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450號
TPHM,103,上訴,1450,20140909,1

2/2頁 上一頁


純以法益是否受損為唯一標準,如行為人所為引起群眾 之不安,造成公共安寧之干擾,並動搖公眾對法秩序有 效性之信賴,破壞法和平性者,亦係有危險。即此處所 謂之「危險」,包含對於公共秩序及法秩序之危險,始 不致過度悖離人民之法感情,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 第46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⒊經查,共犯葉俊傑於偵查中業供稱:沒用過麻黃素製造 安非他命,有用感冒藥水做的,於100年 6、7月中的幾 天,與朱天源潘義郎一起做,是買幾10瓶來做,地點 在其五華街住處,但沒有成功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 854號卷二第3頁),足見被告於100年6月間在葉俊傑之 新北市三重區之住處製造時,即有以感冒藥著手製造安 非他命。又葉俊傑於100年7月5日13時25分有以0000000 000 電話傳簡訊給蔣陽山,內容為:「我和死老猴來五 股材料行,已問4間店但只有1間店有麻X素( 製毒原料 :麻黃素),老闆娘說要等老闆回來再談,老猴直接拜 託不要再打他,他說這幾天天天看醫生而身邊隨時帶藥 吃,反正他很怕再次被打口口聲聲就是不要打他,我的 腳很疼痛現才到家吃粥,待會再出門去老猴熟識的材料 店問麻X素,下午再辦阿東的事。」(見101年度偵字第 1854號卷一第 209頁),由簡訊內容可看出,葉俊傑與 被告有到五股材料店去問要買麻黃素之事,而麻黃素乃 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訊之被告亦不諱言確有遭葉俊傑 強押去五股材料行買麻黃素等語(見本院卷第 112頁) ;再石世民透過吳秀娥介紹認識在新北市○○區○○街 00號經營「正平安藥局」之陳芳輝,並向陳芳輝購買含 有麻黃素之感冒藥,再由吳秀娥於100年10月1、17日幫 助石世民陳芳輝購買感冒藥;另石世民亦於同年10月 27日、同年10、11月間某日、11月1或2日等日親自向陳 芳輝購買含有麻黃素之感冒藥等情,亦據石世民、陳芳 輝及吳秀娥於原審證述明確(見訴字卷一第101、102頁 、卷六第 59~66頁背面、卷六第185頁、卷五59、60頁 ),另共犯石世民亦供稱:葉俊傑從宜蘭返回三重之後 ,葉俊傑有跟伊拿感冒藥已經拆膠囊的粉末 1桶,潘義 郎也有拿1包感冒藥膠囊回去看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 1344號卷第88頁、第326頁),核與警於100年11月24日 在被告住處扣得如附表甲所示物品,其中編號15「不明 粉末」中檢驗出含有第四級毒品 Pseudoephedrine【假 麻黃】成分,即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 驅原料」(見100年度偵字第4860號卷二第148頁)相符



