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1年度,37號
TPHM,101,上更(一),37,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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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8頁至第102頁】),然該門號係被告 張峻岳出資請其小時候鄰居張建華代為申請,實際上均為被 告張峻岳所有,已據被告張峻岳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 本院卷第240頁),是該行動電話機具1支(含門號00000000 00號SIM卡1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在被告張峻岳如附表所示犯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且此部 分因未扣案,應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 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 用及轉讓等不同品項毒品之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予除罪化,僅就 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 品均係管製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 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之施用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 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 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 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 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四級 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當指『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而 言;第三級毒品本身為販賣之標的,為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 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 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 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 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 意旨參照)。另按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 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合併處罰,惟該持有剩餘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 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 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顆粒8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5.5730公克,取 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5.5725公克),已如前述,係屬違 禁物,連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款規定,於被告郭世民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取樣檢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張峻岳郭世民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號│所為犯行│罪 名│宣告刑(包含從刑沒收部分) │
├──┼────┼─────────┼───────────────┤
│一 │事實欄一│張峻岳犯販賣第三級│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販│
│ │(一) │毒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機具壹│
│ │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張)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二 │事實欄一│張峻岳犯販賣第三級│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販│
│ │(二) │毒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機具壹│
│ │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張)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三 │事實欄一│張峻岳犯販賣第三級│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三)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機│
│ │ │ │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卡壹張)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四 │事實欄二│郭世民犯販賣第三級│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販│
│ │ │毒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五 │事實欄二│郭世民犯販賣第三級│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販│
│ │ │毒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六 │事實欄二│郭世民犯販賣第三級│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販│
│ │ │毒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捌包(驗餘淨重伍點伍柒貳伍公克│
│ │ │ │)及其外包裝袋捌個,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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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