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3327號
TPHM,94,上訴,3327,200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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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林 俊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附表一:甲○○所有黑色底灰色花紋小拉鍊包內查獲之物品┌──┬─────────────────────────┐
│編號│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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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毛重38.5公克)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1.65公克) │
├──┼─────────────────────────┤
│ 三 │電子秤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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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甲○○所有1個黑色布質手提包之2個黃色牛皮紙袋內查 獲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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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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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毛重100.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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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115.9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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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在放置在屋內客廳甲○○所有1個黑色布質手提包查扣 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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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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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電子秤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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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分裝袋92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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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吸食器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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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殘渣袋37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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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將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毒品送鑑定【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



字第080007352 號鑑定通知書(見原審卷一第25頁)及行 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30005262號檢驗成 績書(見原審卷一第22頁)】後之確實淨重及外包裝┌──┬─────────────────────────┐
│編號│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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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合計淨重130.53公克,空包裝總│
│ │重 8.8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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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含3只塑膠袋及3張標籤紙│
│ │實稱毛重75.52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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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塑膠袋及標籤紙實稱毛重30.816 公│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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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5只塑膠袋及5張標籤紙實稱毛重10.│
│ │957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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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編號一至四之外包裝10個、3只塑膠袋、外包裝1個、外包│
│ │裝5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1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2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3 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4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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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