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634號
TPHM,111,上訴,1634,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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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 撤銷改判。
(二)本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乙○○均正值青壯 ,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竟不思及此,無視政府反毒政策 及宣導,知悉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心健康,助長社會不良風 氣,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惟因買家 為喬裝之警員而未遂,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二人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甲○○負責出面交易、乙○○負責駕車並提 供帳戶供甲○○存入價金及在附近監看交易情形等參與程度, 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素行狀況 (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先隱匿 共犯後於偵、審中坦承販賣毒品未遂犯行,乙○○於原審及本 院僅承認幫助販賣毒品未遂犯行等犯後態度,暨甲○○於原審 及本院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泥作,與父母、妻 兒同住;乙○○於原審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營自行車 出租店,與母、姐同住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14頁,本 院卷第17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 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1.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二人為本案共同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罪後遭查獲之毒品,連 同其包裝袋因沾附有第三、四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必要與實益,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無庸沒收外,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整體視為違禁物,於被告二人所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項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甲○○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 與共犯或與購毒者聯繫所用之工具,業據甲○○供述在卷(見 原審卷第20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 物,均為乙○○所有,供甲○○存入本案販毒價金及與甲○○聯繫 毒品交易時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於乙○○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被告二人雖求為緩刑宣告,然乙○○有前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紀錄,業如前述, 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要件不符,且被告二人犯最輕 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以不宣告緩刑為宜



(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點、第7點),並依前揭 被告二人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其等知悉共同販賣 之毒品咖啡包98包,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非輕 ,仍為一己私利貪圖金錢而參與犯罪,則被告二人自難事後 執家庭狀況等情詞為由,主張宣告緩刑,本院審酌上開各情 ,認並無暫不執行被告二人之刑罰為適當之情事,均不予宣 告緩刑,併予敘明。
五、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 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毒品咖啡包 98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9公克;驗餘總淨重416.75公克) 2 行動電話iphone SE2(紅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甲○○所有) 3 中信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乙○○所有) 4 行動電話iphone 12(藍色) 1支(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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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