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3159號
TPHM,100,上訴,3159,20120131,3

2/2頁 上一頁


『98年5 月間』、『98年8 月起』、『98年10月』、『新 北市○○區○○路365 巷122 號』製毒行為、被告張軍凱黃偉恩『98年6 月下旬』、『桃園縣大園鄉○區○路15 8 號之11』製毒行為,在時間上已有明顯之區隔,地點亦 不同,彼此間各自獨立,且均可獨立成罪,應與集合犯之 要件不侔,依社會通念,當以評價為數罪始較適當,方符 刑罰公平原則。原審竟認與前案具有集合犯之關係,而為 法律上同一之案件,而以前案判決確定,而為免訴之判決 ,亦有未洽等語。
(二)、惟查:
⒈關於被告李沛璞陳瑞凱部分:北檢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之「桃園縣觀音鄉之透天厝內」與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所 戴之「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 號」乃同一處所。且 「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 號」雖從「98年3 月」開 始有人製毒,但當時係李聞哲等人於該處先有製毒行為 ,李沛璞陳瑞凱並未於該處製毒,而係在「98年4 月 」李沛璞等人於「新北市淡水區○市○路○段218 巷62 號透天別墅內」製毒陳瑞凱發生中毒後,陳瑞凱等人始 於「桃園縣觀音鄉之透天厝內」製毒。是士檢檢察官起 訴之98年3 月李沛璞李聞哲等人在「桃園縣觀音鄉○ ○路95巷2 號」共同製毒,時間上顯將「李聞哲等人開 始製毒之時間」與「陳瑞凱98年4 月在淡水中毒後搬到 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 號之時間」加以混淆,此外 亦對士檢檢察官所稱之「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 號 」與臺北地檢署所稱之「桃園縣觀音鄉之透天厝」為同 一處所乙節有所誤認,是士檢檢察官係於臺北地檢署就 同一案件起訴後始起訴無誤,從而原審判決並無誤解, 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經核並無理由。
⒉被告劉哲安陳衍志張軍凱黃偉恩部分:本件製毒 集團主嫌李聞哲係以集合犯論以一罪(見本院100 年度 上訴字第181 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一宗第301 頁、第29 8 頁),並業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371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本院卷第一宗第314 頁)。其製毒期間 自97年10月起至99年2 月間,製毒地點從新北市、桃園 縣至高雄地區,含括所有成員之部分,仍為法院認定為 一罪。檢察官上訴書所列上開附表編號,僅屬李聞哲製 毒行為之一部分,自應以集合犯或接續犯論以一罪。況 上開製毒期間與被告另案確定部分之製毒期間98年8 月 至10月,即有重疊、連續之處,而無法強行分開,足認 被告李聞哲係基於同一接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由前述共犯分散不同地點,反覆、 分段煉製甲基安非他命,是上開各製毒據點之分工製毒 行為,不僅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彼此間之獨立性且極 為薄弱,而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上後難以強行分開 ,準此,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公訴人認應就起 訴書附表所示各次製造毒品犯行分別論罪併罰,顯與上 開製毒集團之實際分工與分階段製造之運作情形不合, 難認可採,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經核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附表一:
┌──┬─────────────┬─────┬──────┬─────────┬───────────────┐
│編號│ 製 毒 地 點 │ 製毒期間 │ 製毒成員 │ 製 毒 步 驟 │ 備 註 │
├──┼─────────────┼─────┼──────┼─────────┼───────────────┤
│ 一 │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號 │97年10月底│李聞哲、李耀│麻黃素製成液態甲基│李聞哲出資,陳衍志王崇浩教授│
│ │ │至98年1月 │羽、張明坤、│安非他命 │製毒,其他人參與製毒 │
│ │ │底 │、陳衍志、張│ │ │
│ │ │ │軍凱、黃偉恩│ │ │
│ │ │ │、王崇浩 │ │ │
├──┼─────────────┼─────┼──────┼─────────┼───────────────┤
│ 二 │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號 │98年2月 │李聞哲、李耀│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出資,其他人製毒,部分麻│
│ │ │ │羽、張明坤、│素及麻黃素製造成液│黃素交由李耀羽後續處理 │
│ │ │ │、陳衍志、張│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軍凱、黃偉恩│ │ │
├──┼─────────────┼─────┼──────┼─────────┼───────────────┤
│ 三 │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號 │98年3月 │李聞哲、李耀│麻黃素製成液態甲基│李聞哲李耀羽提供製毒原料及器│
│ │ │ │羽、張明坤、│安非他命 │具,其他人製毒 │
│ │ │ │陳瑞凱、李沛│ │ │




