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月4 日20│興路176 號春城│4 公克、│14(吳紋│
│ │ │時30分許│汽車旅館 │13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戴秀如│
│ │ │ │ │ │) │
├──┼────┼────┼───────┼────┼────┤
│2 │戴秀如 │101 年9 │新竹縣湖口鄉湖│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6 日2 │口工業區內全家│4 公克、│14(吳紋│
│ │ │時30分許│便利超商前 │13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戴秀如│
│ │ │ │ │ │) │
├──┼────┼────┼───────┼────┼────┤
│3 │戴秀如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忠│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10日19│信街統一便利超│4 公克、│14(吳紋│
│ │ │時許 │商前 │13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戴秀如│
│ │ │ │ │ │) │
├──┼────┼────┼───────┼────┼────┤
│4 │戴秀如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興│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12日23│安街47號(吳紋│4 公克、│14(吳紋│
│ │ │時許 │慶住處)前 │13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戴秀如│
│ │ │ │ │ │) │
├──┼────┼────┼───────┼────┼────┤
│5 │戴秀如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興│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23日2 │安街47號(吳紋│4 公克、│14(吳紋│
│ │ │時許 │慶住處)前 │13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戴秀如│
│ │ │ │ │ │) │
├──┼────┼────┼───────┼────┼────┤
│6 │劉邦俊 │101 年9 │新竹縣湖口鄉湖│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5 日17│口工業區內統一│4 公克、│14(吳紋│
│ │ │時許 │便利超商前 │15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劉邦俊│
│ │ │ │ │ │) │
├──┼────┼────┼───────┼────┼────┤
│7 │劉邦俊 │101 年9 │新竹縣湖口鄉湖│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19日23│口工業區內全聯│4 公克、│14(吳紋│
│ │ │時9分許 │福利中心前 │15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劉邦俊│
│ │ │ │ │ │) │
├──┼────┼────┼───────┼────┼────┤
│8 │劉邦俊 │101 年9 │新竹縣湖口鄉湖│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23日17│口工業區內全聯│4 公克、│14(吳紋│
│ │ │時許 │福利中心前 │15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劉邦俊│
│ │ │ │ │ │) │
├──┼────┼────┼───────┼────┼────┤
│9 │邱明國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興│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19日18│安街47號(吳紋│0.8 公克│14(吳紋│
│ │ │時30分許│慶住處)前 │、5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098941│
│ │ │ │ │ │8650(邱│
│ │ │ │ │ │明國) │
├──┼────┼────┼───────┼────┼────┤
│10│邱明國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興│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27日19│安街47號(吳紋│4 公克、│14(吳紋│
│ │ │時許 │慶住處)前 │12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092672│
│ │ │ │ │ │0313(邱│
│ │ │ │ │ │明國) │
├──┼────┼────┼───────┼────┼────┤
│11│邱明國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興│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30日18│安街47號(吳紋│4 公克、│14(吳紋│
│ │ │時30分許│慶住處)前 │1200元 │慶)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092672│
│ │ │ │ │ │0313(邱│
│ │ │ │ │ │明國) │
└──┴────┴────┴───────┴────┴────┘
附表四(被告邱建達部分):
┌──┬────┬────┬───────┬────┬────┐
│編號│購毒者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聯絡電話│
│ │ │ │ │及金額 │ │
├──┼────┼────┼───────┼────┼────┤
│1 │呂捷琳 │101 年9 │新竹縣新豐鄉西│1 小包約│00000000│
│ │ │月4 日16│濱路萊爾富超商│3公克、 │95(邱建│
│ │ │時許 │前 │1000元 │達)與09│
│ │ │ │ │ │00000000│
│ │ │ │ │ │、03-568│
│ │ │ │ │ │9116(呂│
│ │ │ │ │ │捷琳) │
├──┼────┼────┼───────┼────┼────┤
│2 │林俊男 │101 年8 │新竹縣新豐鄉永│1 小包約│ │
│ │ │月19日2 │寧街40巷104 號│3.8 公克│ │
│ │ │時許 │(邱建達住處)│、1500元│ │
└──┴────┴────┴───────┴────┴────┘
附表五:(編號一部分撤回上訴)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及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1 │朱振浩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
│ │ │卡壹張)沒收。 │
├──┼──────┼─────────────────────┤
│2 │附表一編號2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 │附表一編號3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4 │附表一編號4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附表一編號5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6 │附表一編號6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7 │附表一編號7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8 │附表一編號8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9 │附表一編號9 │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附表一編號10│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附表一編號11│朱振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九六九九五│
│ │ │六三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六:(編號一部分撤回上訴)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及宣告刑 │
├──┼──────┼─────────────────────┤
│1 │附表二編號1 │林峻毅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
│ │ │卡壹張)沒收。 │
├──┼──────┼─────────────────────┤
│2 │附表二編號2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 │附表二編號3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4 │附表二編號4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附表二編號5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6 │附表二編號6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7 │附表二編號7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8 │附表二編號8 │林峻毅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二八三│
│ │ │三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七: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及宣告刑 │
├──┼──────┼─────────────────────┤
│1 │附表三編號1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附表三編號2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 │附表三編號3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4 │附表三編號4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附表三編號5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6 │附表三編號6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7 │附表三編號7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8 │附表三編號8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9 │附表三編號9 │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附表三編號10│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附表三編號11│吳紋慶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一四四四0│
│ │ │一四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八: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及宣告刑 │
├──┼──────┼─────────────────────┤
│1 │附表四編號1 │邱建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 、3 、4 、5 所示之物沒收│
│ │ │;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之。 │
├──┼──────┼─────────────────────┤
│2 │附表四編號2 │邱建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3 、5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附表九:
┌───┬──────────┬─────┬─────┐
│編號 │ 品 名 │ 數 量 │ 備 註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0包(驗餘│驗餘淨重分│
│ │ │淨重合計為│別如下: │
│ │ │34.3874 公│1.7799公克│
│ │ │克) │3.6269公克│
│ │ │ │3.6273公克│
│ │ │ │3.6319公克│
│ │ │ │3.6389公克│
│ │ │ │3.6136公克│
│ │ │ │3.6037公克│
│ │ │ │3.6323公克│
│ │ │ │3.6314公克│
│ │ │ │3.6015公克│
├───┼──────────┼─────┼─────┤
│2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1支 │驗餘淨重:│
│ │香菸 │ │0.8992公克│
│ │ │ │供邱建達施│
│ │ │ │用愷他命所│
│ │ │ │用 │
├───┼──────────┼─────┼─────┤
│3 │分裝袋 │2包 │供販賣愷他│
│ │ │ │命所用 │
├───┼──────────┼─────┼─────┤
│4 │行動電話(含門號0917│1支 │供販賣愷他│
│ │372395號SIM卡) │ │命所用 │
├───┼──────────┼─────┼─────┤
│5 │電子秤 │1個 │供販賣愷他│
│ │ │ │命所用 │
├───┼──────────┼─────┼─────┤
│6 │刮卡 │1片 │供邱建達施│
│ │ │ │用愷他命所│
│ │ │ │用 │
├───┼──────────┼─────┼─────┤
│7 │刮盤 │1個 │供邱建達施│
│ │ │ │用愷他命所│
│ │ │ │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