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總毛重 成分及純質淨重 備註 1 手機(白色、APPLE IPHONE SE)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為被告供本案販賣毒品聯繫使用 2 手機(白色、APPLE IPHONE SE)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為被告供本案販賣毒品聯繫使用 3 手機(黑色、APPLE IPHONE 12)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不予宣告沒收。 4 手機(黑色、APPLE IPHONE XS)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郭婉婷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5 新臺幣現金 4萬7,700元 無證據與本案相關,不予宣告沒收。 6 膠原蛋白包裝咖啡包 24包 112.3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78.77公克 編號C1至C24 7 CARTIER字樣咖啡包 30包 140.0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109.16公克 編號B1至B30 8 「34」字樣咖啡包 15包 84.4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64.27公克 編號D1至D15 9 「MASERATI」圖樣咖啡包 11包 52.7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驗餘淨重42.12公克 編號E1至E11 10 寶可夢「夢幻」圖樣咖啡包 32包 162.98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120.58公克 編號A1至A32 1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7.201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5.5845公克,驗餘淨重6.8082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1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0.921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5729公克,驗餘淨重0.6992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13 ㄇ字樣梅片及些許碎片與粉末 18顆 21.3287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檢體編號C0000000-0 14 ㄇ字樣梅片 19顆 21.168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466公克,驗餘淨重18.3249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再次鑑定之檢體編號C0000000-0) 15 灰綠色橢圓錠劑及些許粉末 45顆 35.150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685公克,驗餘淨重32.8673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再次鑑定之檢體編號C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