,足見被告等人確曾嘗試要以麻黃素製造安非他命。被 告空言否認有取得感冒藥等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顯非 可採。
⒋又就被告等人以假麻黃製作安非他命之方式,潘義郎 於偵查中業供稱:其製作過程係煮一煮,讓它沈澱,之 後放冰箱冰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4860號卷一第 86頁 );被告朱天源於偵查中亦供稱:其製作過程是開水煮 滾,放入感冒藥煮12小時,加花粉及糖精,再拿去冰箱 冰,讓它結晶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4860號卷一第 90 頁),雖未詳述製造過程,惟所提煮一煮及拿去冰箱冰 等,符合上述製程後階段之「水溶液經加熱」,「置於 冰箱低溫冷凍」。且本案為警查獲之物品中,在朱天源 住處扣得強酸(附表甲編號6鹽酸)、不明粉末( 檢驗 出含有第四級毒品 Pesudoephedrine【假麻黃】成分 ),並在潘義郎之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居處,扣得強酸(附表乙編號 7鹽酸)、供製安非他命 之原料感冒藥(附表乙編號4、5)及感冒藥粉(附表乙 編號8,檢驗出含有第四級毒品Pesudoephedrine【假麻 黃】成分),足見被告朱天源潘義郎確已著手就相 關安非他命類毒品之先驅化學物品假麻黃進行相關連 之結合,以期產生化學反應,而著手製造安非他命,惟 尚未製造完成即遭警查獲,本案被告朱天源石世民蔣陽山葉俊傑潘義郎之行為,應屬製造安非他命未 遂。而被告等既著手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之實行, 且依其使用之含假麻黃之感冒藥仍有產製出甲基安非 他命之可能,縱因個人習慣、技術欠缺、原料及相關試 劑純度、現場環境或遭警查獲等一時偶發之因素,致未 克其功,亦僅屬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被告辯稱:不 會製造安非他命,其製造之過程,無法製造出安非他命 ,屬於不能犯云云,自非可採。
⒌至被告住處扣得附表甲編號15「不明粉末」中,除檢驗 出含有第四級毒品 Pseudoephedrine【假麻黃】成分 ,即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外, 尚檢出Caffeine(咖啡因)、Carbinoxamine( 過敏性 治療劑),而堪認上開粉末乃感冒藥膠囊中取出者,惟 被告等人既有特意大量購置感冒藥膠囊,並自感冒藥膠 囊中取出、收集含假麻黃成分之藥粉,復有前揭「加 熱水溶液」、「置於冰箱低溫冷凍」等行為,乃至備有 強酸、並四處詢問有無方法可將嗆味去除、及購置麻黃 素等等諸多嘗試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堪認被告等人所



為,已足以引起群眾之不安,造成公共安寧之干擾,並 動搖公眾對法秩序有效性之信賴,破壞法和平性者,而 屬有危險,依前開說明,自非屬不能犯。被告徒以上開 不明粉末中檢出 Caffeine(咖啡因)、Carbinoxamine (過敏性治療劑),置被告等人業已著手就相關安非他 命類毒品之先驅化學物品假麻黃進行上揭相關連之結 合,以期產生化學反應,而著手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於 不顧,辯稱僅有從感冒藥膠囊中取出粉末,並未加工、 遑論產生化學反應,自非屬著手云云,顯非可採。 ㈥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 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 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 稱之「緊急避難」及「避難過當」之規定,惟不論緊急避 難或避難過當,均需以「避難情狀」之存在為其要件,亦 即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非侵 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其必要(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 2669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所用之避難手段,乃以客觀上 可直接立即解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危 難者為限(如背負他人渡河,行至中流,水深流急,不得 將該人棄置河中自行洇游上岸,致該人溺斃),遭人威脅 傷害身體而為犯罪行為,於量刑上固非不得予以斟酌,然 該犯罪行為既非可直接立即解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危難之避難行為,自無刑法緊急避難或避難 過當規定之適用。經查:被告雖於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期 間,遭共犯葉俊傑毆打或恐嚇毆打,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 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4860號卷一第183頁、第366至368 頁),然被告因此著手於製造毒品行為,依前開說明,顯 與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要件不符;況觀諸被告係於 100 年7月4日起,始有遭葉俊傑毆打之相關通聯譯文,而被告 早於100年6月間即開始著手製造毒品,是被告所為製造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顯無從邀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寬典, 被告以此辯解,亦非可採。
㈦此外,並有朱淑真簡亘志之供述,復有朱淑真使用之00 00000000、0000000000號;石世民使用之0000000000、00 00000000號;葉俊傑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蔣陽山(綽號「胖哥」)使用 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訊監察內容譯文;及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0年12月27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 、101年2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月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2月21日北市鑑毒字第287號 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並扣有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可佐。 綜上,被告朱天源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及沒收: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 2項 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自100年6月間某日起至10 0年11月24 日止,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顯係基於 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多次行為,侵害單一社 會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與同案被告石世民蔣陽山葉俊傑潘義郎等人就此一犯行,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 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
⒉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係本於自由 意志而起意製造安非他命,縱嗣後因始終無法達於既遂之 程度而遭共犯葉俊傑毆打、恐嚇,然其惡性仍甚重大,觀 諸其犯罪情狀,尚無從認有何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亦 此敘明。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 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財物,不包括毒 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 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 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 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 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91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
⑴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5及附表乙編號 8之物,經檢驗結果 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均屬違禁物,均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2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扣案如附表甲編號 1至6、9、13、14、16至20所示之物 ,均係被告朱天源所有,應為供被告與石世民蔣陽山



