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623號
TPHM,111,上訴,1623,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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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並藉由剝奪其物,以預防並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 。故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均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 。此與上述裁量沒收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行動電話(含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1部 ,為被告作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販賣毒品聯繫之 用;另部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 0號SIM卡各1張),被告作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販賣 毒品聯繫之用等情,經被告自承在卷,屬供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 上開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至其餘扣案之吸管1支(含毒品殘渣)、玻璃球1個( 含毒品殘渣)、吸食器1組,應係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與本案無關;另扣案之無SIM卡手機1支、疑似毒品咖 啡包1包、殘渣袋1個,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與本 案無關等語,卷內復查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相關,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彭師佑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附表一
編 號 販賣對象 販賣經過 交易毒品之數量及價格(新臺幣) 主文 1 黃士良 於110年5月3日下午2、3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明德路明駝巷內,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士良。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500元。 柯童朧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手機壹部(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沒收。 2 張鐸耀(起訴書誤繕為「陳鐸耀」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於110年5月7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上某處,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1克)予張鐸耀。 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2,000元。 柯童朧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手機壹部(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沒收。 3 尚玉玲 於110年5月17日晚間11時53分許後不久,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外,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0.5克)予尚玉玲。 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1,000元。 柯童朧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手機壹部(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沒收。 4 尚玉玲 於110年5月24日凌晨1時50分許後不久,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巷口,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0.5克)予尚玉玲。 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1,000元。 柯童朧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手機壹部(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9 只,驗前毛重共計10.5525公克,驗餘淨重共計8.5279公克)均沒收銷燬。 5 尚玉玲 於110年8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巷內柯童朧住處外,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0.5克)予尚玉玲。 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1,000元。 柯童朧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手機壹部(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沒收。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位置 說明 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辦柯童朧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偵查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士良指認購毒地點照片、黃士良手繪平面圖、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察密錄器截圖照片 他字卷第5至15頁、49頁、57頁、59頁、63至67頁、69頁、71至77頁、79頁、81至87頁、91至105頁、107至109頁、111至115頁 附表一編號1相關 2 被告與張鐸耀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20296卷一第255至256頁 附表一編號2相關 3 被告與尚玉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查報告、本院110年聲搜字第88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畫面 偵字20296卷一第226至237頁;偵字31360卷第47頁、49至55頁、57頁、59頁、61至66頁、69至72頁、75至82頁;偵字33589卷第7頁、53至59頁、61至67頁、69至76頁、79頁 附表一編號3至5、移送併辦部分相關 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通訊軟體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20296卷一第41頁、47至51頁、109頁、111至116頁、151頁、153至167頁、195至264頁;偵字31360卷第19頁 與全部犯行相關 5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1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 偵字20296卷一第325至327頁、329頁 扣案毒品送鑑結果 6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及上網歷程查詢 偵字20296卷二第7至15頁、17至21頁、23至240頁 與附表一各編號犯行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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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