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559號
TPHM,108,上訴,559,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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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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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