葉俊傑潘義郎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 表甲編號21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供其與石世民蔣陽山葉俊傑潘義郎等人間聯繫製造毒品事宜之行 動電話,亦為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乙編號 2至3、6、7、9 所示之物,均係潘義郎所有,供其與被 告及共犯石世民蔣陽山葉俊傑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之物;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均係潘義郎 所有,供其與被告、共犯石世民蔣陽山葉俊傑聯繫 製造毒品事宜之行動電話,亦為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乙編號4、5所示之物,為完整之感冒藥,應 為被告等供預備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沒收。
⑷扣案如附表甲編號7、8、10、11、12所示之物,可使用 於電鍍製程或電鍍處理原料,有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 業公會102年10月25日表面處理標字第 102094號及裕榕 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見訴緝字卷一第128、1 13頁),被告朱天源亦稱係其電鍍之物品,應非製造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需;另如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物, 非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需,且共犯潘義郎供稱此 與製造毒品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第6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 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審酌被告為國 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原自營電鍍工廠,後則至大陸地區擔任 顧問,目前因病無法行走。已離婚,育有一子,經濟來源賴 該子及外甥等生活狀況等家庭狀況,製造安非他命將危害治 安甚鉅,幸尚未製成即為警查獲,且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11月之刑,並說明如附表甲編號 1至6 、9、13至21、附表乙編號2至11所示之物應依法沒收,及被 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係貪圖個人私利而製造安非他命, 如製造完成將禍害他人甚眾且危害國人之健康至鉅,客觀上 尚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再依刑法第59 條規定減輕之必要,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 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開而指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附表甲:100年11月24日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被告朱天源住處查獲之物。
┌──┬─────────┬──┬────────┬───┐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所有人│
├──┼─────────┼──┼────────┼───┤
│ 1 │藥品(乙醇、未開封│1瓶 │A-01 │朱天源
│ │) │ │ │ │
├──┼─────────┼──┼────────┼───┤
│ 2 │藥品(乙醇、已開封│3瓶 │A-02 │朱天源
│ │) │ │ │ │
├──┼─────────┼──┼────────┼───┤
│ 3 │藥品(Caffeine、咖│1瓶 │A-03 │朱天源
│ │啡因) │ │ │ │
├──┼─────────┼──┼────────┼───┤
│ 4 │藥品(聚山梨脂) │1瓶 │A-04 │朱天源
├──┼─────────┼──┼────────┼───┤
│ 5 │藥品(脂肪酸界面活│1瓶 │A-05 │朱天源
│ │性劑、已開封) │ │ │ │
├──┼─────────┼──┼────────┼───┤
│ 6 │藥品(鹽酸、未開封│1瓶 │A-06 │朱天源
│ │) │ │ │ │
├──┼─────────┼──┼────────┼───┤
│ 7 │藥品(硫酸鎳、已開│1瓶 │A-07 │朱天源
│ │封) │ │ │ │
├──┼─────────┼──┼────────┼───┤
│ 8 │藥品(硫酸第一鐵、│1瓶 │A-08 │朱天源
│ │已開封) │ │ │ │
├──┼─────────┼──┼────────┼───┤
│ 9 │藥品(二氧化鈦、已│1瓶 │A-09 │朱天源
│ │開封) │ │ │ │
├──┼─────────┼──┼────────┼───┤