│ │ │ │璞 │ │ │
├──┼─────────────┼─────┼──────┼─────────┼───────────────┤
│ 四 │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號 │98年4月至 │李聞哲、劉哲│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提供原料及設備,其他人製│
│ │ │8月初 │安、張軍凱、│素,復以麻黃素製成│毒,約提煉30、40公斤麻黃素,陳│
│ │ │ │黃偉恩、陳衍│液態 甲基安非他命 │衍志運送化學藥劑到該址 │
│ │ │ │志、張明坤、│ │ │
│ │ │ │陳瑞凱 │ │ │
├──┼─────────────┼─────┼──────┼─────────┼───────────────┤
│ 五 │臺北縣林口鄉○○路○段48巷 │98年2、3月│李聞哲、李耀│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出資,張明坤載運製毒原料│
│ │房屋 │間 │羽、張明坤、│素,復以麻黃素製成│器具至該址所,陳鏡安辦理該房屋│
│ │ │ │陳鏡安、黃偉│液態甲基安非他命,│退租,其他人製毒 │
│ │ │ │恩 │再以隔水加熱產生安│ │
│ │ │ │ │非他命結晶 │ │
├──┼─────────────┼─────┼──────┼─────────┼───────────────┤
│ 六 │桃園縣觀音鄉○○街83巷62號│98年2月至 │李聞哲、李耀│麻黃素製造成液態甲│李聞哲李耀羽提供麻黃素供陳衍│
│ │ │98年5月 │羽、劉哲安、│基安非他命 │志、劉哲安製毒 │
│ │ │ │陳衍志 │ │ │
├──┼─────────────┼─────┼──────┼─────────┼───────────────┤
│ 七 │桃園縣觀音鄉○○街106號 │98年3、4、│李聞哲、劉哲│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出資,其他人製毒 │
│ │ │5、6月 │安、張軍凱 │素 │ │
├──┼─────────────┼─────┼──────┼─────────┼───────────────┤
│ 八 │桃園縣龜山鄉○○○路620巷 │98年3、4、│李聞哲、李耀│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出資,並與其他人參與製毒│
│ │80弄73號 │5月 │羽、張明坤、│素,復以麻黃素製造│ │
│ │ │ │劉哲安、張軍│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凱 │,再以隔水加熱產生│ │
│ │ │ │ │安非他命結晶 │ │
├──┼─────────────┼─────┼──────┼─────────┼───────────────┤
│ 九 │臺北縣淡水鎮○市街○路1段 │98年4月 │李聞哲、李耀│麻黃素製成液態甲基│李聞哲以10萬元代價委託張明坤教│
│ │281巷62號 │ │羽、張明坤、│安非他命 │授陳瑞凱李沛璞製毒,並與李耀│
│ │ │ │陳瑞凱、李沛│ │羽共同製造毒品。(陳瑞凱、李沛│
│ │ │ │璞、劉哲安、│ │璞該次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現由│
│ │ │ │黃偉恩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
├──┼─────────────┼─────┼──────┼─────────┼───────────────┤
│ 十 │桃園縣大園鄉○區○路158號 │98年4、5月│李聞哲、李耀│麻黃素製造成液態甲│李聞哲出資,其他人製毒。(張軍│
│ │之11 │ │羽、張明坤、│基安非他命 │凱、黃偉恩該次製造第二級毒品部│
│ │ │ │陳鏡安、劉哲│ │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
│ │ │ │安、張軍凱、│ │訴字第1398號審理中) │
│ │ │ │黃偉恩、江世│ │ │
│ │ │ │昌、王志遠 │ │ │
├──┼─────────────┼─────┼──────┼─────────┼───────────────┤




