記官小聲說話)
檢問:還有什麼意見沒有?
江答:沒有。
(打字聲)
檢問:沒意見ㄏㄥ?!OK,那個叫,乙○○進來。 依據本院勘驗筆錄所載,證人江金財於上開期日檢察官偵 訊時,對於檢察官訊以是否於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時,回答檢察官係稱「很久了,忘記了」,嗣檢察官 係依據在場姓名不詳警員之陳述,整理出上開證人江金財 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金額及地點等內 容,再詢問證人江金財所整理之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情形是 否無訛,證人江金財就此亦未開口陳述,僅係單純點頭, 核與被告乙○○於原審提出之偵訊筆錄全程譯文相符,據 此,足認證人江金財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內所載證人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節,係出 於檢察官整理當時與證人江金財同在偵查庭之某不詳警員 之陳述所得,而非來自於證人江金財之陳述,是證人江金 財上開期日之偵訊筆錄即查有顯不可信之情形,而不符上 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傳聞證據例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