│ 10 │藥品(高錳酸鉀、已│1瓶 │A-10 │朱天源
│ │開封) │ │ │ │
├──┼─────────┼──┼────────┼───┤
│ 11 │糖精(已開封) │1包 │A-11 │朱天源
├──┼─────────┼──┼────────┼───┤
│ 12 │藥品(EDTA-2K,已 │1瓶 │A-12 │朱天源
│ │開封) │ │ │ │
├──┼─────────┼──┼────────┼───┤
│ 13 │含碳酸鈣成分之不明│1包 │A-13,經鑑定為硫│朱天源
│ │粉末 │ │酸鈣 │ │
├──┼─────────┼──┼────────┼───┤
│ 14 │鈦白粉 │1包 │A-14,標為鈦白粉│朱天源
├──┼─────────┼──┼────────┼───┤
│ 15 │不明粉末 │1包 │A-15,檢驗出含 │朱天源
│ │ │ │Caffeine、 │ │
│ │ │ │Carbinoxamine、 │ │
│ │ │ │第四級毒品 │ │
│ │ │ │Pesudoephedrine │ │
│ │ │ │(假麻黃)成分│ │
├──┼─────────┼──┼────────┼───┤
│ 16 │硼酸 │1包 │A-16,標為「硼酸│朱天源
│ │ │ │」 │ │
├──┼─────────┼──┼────────┼───┤
│ 17 │塑膠手套 │1雙 │A-17 │朱天源
├──┼─────────┼──┼────────┼───┤
│ 18 │電子磅秤 │1台 │A-18 │朱天源
├──┼─────────┼──┼────────┼───┤
│ 19 │製作毒品器具 │1組 │A-19 │朱天源
├──┼─────────┼──┼────────┼───┤
│ 20 │Potassiumcitrate │1瓶 │ │朱天源
├──┼─────────┼──┼────────┼───┤
│ 21 │Anycall廠牌行動電 │1支 │ │朱天源
│ │話1支(門號0000000│ │ │ │
│ │426號) │ │ │ │
└──┴─────────┴──┴────────┴───┘
附表乙:100年11月25日於新北市(起訴書誤載為新竹市)○○ 區○○街000巷0弄0號3樓被告潘義郎住處查獲之物。┌──┬─────────┬──┬────────┬───┐
│編號│ 品名 │數量│備註 │所有人│
├──┼─────────┼──┼────────┼───┤




│ 1 │電動食品輾磨機 │1台 │B-01 │潘義郎
├──┼─────────┼──┼────────┼───┤
│ 2 │燒杯(3公升) │2個 │B-02 │潘義郎
├──┼─────────┼──┼────────┼───┤
│ 3 │淡黃色不明液體 │1瓶 │B-03 │潘義郎
├──┼─────────┼──┼────────┼───┤
│ 4 │成大感冒膠囊(10顆│5包 │被告陳芳輝所販賣│潘義郎
│ │裝) │ │。 │ │
├──┼─────────┼──┼────────┼───┤
│ 5 │泌藥寬膜衣錠(500 │6粒 │ │潘義郎
│ │毫克) │ │ │ │
├──┼─────────┼──┼────────┼───┤
│ 6 │濾紙 │1盒 │ │潘義郎
├──┼─────────┼──┼────────┼───┤
│ 7 │藥品(鹽酸) │1瓶 │ │潘義郎
├──┼─────────┼──┼────────┼───┤
│ 8 │感冒藥粉 │1桶 │B-08 檢驗出含 │潘義郎
│ │ │ │Caffeine │ │
│ │ │ │Carbinoxa mine、│ │
│ │ │ │第四級毒品 │ │
│ │ │ │Pesudoephedrine │ │
│ │ │ │(假麻黃)成分│ │
├──┼─────────┼──┼────────┼───┤
│ 9 │筆記本 │1本 │ │潘義郎
├──┼─────────┼──┼────────┼───┤
│ 10 │Motorola廠牌行動電│1支 │ │潘義郎
│ │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11 │ZIKOM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潘義郎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裕榕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