│十一│桃園縣大園鄉○區○路158號 │98年7、8、│李聞哲、李耀│感冒藥丸提煉麻黃素│李聞哲張軍凱分別出資製毒設備│
│ │之11 │9月 │羽、張明坤、│,復以麻黃素製成液│及房租,除李聞哲外,其餘人均參│
│ │ │ │陳鏡安、張軍│態甲基安非他命 │與製毒,約提煉麻黃素50公斤。(│
│ │ │ │凱、劉哲安、│ │張軍凱黃偉恩該次製造第二級毒│
│ │ │ │黃偉恩 │ │品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
│ │ │ │ │ │度上訴字第1398號審理中) │
├──┼─────────────┼─────┼──────┼─────────┼───────────────┤
│十二│桃園縣觀音鄉○○街320號 │98年4至9月│李聞哲、李耀│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出資,李耀羽提供原料及設│
│ │ │ │羽、張明坤、│素 │備,其他人製毒,提煉之麻黃素交│
│ │ │ │陳鏡安、劉哲│ │由李耀羽後續處理 │
│ │ │ │安 │ │ │
│ │ │ │ │ │ │
├──┼─────────────┼─────┼──────┼─────────┼───────────────┤
│十三│臺北縣鶯歌鎮○○路365巷122│98年5月起 │李聞哲、李耀│麻黃素製造成液態甲│李聞哲委託李耀羽提供麻黃素及製│
│ │號 │ │羽、陳鏡安、│基安非他命,再以隔│毒器具給陳衍志,除李聞哲、李耀│
│ │ │ │劉哲安、陳衍│水加熱產生甲基安非│羽外其他人製毒。(劉哲安、陳衍│
│ │ │ │志、王崇浩 │他命結晶 │志該次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現由│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
│ │ │ │ │ │第8號審理中) │
├──┼─────────────┼─────┼──────┼─────────┼───────────────┤
│十四│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98年8月後 │李聞哲、陳瑞│感冒藥丸提煉成麻黃│李聞哲出資,陳瑞凱製毒。(陳瑞│
│ │ │ │凱 │素 │凱該次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現由│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第│
│ │ │ │ │ │10號審理中) │
├──┼─────────────┼─────┼──────┼─────────┼───────────────┤
│十五│臺北市○○區○○路492之1號│98年8月後 │李聞哲、陳瑞│麻黃素製成液態甲基│李聞哲提供原料及器具,陳瑞凱製│
│ │3樓 │ │凱 │安非他命,復以隔水│造毒品。 │
│ │ │ │ │加熱產生甲基安非他│ │
│ │ │ │ │命結晶 │ │
├──┼─────────────┼─────┼──────┼─────────┼───────────────┤
│十六│桃園縣平鎮市○○路162號 │98年4月 │李聞哲、劉哲│麻黃素製造液態安非│李聞哲劉哲安載運化學設備、藥│
│ │ │ │安、黃偉恩 │他命 │劑至該處所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製 造 期 間 │ 行 為 人 │ 行 為 地 │製造數量│
│ │ │ │ │(公克) │
├──┼──────┼──────┼──────┼────┤
│ 1 │98年6月下旬 │張軍凱及製毒│桃園縣大園鄉│600公克 │




│ │ │集團其他成員│環區東路158 │ │
│ │ │ │號之11 │ │
├──┼──────┼──────┼──────┼────┤
│ 2 │98年7月中旬 │張軍凱 │同上址租屋處│1000公克│
├──┼──────┼──────┼──────┼────┤
│ 3 │98年7月下旬 │張軍凱、江世│同上址租屋處│2、300公│
│ │至8月上旬 │昌及王志遠 │ │克 │
├──┼──────┼──────┼──────┼────┤
│ 4 │98年8月下旬 │張軍凱、江世│同上址租屋處│50公克以│
│ │ │昌、王志遠及│ │下 │
│ │ │黃偉恩 │ │ │
├──┼──────┼──────┼──────┼────┤
│ 5 │98年9月7日至│張軍凱及黃偉│同上址租屋處│尚未製造│
│ │9日 │恩 │ │完成即為│
│ │ │ │ │警查獲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